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乐山市沙湾区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乐水小镇市政道路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4153
来源:安全师 发布时间:2020-09-30 点击:
1
乐水小镇市政道路基础设施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采购 项目编号:
5111112019000204
竞争性磋商文件
(
服务 类)
采购人:乐山市沙湾区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
代理机构:
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 2019 年 年 1 11 月
2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
3 3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
6 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
22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
23
第五章
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 .
24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 ...................
25
第九章
评审方法
................................ .......................
40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 ...........
49
3 第一章
磋商邀请
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乐山市沙湾区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委托,拟对乐水小镇市政道路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5111112019000204 2.采购项目名称:乐水小镇市政道路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采购人:乐山市沙湾区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 4.采购代理机构: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 45 万元。
三 、:
采购项目简介:(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乐山市政府采购网(http://182.147.98.213:6671/lsweb/)和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http://www.365trad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无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
4 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售价:
人民币 30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磋商主体资格不得转让)。
八、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凡有意参加的供应商,请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8 日(法定公休日不报名),每日上午 09:00 时至 11:00,下午 14:00 时至 16:00 时(北京时间),自行选择获磋商文件方式。
(1)现场获取: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 1480 号拉德方斯大厦东楼九楼)获取磋商文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上相应材料应交采购代理机构留存。
(2)网上获取: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内登陆“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网址 http://www.365trade.com.cn/),上传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下载电子磋商文件。
注:供应商通过“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获取磋商文件的,上传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成功后请及时联系代理机构完成资料审核并在磋商文件发售时间内完成支付。否则将无法保证供应商成功获取电子磋商文件。
(3)供应商若选择在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下载磋商文件,交易平台服务费200.00 元,售后不退。平台咨询电话为:010-86397110。
(4)本次招标项目不提供邮购文件服务。
九、递交响应文件截止 时间 :2019 年 12 月 3 日 13:30 时(北京时间)。
5 十、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一、响应文件开启 时间:2019 年 12 月 3 日 13:30 时(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二、磋商地点: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孵化园 5 号楼 108 办公室)。
十三、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乐山市沙湾区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 地
址:乐山市沙湾区铜河路中段 103 号 联 系 人:熊老师 联系电话:0833-2521150
采购代理机构: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拉德方斯大厦东 9 楼 联 系 人:骆先生 联系电话:028-8336387-640
6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 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45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2 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45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3 联合体 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4 是否允许供应商将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
不允许
5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不举行现场考察、标前答疑会。
6
备选投标方案和报价
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和多个报价。
7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7 8 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一、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响应无效。(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第八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按照《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9 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和失信企业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 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应当提供《供应商商业信誉承诺函》原件。
8
10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乐山市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中予以公告。
11 磋商保证金 金额:人民币陆仟元整。
交款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或网上银行转账形式 (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
开户名称: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
账号:51001406137050390206 交款截止时间:2019 年 12 月 2 日 12:00 时(北京时间)(以银行下账时间为准)。
以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1、投标人应将保函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正本中;保函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现场一并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保函的格式以保函出具机构格式为准,保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投标保证金金额、保函的有效期限(不短于投标有效期)、担保的内容(即:如因投标人原因发生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由保函出具机构向采购代理机构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等)。
3、退取投标保函原件时凭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在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处办理。
12 履约保证金 金额:合同金额的5% 交款方式:向采购人交纳。交款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领取后7天内,合同签订前。
收款单位:乐山市沙湾区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 账
号:51050169840800000249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沙湾支行 13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熊老师
联系电话:0833-2521150
14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骆先生
联系电话:028-8336387-640
9 15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法人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来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骆先生 联系电话:028-8336387-640 地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拉德方斯大厦东9楼东办公区招标部 16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 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7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评分办法以及其他采购需求提出的询问和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向采购单位提出,并由采购单位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
提出质疑时间: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地址:乐山市沙湾区铜河路中段103号 联系人:熊老师 联系电话:
0833-2521150 18 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 受理单位: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骆先生 联系电话:028-8336387-640
地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拉德方斯大厦东9楼东办公区招标部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时间: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时间: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注:
1、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质疑由采购单位受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19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乐山市沙湾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3-3447275。
20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0 21 信用记录查询 资格审查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名单,其报价无效。
22 采购代理服务费 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收费标准计算,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23 备注 磋商文件中若出现前后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须知表内容为准。
11 二、总
则
.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乐山市沙湾区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12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 7. 磋商保证金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退还时请投标人提交保证金缴纳凭证、保证金退还申请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退还时请携带采购合同(正本 )1 份(交代理机构存档)及保证金退还申请到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13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 8. 响应文件有效期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 9. 知识产权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4 三 、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 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 3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
15 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一)资格性响 应文件 “资格性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可不提供); 3.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磋商保证金交纳证明材料;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供应商,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编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供应商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任意 3 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新成立不足三个月的公司可提供承诺函); 7.供应商 2017 年度或 2018 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财务报表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注:新成立的公司(成立时间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可为供应商或第三方出具)或承诺函]; 8.供应商承诺函; 9.供应商商业信誉承诺函; 10.中小企业声明函 11.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 12.供应商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其他响应文件
“其他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报价函 2.报价一览表 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4.服务要求应答表 5.商务应答表 6.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7.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8.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
16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 一 份 ,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 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 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 。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 正本一份、副本 一 份 ,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 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 (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 。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电子文档壹份(光盘或 U 盘 ), 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 电子文档、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
18.4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 U 盘制作。
18.5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6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7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8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9 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8.10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7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 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18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19 25.3 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 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 合同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29. 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20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 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 验收
35.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3 在服务验收合格后经甲方确认本合同服务质量与服务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接到乙方通知 20 日内,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将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 资金支付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21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5%。
41.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22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资格要求:
无 (二)资质性要求:
无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交纳本次采购要求的磋商保证金; 2.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注:1.
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3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供应商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投标时提供); (4)投标保证金交纳证明材料; (5)供应商 2017 年度或 2018 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财务报表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注:新成立的公司(成立时间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止不足一年)需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可为供应商或第三方出具)]; (6)供应商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任意 3 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不含供应商承诺)]; (7)供应商承诺函; (8)供应商商业信誉承诺函; (9)中小企业声明函; (10)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有效证明材料或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 二、 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的证明材料。(注:须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附表磋商保证金要求)。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需加盖公章;②如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参与磋商的,则可不提供。):
注:以上要求的资料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采购文件购买情况证明材料除外)均须加盖供应商单位的公章(鲜章)。
24 第五章
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项目概述 编制乐水小镇市政道路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共分为一个标段。
二、项目总体要求、服务范围及内容 (一)总体要求 该工程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桥梁(大渡河支流)、给排水、电气等配套基础设施。现对该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满足行业技术规范,达到行业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深度,并同时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二)
服务范围、内容及编制成果要求 质量要求:满足行业技术规范,达到行业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深度,并同时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三、商务要求 (一)服务期限 15 个工作日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提交相应成果。
(二)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支付百分之 30,经过相关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支付百分之70。
(三)服务地点:沙湾区。
(四)验收方法和标准 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 号)和乐市财政采(2018)16 号的要求、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和响应文件及合同承诺的内容进行验收。
25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26
响 响
应
文
件 (封面)
项目名称:
采 购编号:
(正本/ 副本)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姓名: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箱:
响应代表:
签字:
手机:
日期 :201
年
月
日
(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应分册装订密封。)
27
二、投
标
函
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全面研究了 “
”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投标。我方授权
(姓名、职务)代表我方
(投标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1、我方自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需求,磋商报价为
元(大写:
)。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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