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 互联网专线服务合同审核要点

来源:安全师 发布时间:2020-03-14 点击:

  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 合同签订地:[

 ]

 甲方:[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乙方:中国电信[

 ]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鉴于: 1.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使用乙方互联网专线业务。 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业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互联网专线”:指采用光纤直连/传输电路/PON/LAN等方式接入,由中国电信提供一定数量的固定公网IP地址、通过静态路由协议与中国电信城域网互联的、上下行速率对称的互联网接入服务。 1.2“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收费以及故障受理、技术支持等。 1.3“接入方式”:指甲方终端设备接入到乙方IP城域网中使用的技术类型,包括:LAN、PON、光纤直连、传输电路(SDH或MSTP)等。 1.4“公网IP地址”: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甲方可以自行分配使用的固定公网IP地址。 1.5“速率”:指中国电信城域网IP接入端口到甲方终端设备(下行速率)或甲方终端设备到中国电信城域网IP接入端口(上行速率)在单位时间内传输的比特数,乙方承诺下行或上行实际速率不低于本合同约定速率的90%。 1.6“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1.7“一次性费用”:在接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 1.8“月使用费”:按月收取的业务服务费及网络使用费。 1.9“工作日”:除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10“日”:日历日,包括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二条服务内容 2.1甲方使用乙方[

 ]互联网专线业务用于[

 ],具体以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部门章名为:[

 ],部门章印鉴样本见附件)的业务需求单为准(附件一)。 业务实际开通地址: [

 ] 业务经营范围:[

 ] 业务开通速率: [

 ]上行[

 ]、下行[

 ] 公网IP地址数量(个):[

 ] 接入方式:[

 ]

 2.2甲方新的业务需求应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新的业务需求的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新的业务需求单。 2.3 业务需求单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 3.1.2在接入和使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申告。 3.1.3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业务,在使用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业务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3.1.4应保证连接到其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3.1.5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合同条款,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3.1.6应以书面形式(业务需求单)向乙方提供互联网专线开通的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服务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3.1.7应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 (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 (4)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 (5)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 3.1.8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本业务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本业务已经按时开通。 3.1.9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甲方在使用本业务时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或相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3.1.10不得在使用的互联网专线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置。 3.1.11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使用互联网专线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专线的维护管理。 3.1.12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经营甲方不具备资质的其他电信业务。不得将互联网专线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私拉光纤进行转接、建立VPN隧道等手段)为任何第三方提供穿透流量接入。除骨干核心正常互联互通点之外,甲方的任何网络节点不得有其他运营商和互联单位等的穿透流量接入,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上级以及乙方系统监测到的违规IP地址接入。 3.1.13甲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须严格遵循《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之规定,不能接入未备案网站;甲方应对备案网站用户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并定期向乙方报送网站信息和变更信息。甲方承诺并确认:甲方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提供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的,乙方有权依法采取断开网络接入等关停处置措施。 3.1.14 甲方承诺遵守附件二《互联网专线业务用户入网责任书》和附件三《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相关内容。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视甲方为全国集团客户,提供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业务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3.2.2负责进行本业务的连接、调通、测试。 3.2.3在资源具备,且甲方交付了本合同约定的一次性费用后,根据双方协商的开通时间开通使用业务。 3.2.4由于乙方端口、设备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本业务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本业务。 3.2.5负责处理在接入和使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乙方和乙方当地下属机构有义务接受甲方申告并负责处理。 3.2.6对所投资的线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服务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线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等线路或设备损坏的,须按价赔偿。 第四条 业务的开通 4.1业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中国电信网侧)到中国电信城域网IP接入端口间的电路全程测通。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 4.2业务开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 4.2.1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验收核实,本业务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本业务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代表与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 4.2.2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使用业务,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使用业务的实际开通日。 4.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对使用业务计收月使用费。 第五条终止业务服务 5.1甲方终止使用业务,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服务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终止服务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但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终止服务通知后的三十日。如果甲方的终止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则终止服务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终止服务通知的第三十一日。 5.2甲方终止服务时应按照本合同第6.4.2条结算并支付终止服务当月的费用。 5.3若甲方在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未满时终止使用业务,应按实际使用业务期限向乙方补齐该等提前终止使用业务于本合同签署时乙方标准费用与甲方已享受的优惠费用之间的差额,并应支付合同剩余未履行期间业务标准资费总额的[

 ]%作为违约金。 第六条 费用及支付 6.1使用业务的相关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和月使用费。(费用或资费标准见附件[

 ],相关费用为含税价。) 6.2甲方使用业务产生的本合同费用,以 [

 ](银行转账、银行托收或现金支付)向乙方支付。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如下: 甲方: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电话:[

 ] 乙方: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电话:[

 ] 6.3一次性费用:甲方根据乙方的一次性费用预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一次性费用。前述费用为预收费用。待使用电路开通后,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进行决算。若决算费用与预收费用有差异,则根据决算通知单进行调整。 6.4月使用费: (1)按月支付 甲方须在每月20日之前,根据乙方的月使用费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当月月使用费。 (2)其他方式

 [

 ]。 6.4.1本业务开通首月月使用费:对于当月15日之前开通的新业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月月使用费;对于当月15日后(含)开通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使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向乙方付费。 6.4.2 在当月15日之前(含)终止服务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使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向乙方付费;在当月15 日之后终止服务的,甲方缴纳全月月使用费。 6.4.3甲方如对费用有异议,经双方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在下个付费期调整。 第七条通信和服务质量 7.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 7.2乙方按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和电路质量要求提供服务,保证使用的业务畅通。 7.3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7.4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甲方向乙方下属机构就近申告,乙方下属机构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处理。 7.5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7.6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本业务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业务。 7.7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配合。 7.8双方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 第八条保密 8.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8.2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5]年之内持续有效。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如甲方使用本业务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合同签订时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未履行相关手续,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丧失全部或部分资质许可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并要求甲方在限期内改正或立即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除按照优惠前的正常资费费用标准计收月使用费外并向甲方加收月使用费[

 ]倍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应当继续赔偿。如甲方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9.2如果因甲方原因(域名劫持、网站被黑等情况除外),在同一个IP地址反复出现未备案网站或出现主体信息错误或与实际不符的情况的,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将甲方列入黑名单,此后乙方有权不再受理甲方业务的申请。以上关停处置措施有可能导致甲方同一IP地址的其他网站也被关停。相关网站被关停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当就该违约行为向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 9.3如甲方逾期付费,除向乙方补交欠费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累计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9.4 在满足开通条件的情况下,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通时限内开通租用本业务,则每逾期一个工作日乙方应向甲方赔付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并在首月月使用费中直接抵扣扣除,赔付金额最多不超过首月月使用费。如逾期[

 ]日仍不能开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9.5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及免责 11.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一方解除。 11.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服务期限 12.1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为[

 ]个月,自本业务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 12.2除非任何一方在租期服务期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租服务,否则租期服务期将自动续展,续展后的租期服务期与本合同租期服务期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3.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3.5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3.6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3.7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3.8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合同。 13.9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其中: 13.9.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 (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 (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 (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 (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 (5)[

 ]。 13.9.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 (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 (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13.9.3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 甲方:[

 ]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电子邮件:[

 ] 乙方:中国电信[

 ]公司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电子邮件:[

 ]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3.10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一:业务需求单 附件二:互联网专线业务用户入网责任书 附件三: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附件四:费用或资费标准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

 ]

  甲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电信[

 ]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

 ]年[

 ]月[

 ]日

 附件二

 互联网专线业务用户入网责任书 通过中国电信[

 ]公司(“电信公司”)专线接入电信公网的用户(“用户”)必须认真阅读及签署本《互联网专线业务用户入网责任书》(“《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的各项规定。 一、用户接入电信公网,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用户保证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电信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质证明,方得以使用电信公司所提供服务。用户并应于签订《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合同)之前,向电信公司提供前述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交电信公司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电信公司备案。其中: 1、用户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2、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保证已首先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如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求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部门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3、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必须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用户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用户还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5、用户保证已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三、用户不能利用电信公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能利用电信公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的信息,不能利用电信公网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电信公司将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 四、用户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证措施,有义务按照电信公司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和有关资料,接受电信公司的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监控;用户需要提供其信息服务的有效检测手段,包括测试账号和密码,并在账号变更时书面知会电信公司。 五、用户在使用电信公网时,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权益的活动。当网络出现异常情况,应积极配合电信公司解决,用户维护设备或进行设备配置参数调整必须接受机房维护管理约定以避免对其他用户造成影响。 六、用户使用互联网专线,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或《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中未约定同意开展的业务,对于电信公司分配的IP地址,用户只有使用权。 七、用户应遵循合同以及电信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否则电信公司有权实施相关处罚,包括停机,拆机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八、根据[

 ]市公安局网监分局的要求,用户应在入网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备案信息,提交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到[

 ]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办理备案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备案流程、备案材料清单请查阅全国统一的备案管理网站:http://www.miibeian.gov.cn。 九、如用户违反上述保证,电信公司有权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或设施,并要求用户在限期内改正。如用户在限期内未改正的,电信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存在前述情形给电信公司造成损失的,并应当予以赔偿。 十二、用户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单位职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 十三、用户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互联网专线业务用户入网责任书》,并督促最终用户履行相应责任,否则,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用户,同意遵守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如违反规定,愿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和本文件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等责任。

  用户单位全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附件3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中国电信[

 ]公司:

 本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文件规定。 二、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应在通过公安机关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四、本单位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本单位承诺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如实主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六、本单位承诺对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的内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散发传播违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任何违反下述规定(即“九不准”及“六不许”内容)的信息: “九不准”,即不准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六不许”,即: 1. 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 2. 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3. 决不允许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 4. 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5. 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6. 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七、本单位承诺不从事任何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八、本单位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书面知会贵单位。 九、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本单位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单位直接赔偿。同时,贵单位有权暂停提供托管服务直至解除双方间《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合同)。 十、本单位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并督促最终用户履行相应责任,否则,本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本承诺书经我方签署后,与合同同时生效。

 承诺单位全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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