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彩咨询-天一创投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来源:监理师 发布时间:2020-09-07 点击:
天一创投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7 2007 年 年 9 9 月
目
录
第一章 目的 .................................................................................................................................. 3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和人员 .............................................................................................. 3 第三章 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 ...................................................................................................... 3 第四章 工作权限 .......................................................................................................................... 4 第五章
审计准备 ........................................................................................................................ 5 第六章
审计实施 ........................................................................................................................ 7 第七章
审计终结 ...................................................................................................................... 10 第八章
审计意见和决定 .......................................................................................................... 11 第九章 审计档案 ........................................................................................................................ 12 第十章
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纪律与法律保护 .................................................................. 12 第十一章
奖惩 ........................................................................................................................ 13 第十二章
附则 .......................................................................................................................... 13
第一 章
目的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天一创投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监督企业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
第三条
集团实施内部审计制度,以促使各职能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加强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集团内部有关规章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天一创投成立法务审计中心,法务审计中心在天一创投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法务审计中心总监的领导下进行审计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直接向总裁汇报工作。
第五条
法务审计中心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及执业技能。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内部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七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努力提高审计水平,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其所出具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九条
法务审计中心应根据集团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审计业务。
第三章
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
第十条
天一创投各职能部门、子集团以及相关的经济责任人均为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应按审计工作要求,提供凭证、账簿、报表及有关资料或复印件,并如实介绍相关情况。内部审计的审计范围包括:财务收支审计、投资及筹资审计、内部控制审计、进行经济效益审计,以及其他内部审计任务。
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审计:
1) 对集团的月、季、年度会计报告中有关财务收支状况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2) 审计资产管理情况,核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收支的合理性及资金占用额的真实性。
3) 审计集团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利润计算是否正确以及应缴利税情况。
4) 审查集团公开披露的经济业务,会计资料和财务指标是否真实相符。
第十二条
投资及筹资审计 对集团的基本建设投资、重大的设备更新等项目的工程成本及投资进行审计监督。
审查集团长期、短期的对外投资以及并购等项目的合理性、投资效果和资金来源的可行性,有无违反集团投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计,即依照法律、法规和科学管理的原则,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业务、计划、管理等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确保集团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设计和严格执行。
1) 审查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职责分工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2) 对各部门的成本费用核算和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关联协议及各项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 审计股东权益及股利分配,核实集团的净资产,查明集团股利分配,以及股本和各项公积金的增、减变化是否公平合理,符合法定程序,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章程的事项。
第十四条
进行经济效益审计,审查分析各种资金的占用和周转情况以及各种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开展各种专项审计 1) 对集团各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审计各下属被审计单位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承包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年度奖惩的兑现,审计集团各级领导离任前的未了经济责任。
2) 对严重侵占集团财产,严重浪费及其他违反国家和集团经济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3) 接受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任务,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集团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完成其他内部审计任务 第四章
工作权限
第十七条
在审计范围内,内部审计的工作权限是:
1)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按时如实提供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凭证、账簿、会
计报表等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
2) 审核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
3) 参加生产经营、财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
4)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并索取资料,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5)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6) 根据审计所发现的问题,向集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7) 对阻挠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审计资料的行为,有权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建议。
8) 在管理权限范围内,通报批评违纪的典型事例和发生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对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有权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 章
审计准备
第十八 条
确定审计事项 集团总部法务审计中心应根据对被审计单位当年的年度审计计划和集团总部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确定审计事项。
第十九 条
组成审计组 确定了审计事项后,集团总部法务审计中心牵头,定期组织抽调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组成临时审计工作组,并委任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 条
收集资料 审计组在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审计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下列资料,被审单位不得拒绝:
一、被审计单位的性质、规模、经营范围等基本概况和资产情况; 二、组织机构和管理层人员结构、财务隶属关系、人员编制情况; 三、银行账户、会计报表、纳税鉴定、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四、会计基础工作情况、财务会计机构和工作岗位设置情况及工作情况;
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公司章程、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董事会会议纪要等; 七、前次接受审计检查情况; 八、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 九、其它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二十一 条
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一、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之前,应当根据项目审计的要求和被审计单位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编制总体审计方案和具体审计计划。
二、总体审计方案是对从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到出具审计报告整个过程基本工作内容的综合规划。具体审计计划是依据总体审计方案制定的,对实施总体审计方案所需要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所作的详细规定和说明。
总体审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审计事项名称; (二)审计方式; (三)审计依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策略; (四)重要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 (五)预计的审计工作进度、时间; (六)审计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要求; (七)其他有关的内容; (八)编制总体审计方案的日期。
总体审计方案应当由总部法务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审计事项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具体审计项目的以下基本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标; (三)审计程序(包括符合性测试程序和实质性测试程序); (四)执行人和执行日期; (五)审计工作底稿的所引号; (六)其它相关内容。
具体审计计划由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定。
第二十二 条
发送审计通知书 集团总部法务审计中心应当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有关部门。特殊情况,审计通知书亦可在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向被审计单位递交。审计通知书一式两联。
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 四、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审计机构公章和签发日期。
集团总部法务审计中心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集团总部法务审计中心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六 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三 条
听取情况介绍 审计组进驻被审单位后,应向其被审计单位领导说明审计意图,提出有关要求,并听取被审单位和财务负责人介绍情况。主要听取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经营规模、范围、财务管理状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根据审计事项的要求,审计组应随时调取有关资料,填写《资料登记表》,办理接收、归还手续。
第二十四 条
实施检查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分工,按照具体审计计划,可运用详查、内控测评,抽样审计、计算、分析性复核、观察、询证、监盘以及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会计凭证、账表;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检查内部控制制度。审计重点应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审计种类确定,但一般应放在检查集团资产的真实、完整、保值、增值的环节上。
审计组对曾经审计的单位,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并可利用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成果。
第二十五 条
收集证据 一、审计证据是审计机构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
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二)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三)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 (五)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 (六)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七)其它证据。
二、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客观性; (二)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具有与审计目标相关联的相关性; (三)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充分性;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合法性; (五)调查取证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场。
三、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签名或盖章;审计人员调查取得的其他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者签名或签章。
四、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签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签章的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仍可作为审计证据。
五、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六、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七、审计组对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监督,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取证,以及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办理。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八、审计组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要按审计目标的要求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
九、审计组应当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发现审计证据不足或取证手续不完备时,应及时补充取证或补办手续。
第二十六 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一、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二、审计工作底稿应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得的证明材料的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并附有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应当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三、审计工作底稿应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四、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项目名称以及实施时间; (三)审计过程记录; (四)审计标识及其说明; (五)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初步处理意见及建议; (六)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七)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八)索引号及页码; (九)其他说明事项。
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工作底稿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材料若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
六、审计底稿必须要用钢笔书写,以便保存。
七、审计工作底稿应有索引号及顺序编号 八、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名。对需要补充和修改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要求审计人员进行补充和修改。
九、审计工作底稿未经集团总部法务审计中心负责人批准,不得向外提供。
十、审计组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集团总部法务审计中心负责人请示汇报。
十一、审计人员结束审计后,应当统一汇总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材料清单,由审计组长及编
制人员签名。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归类整理,纳入项目审计档案。
第七 章
审计终结
第二十七 条
编写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的审计机构提出的书面文书。
一、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应将查出问题进行汇总整理,在组内统一认识后向被审计单位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口头交换意见,并在口头交换意见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二、审计报告应当有恰当的标题、明确的署名和报告日期,做到语言简炼,表达确切,观点鲜明。内容应当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审计评价意见,以及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应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二)主送单位;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 (四)审计组组长签名; (五)报告日期。
三、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应包括:
(一)审计依据、审计范围、时间; (二)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和投入的力量; (三)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财务隶属关系、企业规模、经营成果等); (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 (五)对审计事项的评价; (六)对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四、审计报告中对下列事项不作评价:
(一)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 (二)证据不足、评价依据和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五、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
汇总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其内容应当完整、结构合理、语言简练、表述准确、观点鲜明。
六、审计组对审计报告初稿应当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送交集团总部法务审计中心负责人审阅。审计组在提交正式的审计报告前,应当按规定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构;逾期不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没有异议。
七、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问题应当进行核实,并写出书面说明;认为需要修改或调整审计报告的,可作必要的修改或调整。
第二十八 条
审定审计报告 一、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时提交集团总部法务审计中心,并附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对这些意见核实情况的说明。
二、集团总部法务审计中心应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审核要点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所提问题,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依据是否得当,定性是否准确,引述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适当; (二)处理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审计建议是否切实可行; (三)报告结构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清楚,措词是否恰当; (四)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是否进行了核实,有没有根据核实结果改定审计报告; (五)审计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程序。
三、如发现审计报告中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应责成审计组继续核实、修正和补充证明材料。
四、集团总部法务审计中心应将审核后的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交主管审计工作的公司领导审定。其中涉及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还要提交集团总部办公会议审定。
第八 章
审计意见和决定
第二十九 条
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一、集团总部法务审计中心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一下处理:
(一)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如有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行为,且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在审计意见书中予以指明并令其纠正。
(二)对有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二、集团总部法务审计中心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做出审计决定后,报请所在总部主管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
三、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将其执行情况书面报送总部审计机构。
五、对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上存在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以集团总部法务审计中心名义向被审计单位管理部门出具管理建议书。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及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申请复审。
七、集团总部法务审计中心可根据需要在下达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及处理决定三个月内进行后续审计,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九 章
审计档案
第三十 条
建立审计档案 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法务审计中心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业务档案,按照国家对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非经总裁批准,不得自行销毁。
第十 章
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纪律与法律保护
第三十一 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做到:
(一)依法审计; (二)忠于职守; (三)坚持原则; (四)客观公正; (五)廉洁奉公。
第三十二 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严守如下纪律:
(一)不得滥用职权; (二)不得徇私舞弊; (三)不得泄露机密; (四)不得玩忽职守。
第三十三 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回避原则。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时,应当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回避申请;内部审计人员是否需要回避,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四 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的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 章
奖惩
第 三十五 条
集团总部法务审计中心每年对所属专职和兼职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档,考核结果作为对内审人员奖罚的依据。
第 三十六 条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内审人员,法务审计中心可专门提请天一创投总裁予以奖励。
第三十七 条
审计人员违反工作守则,致使国家和集团蒙受损失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 条
对于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单位或个人,集团应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 章
附则
第 三十九 条
本办法经天一创投董事会批准后发布执行,天一创投法务审计中心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 四十 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一创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 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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