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书、签收、审查结果书、暂停、事项、处理决定书

来源:护士资格 发布时间:2020-11-11 点击:

 附件 1

 投诉书(参考格式)

  一、投诉人: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附件: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注:

 1.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投诉书应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等)。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3.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4.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5.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附件 2 投诉书签收凭证(参考格式)

 收件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投诉项目 名 称

 已递交 部 门

 收件单位留存收件单位留存 投 诉 人 名 称

 联 系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系人

 电 话

 邮 箱

 收件单位 承办单位: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投 诉 人 处理结果选择 □自行领取 EMS

 □电子邮件 方式送达。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投诉书签收凭证(参考格式)

  收件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投诉项目 名 称

 已递交 部 门

 投诉人留存投诉人留存 投 诉 人 名 称

 联 系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系人

 电话

 邮 箱

 收件单位 承办单位: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投 诉 人 处理结果选择 □自行领取 EMS

 □电子邮件 方式送达。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3

 投诉审查结果告知书(参考格式)

 建招投审〔

  〕

 号

 投诉人名称:

 你(单位)关于(项目名称)的投诉书,已于年月日收悉。经审查,结果如下:

 一、投诉事项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之有关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二、投诉事项,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项之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三、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请按照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有关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特此函告。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年

  月

  日

 附件 4

 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通知书(参考格式)

 建招投停〔

  〕

 号

 招标人名称:

 本机关已受理对你单位(项目名称)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之有关规定,决定暂停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特此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年

  月

  日

 附件 5

 投诉事项告知书(参考格式)

 建招投告〔

  〕

 号

  (被投诉人名称):

 本机关已受理(项目名称)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投诉反映你单位 受理的投诉事项

 。

 现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听取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函。若逾期不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函,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特此函告。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年 月 日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

 附件 6

 投诉处理决定书(参考格式)

 建招投决〔

  〕

 号

  投诉人、被投诉人、其他有关当事人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对(项目名称)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针对受理的投诉事项,本机关已依法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不服本处理决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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