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

来源:卫生资格 发布时间:2020-10-23 点击:

 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任职资格检查,是《注册会计师法》赋予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重要职责,是注册管理工作为行业发展服务的有效手段。依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 号,以下简称年检办法),现就做好 2018 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提升检查效果 (一)突出重点、关注新政策落实。请各地依据年检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在做好常规检查的同时,着重清理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重点检查新设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重点关注中小型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及协会代管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情况;严格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及在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结合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9 号)第六十五条规定,事务所及其分所已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的,以及执业许可被注销后未更名或注销的,对其执行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应当暂缓检查。

 (二)以点带面,提高综合效率。为配合业务收入前百家事务所信息发布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相关模块(注册、财务、监管)部分信息项目已修订,要求事务所在系统中报送经其他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收入前百家事务所排名的相关数据将直接从系统中提取,排名涉及的相关披露信息包括收入相关指标和规模指标等,其中注册模块中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从业人员数量、境内分所数量、所属的国际网络或国际联盟的名称及其成员机构的数量,已改为必填项目。请各地注协提醒事务所(尤其是总、分所)在系统中对相关信息项目进行填报、完善,及时提交财务报告。事务所作为提供信息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多措并举,保证年检效果 (一)应检尽检,确保检查范围无遗漏。各地注协应确定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数量,并做好与事务所的沟通工作,确保应检注册会计师全部参加年检。各地应加强对事务所的督促,确保送审材料和更新数据必须真实。

 (二)加强部门合作,协调做好年检工作。年检工作应与行业监管、继续教育、财务、党建等工作相结合,各个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做好检查工作。检查中,要关注注册会计师受到的惩戒情况、继续教育情况、报表报送和会费缴纳情况、专职执业情况等,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的社保证明、工资清单、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等。各地注协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更加有效的检查方式。

 (三)加强沟通,确保后续工作顺畅。对年检不合格及暂缓年检的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分所负责人,各地注协应及时与财政部门相关机构沟通,确保后续工作顺畅;涉及合伙人(股东)人数未持续达到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的,应予以强调说明。各地注协之间应加强沟通配合,做好转会注册会计师的年检工作。

 (四)公开透明,增强年检公信力。各地要设立和公布年检工作举报电话或邮箱。年检工作结束后,要在各地注协官网和当地权威报刊公告检查结果,对于不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应检人员名单一并公布,并及时注销注册,保证检查程序和结果透明公开。

 三、其他事项 我会将安排专人负责协调各地年检工作,汇总分析各地检查工作进展并通报全国检查工作情况。请各地注协于 2018 年 4 月 30 日前将本地区年检通知、年检工作报告、《2018 年度撤销、注销注册会计师统计表》(附件 1)、《2018 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 2)等报送我会;2018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并将本地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公告及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检查情况和信息更新情况,检查经验、问题、建议等)报送我会。我会将对各地年检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总结报告。以上材料应同时以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XX; 邮箱:XX。

  中国 XX 协会 2018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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