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林业和草原局“1+X”林业生态产业基地面积调查核实工作服务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359

来源:安全师 发布时间:2020-09-26 点击:

 招标编号:甘政采招 [2020]7 087 号

  甘洛县林业和草原局 “1+X”林业生态产业基地面积调查核实工作服务采购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 甘洛 )

 甘洛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印制

 2020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八章

 评审方法„„„„„„„„„„„„„„„„„„„„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甘洛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受甘洛县林业和草原局(采购人)的委托,拟对甘洛县“1+X”林业生态产业基地面积调查核实服务工作采购项目 采用 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甘洛县“1+X”林业生态产业基地面积调查核实服务工作采购项目。

 2、采购项目编号:甘政采招[2020] 087 号 3、采购人:甘洛县林业和草原局。

 4、采购代理机构:甘洛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拨款 70 万元 三 、 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磋商文件)。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 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本项目 不 接受 联合体投标。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拒绝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 报名时间、报名地点 :

 1、报名时间:2020 年 8 月 27 日至 2020 年 9 月 8 日 08:30- 17:30(节假日除外); 2、报名地点:甘洛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3、报名方式:甘洛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

 3.1 报名所需材料:

 (1)、介绍函原件(注明投标公司的名称、投标项目及标号、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号;介绍函需加盖投标人鲜章,报名登记后,投标资格不能转让),如果投标人未如实填写,在磋商文件发布期间,如磋商文件有更正或修改而采购中心因所留联系方式有误而无法通知到投标人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要求领取磋商文件公司名称、投标项目及标号与投标公司名称、投标项目及标号必须一致。

 (2)、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需加盖鲜章

 注:通过网上报名的应将以上材料扫描发送至 703660222@qq.com 邮箱(邮箱标题注明项目编号)

 。

 4、磋商文件领取:甘洛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现场领取或四川政府采购网下载。

 5、磋商文件售价:免费,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 年 9 月 9 日 09: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 年 9 月 9 日 09: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 地点:甘洛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室。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甘洛县林业和草原局 通讯地址:甘洛县团结南街人大巷 18 号。

 联 系 人:陈燕 联系电话:13881584499

 采购代理机构:甘洛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甘洛县河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8 楼 联 系 人:阿木布银

  0834-7829992

  2020 年 8 月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人 采购人:甘洛县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甘洛县团结南街人大巷 18 号。

 联 系 人:陈燕 联系电话:13881584499 2 采购代理机构

 (招标人)

 名

 称:甘洛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甘洛县河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8 楼 联系人:阿木布银

 0834-7829992 3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70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本次采购不支持分包 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70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3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 4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5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6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7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直接从总分中扣除10分。

 8 磋商情况公告 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9 磋商保证金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文件精神,本采购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0 履约保证金 合同总金额的5% 交款方式:转帐 账户名:甘洛县林业和草原局 账

 号:22-65310104001334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甘洛县支行交款时间:签定采购合同前 11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阿木布银

 联系电话:0834-7829992 12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阿木布银

 联系电话:0834-7829992 13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到甘洛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834-7829992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4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阿木布银负责答复。

 15 供应商质疑 采购人接收并答复供应商针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有关技术、商务、资格条件、评审办法等采购需求以及资格审查结果的询问、质疑和因未按顺序确定中标结果供应商的询问、质疑等。甘洛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依法受理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产生的除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有关技术、商务、资格条件、评审办法等采购需求以及资格审查结果和因未按顺序确定中标结果供应商等内容之外的询问、质疑。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6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甘洛县财政局。

 联 系 人:龚 克 联系电话:0834-7812407 联系地址:甘洛县商业街50号 邮政编码:61665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7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甘洛县财政局备案。

 18 国家规定的优先、节能、环保、强制采购范围 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如涉及国家规定的优先、节能、环保、强制采购范围内产品,投标产品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并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

 二、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甘洛县林业和草原局 。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甘洛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

 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

 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

 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资质文件、报价表。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应按准备分册装订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资质文件 1 份(按照第四章要求提供),报价表 1 份。响应文件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资质文件”“报价表”字样。所有响

 应文件须注明询价通知编号、项目名称、响应日期、分包号和供应商名称。

 18.2 响应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3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视为无效。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正本”,“副本”,“资质文件”(按照第四章要求提供),“报价表”应单独密封包装。(共 4 个密封袋)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本次采购可以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但因邮寄导致报价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 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不需要/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 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 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

 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 合同转包(实 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

 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 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 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

 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履约保证金转账凭据和验收合格证明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求

 37.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1. (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20%(建议在 10%-20%区间)。

 42.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3.本项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但必须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确定的标准。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1 投标人不得具有禁止投标情形;

  6.2 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声明及承诺书原件。

 7、供应商需提供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8、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具有营林或嫁接技术服务。

 9、本项目不支持联合体投标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2 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提供合格的“多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盖投标人公章)

 二、提供 2018 年或 2019 年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一年的法人或者组织(事业单位)暂无财务报表,须提公司财务制度;(复印件盖投标人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盖投标人公章); 五、社保的缴费证明材料(2019 年以来任意 3 个月);复印件盖投标人公章。其他组织形式供应商(如个体工商户、合作社、自然人等)可提供法人或负责人个人 2019 年以来任意 3 个月的社保资金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开始缴纳社保而未缴纳或不能证明缴纳的,投标无效。新成立公司不足 1 年的提供承诺函; 六、纳税的缴费证明材料(2019 年以来任意 3 个月);(复印件盖投标人公章。免税企业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新成立企业暂无纳税的,须作出书面证明。正在办理纳税的,应提供受理部门的证明。应开始纳税的但无销售的,提供申报证明。新成立公司不足 1 年的提供承诺函; 七、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八、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声明及承诺书原件;(原件)

 九、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供应商必须提供丙级及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加盖带编码鲜章); ★说明:

 1 、以上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 供应商带编码公章。

 2 、投标企业提供的资格材料必须清晰明了,若提供材料字迹、公章模糊不清,导致非唯一性理解的,作无效材料处理。

 3 、以上证明材料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4. 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5. 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

 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第五章

 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及要求说 明

  一、项目概述 根据凉山州林业和草原局相关规定要求,组建专业调查队伍,分乡镇到村、分树种(核桃、青花椒、红花椒、华山松、日本落叶松)对全县的“1+X”林业生态产业基地面积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核实。

 二、项目服务内容 1、按照凉山州林业和草原局《凉山州“1+X”林业生态产业基地面积调查核实工作技术方案》要求完成甘洛县的“1+X”林业生态产业基地现状调查。

 2、形成专项调查报告上报至甘洛县林业和草原局及凉山州林业和草原局。

 三、技术标准 1、《凉山州“1+X”生态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2、《关于开展全州“1+X”林业生态产业基地面积调查核实工作的通知》(凉林发〔2018〕239 号); 3、《凉山州“1+X”林业生态产业基地面积调查核实工作技术方案》(节选如下)。

 (1 1 )内容

 ①、调查核实清楚“六大经济树种”面积。

 A、要求分乡镇到村,以村为单位,分核桃、青花椒、红花椒、油橄榄、华山松和其他经果林六大树种调查核实基地面积。并按照村-乡镇-县市逐级汇总。

 B、要求调查核实清楚 2018 年核桃、青花椒、红花椒、油橄榄、华山松和其他经果林六大经济树种基地面积、新增基地面积和未成林造林基地面积。同时调查核实清楚分树种集中连片面积和四旁(零星)基地面积。集中连片基地面积要成图,四旁(零星)基地面积要统计到户。

 C、要求调查核实清楚六大经济树种覆盖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人口数和覆盖基地面积数。

 D、有条件的县市要将“1+X”林业生态产业基地面积核实到户,为全州的经济林木权属颁证和“三权分置”改革打下坚实基础。

 ②、核桃、青花椒、红花椒、油橄榄测产调查。

 要求调查核实清楚核桃、青花椒、红花椒、油橄榄四大经济树种产前期、初产期、盛产期和衰产期基地面积。科学合理布设固定样地和标准树,在 2019-2021年连续进行三年测产调查。

 ③、 核桃 嫁接改良 。

 A、调查核实清楚各县市当前种植经营的核桃品种,特别是集中连片种植经营的核桃良种品种和生产经营现状。

 B、调查核实清楚当前需要嫁接改良的核桃基地面积和达到嫁接改良条件的核桃基地面积。对达到嫁接改良条件的核桃基地要求在 2019 年度全部完成嫁接改良;对未达到改良条件的核桃基地,要加强经营管理,在 2 年内完成嫁接改良工作。

 ④、新型经营主体调查。

 要求各县市要对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农村能人、返乡青年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发展“1+X”林业生态产业基地和种植经营面积在 20亩以上的生产大户进行单列调查。

 (2 2 )、 技术标准

 ①、树种面积。树种面积为期末基地面积、新增基地面积和未成林造林地面积之和。

 A A 、期末基地面积。期末基地面积是指统计年度上一年末现有经济林木树种生长分布均匀(核桃 16 株/亩以上,青花椒 32 株/亩以上,红花椒 40 株/亩以上,油橄榄 30 株/以上,其他经果林现有苗木达到合理初植密度的 80%以上),长势良好,华山松郁闭度在 0.2 以上的小班面积之和。

 2018 年统计年报核桃、青花椒、红花椒、油橄榄、华山松和其他经果林期末基地面积以此次调查核实数据为准。

 B B 、新增基地面积。新增基地面积是指造林满三年,造林目的树种保存率在80%以上且苗木长势良好,面积保存率在 80%以上的小班面积之和。

 2016 年度新建基地面积纳入此次新增基地面积调查核实,三年成效评价合格面积列入 2018 年新增基地面积统计年报。

 C C 、未成林造林地面积。是指三年成效评价之前的新建基地面积。此次调查核实未成林基地面积包括 2018 年造林验收合格面积、待补植补造面积和 2017年造林验收合格面积及补植补造合格面积的总和。

 基地建设成效评价标准按照《造林技术规程》( GB/T15776- - 2016 )执行。

 ②、集中连片基地面积

 集中连片基地面积是指连续面积在 1 亩以上的基地面积。可以采用地形图调绘测算面积,也可以采用测绳、罗盘、GPS 实测,要求统一使用水平面积进行调查统计汇总。

 ③、四旁(零星)基地面积

 四旁(零星)基地面积是指连续面积在 1 亩以下的村旁、宅旁、路旁、水旁栽植的基地面积。对相对集中的四旁(零星)基地以株折算面积。

 A、核桃四旁(零星)基地,按照 1 亩/10 株折算面积。

 B、青花椒四旁(零星)基地,按照 1 亩/40 株折算面积。

 C、红花椒四旁(零星)基地,按照 1 亩/50 株折算面积。

 ④、核桃嫁接改良

 A A 、改造对象要求。核桃嫁接改良对象主要为前期播种苗(实生苗)造林的核桃幼树。为保存核桃种质资源,严禁对胸径在 40 厘米以上的核桃大树进行嫁接改造。

 B B 、嫁接 枮木要求。只有地径达到 5 厘米以上、生长健壮的核桃幼树才能进行嫁接改良。地径小、长势弱的核桃幼树,要通过强化经营措施管理,培育复壮后才能进行嫁接改造。

 地径 5-8 厘米的幼树只允许嫁接 1-2 头;地径 8-16 厘米的幼树只允许嫁接

 2-3 头;大树高枝换接要控制在 5 头以内。

 C C 、改造品种要求。改造品种必须是经省级以上审(认)定在当地表现早实、丰产、质优的优良品种;或经引种试验在当地表现良好的品种;或优良乡土品种。每个县市核桃改造品种不能过多过杂,核桃经营目的品种应控制在 3-5 个。

 ⑤、产期树龄段划分

 A、核桃产期树龄段划分(嫁接品种):产前期(5 年以前)、初产期(6-10年)、盛产期(11-70 年)和衰产期(71 年以上)。

 B、青(红)花椒产期树龄段划分:产前期(2 年以前)、初产期(3-4 年)、盛产期(5-11 年)和衰产期(12 年以上)。

 C、油橄榄产期树龄段划分:产前期(3 年以前)、初产期(4-5 年)、盛产期(6-50 年)。

 ⑥、测产调查

 A A 、布设样地和标准树。

 各县市要分树种、充分考虑地理区位、海拔段、产期树龄段等基本情况,科学合理的布设若干个固定样地和标准树。

 B B 、定位和标记

 对设定的固定样地和标准树,要统一编号、标记,采用 GPS 进行定位,并详细记录清楚、绘图存查。以满足连续测产和复查的需要。

 C C 、拍照

 包括标准树的全景照、枝叶照、花期照、果实照和工作照。用于建立测产调查图文资料库。

 D D 、调查记录因子

 标准树测产调查记录的主要因子有标准树编号,树干标记号,县、乡、村、组、小地名,户主姓名、联系电话,地理坐标,海拔高度,坡位、坡度、坡向,土壤类型,树种品种、树龄、地径、树高、冠幅、株行距、树木长势,单株产量(鲜果产量、干果产量)、千粒重或单果重,生产经营管理措施,测产人员、参

 加人员、测产日期等。

 四、成果递交 递交纸质档成果资料两套,电子档一套。

 五、商务及其他要求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时间后 4 个月内全面完成。

 2、付款方式:项目实施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合同价款,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

 六 、 验收方法和标准 由甘洛县林业和草原局按《凉山州“1+X”林业生态产业基地面积调查核实工作技术方案》进行验收。

 七、合同实质性条款 甲乙双方应根据本采购项目的特点,在不违背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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