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劳动安全卫生

来源:一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20-10-10 点击:

 摘自《集体合同》中的第六章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执行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搞好劳动保护,特殊工种及女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执行公司《关于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坚持安全生产教育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十四条 企业每年按需要提取一定的资金用于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施工现场防护按照部颁标准,合格率 100%,达标率 70%。

  工会参与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的立项讨论并监督实行。

  第三十五条 企业、工会共同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方针。组织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施工现场职工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六条 企业和工会均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工会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支持工会劳动保护监察委员会开展工作。工会劳动保护监察员有权就危及职工健康的加班加点、安全隐患提出意见,并向上级领导报告,以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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