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巡查整改方案

来源:一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20-09-01 点击:

  司法巡查整改方案

 【篇一: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执法不规范问题整改方案-地方司法规范】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执法不规范问题整改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区检察长座谈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根据自治区检察院开展“规范执法深化年”活动和《关于对全区各级检察院报送执法不规范问题的情况通报》的要求,针对我院自查的执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周永康同志在实施修改后刑诉法座谈会上突出强调的“五个意识”、“六个并重”和全区检察长座谈会精神为指导,深刻理解王雁飞检察长提出的规范“是责任、是质量、是安全、是文化、是素养、是生命”的丰富内涵,进一步树立理性、平和、文明的执法理念。以执法规范为工作追求,以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为衡量标准,着力解决执法规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思想认识有新增强,化解矛盾能力有新提升,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队伍素质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夯实,执法环境进一步优化,为银川两个“最适宜”建设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二、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

  1.办案期限掌握不严格。为延长办案期限,存在人为退侦,以达到延长办案期限的目的,实质上是办案效率不高、执行诉讼法不严格的表现。

  严格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办理,不符合条件坚决不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同时提醒侦查机关及时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避免超期羁押情况发生,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办结,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经过法定程序申请延长办案期限,且必须由主管检察长签字。

  责任领导:王保国、魏永文

  牵头部门:侦监处、公诉处

  责任人: 侦监处负责人、王金全

  完成时限:2012年11月底

  2.对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把关不严,存在不符合延长条件而延长的情况。

  加强干警的人权意识、责任意识教育,强化实体、程序并重的执法理念,严格按照侦查机关提请逮捕时间受理案件,如果办案时间紧,要加班办理,不能人为的延长犯罪嫌疑人的刑拘期限,达到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责任领导:王保国

  牵头部门:侦监处

  责任人: 侦监处负责人

  完成时限:2012年11月底

  3.在自侦办案环节存在传唤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情况。

  一是组织干警学习新刑诉法中关于传唤时间的法定要求,通过岗位技能培训的方式提高干警的侦查取证能力、审讯突破能力,转变办案理念以适应新执法环境下反贪侦查工作的要求。二是高度重视初查工作,围绕侦查计划认真研究,吃透案情,将外围工作做扎实,借助技侦手段如测谎仪、手机恢复系统的运用,提高综合分析、判断证据的能力,提高案件突破能力。三是在办案区单独设立询问室和讯问室,对涉案嫌疑人先在询问室进行询问,配合调查,缩短对涉案嫌疑人的讯问时间。

  责任领导:魏顺明、王保国

  牵头部门:反贪局、反渎职局、法警队

  责任人: 胡 兵、郭云霞、李 浩

  完成时限:2012年11月底

  4.举报线索管理不严格,对有的举报线索没有按要求催办、督办、同时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答复举报人。

  一是控申部门应加强与自侦部门沟通协商,掌握好分流线索的进度,如自侦部门线索过多,可直接转基层院。二是严格执行《举报工作规定》规定,认真履行好举报中心的监督职责,按要求做好催办、督办工作。三是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举报人,按期答复举报人

  责任领导:冯淑秀

  牵头部门:控申处

  责任人: 陈洪军

  完成时限:2012年11月底

  5.个别案件中存在草率起诉,案件移送法院后被要求补侦,造成案件在法院审理期限延长,影响了案件处理的法理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问题。

  严格规范办案程序,细化案件的审查工作,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再起诉。个别案件如遇到法院审理环节需要补充证据的,及时与法院、公安机关沟通补充证据,以便案件及时审结。

  责任领导:魏永文

  牵头部门:公诉处

  责任人: 王金全

  完成时限:2012年11月底

  6.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落实不到位,没有完全落实“全面、全部、全程”和“同步”的要求,案件突破了录,不突破不录的问题依旧存在。

  一是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改造、完善办案区同步录音录像硬件设施,切实按照“全程、全面、全部”的要求,办理每一起案件和每次讯问中都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二是建立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一致性审查机制。保证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记录的一致性,不得存在误差,对相关事实的陈述不能随意更改,不符合录音录像要求的讯问笔录排除入卷,确保静态、动态证据的对应一致性。

  责任领导:魏顺明、魏永文

  牵头部门:反贪局、反渎职局、技术处

  责任人: 胡 兵、郭云霞、哈立宁

  完成时限:2012年11月底

  7.不起诉案件未制作没有不起诉说理答疑书,个别不起诉决定书未送达被害人及侦查机关。

  要求所有不起诉案件均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和答疑书,且及时送达被害人和侦查机关。

  责任领导:魏永文

  牵头部门:公诉处

  责任人: 王金全

  完成时限:2012年11月底

  8.个别案件中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引用条文不够详尽,诉讼过程表述不完全,存在权利义务告知不完整的情况。

  重新组织学习、印发自治区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严格规范统一法律文书制作,对相关法条必须详细引用,法律文书制作完成后由书记员核对确保没有错字、病句、不规范用语后,再打印、盖章、送达。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完整的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责任领导:魏顺明、魏永文

  牵头部门:反渎局、公诉处

  责任人: 郭云霞、王金全

  完成时限:2012年11月底

  9.案卷管理过程中有装订、归档不规范的现象。

  一是全面整理不规范的文书卷和诉讼卷。抽调专人负责对装订不牢固、卷面不整洁、分类不规范、期限不明确的案卷进行全面清理,重新划分期限、分类、装盒、上架;对会计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进行全面的收集整理,装入特定的档案柜;对卷皮破损、脏污、字迹模糊的案卷全面

  维护整理。二是妥善移交归档案卷。将已规范整理的永久、长期、30年保存价值的档案妥善移交市档案局永久保存。

  责任领导:冯淑秀

  牵头部门:办公室

  责任人: 王绍富

  完成时限:2012年11月底

  10、部分干警缺乏对案件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认定的能力,造成个别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根据法院意见,又补充证据的情况发生。

  案件审查过程中要求对证据全面进行审查,对于案件个别疑难案件个办案人之间加强沟通,办案人定期学习典型案例、判例,加强自身对案件的审查、分析能力。

  责任领导:魏永文

  牵头部门:公诉处

  责任人: 王金全

  完成时限:2012年11月底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责任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认真对待“顽疾”和查找执法不规范的根源,在具体执法工作中认真落实整改措施。要紧盯执法办案的每个环节,特别是对不诉、撤诉、社会反响大的案件更要认真对待。切实触及实际问题,敢于动真,注重实效,认真贯彻落实李学军代检察长提出的“四个深化”,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紧紧围绕执法办案这一中心,案管中心与纪检监察部门相互配合,重点在流程管理、内控机制建设上进行全程监督检查,业务部门要深化措施,大胆探索新机制,认真提炼总结从而形成长效机制。充分认识整改对于查找执法不规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保证我院执法不规范问题的整改方案的有效落实。

  (二)明确目标,着力整改。市院各部门要按照整改方案要求,明确工作目标,认真落实整改措施。要把开展此项活动作为集中解决问题的重要机遇,结合实际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不能敷衍,不能走过场,要把解决问题作为今年第四季度工作的重点,并将落实情况与年底考核挂钩,纪检监察处及时对各部门整改情况进行督察,对开展活动成效不明显的部门进行督促,如有必要再进行“补课”并督促相关部门按照方案整改时限完成整改任务,各部门将活动开展及整改落实情况于11月25日前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纪检监察处。

  (三)加强领导,合理安排。要把开展整改执法不规范突出问题与开展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活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规范执法深化年活动和“下基层”活动结合起来,以此作为各单位落实各项工作的重要抓手和着力点,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人员责任,务求实效。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来源: /fg/zdalsyb/detail526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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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二:司法巡查讲话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市中院司法巡查组来到我们**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巡查工作。司法巡查工作,对下级法院思想政治建设、司法业务建设和司法队伍建设进行巡视检查和监督指导,在这里,这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对进一步确保人民法院正确政治方向,不断提升法官司法能力,全面提高法院队伍素质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我代表院党组,对司法巡查组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同时,对巡查组对我院工作的指导、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院近年来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和上级法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三个至上”、落实“八项司法”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认真履行司法职能,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我们也看到,法院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因此,法院要以此次市中院司法巡查为契机,理清思路、创新举措、提升审判质效,全面推进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确保司法巡查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下面,我就配合好市中院的司法巡查工作,做个表态: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司法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司法巡查工作是上级法院加强和改善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监督的一项创新举措,是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度的重要举措,是确保人民法院正确政治方向的客观需要,

 是加强法院班子及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市中院到我院巡查,既是对我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是对我院工作的极大激励和鞭策。我们要把这次司法巡查工作看作是一次难得的锻炼机会,解决突出问题的机会和学习提高的机会,也是对我院近几年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帮助我们回顾和总结工作情况,院党组和全体干警要努力把此次巡查作为查找问题、改进工作的一次难得机遇,积极主动地配合市中院司法巡查工作,听从指挥、全力配合,不断加强审执工作和自身建设,确保巡查工作圆满完成。

  二、以司法巡查为契机,努力开创法院各项工作新局面

  一是要将此次司法巡查与当前正在进行的创先争优 “人民法官为人民”、“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及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年”活动结合起来,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采取有力措施减轻群众诉累,真正达到“办好一案,叫好一片;审判一案,稳定一方”的社会效果,

  同时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继续探索工作中的新路子,研究制定出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切实解决办法,争取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是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司法巡查工作取得实效

 法院要借助此次巡查工作,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自查活动。要自觉接受巡查组的监督,客观公正地向巡查组如实反映情况。我院要坦诚面对巡查中发现的班子建设、司法业务建设和司法队伍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虚心听取巡查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相应改进措施,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能讳疾忌医,要诚恳接受批评指导,并深刻剖析问题根源。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务必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整改。要严格按照市中院司法巡查工作方案的要求,重点解决好司法理念不端正、群众满意度不高、涉诉信访以及长效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务求实效。

  三、全力保障司法巡查工作,确保圆满完成。

  我院党组对司法巡查的后勤保障工作非常重视,针对司法巡查的具体安排,做了细致、具体部署,同时准备应急预案,确保服务到位。对于巡查组所需的材料和办公设备,也已准备就绪,并且确定了具体巡查联络人员,认真做好巡查保障工作,为司法巡查组的领导同志营造舒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确保司法巡查工作取得满意的效果。

  同志们,市中院司法巡查组的到来,既是对我院全体干警的鼓舞,又是对我院做好全面工作的鞭策,大家要全力配合好巡查组的工作,促进**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

 最后,我们将以此次巡查为契机,按照巡查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统筹做好法院其他工作,为**时代的**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并祝市中院司法巡查组工作开展顺利!

 【篇三: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

  为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完善司法巡查制度,规范司法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司法巡查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司法业务建设、司法队伍建设情况进行巡回检查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二条 司法巡查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司法为民、从严治院,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且絮絮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司法巡查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设置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作为组织开展司法巡查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司法巡

 查工作办公室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与本院监察室合 署办公。

  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因特殊情况不宜设置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不予设置,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对其所辖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巡查。

  第六条 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与本院监察室合署办公的,主任由监察室主任兼任。

  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

  第七条 根据本院党组决定,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负责组建若干司法巡查组,具体承担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巡查的任务。

  第八条 司法巡查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实行组长负责制, 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司法巡查组组长可以由本院退休的院级领导干部担任,也可以由下一级人民法院退休的院长担任;副组长可以由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也可以由本院其他中层领导干部担任。司法巡查组其他工作人员从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及本院其他内设部门中抽调,必要时也可以从下级人民法院临时借调。

  第九条 司法巡查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能够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党组的决策部署;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人民法院工作;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调查研究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条 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具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党组有关司法巡查工作的决议决定,向本院党组报告司法巡查工作情况;

  (二)制定司法巡查年度计划和司法巡查工作方案,研究处理 与司法巡查相关的工作事项;

  (三)组织开展司法巡查,研究提出拟向被巡查人民法院反馈的意见建议; (四)督促被巡查人民法院落实司法巡查反馈意见,推动司法巡查结果的运用;

  (五)听取下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向本院相关部门转达;

  (六)承担有关司法巡查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制度建设等工作;

  (七)办理本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司法巡查组对被巡查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勤政廉政的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五)涉及领导班子建设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司法巡查组对被巡查人民法院加强司法业务建设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在执法办案工作中执行国家法律和上级人民法院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在执法办案工作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情况;

  (三)在执法办案工作中破解工作难题、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

  (四)在执法办案工作中落实利民便民措施的情况;

  (五)在执法办案工作中创新审判管理机制、提高办案工作质效、确保公正高效司法的情况;

  (六)涉及司法业务建设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司法巡查组对被巡查人民法院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组织开展专题教育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情况; (二)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情况; (三)构建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的情况;

  (四)纠正损害群众利益和伤害群众感情的不正之风、加强司法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完善司法保障、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情况;

  (六)涉及司法队伍建设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在组织开展司法巡查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本次巡查的对象、时间及司法巡查组组成人员提出建议意见,拟定司法巡查工作方案,报本院党组主要领导批准;

  (二)与被巡查人民法院联系,发送书面通知及司法巡查工作方案,协调安排司法巡查组进驻事宜;

  (三)向本院相关部门了解被巡查人民法院的有关情况、征求 对被巡查人民法院的意见;

  (四〉将司法巡查组组成人员名单送本院政工部门履行邀请、抽调、借调手续;

  (五)对司法巡查组成员进行行前培训。

 第十五条 司法巡查组进驻被巡查人民法院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向被巡查人民法院同级党委和被巡查人民法院党组通报情况;

  (二)在被巡查人民法院召开全院干警大会,会同被巡查人民法院对配合开展司法巡查进行动员;

  (三)向被巡查人民法院的干警及其所辖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公布司法巡查组的联系电话,在被巡查人民法院设置意见箱。

  第十六条 司法巡查组在司法巡查中,主要采取下列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巡查人民法院党组的工作汇报及相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查人民法院党组民主生活会等相关会议;

  (三)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四)对被巡查人民法院党组及其成员进行测评,对被巡查人民法院的工作成效进行问卷调查;

  (五)与被巡查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个别谈话;

  (六)走访当地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被巡查人民法院所辖人民法院、人民法庭;

  (七)对被巡查人民法院及其所辖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进行暗访检查

  (八)对被巡查人民法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剖析;

  (九)召开各类人员座谈会;

  (十)受理反映被巡查人民法院及其党组成员有关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

  第十七条 司法巡查组不得干预被巡查人民法院的正常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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