人民调解制度的技艺实践考

来源:实践技能 发布时间:2022-12-10 点击:

●吴元元

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本土创新和“东方经验”的重要结晶,人民调解是我国国家治理技术的比较优势的一个缩影。作为一种特定的解纷模式,人民调解从抽象的制度形态到具体得以适用的运行形态,其中的关键性支点与链接在于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技艺实践。这一技艺实践是循法、揆情、酌理之展开,是基于依法调处的法治基本框架,有机整合情、理、法,充分观照各方主体得失损益以期实现公正合理的利益均衡,是彻底消除矛盾根源的纷争化解过程。这直接关系到作为基层治理“东方经验”典型代表的人民调解能否顺利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制度目标和价值追求,并由此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创新。基于上述的内在规定性,有必要将支持人民调解制度得以顺利展开的运作基石——调解技艺实践——置入功能主义的观察棱镜下,细致考辨人民调解技艺实践得以附着其上的社会信任机制,在此基础上调解技艺实践所借助的操作性工作方法与内在运行机理,以及未来演化变迁的路向所指。概言之,这一学理考察是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实践理性意涵的法理解读,由此揭示出“人民调解如何成功运转”的制度逻辑。

出色、高效的人民调解所展示的实践智慧是国家治理技术变革的有机组成部分,推动着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转型。如同福柯笔下状似毛细血管分布的权力形态,这些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治理技术知识,〔1〕参见[法]米歇尔•福柯:《治理术》,载冯钢编选:《社会学基础文献选读》,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468-486 页。附着于众多从事一线基层纠纷处理的人民调解员,为点多、面广、事繁的基层社会秩序建构织就了细密实用的治理之网。在这个调解知识和技术的社会认知—实践过程中,需要具备相应的心理认同之维、经验认同之维、集体认同之维,从而为人民调解技艺的展开构筑社会信任机制,使得这套具有鲜明的实践理性色彩的治理技术获得坚实的运行基础。这一社会信任机制直接决定着人民调解员能否以可信赖的裁判者的公共形象主导纠纷解决进程,圆满定分止争,真正落实人民调解的制度功能。由这类技艺知识的固有规律所决定,能否顺利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能否彻底化解矛盾纷争,这并不仅仅取决于智识因素,相反,相关主体的年龄、阅历、公共声望等特定要素变得相当重要。

(一)达到一定标准的年龄是人民调解技艺实践的心理认同之维

年龄是支持调解技艺实践的重要心理认同因素,在人们日常的认知框架里,年长往往与经验、眼界、见识,甚至能力、决断力等紧密相连。由于调解技艺是经由无数次反复博弈的砥砺而习得的,这类知识/技术往往随着时间的演进而不断累积变化,时间是其中的主轴,因此,年龄在其中就会具有相当关键的力量。

当信息不对称之际,人们往往会把年龄当作判断眼界、见识、能力等要素的一个重要标记,这是一个粗略但在生活实践的逻辑上能够基本成立的标签,正如学历、资质证书、口音、言谈、举止、仪表等在就业市场或其他社会交往场景中所起到的信息传递作用。〔2〕参见苏力:《“海瑞定理”的经济学解读》,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 年第6 期,第120-121 页。推演开来,在其他因素大致相类并且没有其余信息时,年龄与人们的信赖感、认可度、接受度就会呈现一般意义上的正向相关。越是年长者,他们的话语、看法、判断,甚至语气、神态,都会对当事人是否接受纠纷解决方案,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接受解决方案产生重要而微妙的影响。纠纷化解不仅仅需要编码化的知识和逻辑推理能力,更需要对社会生活的洞察力和经验的累积,是实践理性或实践智慧,而这些因素恰恰是年长者的优势。〔3〕参见苏力:《波斯纳及其他:译书之后》,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 年版,第130 页。在这里,年龄常常就是信赖的源泉之一,也是权威感的重要根基。

这一社会共同心理经常见诸众多公共职位任职资格规定中关于适格主体的年龄的刚性准则要求,以及由特定场景制度化地营造出年龄感的公共实践——典型的比如,普通法系的法官借助假发塑造沧桑感,以视觉上的白发苍苍来唤起、激活受众的信赖感和对法律权威的尊崇。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体现的都是年龄对于人们的心理—认知结构所产生的相当重要的形塑意义。与之相对,“嘴上无毛办事不牢”“黄口小儿”等俗语则隐喻了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对于因年岁不足继而可能导致的能力/经验不足的担忧。在这个意义上,年龄也是一种重要的筛选机制,它对于人们能否胜任特定职业的职任资质进行了初步的甄别和分类,而这类职业的技能,更需要的是时间的淘洗和打磨,是实践演化意义上的“时间的事业”。因此,尽管年龄标准相对粗糙,但却具有实践理性。法律社会学的田野研究表明,年龄以及附着其上的权威感、信赖心理经常见诸需要以人生磨砺为底色的纠纷化解。典型的比如,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在基层法庭作婚姻调解,好说歹说也未能说服年轻的妻子;
一位担任陪审员的60 多岁的老妇女主任,在说了一通话之后,最后压轴的是:“姑娘哎,你不听奶奶我的,听谁的?”结尾压轴的话语在年龄的优势下一锤定音,原本僵持不下的夫妻二人和好如初。〔4〕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267 页。这句来自人民陪审员的朴素的生活话语,看似简单,却充满实践智慧,很巧妙地诉诸了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的信赖心理来源:年龄以及附着其上的稳重、妥当和靠得住。而在业已成为典型样板的人民调解“枫桥经验”中,具有示范和标杆意义的“老杨调解中心”“老朱调解工作室”“江大姐调解室”“詹大姐帮忙团”“孝娘舅服务团”等,〔5〕参见汪世荣、朱继萍:《人民调解的“枫桥经验”》,法律出版社2018 年版,第26 页。从其品牌名称即可清楚看到年龄对于调解顺利运行的重要意义:“老杨”“老朱”“江大姐”“詹大姐”“娘舅”等,都具有很强的辈分意味,都在相当程度上凸显着年龄意涵,既是一种很有实效的说服策略,也是人们心理认同—接受的心态经验总结

(二)丰富深厚的人生阅历是人民调解技艺实践的经验认同之维

人民调解并非是一个纯粹智性过程,而是一个实践理性的展开。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组成,很多时候,调解所涉及的纠纷处在事实与法律规定相摩擦的灰色地带,各方的权利、义务并非泾渭分明,过错、责任等也不是非此即彼,不存在是非对错截然判分的二元对立结构,如果机械地坚持规则治理的形式理性,很可能导致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情的两难。在这个意义上,调解往往会遭遇“难办的案件”。

由于人民调解在遵循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追求“和”的价值取向,经验丰富的、具有出色调解技艺的人民调解员在解纷过程中总是尽可能减弱各方的对立或对抗情绪,设法构建平和对话与理性妥协的沟通空间。他们通常依据纠纷解决所面临的基本社会约束条件,以整体主义视角和长时段的周延考虑,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给出更为和谐的重新分配方案,既能从根源上息纷止争,更能为具有无限可能的未来营造更广阔的合作空间,将“剑拔弩张”彻底转化为“握手言欢”,甚至是“成果共享”。作为第三方的裁判者,有阅历的人民调解员面对一桩有待调解解决的纠纷,所考虑的首先不是将制定法的相关条文与纠纷事实机械对照,展开纯粹的形式理性式的法律推理过程,最终得出非此即彼的唯一答案;
相反,基于因为阅历而经受的人生体验,他们需要在明了世道人心、洞察人情世故的基础上,基于依法调处的基本原则,以立体的视野全面观照所涉纠纷的诸多经验细节,注意到法条主义很容易忽略的“暗物质”,而正是这些看似不起眼的“暗物质”,往往是引发甚至激化冲突的真正根源所在。正是源于阅历和由此而来的经验,技艺娴熟的人民调解员才能够洞察掩藏在重重矛盾之下的利益共同点,为双方当事人标画出他们自己都未必能够自觉意识到的交往集合与共赢空间,能够在诉诸情感、修辞或其余共鸣性认知的基础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到辨法析理、两造皆服,在“案结事了”的基础上有效促进“和合”。基于经验、阅历塑造而成的观察之维,人民调解员与当事人会有更充分的视域融合,也能更好地移情和进行语境化裁量判断。他们会通盘考虑当地平均经济条件、支付手段、家庭关系结构、邻里相处模式等鲜活细节,〔6〕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131-142 页。厘清得失利弊,为纠纷的彻底解决提出兼顾各方诉求、平衡多重利益的周全方案,尽管从外观形式或当下的利益分配格局来看,这一方案可能不利于某一方当事人。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基于经验和阅历的支撑,人民调解员还可以在制定法没有规定或规定含糊不清之际,创造性地运用习惯中的规范性指引,为双方当事人构设兼及情理、观照远近的利益配置结构。概言之,只有基于足够丰厚的人生经验和阅历的规训,也就是具备足够充分的实践理性之际,人民调解员才有可能基于依法调处的基本原则,从容自如地将纠纷解决的大众话语与法律话语融贯整合,扩大了群众意见与法律判断进行有益互动的可能,〔7〕参见刘星:《法律与文学:在中国基层司法中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 年版,第118 页。进而才能够游刃有余地提炼、升华出足以分享、推广的“情感、感受法”“换位思考法”“联动调解法”等人民调解的操作指南和导则。〔8〕参见金春华、吴飞坚、周永松:《老片警杨光照眼中的枫桥经验——调解就要挖掉矛盾“根”源》,载《浙江日报》2015 年12月1 日,第15 版。

(三)以公共声望为代表的符号资本是人民调解技艺实践的集体认同之维

调解技术的顺利运转,和人民调解员所拥有的公共声望——尤其是法律、道德、伦理权威——以及其他象征性符号资本须臾不可分离。一名出色的人民调解员,能够在社群内享有良好的公共声望,能够让纠纷各方心服口服,迅疾地消弭纠纷以化干戈为玉帛,那么,在他/她身上,必定具有一种或若干种让人相当折服的个人魅力。这类魅力具有很强的个性色彩,尽管并不容易复制和模仿,却往往具有一些共性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道德、伦理权威,荣誉头衔,特定职业身份,以及其余相类的符号资本,以此在依法调处的法治框架中形成了韦伯意指的“卡理斯玛支配”,〔9〕参见[德]韦伯:《经济与历史 支配的类型》,康乐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353-361 页。即“魅力型治理”。

符号资本在功能上类似于韦伯所言的“社会印章”。握有丰厚符号资本的个体,或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或拥有不菲的符号象征以及附着其上的符号收益——典型的比如各类荣誉称号、职任头衔、特定的职业角色等。它们具有强烈的标签功能,在信息不对称的社会交往情境中,能够使得标签所有者迅速赢得信任和认可,顺利走进他者的交往圈层。这类诉诸符号的标签式的社会认知模式是人们的惯常心理构成,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屡见不鲜:初次交往时,人们往往会关注与身份、职业、头衔、品行声誉等相关联的外显标识来决定自己的交往策略以及信赖程度;
而在紧急情况下,人们往往会求助于哪怕是仅仅看上去像警察、军人、学生、教师或干部等特定身份或职业的人。〔10〕参见苏力:《“海瑞定理”的经济学解读》,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 年第6 期,第120-121 页。

成功、高效、赢得公众高度认可的人民调解技艺实践,对于上述符号资本的逻辑,进而“卡理斯玛”在调解中的运作规律运用得相当纯熟,这也正是人民调解的内在规定性使然。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代表,人民调解以其灵活性、便利性、效率性、合意性取胜,而这类制度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纷争所涉各方主体对于居中解纷的人民调解员的集体认同。以公共声望等为代表,附着于人民调解员的一系列符号资本是文化功能意义上的“商标”或“标记”,对于有效降低社会公众的信息搜寻成本,〔11〕参见[美]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214-216 页。生成对于人民调解员,进而对于人民调解制度的集体认同,铺垫了不可或缺的信任基石。易言之,这一系列符号资本把具有特定的类型化特征的群体有效识别出来,形成“基于个性特征的信任”,〔12〕参见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年版,第10 页。并将对应的角色形象投射到社会公众的心理—认知结构之中,促使后者形成稳固的心悦诚服的内心反应。着眼于上述社会公众的信任心理规律,在典型的“枫桥经验”以及各地涌现出来的成功的人民调解实践中,人民调解员的招募充分挖掘符号资本的集体认同意涵,对于具有现职或退休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贤达等身份的候任者往往予以优先考虑。〔13〕参见汪世荣、朱继萍:《人民调解的“枫桥经验”》,法律出版社2018 年版,第42-43 页。经由这一调解组织队伍建设的选拔策略,人民调解很好地回应了社会信任机制的内在规律,更容易营造出“服众”的社会集体心理氛围,对于僵持不下的纷争类型,是一种有效的心结化解之道。调解实践运行过程中,不乏由于“斗气”“好面子”等缘故导致的“针尖对麦芒”,双方各持己见,绝不让步。这时,主导解纷过程的人民调解员的符号资本以及附着其上的人格魅力、公共权威,就会成为双方共同认可的说服力量,具有很强的动员能力,原本“咽不下这口气”的一方经由公共权威的引导得以反思不必要的“意气之争”,原本因为“拉不下面子”锱铢必较的一方也会基于内心的真正服膺而慷慨让步。

为了充分发挥符号资本的号召力、动员力和感染力,以“枫桥经验”为代表,各地在人民调解的制度实践中还培育了一批卓有影响的以先进个人名字命名的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室的带头人通常在公众中享有很高的威信和威望,“秉持公心、公平正直、亲民奉献”等是对其公共评价的基调性话语,折射出社会公众的认知结构中的深刻认同与推崇。他们的嘉品懿行在广大公众中形成了良好的口碑声誉和积极的公共舆论,其所产生的号召力、动员力和感染力,是弥为珍贵的符号资本的一个生动折射。〔14〕同上注,第60 页。以“枫桥经验”为代表的由先进个人名字命名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品牌建设之道,再次凸显了符号资本对于基层社会治理和秩序建构不可或缺的符号话语意义;
也正是因为附着于这一套符号话语机制,调解技艺才得以拥有充分的公共权威和社会信任,从而高效、顺畅、有序运转,并由此具备了游刃自如、进退有余的用武之地。

人民调解技艺实践的运行展开是一个复杂的践履实践理性的过程。一名优秀的人民调解员,能够做到在依法调处的基本框架下既合乎规则之治,又能兼容情、理,灵活运用“地方性知识”,使得纠纷所涉各方的损益实现基本均衡,不至于出现要“说法”却没着落、想“出气”却无处可出的困窘;
能够借助法律能动主义的优势实现与纠纷现场的快速勾连,准确确定矛盾纷争的真正因果关系,经由实质理性的落实而得以实现根源治理;
能够娴熟运用多元化的修辞策略,以其感染力、感召力渗入纷争所涉主体的心理—认知结构之中,实现有效认同与自觉服膺,真正做到“解结”而不仅仅是暂时平息。从其内在规定性和表现形态来看,作为以“和”为价值追求的解纷之道,人民调解的技艺运作涉及相当多的实践理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无言之知”,〔15〕参见汪丁丁:《知识社会与知识分子》,载《读书》1995 年第11 期,第84 页。必须经由深嵌在特定社会组织结构中的解纷主体不断试错、反复博弈而渐次生成。它们是基于实践的持续规训和积累,从而演化发展出来的一种依据解纷情境巧妙地循法、揆情、酌理的实践智慧。

(一)娴熟运用“地方性知识”,有机整合情、理、法

由社会交往结构的内在规定性所决定,常规的人民调解制度实践往往是法治制度框架之下的情、理、法彼此整合相融的过程,需要人民调解员具备充分的语境意识,能够根据具体的纷争类型展开情境化的解纷,予以情境化的因应,如此方能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预期目标。而这一解纷过程恰恰要求作为调解的主导者、组织者的人民调解员熟谙众多高度语境化的“地方性知识”。〔16〕参见[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 年版,第73-94 页。“地方性知识”是一种呈现弥散状态的“无言之知”,是一种生于斯长于斯的实践智慧,是费孝通意指的“熟悉”和“土气”,即“从时间里、多方面、经常的接触中所发生的亲密的感觉”。〔17〕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乡土重建》,商务印书馆2011 年版,第10 页。因此,对于星罗棋布的“地方性知识”的掌握,主要是人们行动和经验演化的产物,是人们在无数次的博弈互动、社会交往中渐次“磨”出来的结果,经由多次反复的试错、协调、配合得以逐步内化于人们的认知结构之中,最终在日常生活中指引着人们“随心所欲不逾矩”。可以说,时间才是习得“地方性知识”的关键因素。

基于这一具体知识——而非抽象的普遍原则——的指引,人民调解员能够熟悉纠纷所涉范围内手段与目的之间的个别关联和特定意涵,〔18〕同上注,第11 页。尽管这一关联和意涵在外部观察者看来并不一定具有普遍性,甚或缺乏一般性意义。他们明了纠纷当事人的个体特点,洞察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当事人的个性化诉求,清楚纠纷发生的社会根源和演变发展的支撑机制,也知道纠纷得以彻底有效解决的基本约束条件,以及各备选解决方案在特定社会组织结构中的得失利弊。在常规的人民调解案件中,调解员面临的往往是交织紧密的社会网络,这个社会交往圈层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常常是行动者之间数不清的长期博弈,附着其上的声誉效应使得行为主体未来的交易/交往机会与自身过去的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19〕See David M. Kreps, Corporate Culture and Economic Theory, in James E. Alt, Kenneth A. Shepsle, eds., Perspectives on Positive Political Econom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p. 106-109.彼此形成纷繁复杂的互惠式社会交换关系和相互依赖,〔20〕参见[美]彼德•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孙非、张黎勤译,华夏出版社1988 年版,第104-134 页。彼此或多或少都握有惩罚交往相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权力/强力维度,而以公共舆论为代表的社群信息传播机制恰恰可以迅速及时地反映、监督人们的行为。因此,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人民调解员需要格外注意紧密型社会结构以及附着其上的“地方性知识”,灵活运用这一社会结构与知识形态的内在规定性对于纷争所涉主体的动员能力,〔21〕在作为人民调解模范典型的“枫桥经验”中,浙江诸暨枫桥镇某村村民陈某与赵某因打麻将发生争吵,进而引发打斗,导致陈某受伤住院治疗。陈某基本康复后上门请求“老杨调解中心”调解。因双方提出的赔偿数额相差较大,虽经多次调解都有让步,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事后,了解到双方在同村有一个威信较高、当过十多年村支书的老干部,于是“老杨调解中心”的人民调解员邀请其一起参与调解,最后促使双方愉快地达成共识。详见汪世荣、朱继萍:《人民调解的“枫桥经验”》,法律出版社2018 年版,第132 页。借助基于“地方性知识”的信息优势,在依法调处的基础性前提之下“读懂”并有效因应相关主体的个性化权益诉求,涵摄情、理、法,回应人民调解“和”的制度价值追求。

(二)深入落实法律能动主义,充分实现实质理性

如果把人民调解置入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的宏观历史语境来看,它不仅是一种纠纷化解方式,不仅具有追求“案结事了”的工具理性,更具有政法战略意义上的价值理性。随着工商社会的渐次形成,城市化、工业化、商业化的速度加剧,各类纠纷急速增长,对于社会良好秩序的建构和人们预期的稳定构成相当的挑战。近年来,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工作负荷严重“过载”,不堪重负的现象非常突出,法院“案多人少”业已成为转型时期政法的“忧思”面相之一,亟需治理之道的变革。〔22〕参见姜峰:《法院“案多人少”与国家治道变革——转型时期中国的政治与司法忧思》,载《政法论坛》2015 年第2 期,第25-37 页。面对这一挑战,确立合理的立案标准,减少不当涌入法院的纷争解决请求固然是一种有针对性的因应;
但更重要的是,如果能找到纷争的源头,从根源上将它们予以彻底化解,这种“诉源治理”〔23〕《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法发〔2019〕 8 号)明确指出:“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诉源治理’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这一规定充分强调了“诉源治理”对于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能动作用和重要意义。制度实践中率先涌现出来的关于“诉源治理”的积极探索与成功经验,详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编著:《诉源治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成都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 年版。“诉源治理”的基本含义,是指社会个体及各种机构对纠纷的预防及化解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方式和方法,使潜在纠纷和已出现纠纷的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和冲突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所持续的过程。详见郭彦:《内外并举全面深入推进诉源治理》,载《法制日报》2017 年1 月14 日,第7 版。才具有釜底抽薪的意义。

此时,作为诉讼分流机制的重要组成,人民调解实践应当采取适度的法律能动主义,以必要的实质理性为价值追求,不拘泥于形式理性界限之内的纠纷因果关系展现,合理延长因果链条的溯源,展开深入细致的田野调查取证,帮助证据能力不足的弱势一方,抽丝剥茧地提炼出案件真正的因果关系,彻底消除矛盾根源。也就是说,由人民调解制度的内在规定性所决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技艺实践的展开中应当充分关注实质理性,注意运用情境化的知识和技巧甄别事实、获取证据,以此减轻以诉讼为代表的正式纠纷解决模式因格式化要求而产生的对于当事人的繁重证据负担,并在必要的时候适度超越“谁主张,谁举证”,突破证据规则的限制。〔24〕参见苏力:《中国法官的形象塑造——关于“陈燕萍工作法”的思考》,载《清华法学》2010 年第3 期,第76 页。

在法律能动主义的调解策略下,人民调解员力行群众路线,深入实地踏勘,努力还原现场,细致提炼出对于纷争源起、发展、变化、未来走向具有关键性影响,但却很容易被遮蔽的“暗物质”,准确确定纷争所涉各要素之间的因果关联。由于贴近现实场景而得以“在场”,人民调解员可以在特定的解纷阶段与纷争所涉主体共同建构彼此熟稔的社会场域,进入他们之间的社会互动结构之中,分享了诸多只能意会不可言传的心照不宣或心领神会,进而使得纷争所涉主体处于福柯所说的被“凝视”的状态,有效地减少了时常困扰解纷过程的信息不对称之惑。基于进入现场而得以建立起来的信息能力,人民调解员能够拨开表象的浮云,深入洞察其内在机理,将原本囿于“不在场”或其他不合理的诸种前见而分享的虚假因果关系有效剔除,探知矛盾发展演化的轨迹和未来趋向,及时发现纷争僵持不下的真正症结所在,充分实现纠纷化解的实质理性。不同于诉讼模式下法官坐堂办案,人民调解员可以展现更充分的主观能动性,对于纠纷的来龙去脉展开积极调查。细致绵密的“面对面”“背靠背”工作法由此具备了用武之地,〔25〕参见苏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载《清华法学》2007 年第1 期,第10 页。人民调解员有着更为深厚的知识—信息基础重构纠纷场景,重回纠纷现场,从而有效提升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事实发现能力,满足当事人对于实体公正或实质理性的更大程度的需求。

(三)巧妙借助修辞策略,彻底化解矛盾纷争

在依法调处的法治框架下,由人民调解“和”的内在价值追求所决定,这一制度实践是一个有机整合情、理、法的说服过程,是一个使得争讼所涉各方心悦诚服的话语论证过程。而正如法律语言学所指出的:话语是权力的核心,折射出特定的权力结构和形态,〔26〕参见[美]约翰•M.康利、威廉•M.欧巴尔:《法律、语言与权力》,程朝阳译,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9 页。要使他们能够服膺调解最后给出的纠纷解决方案,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运作就必须谙熟一定的解纷修辞技巧,在法治的基本框架内,善于运用修辞策略,从而产生基于话语说服的支配权力,彻底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首先,人民调解员可以从争讼各方都熟知的生活经验或生活场景切入,以“话家常”的话语形式进入原本作为“他者”的纷争主体的场域,增强认同感,有效缩短对话的心理距离。〔27〕参见刘星:《法律与文学:在中国基层司法中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 年版,第174-176 页。从信任的形成机制来看,经验/经历的重叠或交集,往往是减少抵触、对立情绪,解开心结的一块重要心理基石。倘若以此为入口打开争讼所涉主体的“话匣子”,进而借助基于经验/经历的交叠所生成的共鸣,将对话主题巧妙而自然地转移到纷争的化解上来,纷争主体则更容易从原本“剑拔弩张”的对抗氛围中走出来,在人民调解员的话语引导下进入沟通理性的对话空间。

其次,人民调解员可以运用象征、寓意、隐喻等修辞技术,援引、强调、借用,甚至挪用家族/家庭伦常关系的固有意象,以话语技术强化既有的或拟制的伦理纲常,激活纷争各方情感聚点,凸显彼此之间的“同”,合理弱化相互的“异”。“家”以及广义的家族主义是身份认同的重要驱动力,〔28〕参见杨懋春:《中国的家族主义与国民性格》,载李亦园、杨国枢主编:《中国人的性格》,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 年版,第125-134 页。上述策略对基于血缘、地缘、业缘等要素结成的交织紧密的社会结构中的婚姻、邻里等相对琐细的纠纷格外有效。在紧密型的社会互动结构中,人们更多地经由协同互助、同心勠力而达成欲求的目标,彼此拥有更为强烈的共同体经验和意识自觉。在功能意义上,这恰恰是“家”的伦常意象在范围更广的场域中的拓展与投射,人们对以“家”为架构的伦常话语更容易产生亲切感,更容易及时意识到“和”的可贵,转换原本或许相当强硬的立场。相反,如果人民调解员将“家”这一伦常意象以及附着其上的生活情理智慧机械地代之以法言法语,则很可能导致类似于“教鱼游泳”式的无用功。〔29〕参见冯象:《送法下乡与教鱼游泳》,载《读书》2002 年第2 期,第3-10 页。

再次,人民调解员可以诉诸纷争语境中业已形成共识的价值认知话语,有针对性地回应“说法”,依法帮助相关主体合理“出气”,同时又促成“握手言和”的共赢格局。进入人民调解的常规纠纷往往伴随着“要个说法”的高度情境化话语,这类话语大都潜藏着特定社会结构中的公平逻辑与公平原则,是影响纷争调解能否实现公平建构、达成公平的调解协议的关键性要素。〔30〕参见王汉生、王迪:《农村民间纠纷调解中的公平建构与公平逻辑》,载《社会》2012 年第2 期,第171-198 页。对于当事人看似古怪或荒诞不经的“说法”,人民调解员借助特定纷争场域中共识性的价值话语形态,从而得以进入这类“说法”的具体语境,明悉它们的能指与所指,知晓到底是什么样的深层次社会因素推动着当事人提出如此诉求话语。人民调解员借助价值话语展开充分的人际动员,穿行于制定法与社群习惯之间,必要时在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为了从根源上消除矛盾,以特定场域中的价值共识为支撑,用习惯、惯例部分地置换制定法的相关内容。借助“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将习惯或惯例中看似更为严厉、实则具有一定保护功能的惩罚性规定加诸责任方,〔31〕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187-189 页。既及时消除了对方当事人的“气”,对他们念兹在兹的“说法”及时给予有针对性的回应,又避免了责任方因受罚过度而引发的循环报复、纷争不休。

最后,人民调解员还可以运用乡音、方言等语言技术贴近人心,推动基于地缘归属感的必要移情,推进“基于认同的信任”,〔32〕See Debra L. Shapiro, Blair H. Sheppard, and Lisa Cheraskin, Business on a Handshake, Negotiation Journal, October 1992,p.371-372.在各方心平气和的对话空间中顺利定分止争。方言、乡音是地缘的重要语言表征,是相关主体地缘认知框架中的“家乡话”,对于地缘共同体具有重要的聚合作用。“家乡话”一出,“家乡人”“家乡情”的情感联想随之而来,共同营造出乡谊融融的亲切意象。在乡音乡情的感染下,人民调解的解纷过程可以有效唤起对立双方的“老乡”意识,以及附着其上的必要的“自己人”的认同感,〔33〕“枫桥经验”在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实践中,对于由大量外来务工人员构成的外来人口群体,采取了“老乡管老乡”的办法。这一办法着眼于地缘之间的身份认同与情感转接沟通,对于因具有高度流动性、来源多样性而变得相当复杂、矛盾多发的外来人口管理问题,是一个有切实针对性的因应之道。详见汪世荣、褚宸舸:《“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 年版,第365 页。并以此为契机促使各方适时反思己方利益主张是否过于极端,是否因“争闲气”陷入蜗角之争,不得其门而出,继而催生出“让他三尺又何妨”的互相谅解与理性让步。

随着社会专业化、技术化程度加深,“熟人社会”渐次向非人格化交易/交往的工商社会展开结构性转型,医疗损害、交通事故、劳资争议、环境侵权、商业往来纠纷等新型案件在人民调解中不断涌现。循此,人民调解中基于日常生活实践层累起来的大众话语知识体系必须充分吸收法治话语和专业知识,必须针对新型纠纷的内在规定性建立起规则之治与专业治理。在这个意义上,具备专业优势的人民调解员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制度角色,而调解的结果也会越来越趋近实体法律规范。〔34〕参见兰荣杰:《人民调解:复兴还是转型?》,载《清华法学》2018 年第4 期,第124、126 页。与上述转型逻辑相适应,人民调解技艺实践充分挖掘专门机构的集成优势,以品牌建设为核心,不断探索新的解纷组织结构形式。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伴随城市化、工商化、技术化的进程加速,地缘层面的“陌生人社会”在不断扩张,但是,人们仍然会根据职业、婚姻、交友、兴趣等交集建立起各类交织紧密的群体圈层,形成形态不一的长期博弈交往结构。易言之,“熟人社会”并未终结,相反,其将以“扩展的熟人社会”的形态而存续下去。〔35〕参见贺海仁:《无讼的世界——和解理性与新熟人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第113-160 页。因此,在遵循法治基本原则的根本性框架下,以“和”为旨归的融合情理的调解技艺运作依然是人民调解的重要形态展开,其与法治化、专业化等趋势及实践一起,共同构成了循法、揆情、酌理的复合图谱。

(一)人民调解技艺实践的法治化变革

当社会专业分工日渐繁密,人们之间基于专业技术的信息鸿沟愈来愈宽,越发容易因不同的专业差异而导致话语体系不兼容甚至互相对立,从而产生因智识认知上的“不知”所导致的“不解”,由此矛盾迭起,纠纷丛生。在这个意义上,新型纠纷适用人民调解,必须注意在规则之治的基础上搭建对话平台,实现沟通理性,以法治的客观、公平、中立来有效转化不同的专业话语机制,缩小、消弭所涉各方的认知分歧。一言以蔽之,就是要注重因专业分工深化、社会交往陌生化程度加重而促发的调解实践中的规则治理,注意到以法治推动“智治”的必要性和该目标得以落实的技术路线图。概言之,异质化的话语体系要实现专业技术维度的沟通理性,恰当的转化机制相当重要。只有经由这一转化过程,纷争各方不同的话语体系方能实现必要通约,实现基本的视域对接,相关主体也才能够跨越专业技术分工的边界进行必要的移情和思考换位。而调解技艺实践的法治化,恰恰是一个具有转化功能的制度角色。

法治化的实质在于规则之治,即借助相对明确的法律规范结构确定行为模式、责任后果,以此为人们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预期指向和价值评判。由于法律规范相对的确定性优势,以及制定法的编码化特质,以法律规范为核心的法治化能够借助其准则主义迅速协调不同行为主体的预期,降低人们因互相协调所需要的信息成本和技术学习成本,减少摩擦和冲突。特别是在逐步繁密的庞大的分工网络中,“社会秩序越复杂,个人分立行动的范围亦就愈大,进而相应的协调和调整亦就愈加依赖于一般而且抽象的规则而非具体的命令”。〔36〕邓正来:《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第129 页。甚至为了最大限度促成共识,减少因专业认知差异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法律规范还需要特别注意有意识地筛去情境化的细节,借助行为模式—责任后果的均一化、标准化将复杂社会秩序建构所引发的交易/交往的不确定性降到最低。

在法律规范及相伴而生的法治化的支持下,人民调解的解纷技艺实践获得了新的共同认可的基准点。而这一基准点的确立,以其准则主义树立了判断是非对错的公认尺度,不啻是为调解员主持调解、推进调解过程的平滑展开提供了“底牌”,也为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博弈互动划定边界,设定法律荫庇之下的讨价还价的协商框架。〔37〕See Robert H. Mnookin, Lewis Kornhauser, Bargaining in the Shadow of the Law: The Case of Divorce, The Yale Law Journal,Vol. 88, No. 5, 1979, p. 950-997.一方当事人提出诉求时,由于有法律规范作为标尺,他/她可以对自己的诉求范围及可能得到的预期收益确定相对合理的界限,而作为相对方的当事人因为有了法律规范作为参照标准,可以对对方的诉请有一个相对客观的衡量和算度,减少彼此因认知分歧引发的摩擦、试错、协调成本。人民调解员为双方提出纠纷解决方案时,能够尽快协调双方认知,准确定位双方利益交集的合理区间,为双方心悦诚服接受调解方案奠定心理认可基础——按照心理学的认知规律,当所涉各方就某一事项展开社会互动时,无论是何种事项,具有权威意义的客观标尺都会极大地推进各方认知尽快向共同聚点靠拢,尽快凝聚共识。

概言之,从功能意义上看,调解过程中法治化色彩的增加,法律规范在其中扮演的制度角色日益凸显,其实质是把原本因技术—专业信息差异所导致的诸多说不清、道不明,或者剪不断、理还乱的因素清晰化,促使它们的可视化程度大为增强。各方的诉求思路、利益核心、纠纷争点、认知分歧、价值判断差异等都可以在法律规范的准则主义下变得相对明朗起来,原本各自相异的话语体系顺利跨越了技术—专业分工导致的信息鸿沟而得以通约,进一步打开了各方从“剑拔弩张”转向“握手言欢”的可能性空间。这一基于法治化的通约技术,在人民调解的技艺实践中业已取得了相当突出的实效:“枫桥经验”中具有示范意义的“老杨调解中心”,将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等案件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等全部上墙,让人一目了然;
而对于不熟悉法律知识的当事人,在法律抽象规定之外,采取“案例举例法”,使当事人借助真实案例更加直观地从法律视角来认知纠纷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害、风险分配。〔38〕参见汪世荣、朱继萍:《人民调解的“枫桥经验”》,法律出版社2018 年版,第66 页。以法律为基准点的调解成功率高,涉事当事人、社区群众信服度高,公共评价有口皆碑。由此可见,面对接踵而来的新型案件,作为转型社会中足以获得最大限度公共认可的“最大公约数”,法治化及其形成的规则之治对于凝聚当事人的认知共识、协调不同诉求、减少预期分歧具有构成性意义。与之相适应,“依法疏导法”也水到渠成地成为人民调解员的重要技艺之一。〔39〕对于“依法疏导法”在人民调解中的使用日益增强,“枫桥经验”传承人、模范人民调解员杨光照深有感触:“群众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调解员不懂法就要下岗了。”而资深人民调解员陈松根则说:“小时候,爷伯叔父们做调解,带一张脸、一张嘴,说得双方握手言和,就可打道回府;
但现在,矛盾要挖断根源,一定要靠法律”。详见金春华、吴飞坚、周永松:《依靠法律练出“调解七法”——记诸暨枫桥杨光照调解团队》,载《浙江日报》2016 年7 月22 日,第3 版。

(二)人民调解技艺实践的专业化演进

如果说在常规的纠纷调解中,人民调解员依据生活常理、经验和良知还能扮演好纠纷调解者的角色,那么面对因专业化程度日益加深而引发的新型案件,其中纷繁复杂的事实甄别、曲折难辨的因果关系认定、难以平衡的损害/风险分配,都会导致常规的调解技艺显得捉襟见肘,不敷使用。即便是人民调解,纠纷类型的变化导致对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知识以及相应技术的需求都大大增强,〔40〕参见苏力:《波斯纳及其他:译书之后》,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 年版,第92 页。纠纷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于纠纷解决方案的认可、接受需要及时“扩容”新的知识正当化机制。

在功能主义的视角下,知识不是一种本质主义的、固化不变的存在,而毋宁是人类在现实生活中为应对各种现实问题生产出来的常规性回应,是特定于具体时空、高度情境化的实践理性。〔41〕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195 页。面对既定的社会约束条件和组织结构,如果一套思想、观念、认知、话语能够有效应对真实世界中的真实问题,那么,它就是知识,是詹姆斯—杜威所说的符合手段—目的理性的知识。具体而言,功能意义上的知识诞育于语境之中,与特定的社会约束条件密不可分,它们必定是对所处场域及其核心问题的适应性回应。任何类型的知识,都必须与面临的具体社会约束条件、组织结构、社会交往方式相匹配。当所处的社会场域发生结构性变化,其中的知识类型、构成、功能也应当与时俱进,及时作出有针对性的因应。当社会专业分工日益深化,专业技术理性日益凸显,人民调解制度运行场域之中的新型纠纷不断涌现,此时调解技艺实践所依赖、运用的知识就必然会随之“扩容”。

与之相适应,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专业组织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在其中承担越来越显著的制度角色,这是对新型纠纷调解的知识需求的专业化因应。一方面,行业协会是法团主义的组织载体,是基于专业知识逻辑而建立起来的技术场域,其中起着支配作用的则是专业社群内生的知识权威。在其组织内部,行业成员由于分享了同质化的专业知识,彼此形成了基于专业认同而生成的有机连带,能够迅速实现认知一致和预期对接,能够在一个平滑的过程中展开博弈互动。行业成员具有的共同话语体系即构成“共同知识”,强化了作为专业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因此,一旦成员卷入纠纷,倘若协会组织能够不偏不倚,以其专业权威在人民调解中扮演能动角色,那么,对于协会组织主持或参与设计的风险/损失分配方案,行业协会成员势必会有相当坚实的认同—信赖心理基础,抵触情绪大为降低。这是一种诉诸专业认同而形成的法团主义层面的“扩展的熟人社会”,如果运用得当,对于减少纠纷当事人的沟通障碍,推进沟通理性是相当有裨益的。

另一方面,对于社会公众而言,行业协会是一种基于专业建制的技术社群,当技术理性在其中恰得其所、不偏不倚之时,其特有的知识逻辑和职业—专业的内在规定性就具有智识权威。公平、公正的行业协会调解能够以这一智性权威,在当事人之间成功转译不同的话语认知,架起互融互通的对话桥梁,从而形成基于知识的公共信任。缘何对于新型纠纷而言,专业知识优势往往在社会公众的信任心理等级结构中居于首位?原因盖在于:如果有关领域的信息加工过程越长,对其熟练掌握和运用更需要后天的专门性学习,那么这一领域的声誉就越容易产生,也越容易稳定,〔42〕参见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年版,第271 页。这也是为何在专业知识充斥或专业人员占主导地位的领域——典型的比如科学家、医生、工程师等职业——通常更容易产生公众的敬意和认可,更容易产生集体信任的道理所在。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专业组织作为技术理性的组织载体,其本身是知识逻辑的一个相当重要的公共展示平台。在知识信任的支配下,协会可以借助福柯意义上的、知识治理的微观权力技术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专业化规训。规训倘若能够建立在信任之上,则更容易深入当事人的深层意识结构,沉淀为一种意识自觉,产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深刻规训效果。作为普通公众的一方当事人在专业主义的感召下,更能心悦诚服地接受行业协会的调解引导或者解纷方案建议,这是在专业化纷争解决框架之下的双赢或多赢选择。

(三)人民调解技艺实践的品牌化创新

以模范人物命名进行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品牌建设,不仅是优秀的人民调解员所拥有的出色调解技艺的组织建制传承,更是从符号资本的视角所展开的基层治理技术的积淀与薪传,是国家治理技术在微观治理层面变革的投射。优秀的人民调解员具有突出的“卡理斯玛”,其对于调解的主持和顺利推进有“魅力型治理”的因素在内。他们德高望重的公共形象、交口称赞的社会口碑、娴熟自如的调解艺术等,凝聚成了公众高度认可的符号象征,具有显著的品牌效应。优秀调解员身上承载的品牌效应足以迅速赢得纠纷各方当事人的信任,减少“针尖对麦芒”式的对峙状态,推进纠纷当事人对于调解方案的接受与履行。品牌效应形成的类似于“枫桥经验”下“有矛盾、找老杨”的群众共识,其实质是对人民调解员在依法调处的过程中所展开的“魅力型治理”的认可,是对他们享有的公共声誉的认可。以“枫桥经验”为代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品牌化建设培育出一批“金字招牌”,其中的规模效应、示范效应与随之而来的声誉机制治理的顺利运转,则成为人民调解中相当重要的润滑剂,推动着人民调解这个纠纷解决的基层齿轮平滑运行,从而极大地减少了调解的摩擦与协调成本,提升了纠纷化解实效,有力地回应了国家治理变革进程中“减负增效”的内在规律要求。〔43〕参见汪世荣、褚宸舸:《“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 年版,第389 页。

良好声誉的形成需要历经时间的淘洗,是一种实践意义上的“时间的事业”。由于时间维度的约束,声誉又是一种粘滞性很强的符号资本,短时间内很难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移或再分配。因此,如果这一符号资本仅仅附着于个体身上,没有制度化的存续传承机制,那么,就很容易发生声誉耗散、佚失,不利于优秀调解员所具有的“卡理斯玛”的深度挖掘与可持续发展,不利于最大限度调动一切治理资源的国家治理变革努力。

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建设,恰恰是将附着于个体的声誉资本转化为组织声誉资本的转化机制,人民调解员的个体声誉资本经此获得了组织生命。它以组织化的建制,以模范人民调解员为品牌工作室带头人而实施法团主义,其余的专职调解员、兼职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等,围绕带头人结成交织紧密的团体,形成基于品牌的社会关系网络和相应的集体声誉机制,〔44〕参见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年版,第260-263 页。彼此具有强烈的共同体意识和荣誉感。共享同一品牌名称将赋予群体成员更为强烈的认同,〔45〕See Debra L. Shapiro, Blair H. Sheppard, and Lisa Cheraskin, Business on a Handshake, Negotiation Journal, October 1992,p.372-373.在这一强大的集体心理之下,品牌工作室的组织化建制有效推进了调解技艺的制度性传播。特别地,由于人民调解的解纷技艺更多是一种需要借助实践的砥砺而渐次“磨”出来的知识,是一种“无言之知”,非经“师父带徒弟”式的一线实践教学,则难以有效传承。而“师父带徒弟”如果只是停留于个体努力的层面,没有通过组织化建制将之固定并予以经验提炼和升华,没有完成人民调解员人才梯队的制度化建设,宝贵的调解技艺散失、后继无人等现象便仍然无法逆转。因此人民调解技艺实践的品牌化创新,从技艺传续的角度看,就是为人民调解的“接班人”构筑了成建制的专门性学习场域,使之得以近距离地观摩、体会,进而实践“老师父”们的解纷工作方法,在紧密结合的行业共同体中不断地传承、积累与发展人民调解技艺所蕴含的实践智慧,而“老师父”们的调解经验、工作方法等也经由这一组织建制顺利完成了代际转移和进一步提升。

能够彻底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人民调解的技艺实践复杂而精微,其中充溢着实践理性的重要意涵。调解技艺的实践运行,需要以年龄、阅历、符号资本等不可或缺的特定要素构建相应的社会信任机制,使得技艺实践有所附着,从而为其顺利运行奠定基石。在依法调处的法治基本框架下,借助“地方性知识”的信息优势,巧妙地融合情、理、法;
适时采取法律能动主义立场,准确确定矛盾纷争的真实因果关系,深入落实实质理性追求;
巧妙诉诸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修辞策略,形成以心悦诚服为典型代表的“服气”的心理—认知机制结构,再建“和合”秩序。随着新型纠纷日益涌现,调解技艺实践展现出越来越浓厚的法治化、专业化、创新化色彩。人民调解员以法律规范为主轴和标尺,有助于在新型纠纷中,凝聚各方当事人的认知共识,减少预期分歧。纠纷类型的深刻变化,导致纠纷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于纠纷解决方案的认可、接受需要“扩容”相应的知识正当化机制。在上述变革逻辑的推动下,人民调解的技艺实践以品牌工作室建设为着力点,积极探索组织创新之道,并借助组织化建制而促成延绵不断的“传、带、帮”,形成人民调解实践技艺的可持续发展机制。人民调解的技艺实践是基层社会治理解纷机制创新的实践智慧结晶,循此,借助功能主义的观察棱镜,以其为轴心绘制人民调解制度运作的技术路线图,深入细致揭示附着其上的实践理性寓意,对于优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而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在基层社会治理场域中实现具体而扎实的“创造性转化”,意义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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