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
来源:监理师 发布时间:2020-11-08 点击:
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的文件精神,加强矿领导深入现场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对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均有权向安全监察部门举报和报告。
二、举报客体
煤矿生产过程中,与矿级领导入井带班相关的重大违章、违规、违法行为。
三、举报内容
(1)入井带班领导违章指挥的;
(2)隐瞒事故的;
(3)未严格执行入井带班交接班制度的;
(4)作业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强制职工作业的;
(5)员工有“三违”行为而不制止的;
(6)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追查和处理的;
(7)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而违章生产的;
(8)生产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有效治理继续生产的;
(9)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10)其它需要举报的内容。
四、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对举报内容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1000 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五、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因职工行使检举权而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存在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将给予严厉处分。
六、举报受理部门及举报电话 :0832—2235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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