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于印发《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工作程序》通知
来源:护士资格 发布时间:2020-07-30 点击: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工作程序》的通知 (洪房字[2018]96 号)
各受委托行政执法部门,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工作程序》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 年 11 月 17 日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为加强行政处罚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立案
(一)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1、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3、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4、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二)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2、有违法事实;
3、属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4、属于本部门管辖。
办案部门应当自发现案件线索之日起或受理投诉、举报之日以及收到交办、转办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 15 个工作日,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登记表,报分管办案部门的局领导批准立案,并确定 2 名以上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三)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决定,办案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局分管领导(受委托执法部门的分管领导)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二、调查
(四)办案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4、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5、办案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五)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调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立案前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六)在调查取证时,被调查人员不愿在调查取证笔录、资料、证据等签字或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将现场调查情况及拒签情况记入笔录,并进行签名。
(七)一般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在立案后 15 日内完成,复杂案件应在 30日内完成。
(八)案件调查完成后,办案部门应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载明当事人基本情
况、案由、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经过等,以及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包括所适用的依据及处罚建议。办案部门应将立案登记表、案件调查报告、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所有相关证据材料原件移送局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法规处”)。
三、审核
(九)法规处在接到移送的案件处罚材料后,对以下内容进行初审:
1、违法违规事实是否清楚;
2、证据是否齐全、真实、可靠;
3、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4、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5、对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是否符合条件。
(十)法规处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以书面审核为主,并应向局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法规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应的初审意见,并报分管法规处的局领导审核:
1、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
2、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或撤销案件意见;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由办案机构补充调查意见;
4、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5、对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6、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7、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十一)经法制审核后的处罚案件,由办案部门报分管办案部门的局领导审核后呈主要领导审批,重大案件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四、事先告知
(十二)办案人员应当于行政处罚决定审批或集体审议后 3 日内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所具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等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三)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 500 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 5000 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20000 元以上的罚款。但法律、法规、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办案人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五、陈述或听证
(十五)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的,应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提出(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准),法规处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受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当面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现场陈述笔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当面陈述时,办案人员应当参与。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应作出书面记载并由当事人签名。
(十六)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 3日内提出,法规处在 7 个工作日内按照《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要求组织听证,并做好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
(十七)法规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确定是否进一步提出行政处罚相关建议报局领导审批。
六、决定、送达
(十八)办案部门会同法规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领导签批,作出处罚决定。
(十九)办案部门应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7 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七、执行
(二十)办案部门负责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法规处负责跟踪督办。
(二十一)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法规处拟制《强制执行申请书》报局领导审批,依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公示、结案
(二十二)办案部门应按照《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
度》的规定对行政处罚结果进行公示。
(二十三)办案部门应于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之日起 15 天内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受市局委托执法单位行政处罚工作程序参照本工作程序执行,由受委托执法单位执行立案、调查、事先告知、送达、执行、结案程序,由市局执行审核、陈述或听证、决定程序。
附:行政处罚流程图及相关文书材料
1.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2.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3.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附图、材料
5.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7.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8.送达回证
9.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0.陈述、申辩笔录
11.行政处罚决定书
12.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立案
通过日常监管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办理交办转办件、有关部门移送或由其他方式披露的案件中发现案件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部门填写立案登记表,报分管办案部门的局领导批准立案。(7 个工作日)
调查
2 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提出是否处罚具体意见交法规处。(一般案件 15 日,复杂案件 30日)
审核
法规处在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法规处的局领导审核后,由办案部门报分管办案部门的局领导审核,再呈主要领导审批,重大案件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当
事
人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年 龄
工作单位
电 话
住
址
邮 编
案
由
案件来源
陈述或听证
当事人收到告知书 3 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法规处 7 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做笔录或组织听证,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进一步提出行政处罚相关建议报局领导审批。
决定、送达
办案部门会同法规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办案部门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7 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办案部门负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法规处负责跟踪督办。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法规处依程序申请强制执行。
公示、结案
办案部门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定对行政处罚结果进行公示,并在案件执行之日起 15 日内填写结案报告,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案
件
简
要
情
况
承 办 人
意
见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局领导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调 调
查
询
问
笔
录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被询问人:
职务: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与本案关系:
询问人:
记录人:
工作单位:
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询问内容:
被询问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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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调 调
查
询
问
笔
录
被询问人签字:
年
月
日 拒绝签字的理由:
询问人签字: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
页共
页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案由:
检查内容: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检查地点:
检查人:
当事人:
检查情况(图表另附):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记录人(签名):
检查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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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检查(勘验)笔录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记录人(签名):
检查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
页(共
页)
现场检查(勘验)附图 案
由
地
点
检查时间
当事人
检查人
北
○ ▲
备注
现场证据材料(相片)
案由:
相片地点:
在场人:
拍照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拍照取证人签名:
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
由
案件来源
当
事
人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年
龄
工作单位
电
话
住
址
邮
编
案
件
基
本
情
况
调查经过:
违法事实:
取得证据:
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意见
年
月
日 法制机构 意见
年
月
日
局领导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洪房罚先告字[
]第
号
:
你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因
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本机关依照
第
条
的规定,拟对你作出
的行政处罚。
如你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于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答辩)意见,或者到我局执法联络监督处进行陈述(申辩)。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公章)
年
月
日
被告知人签收: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罚听告字[
]第
号
:
你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因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本机关依照《
》第
条第
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
的行政处罚。
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3 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公章)
年
月
日
被告知人签收: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房回证字[
]第(
)号
案
由
送 达 文 书 名 称、文 号
被 送 达 人
送 达 地 点
被 送 达 人 (签字或者盖章)
代
收
人
送 达 日 期 年
月
日 送 达 方 式
邮 寄 日 期 年
月
日 邮 寄 单 号
拒 收 理 由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行政处罚 听证通知书
罚听通字[
]第(
)号
:
根据你(单位)
年
月
日提出的听证申请,本机关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举行(不)公开听证,请你(单位)准时参加。
听证主持人:
任职部门:
职务:
听证员:
任职部门:
职务:
记录人:
任职部门:
职务:
你(单位)如申请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回避,可在听证举行前向我局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你(单位)可以委托 1~2 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参加听证,又不事先说明理由,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公章)
年
月
日
被通知人签收:
年
月
日 陈述、申辩笔录 (首页)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到
时
分
地点:
执法人员:
记录人 :
陈述申辩人:
性
别 :
出生年月:
电
话:
工作单位:
职
务:
现地址:
陈述申辩内容:
陈述申辩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注:由陈述申辩人在每页同时注明“此记录属实”字样。如有涂改之处,请陈述申辩人按手印或盖章或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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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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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申辩内容:
陈述申辩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注:由陈述申辩人在每页同时注明“此记录属实”字样。如有涂改之处,请陈述申辩人按手印或盖章或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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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页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房罚决字[
]第(
)号 当事人:
性别:
年龄: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地址:
电话: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因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于
年
月
日前将罚款交至
(银行),地址
(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2、于
年
月
日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章)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当
事
人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年 龄
工作单位
电 话
住
址
邮 编
案
由
案件来源
案发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
文书文号
结案日期
年
月
日 案 件 简 要 情 况
行政处罚
内
容
执行方式
□自动履行
□复议结案
□诉讼结案
□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填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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