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

来源:卫生资格 发布时间:2020-11-01 点击:

 A AA 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推动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提高社会知名度,根据《AA 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师事务所是指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AA 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根据税务师事务所的申请,负责评定 A 级、AA 级和 AAA 级税务师事务所。对于申请 AAAA 级和 AAAAA 级税务师事务所,经省税协考核上报中税协,由中税协负责审核认定。

 第五条

 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专业优势、核心竞争力,享有执业信誉。省税协优先推荐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在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应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具体标准如下:

 一、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依法诚信执业,遵守职

 业道德,执业质量控制体系规范,执业水平不断提高; 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核算健全,积极开展业务培训,经营业绩显著; 四、建立党支部,制度健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模范带头作用。

 五、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认真、按时完成主管部门和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等级认定:

 一、税务师事务所自成立之日起未达到一年; 二、近二年内不参加注税行业年检或者年检记录不合格; 三、自评结果达不到 A 级的; 四、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团体会员及执业会员会费。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按照考评标准(见附件一),设置等级考评为百分制,符合认定标准的税务师事务所,考评总分应在 90分以上。

 第 八 条

 申请 A 级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 6 人以上; 二、年经营收入 200 万元以上; 三、注册资金 30 万元以上。

 第 九 条

 申请 AA 级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 9 人以上; 二、年经营收入 300 万元以上; 三、注册资金 50 万元以上。

 第 十 条

 申请 AAA 级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 11 人以上; 二、年经营收入 500 万元以上; 三、注册资金 100 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 AAAA 级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 15 人以上; 二、年经营收入为 3000 万以上。

 第十二条

 申请 AAAAA 级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 50 人以上;

 二、年经营收入 1 亿元以上。

 第十三条 AA、AAA 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申请等级最低经营收入 200 万元。外省异地分所申请 A、AA、AAA 等级符合我省的等级认定标准。

 第三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四条

 省税协成立评审小组,负责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第十 五条 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省税协实地验收资料(见附件三)

 (三)省税协要求的其它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评审小组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走访若干户委托人或向委托人发放调查问卷(见附件五),将初步评定建

 议名单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通过。

 第十七条

 获得等级称号的税务师事务所,将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 A 级、AA 级和 AAA 级税务师事务所称号,报送税务机关和中税协备案。具备 AAAA 级和 AAAAA 级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上报中税协,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八条

 省税协向获得 A 级、AA 级、AAA 级税务师事务所颁发牌匾和证书。AAAA 级和 AAAAA 级税务师事务所由中税协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 九 条

 省税协每年对已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与当年年检合并进行。每两年每个事务所至少抽查一次。每年对新申报的税务师事务所认定一次。

 第二十条 已获得等级称号的税务师事务所,如有重组、分离、合并等重大变更事项,重新申请认定等级。

 第二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串通作弊,致使评定结果失实的,经评审小组查实后,由省税协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对该税务师事务所进行通报、降低或者取消评审等级并取消参加下一次评审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获得等级证书的期间内,出现年检不合格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省税协将视其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审等级,收回证书和牌匾,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 AA 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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