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共设施维护企业安全隐患自查指引4.10

来源:卫生资格 发布时间:2020-10-20 点击:

  市政 公共 设施维护 企业 安全 隐患 自 查指引 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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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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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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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

 依

 据

 一、 基础安全管理

 资质证照 1、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2、施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管理机构 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6)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1)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2)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3)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4)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5)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做出处理决定; (6)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做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7)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8)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各岗位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安全管理 规章制度

 企业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按下列顺序汇编成册:

 1、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2、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6、外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7、“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9、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10、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3、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5、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7、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18、安全投入管理制度; 19、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0、值班安全管理制度; 21、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22、其它保障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 管理档案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2、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治理档案; 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

 4、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 5、安全生产奖惩档案; 6、安全资金投入、使用档案; 7、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及检测检验档案; 8、危险作业审批档案; 9、应急演练档案; 10、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及施工方案档案; 11、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档案; 12、特种作业及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档案; 13、施工机具、机械设备台帐; 14、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15、工伤社会保险缴费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应急救援

 1、工程项目部应针对工程特点,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应制订防触电、防坍塌、防高处坠落、防起重及机械伤害、防火灾、防物体打击等主要内容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2、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施工现场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培训、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3、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 设备设施 安全管理

 设备设施

 1、空压机:

 (1)所有的坚固件必须牢靠并有防松装置; (2)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油标等安全装置应完整、灵敏可靠,且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3)外露的联轴器、皮带传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或护栏,螺杆式空压机保护盖必须关闭; (4)配套的压缩空气管无腐蚀,管内无积存杂物,管道漆色符合要求,并有流向箭头,支架牢固可靠; (5)电气设备符合要求,机组旁应设紧急停车按钮保护装置(开关); (6)空压机布置合理,与墙、柱以及设备间的距离符合要求。机房有足够通风无存放化学品、漆等物品; 2、手持电动工具 (1)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应单独设置保护零线,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2)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应按规定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 (3)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应保持出厂状态,不得接长使用。

 3、电焊机 (1)电焊机安装完毕应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2)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电焊机应设置二次空载降压保护装置; (4)电焊机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m,并应穿管保护; (5)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6)电焊机应设置防雨罩,接线柱应设置防护罩。

 4、气瓶 (1)气瓶使用时必须安装减压器,乙炔瓶应安装回火防止器,并应灵敏可靠; (2)气瓶间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m,与明火安全全距离不应小于10m; (3)气瓶应设置防震圈、防护帽,并应按规定存放。

 5、汽车起重机 (1)使用与管理 1)起重机使用条件必须符合 ZB J80 003 的规定。在超出上述规定时,应由用户在订货时与制造厂协商解决; 2)使用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设备档案。档案应包括:每次启,用时间、地点和工况记录;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情况记录;设备、人身事故记录;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3)起重机必须定期保养,严禁带病作业; 4)起重机不得在暗沟、地下管道、防空洞等上面作业;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

  设备设施

 5)严禁超载作业。不准斜拉斜吊物品,不准抽吊交错挤压的物品,不准起吊埋在土里或冻粘在地上的物品; 6)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用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重物。

 7)严禁带载重力下降; 8)起重机工作时风力不得,超过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值; 9)用支腿起重作业前,必须按说明书的要求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10)起重机作业时,转台上不得站人。汽车起重机行驶时,上车操纵室禁止坐人; 11)起重作业时,起重臂下严禁站人,在重物上有人时不准起吊重物。作业现场人员一律戴好安全帽; 12)起重机在维修保养时应停机。在检查油量或添加燃油时,不得吸烟或用明火照明; 13)起重机的管理应符合 GB 6067—85 中 5.2 的规定。

 (2)司机与起重指挥 1)起重机司机和起重指挥必须经过身体,检查及考试合格后,持有操作证和指挥证方能操作和指挥; 2)起重机司机必须了解工作原理,熟悉起重机的构造、安全装置的功能及其调整方法,掌握操作方法及维修保养技术。

 3)当重物处于悬挂状态时,司机与起重指挥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4)起重机司机操作时必须集中注意力,不能与其他人员闲谈。只对指定的指挥人员的信号做出反应。但对于停止信号,不管是谁发出的。在任何时候均应服从。不符合操作规程的指令,司机应拒绝执行。有人往起重机上攀登时,必须停车; 5)起重机司机身体不适或精神不佳时,不应操纵起重机。严禁司机酒后操作; (3)吊钩禁止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1)用 20 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及破口; 2)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断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 3)挂绳处断面磨损量超过原高的 5%; 4)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 10%。

 (4)钢丝绳的维护保养

  1)除应符合 GB 6067 的规定外,钢丝绳还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维护保养:钢丝绳在使用时每月至少润滑两次;润滑前应用布擦净钢丝绳,然后涂润滑油或润滑脂;涂刷的润滑油、润滑脂的品种应符合钢丝绳厂的出厂使用说明书;

  2)在切断钢丝绳以前,应在钢丝绳切断处的两边捆扎,以防绳股散开。

 (5)钢丝绳的检查

  1)起升机构的钢丝绳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其余有运转的钢丝绳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并要详细填写钢丝绳状况报告,注上日期并签字,装入设备档案备查;

 2)起重机停置或贮藏而使所有钢丝绳闲置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时,在重新使用以前,应进行一次彻底检查。

 (6)卷筒和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

 1)裂纹或轮缘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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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设施

 2)卷筒槽底磨损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5%;

 3)焊接滑轮的磨损量超过轮缘板厚的20%;

 4)其他滑轮槽底磨损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5%; (7)制动器零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报废:

 1)裂纹;

 2)制动块摩擦衬垫磨损量达原衬垫厚度的50%;

 3)制动轮表面磨损量达1.5~2mm(300mm以上轮径的取大值,否则取小值);

 4)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5)电磁铁杠杆系统空行程超过其额定行程的10%;

 6)电磁铁心的起始行程超过额定行程之半;

 7)制动块摩擦衬垫与制动轮的接触面积小于其理论接触面积的70%; 8)制动片损坏失效; 9)制动片上摩擦衬垫的摩损量太大而使片式制动器失效。

 6、搅拌机 (1)搅拌机安装完毕应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2)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离合器、制动器应灵敏有效,料斗钢丝绳的磨损、锈蚀、变形量应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4)料斗应设置安全挂钩或止挡装置,传动部位应设置防护罩; (5)搅拌机应按规定设置作业棚,并应具有防雨、防晒等功能。

 7、翻斗车 (1)翻斗车制动、转向装置应灵敏可靠; (2)司机应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行车时车斗内不得载人。

 8、振捣器 (1)振捣器作业时应使用移动配电箱、电缆线长度不应超过30m; (2)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

 9、挖掘推土、压路机 (1)取得准用证; (2)司机持证操作; (3)行驶或作业中,除驾驶室外,无乘坐或站立人员。

 10、气动工具(风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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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设施

  (1)使用安全技术要求 1)供气系统:整个供气系统的管路及附件应具有大于系统中最高气压的150%的耐压值,且耐压值应大于1Mpa; 2)调压阀:在供气压力超过工具额定使用压力时应使用调压阀; 3)供气阀门:在距操作位置不大于3m的送气管路上应配置阀门或遥控开关。阀门应密封良好,开关灵活,关闭后不得有漏气现象; 4)供气软管:应选用具有耐油内表面和耐磨外表面的软管,软管应牢固地固定在接头上; (2)工具的安装与拆卸 1)工具的安装与拆卸应按照生产厂所推荐的程序进行;

 2)安装、拆卸和更换工具的工作部件时,应关闭供气阀以切断供气管路。更换时不得将工具指向他人及操作者本人。

 (3)安全防护装置

  不得随意拆掉工具原有的安全防护装置。若附加安全防护装置应根据制造厂家的建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应保持其状态良好。不得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已损坏的工具; (4)供气管路的配置

  1)

 供气管路的配置应以不影响操作者及他人工作、保障安全为原则;

  2)供气软管应尽可能采用整根软管,尽量减少接头,接头处应牢固可靠;

  3)供气软管应远离油、热表面和化学品。在恶劣的使用环境下,应采取防护措施,设置附加层(如包铁皮)、放入槽板或其他防护结构,以防止软管损坏或断裂; (5)安全操作 1)使用工具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使用过程中,不应将软管做锐角弯曲、缠绕、打结或将重物置于其上。对有吊环的工具不得用软管悬吊工具,对无吊环的小型工具,当供气软管用来悬吊工具时,应将其悬挂于通道或工作区上面。软管及其附件的载荷强度应不小于悬吊负载重量的5倍;

  3)气压超过0.2Mpa时,不得用供气管路中的压缩空气清洁机器和吹尘;

  4)安装或拆卸软管时应吹净气管,防止污物进入工具内部;

  5)工作结束时,应首先关闭供气管路阀门,然后拆卸气管和工具; (6)定期安全检查 1)气源软管与接头应连接可靠,不得松动漏气:进气阀门应密封良好,开关灵活,整个气路密封无漏气; 2)供气管路应完好,如有磨损老化、腐蚀等缺陷及局部漏气、鼓起现象应立即更换; 3)检查防护装置,如有磨损、裂纹、弯曲等现象应及时更换; 4)检查工作部件是否完好,如有裂纹、缺损应立即更换; 5)检查工具的运转速度和状态是否良好。回转式工具应保证工具转动时处于良好的平衡状态,冲击式工具应保证其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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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脱紧固装置始终完好。

 11、轮胎式或履带式沥青混合料滩铺机 (1)工作前应检查各部位螺栓是否紧固,连接是否可靠,空运转是否正常,转向操纵机构和制动器是否灵敏、可靠;

 (2)摊铺时,熨平板上不准随意站人,非操作人员不得攀登摊铺机;

 (3)摊铺机运输时,应提起熨平板,并用锁紧装置锁住;

 (4)熨平板进行预热时,应控制热量,防止因局部过热而变形; (5)在弯道作业时,熨平装置的端头与路缘石的间距不得小于100m,以免发生碰撞; (6)在摊铺作业时候,要随时对摊铺机的行使速度、供料能力、闸门开度、螺旋摊铺器的匹配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摊铺的平整度和厚度是否符合要求; (7)摊铺机用其他车辆牵引时,只能用刚性拖杆,不得使用刚丝绳。其变速手柄应该置于空挡,并解除自动装置工作; (8)停止作业的时,应该断开找平系统开关,使调平油缸处于禁止位置。

  消防安全 1、施工现场应急照明及消防标志完好、有效; 2、施工场地设置足够灭火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每个施工作业楼层(区)设置不少于2个以上的安全出口和通道; 4、在有人员经常通过的危险作业区(出入口)设置安全通道; 5、安全出口、通道畅通未被封堵; 6、动火作业应履行审批手续,并有人员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用电安全

 1、配电箱与开关箱 (1)施工现场配电系统应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 (2)箱体结构、箱内电器设置及使用应符合规范要求; (3)配电箱必须分设工作零线端子板和保护零线端子板,保护零线、工作零线必须通过各自的端子板连接; (4)总配电箱与开关箱应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参数应匹配并灵敏可靠; (5)箱体应设置系统接线图和分路标记,并应有门、锁及防雨措施; (6)箱体安装位置、高度及周边通道应符合规范要求; (7)分配箱与开关箱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0m,开关箱与用电设备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m。

  2、配电线路 (1)线路及接头应保证机械强度和绝缘强度; (2)线路应设短路、过载保护,导线截面应满足线路负荷电流; (3)线路的设施、材料及相序排列、档距、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范》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安全用电导则》

 用电安全

 (4) 电缆应采用架空或埋地敷设并应符合规范要求,严禁沿地面明设或沿脚手架、树木等敷设; (5)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的芯线,并应按规定接用; (6)室内非埋地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3、现场照明 (1)照明用电应与动力用电分设; (2)特殊场所和手持照明灯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 (3)照明变压器应采用双绕组安全隔离变压器; (4)灯具金属外壳应接保护零线; (5)灯具与地面、易燃物间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6)照明线路和安全电压线路的架设应符合规范要求; (7) 施工现场应按规范要求配备应急照明。

 4、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1)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2)施工现场配电系统不得同时采用两种保护系统; (3)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零线处引出,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4)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线路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 (5)保护零线应采用绝缘导线,规格和颜色标记应符合规范要求; (6)TN系统的保护零线应在总配电箱处、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7) 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范》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安全用电导则》 危险化学品管理 1、危险化学品贮存 (1)贮存化学危险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贮存仓库; (2)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3)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分类、分区、分库存放,并按危险化学品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控报警装置; (4)相互接触或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品不能同库存放; (5)贮存危险品的场所用电开关、灯具、线路、报警装置等用电设施均应符合防爆要求; (6)贮存场所应设置防雷、防静电装置,并按规定的要求定期检测; (7)贮存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2、使用场所 (1)使用现场不得储存、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保持通风良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必须严禁审批; (3)使用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作业场所与职业安全

 施工现场 安全管理

 1、现场围挡 (1)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 (2)一般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 (3)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2、封闭管理 (1)施工现场进出口应设置大门,并应设置门卫值班室; (2)应建立门卫职守管理制度,并应配备门卫职守人员; (3)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工作卡; (4)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标识,并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3、施工场地 (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 (2)施工现场道路应畅通,路面应平整坚实; (3)施工现场应有防止扬尘措施; (4)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设施,且排水通畅无积水; (5)施工现场应有防止泥浆、污水、废水污染环境的措施; (6)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的吸烟处,严禁随意吸烟; (7)温暖季节应有绿化布置。

 4、材料管理 (1)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 (2)材料应码放整齐,并应标明名称、规格等; (3)施工现场材料码放应采取防火、防锈蚀、防雨等措施; (4)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严禁随意抛掷; (5)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储藏在专用库房内,并应制定防火措施。

 5、公示标牌 (1)大门口处应设置公示标牌,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2)标牌应规范、整齐、统一;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3)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标语; (4)应有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

 6、施工测量安全 (1)测量钉桩要注意周围行人的安全,不得对面使锤。钢钎和其它工具不得随意抛掷; (2)测量人员在高压线附近工作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遇雷雨时不得在高压线、大树下停留; (3)在陡坡及危险地段测量时应系安全带,脚穿软底轻便鞋。在桥墩上测量时应有上下桥墩及防止人体坠落的安全措施; (4)在公路、街道、交通繁忙的道路上测量时,必须有专人警戒,防止交通事故; (5)水文测量人员应穿救生衣。在陡峻的河岸进行观测时,应有简易便道和防护措施; (6)在通航河流上,测量船应有信号设备。在江中抛锚时应按港航监督部门的规定设置信号并有专人负责嘹望。夜间进行水文测量时,必须备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职业健康 1、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2、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 3、施工现场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施工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防护措施; 4、施工单位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接触人数、频度及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对不同施工阶段、不同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检测和评价,确定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关键控制点; 5、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的特点,采取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6、项目经理部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 从业人员 行为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三违”行为: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四、 常见违 法行为 1、未取得营业执照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4、项目发包、转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的; 5、施工企业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6、施工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项目承租单位、承包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8、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配备应急救援器材的; 9、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 10、施工单位未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11、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岗作业的 。

 ; 12、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3、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14、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15、特种设备未定期检测检验的; 16、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的; 17、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 18、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19、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0、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21、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的; 22、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谎报、瞒报或拖延不报的。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注:

 企业在《市政公共设施维护企业安全隐患自查指引要点》的基础上,应根据自身的情况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自查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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