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事项目录

来源:税务师 发布时间:2020-11-05 点击:

 开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事项目录 填报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员:曾德江

  联系电话:

 共 348 项:其中行政审批(行政许可)80 项;行政处罚 210 项;行政征收 1 项;行政强制 11 项;行政确认 7 项;行政裁决 0 项;行政给付 3 项;行政检查 15 项,行政奖励 16 项,其他行政权力 5 项。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备注

 1 A-003860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2 A-003802 医疗机构执业审批(新办)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3 A-005307 医疗机构执业审批(校验)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4 A-005303 医疗机构执业审批(变更)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5 A-00531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6 A-005311 医疗机构执业审批(注销)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7 A-006950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8 A-006947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审批(新办)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9 A-006949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审批(校验)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10 A-006948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审批(变更)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11 A-006953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12 A-006952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审批(注销)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13 A-004975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14 A-004978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15 A-006999 中医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16 A-006973 中医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17 A-005284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注销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18 A-005282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19 A-005278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20 A-003779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21 A-005274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22 A-005310 医师新办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23 A-005318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24 A-005326 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25 A-005321 医师执业注销注册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26 A-006975 中医类别医师新办职业注册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27 A-006976 中医类别医师变更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28 A-006978 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29 A-006977 中医类别医师执业注销注册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30 A-003864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31 A-005273 乡村医师执业变更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32 A-005279 乡村医师执业证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33 A-005277 乡村医师执业注销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34 A-006969 中医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35 A-006970 中医乡村医生执业变更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36 A-006972 中医乡村医生执业证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37 A-006971 中医乡村医生执业注销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38 A-003078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首次申报认定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39 A-005292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40 A-006954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中医药人员)资格首次申报认定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41 A-007000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中医药人员)资格证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42 A-004967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首次申报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43 A-005268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44 A-00527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45 A-005280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46 A-005276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注销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47 A-00696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中医医疗机构)首次申报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48 A-00696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中医医疗机构)许可校验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49 A-006960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中医医疗机构)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50 A-006959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中医医疗机构)许可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51 A-006998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中医医疗机构)许可注销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52 A-005330 护士新办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53 A-005337 护士变更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54 A-005333 护士延续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55 A-005343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56 A-005341 护士执业注销注册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57 A-006980 中医医疗机构护士新办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58 A-006982 中医医疗机构护士变更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59 A-006981 中医医疗机构护士延续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60 A-006984 中医医疗机构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61 A-006983 中医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销注册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62 A-00383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63 A-00530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64 A-00530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复验(两年)/延续(四年)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65 A-00530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66 A-005309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67 A-002387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办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68 A-005334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69 A-005342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变更单位名称、负责人、单位地址名称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70 A-005339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更换放射诊疗设备审批(限不需要改建原工作场所)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71 A-005347 增加项目(设备)、搬迁、更换放射诊疗设备(改建原工作场所)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72 A-005350 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73 A-005344 放射诊疗设备、放射诊疗项目、放射诊疗许可证注销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74 A-006989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中医医疗机构)许可新办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75 A-006990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中医医疗机构)许可效验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76 A-006993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负责人、单位地址名称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77 A-006992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中医医疗机构)更换放射诊疗设备审批(限不需要改建原工作场所)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78 A-006996 中医医疗机构增加项目(设备)、搬迁、更换放射诊疗设备(改建原工作场所)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79 A-006997 放射诊疗许可证(中医医疗机构)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80 A-006991 放射诊疗设备、放射诊疗项目、放射诊疗许可证(中医医疗机构)注销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股

 1 B-024837 对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2 B-000082 对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3 B-000077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4 B-000073 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5 B-000072 对违反《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6 B-000071 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7 B-000079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8 B-000069 对违反规定利用相关技术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9 B-000085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10 B-000075 对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11 B-000074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12 B-000083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13 B-000086 对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14 B-000078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15 B-000070 对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16 B-019738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对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处罚;对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对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17 B-019432 对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18 B-019513 对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19 B-019591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20 B-019683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21 B-000084 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22 B-01919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规定的中医药教育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23 B-000055 对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对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对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对其他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24 B-000271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学校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25 B-000188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26 B-000281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27 B-000282 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规范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28 B-000171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29 B-000206 对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30 B-000269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31 B-000151 对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32 B-000155 对单采血浆站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33 B-000435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34 B-000436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35 B-000251 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36 B-000275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37 B-000041 对学校未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未提供保健待遇;学校未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未加强卫生防护,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38 B-000174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39 B-000026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及时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的;医疗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40 B-000434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41 B-000136 对医疗、保健机构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42 B-000127 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时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违反规定其他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43 B-000133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44 B-000134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45 B-000132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且在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后拒不校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46 B-000129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47 B-000149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48 B-000143 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49 B-000138 对医师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医师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50 B-000123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放射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51 B-000137 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52 B-000125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53 B-000173 对中外各方未经国家卫计委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54 B-000424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55 B-000273 对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56 B-000305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57 B-000289 对生产者、销售者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孕妇、婴儿家庭实施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58 B-000063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59 B-000240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中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60 B-000250 对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61 B-000311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62 B-000307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63 B-000293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64 B-000204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65 B-000199 对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医疗卫生机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66 B-000061 对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缺失或者未正常运转的;供水设施及其周围环境不清洁、出现有碍水质卫生的浮游生物、植物、污物的;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网直接连接的;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67 B-000228 对拒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68 B-000256 对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对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69 B-000011 对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70 B-000431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71 B-000013 对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72 B-000005 对公共场所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未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73 B-000058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74 B-000195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医疗卫生机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75 B-000266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76 B-000024 对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77 B-000213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78 B-000265 对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79 B-000226 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无菌性医疗用品;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发现感染性疾病传播、暴发、流行时,未按规定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进行处理,减轻危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污水、污物,并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80 B-000419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81 B-000252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82 B-000276 对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83 B-000280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84 B-000046 对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85 B-000294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生产供应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卫生规范涉水产品的;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饮用水污染事态扩大的;隐瞒、缓报、谎报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拒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暂停供水、清洗、消毒等措施的;拒绝、阻挠、干涉卫生监督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86 B-000223 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消毒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托幼、养老机构未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室内空气、餐具、玩具及其他活动场所、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致病微生物实验机构未遵守有关的消毒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消毒处理,防止传染病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殡仪馆、火葬场和停放尸体的场所及运送尸体的车辆未建立经常性的消毒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进行消毒处理;传染病疫源地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消毒;经营洗涤衣物及租售旧衣物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学校、流动人口集中生活的单位和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学生宿舍(公寓)、流动人口生活场所及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实施消毒未使用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消毒产品和消毒方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87 B-000028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88 B-000295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89 B-00030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规定的中医药教育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90 B-000221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医疗机构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医疗机构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医疗机构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的;医疗机构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医疗机构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91 B-000002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罚 92 B-000258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93 B-000299 医疗机构不再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或者胁迫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摘取人体器官的:有《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列举的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94 B-000191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95 B-000022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售、外运的家畜或者植物进行血吸虫病检疫的;未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实施药物治疗,或者未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实施杀灭钉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96 B-000057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其他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97 B-000423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98 B-000263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99 B-000006 对公共场所乙类场所卫生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规范要求的;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卫生设施设备被擅自拆除或挪作他用的;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的或提供的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卫生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100 B-000025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对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101 B-000060 对未制定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卫生管理档案的;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的;未按规定清洗、消毒供水设施的;现制现售水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要求公示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102 B-000207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103 B-000259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104 B-000270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105 B-000166 对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106 B-000214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107 B-000020 对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108 B-000176 对医疗机构未使用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和票据),或将其出卖或出借的;使用其他医疗机构的票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109 B-000420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110 B-000027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111 B-000194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112 B-000249 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放射工作场所未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或未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113 B-000288 对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114 B-000043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对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对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115 B-000243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放射事件)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116 B-000253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117 B-000042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托幼机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托幼机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托幼机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托幼机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118 B-000291 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学术团体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的处罚;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不抵制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做的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和在机构内张贴母乳代用品产品的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展示、推销和代售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119 B-000142 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120 B-000014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121 B-000003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计执法大队

 122 B-000217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不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医疗卫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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