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复习讲义

来源:护士资格 发布时间:2020-11-11 点击:

 4 2014 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复习讲义

 第一节

 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第二节

 宪法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则:

 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的特征 第一,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

 第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3.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民主集中制原则;(4)法治原则。

 二、宪法监督:

 宪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54 年 9 月 2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第一部宪法,此后于 1975 年、1978 年和 1982 年做了全面修改。1982 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 1/5 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三节

 刑法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也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8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正式诞生。1997 年 3 月 14 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这是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

 2.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刑罚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1)刑罚法定原则 刑罚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3)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的性质: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鲜明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

 4.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1)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最终目的。

 (2)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具体任务有: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5.刑法的效力范围:

 又称为刑法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它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问题。

 (1)空间效力范围分为: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

 (2)我国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始于生效日,中止于废止日;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第四节

 民法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民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我国,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在一定范围内也是民事主体。

 (1)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是我国的公民。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 ①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它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成为民事主体的必然要求和集中表现。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一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客观事务,主要包括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

 第五节

 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应急性原则。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3.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表现形式,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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