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渔政执法巡查记录

来源:实践技能 发布时间:2021-03-06 点击:

 永 丰 县 渔 政 执 法 巡 查

 记

 录

 本

 永丰县农业 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印制

 2 21 021 年 年 2 2 月

 渔 政 执 法 依 据

  《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渔 政 巡 查 内 容

 依法在辖区内河流、水库、湿地等天然水域及乡村田间查处炸、毒、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以及查处禁用渔具捕鱼行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

 巡 查 表 格

 巡查区域

 巡查时长

 巡查里程

  地

  址

 巡查情况记录

  巡查人员 (签名)

  年

 月

 日 处理意见 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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