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持商业物业经营税务筹划方案
来源:一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20-08-14 点击:
自持物业经营税务筹划方案
房 地产 企 业税 负 的高 低 最终取决于企业所选择的 开 发模 式 和经 营 行
为 ,一 旦 选择 了 具体 的 开发模式和经济行为,其 总 体税 负 水平 也 就相 对 确定
了 。因 此 ,公 司 树立 事 前筹划的思想,在确定具 体 的开 发 模式 和 经济 行 为之
前 ,就 应 针对 开 发模 式 和经济行为制定不同的方 案 ,并 通 过对 各 方案 纳 税水
平 的比 较 ,选 择 并最 终 确定最佳开发模式和经营 方 案。
下 面就 以 公司 所 开发
部 分商 业 即以 超 市为 例 ,分为销售和自持两种情 形 进行 涉 税分 析 :
超 市基 本 经济 数 据:
表 一:
价 值情 况
名 称
底 商
二 楼
小 计
面 积
800
1600
2400
销 售均价
12000
5000
7334
售 价(万元)
960
800
1760
表 二:
收 取租 金 情况
名称
一层
第
1
年
30
第
2
年
30
第
3
年
30
第
4
年
40
第
5
年
42
第
6
年
45
第
7
年
50
第
8
年
55
第
9
年
60
第
10
年
65
合计
/
800
平 米
二层
1600
平 米
15
18
20
25
27
30
33
36
40
45
/
小计
0
47.52 67.2 86.4 92.16 100.8
111.4 121.9 134.4 148.8 910.0
表 三:
造 价情 况
名称
底商
二楼
小计
面积
800
1600
2400
单方造价(元)
4000
3200
7200
总造价(万元)
320
512
832
其 中:
开 发成 本 为
695
万 元 、销售费用为
41
万 元、管理费用
41
万 元 、 财 务费 用
55
万 元
表 四:
税 种
序 号
税
种
纳 税 对 象
计
税
依
据
税
率
纳 税 时 间
1
营 业税及附加
提 供应税劳务
营 业额
5 . 6%
取 得营业收入的当月
2
3
4
土 地使用税
房 产税
企 业所得税
城 镇土地
房 产
生 产经营所得、其
他 所得
实 际占用的土
地 面积
房 产租金收入
应 纳税所得额
6
元 / m 2
12%
25%
实 际占用土地的次月起
房 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
按 年计征,分月预缴
一 、超 市 实现 销 售, 其 税负分析:
1 、 营业 税 金及 附 加= 1760x5.6%=98.56
万 元
2 、 土地 增 值税
可 扣除 的 成 本 = 695x1.25+55+98.56=849.81
万 元
增 值 额 = 1760-849.81=910.19
万 元
增 值 率 = 910.19/849.81=107.11% 适 用税 率 为
50%
土 地增 值 税税 率 表
级 次
1
2
3
4
增 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比例
50 % (含)以下
50 % 以上 ~ 100 % (含)
100 % 以上 ~ 200 % (含)
200 % 以上
税 率
30 %
40 %
50 %
60 %
速 算扣除率
0
5 %
15 %
35 %
因 此应 缴 土增 税 = 910.19x50%-849.81x15%=455.10-127.47=327.63
万 元
3 、 所得 税
利 润 = 1760-832-98.56-327.63=501.81
万 元
应 缴企 业 所得 税 = 501.81*25%=125.45
万 元
因 此超 市 实现 销 售, 其 总计缴 税 = 98.56+327.63+125.45=551.64
万 元
其 总体 税 负为 销 售收 入 的
31.34% , 为净利润的
146.57%
二 、超 市 为自 持 有环 节 ,其纳税情况为:
1 、 房产 税
《 房产 税 暂行 条 例》
第 三条 房产税 依 照房 产 原值一次减除10%至 3 0% 后 的余 值 计算
缴 纳。
具 体减 除 幅度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 政府 规 定。
没 有房 产 原值
作 为依 据 的, 由 房产 所 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 产 核定 。
房产 出 租的 , 以房
产 租金 收 入为 房 产税 的 计税依据。
第 四条 :
房产 税 的税 率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 的 ,税 率 为 1 .2 % ; 依
照 房产 租 金收 入 计算 缴 纳的,税率为
12 %。
按 照本 例 ,其 第 一年 应 缴房产税为 :
(695+55)
x(1-30%)x1.2%=6.3
万 元
其 第二 年 到第 十 年应 缴 房产税为 :
910*12%=109.2
万元
因 此第 一 年至 十 年
共计 缴 纳房 产 税 = 6.3+109.2=115.5
万元
2 、 营业 税 及附 加
营 业税 及 附加
=910*5.6%=50.96
万 元
3 、 土地 使 用税 为 = 2400/3*6/10000*10=4.8
万 元
4 、 企业 所 得税
房 屋安
20
年 进行 折 旧, 其 他经营费用按资金的
30% 予 以计算
第 一个 十 年利 润 为
=910-115.5-50.96-4.8-750/20*10-910*30%=90.74
元
因 此第 一 个十 年 企业 所 得 税 = 90.74*25%=22.69
万 元
十 年共 计 纳 税 = 115.5+50.96+4.8+22.69=193.95
万 元
因 此其 税 负为 收 入的
21.31% 。
三 、通 过 商业 运 营公 司 统一运作,其税负为
( 一)
、 假设 第 一个 十 年商业运营公司每年以租 金 的
50% 支 付 给开 发 商,
然 后由 商 业运 营 公司 以 承保的方式收取超市承保 费 或管 理 费的 方 式获 取 承租
人 的租 金
1 、
开 发商 应 承担 的 税金 为
营 业税 及 房产 税 为原 税 金的一半即
83.23
万元
土 地使 用 税仍 为
4.8
万 元
企 业利 润 为 = 455-83.23-4.8-375=-8.03
万 元
企 业所 得 税为
0 ;
因 此开 发 商共 缴 纳税 金 为
88.03
万 元
2 、
商 运公 司 应承 担 的税 金 为
营 业税 金 为 = 910*5.6%=50.96
万元
利 润 为 = 910-455-50.96-910*30%=131.04
万元
企 业所 得 税 为 = 131.04*25%=32.76
万 元
因 此商 运 公司 共 缴税 为
83.76
万 元
3 、 开发 商 和商 运 公司 共 计缴税为
171.75
万 元 , 因此 比 开发商直接
经 营少 缴 税
22.2
万 元。
该 方式 是 将房 屋 承租 人 作为经营人,将房屋出租 行 为变 自 营承
包 出去 , 收取 承 包收 入 或管理费,那么原有的房 产 就可 以 按从 价 计
征 方法 征 收房 产 税, 这 样就可以避免较高的房屋 租 金和 较 高的 房 产 税 ,从 而 减轻 公 司的 纳 税负担。
( 二)
、 假设 开 发商 免 费提供给商运公司统一招 租 ,开 发 商仅 仅 享 受 物业 增 值及 资 本运 作 ,则:
1 、 开发 商 涉税 分 析
房 产税 为 ( 695+55)
x(1-30%)x1.2%*10=63
万 元
土 地使 用 税为
4.8
万 元
开 发商 共 计缴 税
67.8
万 元
2 、
商 运公 司
营 业税 为
50.96
万 元
利 润为
910-50.96-910*30%=586.04
万 元
企 业所 得 税为
586.04*25%=146.51
万 元
商 运公 司 共计 缴 税
197.47
万元
3 、
开 发商 和 商运 公 司共 缴 纳为
265.27
万元 , 比开 发 商自营招租多
缴 税
71.32
万元 ;
综 合上 述 分析 可 见, 由 商运公司统一对外进行招 租 ,其 中 合理 向 开发 商
支 付一 部 分租 金 的经 营 方式比较科学,在持有经 营 性物 业 的期 间 ,需 要 缴纳
的 主要 税 种是 房 产税 和 企业所得税,因此,合理 降 低房 产 税和 企 业所 得 税税
负 ,是 纳 税筹 划 的重 点 ;如万达、龙湖等商运公 司 的运 作 。
四 、最 终 企业 如 果要 将 商业转让出去,通过具体 的 商运 公 司来 运 作, 可 以通
过 企业 分 离的 方 式把 商 业分离出去,最后通过股 权 的增 值 来获 取 经济 利 益,
从 而也 可 以规 避 公司 大 量的土增税和企业所得税 。
如自 持 有自 经 营, 即 百货 公 司、 酒 店等 公 司的 运 作。
因 为商 业 地产 并 不像 住 宅一样在交付时价值就成 型 了, 它 的价 值 主要 体
现 在运 营 过程 中 的不 断 保值增值,通过资本运营 来 解决 一 定的 现 金流 量 ,因
此 前期 的 战略 规 划对 后 期的持续良性经营至关重 要 ;市 场 上也 不 乏因 前 期规
划 不到 位 导致 后 期步 履 维艰的事例。
支 持 性 文 件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 条 例(国务院令第
540
号 ,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 条 例(国 发 [1986]90
号 , 自
1986
年
10
月
1
日 起施行)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 例
( 国务院 令 [ 1997] 第
224
号 ,自
1997
年
10
月
1
日 起施行)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 暂 行条例
( 国 务院令[ 1993] 第
138
号 ,自
1994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 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 字 [1995] 第
6
号 ,自
1995
年
1
月
27
日 执 行 )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 发 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 发 [2006]31
号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执行)
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 分 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 发 [ 2000]119
号 ,自
2000
年
6
月
21
日 执行)
9 、 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 干 问题的通 知 (财 税 [2009]59
号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执行)
10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 得 税处理办法
( 国税发 〔 2009 〕 31
号 ,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执行)
11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 地 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 税 [ 2006]21
号 ,自
2006
年
3
月
2
日
起 执行)
1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 发 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 题 的通知(国税 发 [2006]187
号 , 自
2007
年
2
月
1
日 起执行)
部 分 税 法 摘 要 :
土 地 增 值 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 企 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 的 通知》规定:
(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 品 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 、 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
偿 债务 、 换 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非 货币性资产等 , 发 生所有 权 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 其收入按下列
方 法和顺序确认:
1. 按 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 度 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 定 ;
2. 由 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 、 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 值 确定。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 部 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 租 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
发 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 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 相 应的成本和费用。
第 三,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 例 》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
着 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 土 地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 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 筑 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
转 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 和 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 务 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 依 照本
条 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 二条
条 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 用 权 、 地 上的建
筑 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 , 是 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 转 让房地产的行为 。
不 包括以 继 承 、 赠与方
式 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 五条
条 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 让 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 益 。
房 地产开发公司依照法律规定 , 分 设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 企 业 , 对 派生方 、 新 设方承 受 原企业房地产
的 ,虽然发生了产权转移行为, 但 是并没有取得转让收入,因此 不 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 业 所 得 税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 业 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规 定:
( 一)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先出 租 再出售的,凡将开发产品转作固 定 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
的 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 出 售时再按销售固定资产 确 认收入的实现 ; 凡 未 将开发 产 品转作固定
资 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 应 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 时 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 实 现。
( 二)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 固 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 福 利、奖励、对外投资、分
配 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 换 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 货 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 , 于开
发 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 或 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 收 入 ( 或利润 )
的 实现 。
确 认收 入 ( 或利润)
的 方法和顺序为:
① 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 份 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
②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 开 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③ 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
开 发 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 得 低于
15%, 具 体 比例由主管税务机
关 确定。
( 三)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 固 定资产的,可按税收规定扣除折 旧 费用;未转作固定资产的,
不 得扣除折旧费用。
从 以上税法规定可以看出,视同 销 售的行为有两种情形:
( 一)行为发生时即可取得全部 利 益,包括:
将 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 工 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 股 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
换 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 货 币性资产等行为 。
这 类 行 为的特点与实际销售行为是一致的 , 都 可以
在 很短的时间内取得全部经济利 益 ,而且,经济利益的大小是确 定 可以实现的。
( 二)行为发生后长期取得利益 , 包括:
将 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 对 外投资。这类行为与实际销售行 为 存在着不同的特点:一是
行 为发生时不能全部取得经济利 益 ; 二 是产权一般不发生转 移 ; 三 是持有开发产品阶段的 收 益具有不确
定 性。这种与实际销售行为有明 显 不同特性的特征,为公司进行 合 理的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
( 国 税发 〔 2009 〕 31
号 ) 规 定:《 房 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 理 办法》:开发产品转固定
资 产不再视同销售
第 二十四条
企 业 开发产品转为 自 用 的 , 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 过
12
个 月 又销售的 ,不 得 在税
前 扣除折旧费用。
将 开 发 产 品 转 作 固 定 资 产 或 用 于 对 外 投 资 可 采 取 的 税 务 筹 划 方 案 :
以 企 业 分 立 方 式 剥 离 资 产
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 分 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的规定
企 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 或 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 以 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
下 简称分立企业 ), 为 其股东换 取 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 。
企 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 所 得税
处 理:
( 一)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 价 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 部 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
财 产转让所得 , 依 法缴纳所得税 。
分 立 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 , 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 价 值确
定 成本。
( 二)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 业 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 企 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
付 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 值 (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 )
20 %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 企业分
立 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 进 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 被 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 的 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
2. 被 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 的 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 承 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
法 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 资 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 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 续 弥
补 。
3. 分 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 部 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 企 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
确 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 进 行调整。
( 财 税 [ 2009]59
号 ):财政部和 国 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企 业 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若 干问题的通知》
适 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 的 条件为:
( 1 )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 持 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 立 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
来 的实质经营活动。
( 2 )
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 分 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 低 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 5%。
同 时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可按 以 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 1 )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 资 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 企 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 2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 产 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 继 ;
( 3 )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 补 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 部 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
企 业继续弥补;
( 4 )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 立 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 )
,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
的 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 “ 旧股”),“新股”的计税基 础 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 确 定。
如 不需放弃“旧股” , 则 其 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 下 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 :
直 接 将“新股”的
计 税基础确定为零 ;或 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 资 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 例 先调减原持有
的 “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 减 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 ” 上。
( 5 )
非 股权支付额仍应在交易当 期 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 失 , 并 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 础 。
上 述对免税分立重组的税务处理 规 定 同 《 关于企业合并分 立 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 税 发
[2000]119
号 )(以下简称
119
号 文)大致相同,区别在于根据
119
号 ,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 全
部 资产和负债的成本,以被分立 企 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 , 而
59
号 文则规定,分立企业接受 被 分 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 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 确 定。
房 产 税 :
房 产税的计算分从价计征和从租 计 征两种 , 从 租计征税负重 , 从价计征税负轻 。
具体规定如下:
《 房产税暂行条例 》 第 三 条
房 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 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
具 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 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 原 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 税 务机
关 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 的 ,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 计 税依据。
第 四条
房 产税的税率,依照房 产 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 %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
纳 的,税率为
12 % 。
《 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四条
房 产 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 一)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 全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 ( 1-30 % )×1.2 % ;
( 二 )
以 租 金 收 入 为 计 税 依 据 的 , 全 年 应 纳 税 额 =
全 年 的 租 金 收 入 × 12 % 。
合同管 理 制度
1
2
3
4
范围
本标准 规 定了 龙 腾公司合同管 理 工作 的 管理机 构 、职责、 合 同的授权 委 托、 洽 谈、承办、会 签 、订 阅 、履行 和 变更、终 止 及争议处 理 和合同管 理 的处 罚 、奖励;
本标准 适 用于 龙 腾公司项目建 设 期间 的 各类合 同 管理工作 , 厂内各类 合 同的 管 理,厂内所属 各 具法 人 资格的 部 门,参照 本 标准执行 。
规范性 引 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同法》
《龙腾 公 司合 同 管理办法》
定义、 符 号、 缩
略 语
无
职责
4.1
总 经理:
龙 腾公司经 营 管理的法 定 代表 人 。负责对厂内 各 类合 同 管理工 作 实行统一 领 导。以法 人 代表 名 义或授权委托 他 人签 订 各类合法合同 , 并对 电 厂负责 。
4.2
工 程部:
是 发电厂建 设 施工安装 等 工程 合 同签订管理部 门 ;负 责 签订管 理 基建、安 装 、人工技 术 的工 程 合同。
4.3
经 营部:
是 合同签订 管 理部门, 负 责管 理 设备、材料、 物 资的 订 购合同 。
4.5
合 同管理 部 门履行以 下 职责:
4.5.1 建 立 健全 合 同管理 办 法并逐步 完 善规 范 ;
4.5.2 参 与 合同 的 洽谈、 起 草、审查 、 签约 、 变更、解除以 及 合同 的 签证、 公 证、调解 、 诉讼等活 动 ,全 程 跟踪和检查合 同 的履 行 质量;
4.5.3 审 查 、登 记 合同对 方 单位代表 资 格及 单 位资质,包括 营 业执 照 、经营 范 围、技术 装 备、信誉 、 越区 域 经营许可等证 件 及履 约 能力(必要时 要 求对 方 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 管 法人 代 表授权 委 托书、合 同 专用 章 ,并按编号归 口 使用 ;
4.5.5 建 立 合同 管 理台帐 , 对合同文 本 资料 进 行编号统计管 理 ;
4.5.6 组 织 对法 规 、制度 的 学习和贯 彻 执行 , 定期向有关领 导 和部 门 报告工 作 ;
4.5.7 在 总 经理 领 导下, 做 好合同管 理 的其 他 工作,
4.6
工 程技术 部 :专职合 同 管理员及 材 料、 燃 料供应部兼职 合 同管 理 员履行 以 下职责:
4.6.1 在 主 任领 导 下,做 好 本部门负 责 的各 项 合同的管理工 作 ,负 责 保管“ 法 人授权委 托 书”;
4.6.2 签 订 合同 时 ,检查 对 方的有关 证 件, 对 合同文本内容 依 照法 规 进行检 查 ,检查合 同 标的数量 、 金额 、 日期、地点、 质 量要 求 、安全责任、 违 约责 任 是否明 确 ,并提出 补 充及修改 意 见。
重 大问题应及时 向 有关 领导报 告 ,提 出 解决方案;
4.6.3 对 专 业对 口 的合同 统 一编号、 登 记、 建 立台帐,分类 整 理归 档 。对合 同 承办部门 提 供相关法 规 咨询 和 日常协作服务 工 作;
4.6.4 工 程 技术 部 专职合 同 管理员负 责 收集 整 理各类合同, 建 立合 同 统计台 帐 ,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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