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版本)

来源:监理师 发布时间:2020-08-01 点击:

  (施工合同版本)

 合同编号: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工程名称: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北亭村崔氏宗祠修缮工程 工程地点:番禺区小谷围街北亭村渭水大街 14 号 甲方: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北亭村民委员会

 乙方:

 丙方:广州市番禺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日

 期:2019 年 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甲方(全称):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北亭村民委员会

 乙方(全称):

  丙方(全称):广州市番禺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北亭村崔氏宗祠修缮工程

 工程地点:番禺区小谷围街北亭村渭水大街 14 号 工程规模:该项目计划对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崔氏宗祠进行修缮,总建筑面积 1598 平方米。主要工程包括:加固祠堂基础;修缮地面、墙面、屋盖结构、木柱及局部梁架,修复部分工艺构件;复原建筑已倒塌被改建部位等。该项目计划总投资 730 万元。(具体以招标图纸、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及招标过程相关资料所含全部内容为准,本次招标不包括新建文物库房)(具体数据以招标图纸为准)。

 资金来源:市、区文保专项补贴。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该项目计划对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崔氏宗祠进行修缮,总建筑面积 1598 平方米。主要工程包括:加固祠堂基础;修缮地面、墙面、屋盖结构、木柱及局部梁架,修复部分工艺构件;复原建筑已倒塌被改建部位等。该项目计划总投资 730 万元。(具体以招标图纸、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及招标过程相关资料所含全部内容为准,本合同不包括新建文物库房)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按招标文件、招标图纸、招标答疑、招标过程中所发文件按图纸固定总价大包干。(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施工管理费、风险费用、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合同实施过程中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的一切费用)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9 年

  月

  日, 以甲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2019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5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所有项目均应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有关现行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且验收必须达到合格或以上。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

  元 其中已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税费等合同实施过程中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的一切费用。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及答疑纪要 (8)财政评审预算书 三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甲方、丙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实际施工单位必须投标时相一致,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将取消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二○一九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 本合同在三方 签字盖章 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 :(公章)

  丙方:(公章)

 住 所: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 户 银 行:

 账号:

  账 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信息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开户行地址: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1 .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甲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本工程施工工作行为进行监督及施工费用支付支付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项目经理:指乙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甲方乙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0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1 工程: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2

 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4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15

 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6

 开工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竣工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8

 图纸: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9

 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0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1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2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实际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4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人,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小时。

  2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录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甲方乙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各方协商解决。各方也可以提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各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各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各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各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认可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 图纸

 4.1

 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乙方提供图纸。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履行保密义务。

  4.2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4.3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甲方乙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甲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甲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

 5.3

 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甲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各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甲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方、乙方各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在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甲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的工程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在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 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乙方如发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甲方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的,乙方应予以更换。

 8. 甲方工作、丙方工作

 8.1

 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7)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

 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各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甲方可以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各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8.3

 甲方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顺延延误的工期。

 8.4

 丙方和甲方应按照合同要求支付在建设过程中的施工费用。

  8.5

 丙方应对甲乙各方提交的有关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等方面的文件及时审批。

 9. 乙方工作

 9.1

 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甲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 (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提供必要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 (6)

 在施工期间及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各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各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乙方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乙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各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乙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行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或顺延工期。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 1

 乙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工期顺延。

 12.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

 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 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甲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累计超过 8 小时;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乙方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 工程竣工

 14.1

 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各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 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5.2

 合同各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各方共同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各方均有责任,由各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 检查和返工

 16.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更新施工,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更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亦不提出异议,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 工程试车

 19.1

 各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各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各方责任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与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的,甲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甲方承担。

 (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负责,如甲方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乙方配合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0.2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 安全防护

 21.1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措施,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经丙方确认后,防护措施费用由丙方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原安全防护措施,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经丙方确认后,防护措施费用由丙方承担。

 22. 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丙方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甲方乙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甲方乙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各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

 固定价格合同。各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各方的约定而调整,各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各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4)

 各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乙方应当在 23.3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乙方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 .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各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甲方不按约定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 7 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后 7 天停止施工,甲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本工程预付款由丙方支付。

 25. 工程量的确认

 25.1

 乙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 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8 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时间通知乙方,致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 90%,经财政评审中心结算后付至 97%,余 3%的保修金在验收合格后满一年付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各方应当约定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2)。一览表包括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甲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甲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与甲方共同清点。

 27.3

 甲方未通知乙方清点,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甲方负责。

 27.4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合时,甲方承担有关责任。甲方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各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

 甲方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4)至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甲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甲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27.6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各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28.1 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各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甲方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 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方乙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发享。

 30.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各方协商解决。

 31. 确定变更价款

 31.1 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乙方在各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赶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各方约定由乙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32.5 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各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32.1 款至 32.4 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各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33. 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 28 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各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乙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乙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33.3 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既不予以确认又无提出修改意见且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乙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乙方可以催告甲方支付结算价款。甲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56 天内仍不支付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乙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乙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 28 天内,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交付;甲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承担保管责任。

 33.6 甲方乙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合同的约定处理。

 34. 质量保修

 34.1 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 1)。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35.1 甲方、丙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 24 条提到的甲方、丙方不按时向乙方申请支付工程预付款; (2)

 本通用条款第 33.3 款提到的甲方、丙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

 甲方、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各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甲方赔偿乙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乙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 14.2 款提到的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 15.1 款提到的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期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各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乙方赔偿甲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 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6)索赔的发生不应合同其他部分的正常履行。

 36.3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按 36.2 款确定的时限向乙方提出索赔。

 37. 争议

 37.1 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各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各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各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各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各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 工程分包

 38.1 乙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乙方任何责任与义务。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 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乙方向工程师通报受害发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乙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各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4)停工期间,乙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 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甲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甲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甲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乙方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40.4 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甲方乙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甲方乙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 担保

 41.1 甲方乙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甲方向乙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甲方乙方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甲方要...

推荐访问:施工合同 版本
上一篇:货叉项目建成投产庆典领导致辞x
下一篇:如何做好低年级班主任工作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