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工作面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规定》1

来源:一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20-08-28 点击:

  采煤工作面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采煤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减少和杜绝生产事故的发生,适应安全生产发展新要求,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回采操作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等上级有关法规和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煤矿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采煤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要作为煤矿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来抓,集团公司所属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拆除、安装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采煤工作面有批准的采(盘)区设计,采(盘)区内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个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术、工艺、装备组织生产。

 第四条

 采煤工作面采煤方法的选择必须满足国家及山西省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程、规定,推广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禁止使用炮采等落后采煤工艺。

 第五条

 不同煤层或同一煤层的临近区域内同时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避免造成应力叠加。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开采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

  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第二节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煤炭生产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等,负责组织采煤工作面煤炭生产技术标准、操作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编制,对集团直管矿井采煤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安监局、地质测量部等部门根据业务分工负责对采煤工作面安全监管和技术指导。

 第七条

 各矿必须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健全相应的机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配备分管生产的副矿长(副总经理)、分管采煤的副总工程师,煤矿生产技术业务部门设置负责采煤工作的副部(科)长以及满足正常生产组织协调和矿压观测需求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采煤(生产准备)队按规定设置队长、技术员、跟班队干、班组长等加强采煤工作面的生产技术管理。

 (一)矿(公司)技术负责人职责 总工程师:对本单位采煤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和矿压监测工作负总责。负责按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定岗位职责;负责牵头对矿井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采煤工作面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重大生产技术问题制定方案和措施,按程序审批后执行;负责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审批和定期对作业规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复审。

 分管生产的副矿长(副总经理):对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对采煤工作面支护质量动态监控工作负

  总责;负责本单位采煤工作面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现场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负责健全机构和配备人员,组织制定、落实相关岗位责任制,以及方案、技术措施等,确保采煤工作面安全生产。

 分管采煤副总工程师:对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负技术管理责任,协助矿总工程师和分管生产副矿长(副总经理)做好采煤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确保规程措施的制定、审批、复审、贯彻、实施落实到位;负责组织实施采煤工作面支护质量动态监控工作。

 (二)矿业务管理部门职责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采煤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指导和协助采煤队组解决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并提供技术支持。分管采煤的副部(科)长负责与上级对口业务管理部门对接,接受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主管采煤工作面支护质量动态监控工作,定期总结分析改进和组织人员培训。

 安全监察部门:对本单位采煤工作面安全生产管理负监督检查责任,监督采煤工作面现场管理措施的贯彻执行,并组织各业务职能部门对事故进行分析和责任认定。

 地质测量部门:负责掌握采煤工作面地质情况,按规定对地质构造进行预测预报。

 (三)采煤(生产准备)队职责 队长是采煤工作面现场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跟班队干要负责抓好本班的劳动纪律、工程质量、职工的正规操作,并

  和工长、安监员一起抓好本班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调度室和本单位值班长汇报。出现事故预兆时,要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并组织现场人员撤离。队技术员是采煤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的主要责任者,负责规程措施的编制和采煤工作面矿压监测管理工作;生产过程中地质条件、工艺、设备等发生变化,要及时与队长、跟班队干、工长等管理人员协商,负责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向矿技术业务部门汇报处置。

 第三节

 管理制度 第八条

 采煤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国家及山西省等上级有关规程、规范、条例、标准、规定等执行。

 第九条

 各矿(公司)作为管理制度的执行实施单位,为保证制度资料的统一性,规范化,矿生产技术业务管理部门必须按照上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等规定、以及集团公司(或天誉公司、沙钢公司、南煤集团)相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制度,并分类汇编成册。主要的文件制度有 7 项,具体如下:

 (一)矿生产技术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含矿煤炭生产各级、各部门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等。

 (二)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审批、复审、贯彻、实施制度。规程措施必须依据集团公司下发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及管理办法》、《综采工作面设

  备拆除、安装作业规程(措施)编制技术规范》等文件要求编制。

 (三)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试行)》,内容包括雨季顶板管理、特殊地质条件顶板管理等内容。

 (四)采煤工作面支护质量检查、顶板动态监测和分析制度。贯彻执行《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试行)》,内容包括工作面、两巷顶板支护矿压监测,以及两巷顶板离层监测等内容。

 (五)变化管理制度。包含煤炭生产“人、机、料、法、环”各方面发生的可能影响安全生产和现场环境等因素的所有变化,建立自上而下的变化管理体系。

 (六)生产技术管理制度,要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针对性制定,同时内容还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收集、使用、提供、保管,以及仪器、仪表、工具的使用、保管等内容等,明确各业务人员的职责范围。

 (七)采煤工作面隐患排查制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并记录在案,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加强对两端头、煤壁端面、巷道交叉处、运输设备周围、地质构造破碎带、切顶线周围等地点巡回检查,及时排除隐患。

 第十条

 采煤队组要结合上级要求及现场实际细化各项管理制度,并汇编成册,主要的文件制度有 8 项,包括:

 (一)采煤队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含队长、跟班队长、技术员、班组长等各级管理技术岗位,以及采煤机司

  机、液压支架工等各操作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二)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内容包含雨季顶板管理、特殊地质条件顶板管理等内容。

 (三)采煤工作面支护质量检查、顶板动态监测和分析制度。贯彻执行《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试行)》,内容包括工作面、两巷顶板支护矿压监测,以及两巷顶板离层监测等内容。

 (四)采煤工作面变化管理制度。包含工作面“人、机、料、法、环”各方面发生的可能影响安全生产和现场环境等因素的所有变化,建立针对性的变化管理体系。

 (五)采煤工作面机械设备检修保养制度。包含所有综采设备的检修、保养。

 (六)采煤工作面乳化液泵站管理制度。

 (七)采煤工作面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八)采煤工作面支护材料设备配件备用制度。

 第二章

 技术资料管理 第十一条

 矿生产技术业务管理部门要实现技术资料管理档案化,做到一面一档案,推广计算机存档管理。技术资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等图纸。

 (二)工作面开采设计及变更,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必须有集团公司的审查批复文件。

 (三)工作面安全条件验收记录。

 (四)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作业规程贯彻学习记录

  以及贯彻实施情况复审意见。

 (五)工作面设备安装、初采、末采、设备回收、过地质构造(现象)、过空巷、过煤柱、过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六)支护材料管理台账。

 (七)现场安全记录台账。包括作业前安全确认记录、零星工程现场处置记录、班评估记录、乳化液浓度自检记录、设备检修维护保养记录台账。

 (八)工作面支护质量监测、巷道顶板离层观测记录,矿压观测记录、分析报告及及问题处理记录。

 (九)技术总结报告。

 (十)其他。

 第十二条

 所有采煤工作面施工前要编制采煤工作面开采设计,并严格按设计组织施工。

 开采设计编制内容和审批程序具体执行《煤矿采区(面)设计及采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管理办法》。所有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安装前 15 天完成开采设计的编制、审核,开采设计内容要包含顶板管理、通风管理、防瓦斯、防灭火、防治水等灾害治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照所辖范围上报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或天誉公司、沙钢公司、南煤集团生产技术处)备案;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涉及的其他要求还应执行《放顶煤开采工作面设计审批和验收管理办法》文件规定,要有集团公司的开采设计批复文件。

 采煤工作面开采前必须进行安全条件验收,有集团公司

  (或天誉公司、沙钢公司、南煤集团)验收合格记录。由于井下地质条件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原设计批准的工作面长度时,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地质测量部研究批复,具体程序和要求执行集团公司《煤矿采区(面)设计及采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管理办法》文件规定。

 第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要按照集团公司下发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及管理办法》结合工作面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编写,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等要求。工作面开采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复审、贯彻学习;采煤工作面作业人员变动时,必须在上岗前对相关人员进行贯彻学习,考试合格方可从事本工作面作业,并留有记录。

 第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进行设备安装、拆除,初、末采,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地质构造、过老空区、过煤柱或者冒顶区,托伪顶开采,处理倒架、歪架、死架、更换支架,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等工程项目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措施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支护材料管理台账。台账中要重点针对两巷支护材料如:单体液压支柱、木梁、板木、钢梁等的入井、回收、在用、备用量及在井下使用时间等详细记录。单体液压支柱检修单位必须按规定对所有单体液压支柱进行入井前的压力试验并留有记录资料,各队组必须对所有单体液压支柱进行排查并留有记录资料,确保单体液压支柱外

  观达完好标准,严禁不完好单体液压支柱下井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要按时间进行编码管理(采取挂牌或喷码的方式,编码格式标明年月如:17-08),对达到 8 个月使用期限的及时回收上井进行检修和压力测试。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现场各类记录台账。

 (一)建立完善作业前安全确认记录台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开工前,跟班队干和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整体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各岗位操作人员作业前要先对本岗位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隐患或消除隐患方可继续作业。

 (二)建立零星工程现场处置记录台账。现场临时性或零散工程必须有工长以上管理人员现场跟班指挥,制定现场施工措施,并将相关内容进行记录。

 (三)建立完善班评估记录台账。对工作面工程质量、顶板管理、规程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记录,并放置在井下指定地点。

 (四)建立完善乳化液浓度自检台账,要求每班检查次数不少于两次。

 (五)建立健全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台账。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开展设备的检修、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特别做好班与班之间的设备状况移交工作。

 班评估和乳化液浓度自检台账必须至少将当月的记录资料放在工作面进风巷转溜机头或其他指定位置,专人负责

  保管,便于现场记录及查阅;其他记录台账和其他时间段的班评估、乳化液浓度自检台账统一存放在地面由队组专人负责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各矿(公司)要切实加强采煤工作面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以及预测预报管理工作,掌握煤层赋存情况、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和矿压显现规律,及时开展工作面支护质量检测和顶板动态监测,根据观测数据及现场变化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及问题处置,为安全生产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第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及时编制“技术总结报告”,回采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经采煤副总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后,提交生产技术业务管理部门归档,做到一面一总结。技术总结报告主要内容:

 (一)工作面基本概况。

 (二)巷道布置方式、支护设计的适应性分析。

 (三)采煤方法选择的优缺点分析。

 (四)矿压显现与顶板管理分析。

 (五)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分析。

 (六)安全专项(瓦斯、水、火、顶板等自然灾害)治理措施及实施效果分析等。

 第十九条

 天誉公司、沙钢公司、南煤集团、各矿(公司)生产技术业务管理部门等定期向集团公司报送基础资料如下:

 每月 3 日前,将回采工作面月度生产情况统计表、生产矿井综采工作面月度衔接摸底表、回采工作面月度生产分

  析,其中:回采工作面月度生产分析要对上月的月度产量完成,过地质构造等影响生产的主要因素,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试验推广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每月 22 日前,上报集团公司生产矿井月度生产能力预测表,将上月的月度产量和地质构造情况报回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每季度末还需将下一个季度的生产能力预测表同时报回。

 每年 5 月底前,将本单位雨季顶板管理工作安排和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10 月初将本单位雨季期间顶板管理工作总结报回备案。

 上述报表资料要按时以书面材料形式连同电子版按照管辖范围分别报送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或天誉公司、沙钢公司、南煤集团)。天誉公司、沙钢公司、南煤集团负责将所辖矿井各类表格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

 第三章

 工作面顶板管理 第一节

 一般条件下的顶板管理 第二十条

 开工前,跟班队干和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和两巷顶板、围岩变化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

 第二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采高大于 3.0m、推进方向坡度大于+15°或煤壁片帮严重时,必须制定和采取有效的防片帮措施,液压支架必须设护帮板,移架前必须将护帮板伸出,

  边移架边调整护帮板,液压支架升起后调整护帮板紧贴煤帮,达到护顶和护帮作用。

 工作面由于煤层松软或直接顶易冒落造成实际采高等于或大于支架的最大支撑高度时,必须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支护失稳。

 第二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煤壁出现片帮,端面距超过规定时,要及时采取伸出伸缩梁、提前移架等方式,使梁端靠紧煤帮。提前移架和伸出伸缩梁后,端面距仍超过 0.8m 以上时,必须支设临时支护护顶,采取打锚杆、锚索、注胶等煤体加固措施维护顶板。

 第二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出现冒顶时,首先要及时伸出伸缩梁或提前带压擦顶移架支护顶板,然后采取支设托棚、套棚、插梁和贯钎等方式蓬顶控制冒顶区顶板,同时对冒顶区域外 3m 范围,必须采取打锚杆、锚索、注胶等煤体(或顶板)加固措施,由两端稳定区域向中部逐步控制顶板,做到有效锁口,必须维护好冒顶区域顶板且该区域前方顶板稳定后方可正常开机割煤,防止冒顶范围扩大。

 第二十四条

 工作面如采取上述综合措施仍无法有效控制顶板时,则必须采取提前人工做巷的方式推进,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支护方式、规格、参数等。

 第二十五条

 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冒顶区域附近可暂不放煤。15# 煤采煤工作面采空侧巷道端头三角煤破碎区域,要提前采取注胶等加固顶板措施,预防冒顶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沿采长方向坡度增大时(大采

  高支架以 10°为标准,普通支架以 15°为标准),必须采取合理调坡、调整回进风推进度和降低采高等措施,冒顶区域及坡度较大时,必须坚持带压擦顶移架,并采取有效的防倒架措施,确保支架有效接顶和防止支架歪架、倒架。

 第二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期间必须加强工作面及两巷支护。液压支架要初撑力达标,顶板不稳定破碎区域采取及时移架或带压移架的方式,防止发生片帮冒顶,端头采用戗棚(柱)或木垛等加强支护措施。初采期顶板垮落难度大的,要制定专项强制放顶措施。

 第二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因故停产前,必须将液压支架移至最小控顶距,并采取有效的防止支架自降措施。端面距超规定时,要支设贴帮柱。停产期间,安排专人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切巷断面刷大,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明确顶板控制方法,扩巷区段顶板支护必须采用原巷道支护方式,大断面巷道同时巷中应加强维护,并进行顶板动态监测。

 第二节

 特殊条件下的顶板管理 第三十条

 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松软煤层,煤层倾角或工作面坡度加大,或遇综合因素影响等特殊情况时,必须提前采取防范措施,打锚杆、锚索、铺金属网维护,并采用注胶加固煤体等综合性防治措施,避免冒顶事故发生,保证正常生产。

 第三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过褶曲、断层、陷落柱等地质

  构造时,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下发的《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管理规定》,同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过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前,必须根据地质资料,查明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性质及参数要素,制定过构造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二)采煤工作面在过构造期间,必须安排人员进行现场跟班,跟班人员要随时掌握工作面过构造的动态情况,当工作面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修改、完善施工技术措施,经矿(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贯彻实施。

 (三)回采过程中根据构造产状及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加固顶板,防止冒顶。

 第三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过空巷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在回采前必须探清本工作面内空巷与工作面的关系,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空巷采取补强支护措施,有效控制变形量,空巷相关情况不清不得进行回采作业。

 (二)采煤工作面过空巷要制定防止瓦斯积聚专项通风瓦斯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安排人员全程跟班,跟班人员要随时掌握工作面过空巷的动态情况,当工作面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过空巷前,应根据采煤工作面与空巷的位置关系,提前调整工作面开采方向,使工作面与空巷形成一定夹角,缩小空巷顶板在工作面内同时暴露的面积,从而减小空顶范围。但调斜后的工作面内支架数量必须能满足控制顶板的需求,不得出现端头、端尾架至煤帮距离超宽的现象。

  (四)过空巷期间,要加强工作面的生产组织和工序管理,强化支架初撑力、端面距、歪斜度、仰俯角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班评估制度,做到支架接顶严实、护帮有效,确保工作面顺利通过空巷。

 (五)当空巷内局部顶板垮落,人员无法进入时,应采取注浆加固的方法,对碎矸及破碎围岩胶结加固,确保安全后,方可通过。

 (六)针对已经探明的空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采用高水材料等新工艺、新材料进行空巷完全充填,有效控制空巷变形,保证安全快速通过。

 第三节

 雨季期间的顶板管理 第三十三条

 雨季期间,气温高、降水量大、井下潮湿,采煤工作面和巷道顶板易出现松动、离层,是顶板事故的多发季节。应加强雨季期间顶板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顶板事故的发生,确保采煤工作面安全生产。各煤矿在雨季来临前,要成立雨季顶板管理领导组,负责雨季期间顶板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第三十四条

 各煤矿要根据当年度《生产矿井水情水害分析预报》,结合本单位实际,在雨季来临之前,对所有采煤工作面组织一次雨季顶板状况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隐患限期进行整改,并要确保在雨季前全部处理完毕。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雨季顶板管理措施和防排水措施计划,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第三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雨季期间顶板管理重点加强

  两个端头的维护工作,要适当加大支护强度和密度,并要支设好两巷超前支护,按规定及时进行落山退锚,确保两个安全出口畅通。要加强液压支架的检修,最大限度地减少漏、窜液现象,确保支架初撑力达标,在支架操作过程中及时拉架以减小空顶时间,杜绝接顶不严现象。

 第三十六条

 巷道维修必须坚持先支后回、由外向里的原则,必须做到退路畅通。

 第三十七条

 雨季期间,要对顶板破碎区、构造区、淋头水区、底软区、大采高区、顶板坚硬悬顶区、空帮空顶区、支护失修失效区、巷道交叉区、喷层离层区等顶板及片帮事故多发区域,必须采取有效的加强支护措施。特别是对锚杆巷道顶、帮托板松动失效,顶板离层的区段,必须进行套棚、补打锚索、补喷、打帽柱等有效支护措施,避免发生冒顶事故。

 第三十八条

 各煤矿要结合雨季特点,对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及措施组织一次全面复查,尤其对 15# 煤底层巷道、回采工作面初末采、安装拆除、起底挑顶等施工难度较大工程的技术措施要认真做好复查、修改、补充完善工作,从技术上要确保安全、可靠。

 第三十九条

 雨季期间,确保采煤工作面防排水设施齐全完好,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定期检查和排水。

 第四十条

 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雨季特点做好业务保安工作,在雨季期间要组织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各煤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采煤工作面全覆

  盖雨季顶板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要立即制定措施及时组织整改,坚决杜绝和防止重大顶板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性顶板事故,确保雨季期间安全生产。

 第四章

 支护管理 第一节

 工作面支护管理 第四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的支护形式应与工作面采高和顶板条件相适应,工作面开采设计中要对顶板控制进行设计,要在作业规程中对支护强度进行校验。

 第四十二条

 工作面基本架应选用同一型号液压支架,编号管理,不同型号的液压支架不应在一个工作面混用。

 第四十三条

 加强液压支架的大、中、小修,必须安排专人进行液压支架(柱)的日常检修维护工作,并留有记录,确保液压支架(柱)完好。

 第四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液压支架端面距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空顶作业。

 第四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初撑力不低于乳化液泵站压力额定值的 80%,工作面液压支架初撑力整体达标率不得小于 80%。

 第四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高度与采高相匹配。不得超高使用,必须坚持正规操作,保证液压支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支架严格控制采高在作业规程规定的范围内,严禁采高大于液压支架的最大有效支护高度超高使用;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有效支护高度,液压支架的活柱行程不小于 200mm。

  第四十七条

 液压支架接顶严实,相邻支架顶梁平整,无明显错茬(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 2/3),支架不挤不咬,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严禁支架顶梁线接触,最大仰俯角不大于 7°,支架垂直顶底板,歪斜角不大于 5°。

 第四十八条

 拉移工作面中部液压支架时,与采煤机滚筒距离不小于 5m,作业地点前后 5m 范围内不得有其他人员,不得站在两架支架间隙处和蹬踩推拉杆,保护好各种管路、电缆及其它设备。移架过程中,支架发生歪斜、打架时,应停止移架,及时调整支架状态,防止倒架。

 操作普通支架时,正常情况下,采用本架移架方式,采高低于 2 米,应当采取邻架移架方式,操作人员要注意自身安全,站在安全地点操作,支架拉不动时应先查明原因处理完故障后再行拉架,操作完毕要将手把恢复到“零”位。

 操作电液控支架时,正常情况下,采用电液控制系统工作面采取邻架移架方式,采用全自动集中控制系统工作面采取液压支架与采煤机联动,自动跟机移架方式,只有当电液控系统出现故障时,方可采用手动移架方式,确保移架精确,人员安全。

 第四十九条

 采煤机割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应当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者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第二节

 端头支护管理 第五十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 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一个通到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所

  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 20m,综采(放)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8m,其他采煤工作面不得低于 1.6m,人行道宽度不小于 0.8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第五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两个端头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端头支护标准、范围和相关要求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其中:

 顺槽宽度 5 米及以上、巷道起伏坡度小于 15°的实体煤巷道应使用端头支架;采空侧动压巷道鼓励推广使用端头支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对端头支架的操作及安全注意事项明确规定。

 端头未使用端头支架时,必须在端头处支设不少于两趟跨溜交错抬棚维护;机尾端头处推广顺槽多安设过渡支架或超前支架替代跨溜抬棚加强端头维护。放顶煤工作面在煤柱侧必须支设顺巷抬棚,在移(替换)梁时,必须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的规定。具体支护形式在作业规程中明确提出。

 端头、过渡支架前探梁或跨溜抬棚最低点与输送机机头(尾)高度不得小于 0.5m。

 第五十二条

 工作面端头支架(护)与进回风顺槽出现错差、缺架(间距大于 0.5m)或架间距离超过规定,顶板破碎矸石易流入作业区域时,必须铺设顶网维护。缺架处必须对梁支设,交错迈步前移,以后每增加 0.5m,增设一对交错

  抬棚,并及时调架维护,防止矸石掉落伤人。具体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或专门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十三条

 端头支护为单体液压支柱支护的,在推移工作面前(后)刮板输送机机头(尾)后及时支设,必须移一次支一排。两端头过渡支架必须在推移完成工作面前(后)刮板输送机,补齐支护后方可移设。

 第三节

 巷道超前支护管理 第五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必须进行超前支护,提高巷道超前压力影响范围的支护强度,超前支护距离任何情况下均不小于 20m。

 超前支护推广使用超前支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对超前支架的操作及安全注意事项明确规定。

 超前支护采用单体液压支柱维护时,柱距、排距允许偏差不大于 100mm,超前支护形式、标准、范围和相关要求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五十五条

 采空侧巷道变形严重影响行人和通风需挑顶、扩帮或起底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方式、支护形式等,生产过程中要提前采取措施,加强对变形巷道的整修,损坏和失效的支护必须及时更换和处理,保证巷道满足行人和通风安全需求。矿压显现明显的动压巷道,推广采用切顶卸压措施提前对顶板进行卸压。

 第五十六条

 采空侧动压巷道超前支护要求如下:

 (一)沿底板掘进厚煤层采空侧动压巷道掘进期间应采

  用高预应力锚网支护技术提高巷道支护强度,其中:阳泉区、晋中区应采用 1×19 丝锚索全长补强支护;其它区域根据矿压显现、围岩状况科学合理确定补强支护,推广采用直径21.6mm 锚索补强支护。

 阳泉区、晋中区沿底板掘进厚煤层采空侧动压巷道已有巷道未执行上述规定的,应依据巷道支护状况,回采前采用1×19 丝锚索全长补强支护。具体支护形式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二)中厚煤层和沿顶板掘进厚煤层采空侧动压巷道掘进期间应采用高预应力锚网支护技术提高巷道支护强度,其中:阳泉区、晋中区应采用直径 21.6mm 锚索全长补强支护,其它区域依据顶板岩性和矿压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补强支护。

 阳泉区、晋中区中厚煤层和沿顶板掘进厚煤层采空侧动压巷道已有巷道未执行上述支护规定的,应依据巷道支护状况,回采前采用直径 21.6mm 锚索全长补强支护。具体支护形式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三)采煤工作面采空侧动压巷道超前支护的距离应根据巷道的围岩结构、顶板岩性、超前压力的实测数据确定,其中:全长补强支护后超前支护距离不得少于 50m,未全长补强支护的超前支护距离不得少于 100m。

 (四)推广使用缸径 110mm 悬浮式单体液压支柱,支设钢梁维护,并且采用专用配套柱鞋。

 第五十七条

 厚煤层沿顶板掘进实体煤巷道、全锚索支

  护的单一煤层实体煤巷道,当顶板完整、压力不大时,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可以适当简化,对简化后的支护形式要在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五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因巷道超高采用罗架木构顶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要明确蹬高作业人员防坠措施。罗架木必须构严背实,并要构满顶板,保证棚梁受力均衡。罗架木之间要有构木,构木必须相互咬接,单体液压支柱必须支在罗架木叠加处,防止出现倒棚或顶板冒落。

 回采工作面两巷超高段(或高冒区)推广使用“锚索连接器”吊设罗架木维护顶板,罗架木搭接交叉点位于槽钢正上方。“锚索连接器”的材料和配件必须使用矿正规制作和购买的配套连接装置,矿制作的配套连接装置必须在井上进行拉力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所有槽钢型号必须根据其上构顶的罗架木厚度在作业规程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提出和规定,必须采用 14# 及以上,“锚索连接器”的使用方法、各项指标测试、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五十九条

 人员进入高冒区构顶作业前必须有专职通风员检查瓦斯情况;人员在两巷超高段(或高冒区)进行构顶或其他相关作业过程中,蹬高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随时检测超高段(或高冒区)瓦斯情况,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要采取安设风障等方式防止瓦斯超限,瓦斯超限严禁进行构顶作业。

  第六十条

 加强对回采工作面顺槽巷道的维护管理,专人负责监测顺槽巷道锚杆、锚索及棚梁的支护状况,发现支护失效或巷道变形严重,要及时采取补强措施、处理更换或扩巷整修。

 第四节

 单体液压支柱管理 第六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确保单体液压支柱完好。所有单体液压支柱必须按入井时间进行编号管理,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 8 个月的单体液压支柱和金属顶梁,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十二条

 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柱径 ф110mm 的不得小于 140KN(15MPa);柱径ф100mm 的不得小于 90KN(12MPa)。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严禁在空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者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

 第六十三条

 单体液压支柱严禁在浮煤、浮矸上支设,迎山角控制在 3~5°范围内,与钢性物体直接接触,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严禁单体液压支柱固定绞车或在支架下

  代替棚梁吊挂维护顶板使用。

 所有单体液压支柱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倒措施。采用防倒绳的,要固定在单体液压支柱上部 1/3 以上,防倒绳悬垂度不大于 3cm/m,两端头单体液压支柱要与顶(帮)、梁固定;采用防倒链的,要固定在单体液压支柱顶盖上,与顶(帮)网、梁固定;采用铁丝捆绑柱头防倒的,将 12# 铁丝双股对折,将柱头与顶(帮)网、梁固定,扭结不少于 3 扣,严禁用铁丝直接捆绑单体液压支柱活柱缸体。

 顺槽高度大于 3.0m、巷道超高采用罗架木构顶区段、巷道顶板离层出现网包以及使用 3.5m 及以上单体液压支柱,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防倒。

 第六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巷道底软时,单体液压支柱必须穿鞋支设,确保钻底量不超过 100mm。

 第六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端头支护的单体液压支柱严格按循环进度均匀支设,应支设在实底上,迎山有力,成行成排,支柱密度不少于 3 根/m2 。密柱排每米不少于 3 根柱。帽柱支护的,必须采用专用柱帽,长度不得超过 0.5m,木柱帽厚度不小于 90mm,严禁用回收托板或旧道木代替。并且垂直工作面煤壁布置。严禁 2 根单体液压支柱共用一个柱帽或柱鞋。支设单体液压支柱时,要尽量支在锚杆、锚索托板下方或最近点。棚式支护的,棚梁接顶不实处必须构严背实,严禁出现空头梁。所用棚梁的强度必须符合《阳煤集团支护材料用品质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章

 退锚放顶

  第六十六条

 顺槽为双锚支护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配备和使用退锚机具对锚杆、锚索进行卸压,退锚率要达到 85%以上。确保两个端头落山采空侧巷道顶板及时垮落。退锚后,工作面落山切顶线以里巷道悬顶距离超过 2m 的,要采取剪顶网并支设戗棚(柱)加强支护等措施。因顶板压力大、顶板破碎、巷道超高、锚索外露段损坏、外露长度不足等原因退锚困难时,矿生产技术部门应制定具体措施,防止瓦斯、顶板事故的发生,推广采用二氧化碳炮或水力切顶卸压等措施强制放顶。

 第六十七条

 每一采煤工作面必须配备三台以上经集团公司认可的安全高效退锚机(进、回风巷各一台,一台备用),并要作好检修维护工作,确保退锚器的正常使用。损坏的退锚机必须及时更换。对锚杆的卸压可采用套管扳手或风动扳手,进风巷还可使用螺母破切器对锚杆进行卸压,回风巷严禁使用螺母破切器。

 第六十八条

 各矿(公司)应对退锚操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退锚操作人员应熟悉退锚器结构,掌握操作要领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六十九条

 退锚必须在进回风顺槽密柱以外放顶步距内进行,退锚及回柱放顶前,必须先在原密柱以外支一排临时密柱,并在所退锚索(锚杆)的托梁、钢带或顶板下支设单体帽柱维护,临时密柱必须留有两个 0.5m 以上的安全出口。顺槽采用单体支护的严禁超前支架切顶线 1m 提前退锚;顺槽使用端头支架和超前支架需超前退锚的,要根据现

  场顶板条件,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第七十条

 退锚过程中,严禁单人操作,附近不得同时进行其它作业,并保证退路畅通。退锚预紧过程中,锚索下方严禁有人。预紧完毕,所有人员(包括操作人员)必须撤至所退锚索 2m 以外,落山侧不得有人,然后方可加压退锚。退锚器应用小链与顶网或钢带等连接,以防退锚器掉下损坏或伤人。回风侧锚索退锚、锚杆卸载时,必须经专职瓦检工检查瓦斯浓度在规定界限以内时,方可进行。

 第七十一条

 进、回风落山密柱至液压支架切顶线段(综放工作面至支架尾梁处),靠工作面侧必须支设挡矸密柱,按切顶密柱管理,以提高支护强度和切顶效果,减少流矸对该区域作业人员的人身威胁。

 第七十二条

 回柱放顶前,必须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放顶区内支柱等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七十三条

 回柱放顶要坚持先支后回的原则,由里向外,由难到易逐根卸压回撤,确保退路畅通,严禁一次大面积回柱放顶。严禁任何人员进入密柱以里空顶区作业。

 第七十四条

 进、回风顺槽落山放顶与工作面放顶线放齐(沿空留巷除外)。回风顺槽随采随放,进风顺槽集中放顶时,两排密柱交错外移,外移步距不大于 1.5m。其中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放顶与液压支架尾梁平齐(采空侧巷道压力

  大时,可滞后一个步距,但不得超过 1 米),进风顺槽可根据作业规程规定适当滞后,但深度不得超过 5m,具体在作业规程明确规定。

 第七十五条

 进、回风顺槽端头及煤壁外 50m 范围内锚索应加装防护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任何人员不得在锚杆、锚索正下方站立,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第七十六条

 高突矿井工作面初采前要强制放顶,提前对切巷内具备退锚条件的顶锚索进行退锚卸压,做到应退尽退,具体操作要在相关措施明确。

 第七十七条

 放顶煤工作面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

 第六章

 机电设备安全管理 第七十八条

 工作面供电设计、设备选型配套合理,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十九条

 液压支架、采煤机、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乳化液泵站等电气设备完好,闭锁装置灵敏可靠,通信系统畅通可靠,各类保护齐全有效,喷雾灭尘装置齐全,消防设施按规定配备,行人过桥、机头防护栏、机尾盖板等安全防护设施可靠,安装位置合理,操作或使用方便有效。

 第八十条

 各类油脂要严格按性能和说明书要求使用,必须在无积水、无淋水、无杂物,环境整洁的地点存放,防

  止外物混入,影响油脂质量。不合格、不适用的油脂严禁使用。

 第八十一条

 辅助运输设备完好,制动可靠,安设符合专业管理要求,声光信号齐全。轨道铺设符合要求,钢丝绳及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第八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乳化液泵站至少应保持“两泵一箱”,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乳化液泵站设专人检修,确保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达标。

 (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箱应当设自动给液装置。液压系统无漏、窜液,部件无缺损,管路无挤压。

 (三)泵站工作压力要达到额定压力值,综采工作面乳化液泵压力不小于 30MPa,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乳化液泵压力不小于 18MPa。乳化液(浓缩液)浓度符合产品技术标准和《阳煤集团润滑油、脂和液压支架用液检测及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泵站司机必须携带糖量折光仪,每班检查乳化液浓度不少于2次,并作好相关记录。

 (四)液压支架采用电液阀控制时,净化水装置运行正常,水质、水量满足要求。高压反冲洗过滤站、支架反冲洗等过滤装置定期进行清洗,确保液压系统运行正常。

 (五)各种液压设备及辅件合格、齐全、完好,控制阀有效,耐压等级符合要求,普通液压支架操作阀手把有限位

  装置,防止误操作。

 第八十三条

 采煤机具备遥控控制功能,截齿符合规定。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且保证每班运行正常。瓦斯浓度达到报警值,采煤机司机要立即停止割煤,待瓦斯浓度降低后方可继续割煤。

 第八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采高超过 4.5m 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每架液压支架前立柱前必须加设钢筋防护网;割煤期间,严禁人员在电缆槽和前立柱间的人行道行走,操作人员要站在防护网内进行操作。

 第八十五条

 综采工作面倾角大于 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配备防倒、防滑机构;倾角大于 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在采煤机机道与人行作业空间之间,液压支架上应有防护装置。

 第八十六条

 所有刮板输送机必须配备可靠的紧链装置,班班检查。使用液压马达紧链装置前,必须详细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液压锁安全可靠,严禁带病作业。刮板输送机断链时,原则必须在机头(尾)处接链位置接链。处理断链过程中严禁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断单股链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将断头运行至机头接链位置,用卡链器固定,然后用紧链装置紧链,紧到合适位置后必须及时闭锁紧链装置,方可接链。

 (二)断双股上链时,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1.断头距机头(尾)较远或两断头距离较远时,先将上链

  在机头(尾)处解开,采用液压千斤或其它可靠的机械牵引方式将上链牵引至断链位置,将断头对接,然后在机头处用卡链器固定,用紧链装置接链。

 2.断头距机头(尾)较近或两断头距离较近时,可在断头间加合适长度的短环,再运行至机头,在机头处紧链。

 3.断双股底链时,先将上链解开,用液压千斤等可靠方法将底链牵引对接。非封底溜槽的可将溜槽吊起,用木料支垫可靠后,方可对接底链;封底溜槽的,先将底链的两个断头牵引到就近的同一个观察口处,在观察口处将底链接好,然后按接上链的方式操作。

 第八十七条

 使用液压千斤等设备牵引作业时,必须使用正规的联接和牵引装置,其两端必须固定可靠,牵引区内严禁有人。

 第八十八条

 桥式转载机桥架连接螺栓必须达到规定强度,螺栓长度符合要求,确保连接牢固可靠。

 第八十九条

 推移桥式转载机过程中,严禁在推移范围内进行无关的作业。桥式转载机移到位后,桥架下方必须支垫稳固。推广使用液压千斤支垫。桥式转载机运行期间,严禁人员进入桥架下方。检修期间需进入桥架下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支垫措施。

 第九十条

 设备检修安装、起吊大型部件等,前后 10m范围内保证顶板完整、支护可靠。工作面更换大型设备部件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支设贴帮柱临时支护,防止片帮、冒顶,作业时有专人观察顶板及煤帮情况。

  第九十一条

 安设煤溜机头、采煤机、皮带机头等大件设备时,起吊处顶板必须补打专用起吊锚索或架设专用起吊棚梁,连接装置必须经测试安全可靠,符合标准;起吊其他设备或材料时,起吊部件重量不得超过锚杆、锚索锚固力的70%,必须进行锚杆、锚索锚固力测试,否则要支设专用起吊棚或补打专用起吊锚索。选择其它起吊点必须安全可靠,有足够的承载力。起吊点与提升工具、物料必须采用专用联接环联接,并要在专用联接环上戴双螺帽。

 起吊前,要详细检查起吊设备,保证起吊设备完好,连接部位牢固,重物不得超过起吊设备的额定载荷。多点同时起吊时,选点要合理,确保受力均衡,挂钩严禁侧向受力,保证起吊平稳。起吊过程中,要远距离操作,操作人员应选择在安全地点并看好退路,严禁处在物体可能倾倒的位置,无关人员要撤到 5m 以外。起吊平稳到位后,必须及时用方木支垫稳固后方可接近重物,特殊情况确需悬空状态进行对接的,操作人员必须在安全区域进行操作。

 第九十二条

 采煤机更换滚筒时,必须提前做好壁龛,壁龛的规格和支护形式要在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九十三条

 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制定防止伤人和顶坏设备的安全措施,否则严禁采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严禁任何物料从采煤机下方通过,严禁利用刮板输送机直接转载物料。

 第九十四条

 推移工作溜机头(尾)时,要停止刮板输送机、转载机运行。落山侧严禁有人,其余人员撤至端头 5m

  外。正常情况下直接用支架的顶溜千斤将刮板输送机机头(尾)推移到位,综放工作面可在两溜之间增设千斤将后溜机头、尾拉移到位。如果用顶溜千斤推移机头(尾)较困难时,可用顺槽回柱机作辅助动力,同支架的顶溜千斤配合,将机头(尾)刮板输送机推移到位。如不具备使用回柱机的条件时,可用单体柱配合顶溜千斤将刮板输送机机头(尾)推移到位。使用单体柱推移机头(尾)时,必须有防止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应远方操作,将全部人员撤到5m 以外的安全地点,要有稳固、结实、可靠的支点,禁止钢对钢直接接触。

 第九十五条

 轻型刮板输送机机头、尾必须采取支打压柱等措施进行固定。重型刮板输送机单机运行时,机尾须增设压柱,位置合理,安全有效,严禁用单体液压支柱做压柱。

 第九十六条

 破碎机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入口前须安装急停闭锁装置,保证灵敏可靠。采用拉线急停闭锁装置的,拉线必须以适当高度延伸至转载机机尾处,且吊挂规范合理,人员伸手可及。

 第九十七条

 加强机电设备检修管理,检修期间严禁带电作业,必须闭锁开关、停电挂牌。严禁蹬踩皮带辊增加皮带摩擦力,不得在皮带运行过程中处理跑偏。

 第九十八条

 拉移设备列车前,必须详细检查轨道、绞车、连接装置等是否完好,确保安全可靠,轨道式设备列车移动前,被...

推荐访问:工作面 采煤 管理规定
上一篇:“同心圆”党建品牌农商银行
下一篇:阳西县智能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文件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