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区牲畜口蹄疫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来源:税务师 发布时间:2020-08-31 点击:

  防城区牲畜口蹄疫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为了保证牲畜口蹄疫疫情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养殖生产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的报告、确认和分级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牲畜口蹄疫疫情或疑似牲畜口蹄疫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畜牧兽医站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在6小时内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采集病料,送检确诊。

 (二)疫情确认

 1、临床确认:由区指定的区或乡(镇)2名以上的牲畜五号病临床诊断专家根据下列内容,综合判定确认:

 ①流行病学特点;

 ②临床症状特征;

 ③其他有关情况;

 2、实验室确诊:由自治区牲畜口蹄疫诊断实验室或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按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确诊。

 3、疫情最终确诊公布: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将根据自治区口蹄疫诊断实验室或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的最终确诊结果,确认并依法公布疫情。

 (三)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发生的数量、程度、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牲畜口蹄疫疫情划分为三级:

 1、一级疫情(特别重大的牲畜口蹄疫疫情),指以下几种情况:

 ①在30日内,有3个乡镇或全区有20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牲畜口蹄疫疫情,疫点10个以上的;

 ②一个乡镇在30日内出现疫点10个以上的;

 ③在某一局部区域牲畜口蹄疫畜数在1000头(只)以上的;

 ④在本区内发现牲畜口蹄疫新病毒或从边境外传入牲畜口蹄疫疫情,可能对人畜造成严重危害,并有迅速扩散趋势的;

 ⑤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二级疫情(重大牲畜口蹄疫疫情),指以下几种情况:

 ①一个乡镇30日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行政村发生牲畜口蹄疫疫情的;

 ②一个乡镇30日内出现5——10个疫点的;

 ③在某一局部区域30日内牲畜口蹄疫畜数在300——1000头(只)的;

 ④因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的。

 3、三级疫情(一般牲畜口蹄疫疫情):

 是指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局部零星发生,病畜和疫点数较少的疫情。

 二、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及政府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专家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主管该项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和区政府办副主任担任,指挥部成员有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分管副局长、卫生局副局长、工商局副局长、工贸信局副局长、公安分局副局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等,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3252940、3262702,传真:3252940)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分管畜牧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

 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各乡镇指挥部和办公室成员名单、联系电话等要以文件形式报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备案。

 (二)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病控制的应急处理工作。

 2、建立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处理储备金,从人员、经费、物资运输、通讯上保证动物疫病防治、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正常运转。

 3、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区、乡(镇)两级政府立即动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4、制定政策,采取措施,保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监测等工作的进行,防止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三)有关部门的职责

 1、水产畜牧兽医局

 ①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②论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③对病畜和同群畜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④组织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⑤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⑥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对其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⑦负责临时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站的管理工作;

 ⑧建立疫情测报网,搞好疫情的监测、预报;

 ⑨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织紧急防疫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负责安排紧急疫情处理所需资金的使用计划

 ⑩紧急调集防疫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2、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有关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3、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紧急防疫资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4、交通局:负责协调运输单位做好优先运送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工作,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工作。

 5、公安分局:协助搞好疫区封锁、扑杀病畜等工作,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并负责对牛等大型动物扑杀的枪支弹药贮备。

 6、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加强市场监管,按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关闭疫区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7、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8、工贸信局:负责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畜禽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积极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屠宰场所的防疫工作。

 9、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做好部队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驻地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封锁疫区,协助搞好强制扑杀处理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等工作,并负责对牛等大型动物扑杀的枪支弹药贮备。

 10、商务、司法、农业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关工作。

 11、广播电视局:负责加强宣传媒体管理。对国家已公布的疫情,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疫情反应

 当确认发生牲畜口蹄疫疫情后,按发生的范围、程度分别按下列程序实施应急反应。当疫情涉及两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时,必须启动应急预案。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三级疫情控制工作由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织领导。一般疫情发生后,疫区发生地畜牧兽医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意见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将疫情迅速上报上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扑灭疫情,切断传播途径。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发生二级疫情时,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提出实施应急预案的意见,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本应急预案。

 1、乡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①组织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工作方案,同时将疫情报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和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②迅速掌握疫情态势,确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应急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③根据疫情,及时调集人员、物资、资金,控制和扑灭疫情。

 2、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①协调、指挥和监督疫情处理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区人民政府。

 ②根据疫区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督促区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

 (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级疫情发生后,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统一领导全区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区人民政府的部署,统一指挥、组织实施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乡镇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将控制、扑灭方案及其进度情况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疫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应急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区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设在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区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

 (二)资金保障

 区、乡(镇)人民政府将牲畜口蹄疫紧急防疫资金和物资贮备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妥善安排,确保应急需要。

 (三)技术措施

 1、发生疫情时,迅速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封锁疫点、疫区。在通往疫点、疫区的交通道口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停止疫区易感动物(产品)屠宰加工、交易活动。严禁病畜、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以及可能被污染的物品运出疫点、疫区。

 2、经确诊后要立即扑杀牲畜口蹄疫病畜和同群畜,并按国家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在不具备兽医实验诊断条件的地方,为了不延误疫情控制,经2名或2名以上兽医专业人员临床诊断为牲畜口蹄疫的病畜及同群畜,亦要立即扑杀、处理。

 3、对疫点、疫区内的动物排泄物、污染物和场所实施彻底的防疫消毒。

 4、对易感动物全面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5、对疫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加强检疫、监测。

 6、加强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的疫情监测和预报,密切注视疫情动态。

 (四)人员保障

 1、区设立牲畜口蹄疫防治专家组,负责执行发生疑似牲畜口蹄疫疫情时的现场诊断,提出控制和看来牲畜口蹄疫疫情技术方案。专家组成员的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2、各乡镇要组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具体执行牲畜口蹄疫的控制和扑灭工作。预备队由下列人员组成:

 ①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专家、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②消毒、扑杀处理的辅助人员;

 ③公安、武警人员;

 ④卫生防疫人员;

 ⑤其他人员。

 五、其他事项

 (一)从事动物饲养、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预案的规定。

 (二)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牲畜口蹄疫疫情报告、通报;

  2、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4、封锁;

  5、消毒;

  6、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7、资金储备;

  8、牲畜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附件1

 牲畜口蹄疫疫情报告、通报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牲畜口蹄疫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二、疫情报告形式。各级动物监督机构应按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以最快的形式报告疫情。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牲畜的种类品种、年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牲畜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四、疫情报告程序。发生可疑牲畜口蹄疫疫情时,由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报告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乡镇指挥部必须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区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对怀疑是牲畜口蹄疫的,由区指挥部将情况逐级上报。疫情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区、乡(镇)两级指挥部24小时值班,无论是否有疫情,各乡镇均必须于每日中午11:00时前以书面形式向区指挥部报告情况。凡有疫情发生的地方,疫情报告一律不得明传,必须通过密码电报报送或专人报送。

 五、疫情的公布

 牲畜口蹄疫疫情由国家农业部统一对外公布。

 附件2

 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区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150人):

 1、指挥机构5人:由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统一指挥。

 2、兽医专业人员:水产畜牧兽医局20人,人员组成包括兽医专家、临床诊断技术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化验人员、动物检疫人员等。

 3、封锁、消毒扑杀处理、卫生防疫及其他人员125人:发展和改革局5人、财政局5人、交通局5人、公安分局15人、工商局10人、卫生局10人、工贸信局10人、军队和武警部队50人、招商局5人、司法局5人、广播电视局5人。

 4、运送人员、物资、药品等的车辆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调度使用,各单位车辆准备如下(共30辆):水产畜牧兽医局2辆、发展和改革局1辆、财政局2辆、交通局2辆、公安分局5辆、工商局2辆、卫生局2辆、工经信局1辆、军队和武警部队2辆、招商局1辆、司法局1辆、广播电视局1辆、农业局1辆、林业局1辆、边防办1辆、民政局1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辆、外侨办1辆、水利局1辆、国土资源局1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人员组成、人数要求及负责内容如下:

 (一)指挥人员(由乡镇三套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负责指挥预备队开展各项工作。

 (二)兽医专业人员(由乡镇本级2人以上、村级每村1人以上组成)负责动物疫情监测、动物紧急免疫接种、指导疫点内牲畜的扑杀、牲畜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物及场所实施消毒等。

 (三)消毒、扑杀处理人员(辖区内每个村平均6人以上,由乡镇政府本级及村干部组成),负责宣传发动、造册登记、扑杀处理疫点、疫区内的牲畜和实施消毒等工作。

 (四)公安、司法、武装人员(5人以上):负责封锁区内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及牲畜扑杀等工作。

 (五)卫生防疫人员(2人以上):负责人群疫情监测及工作人员的预防工作;

 (六)其他人员(15人以上,由乡镇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已扑杀牲畜及其产品的收集、深埋或焚烧、消毒等无害化处理,协助其他人员开展各项工作。

 三、任务

 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疫情发生后,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员应在30分钟内到指定地点集中,奔赴疫区,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四、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其他相关知识。

 (三)个人防护知识。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

 (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六)其他有关知识。

 五、应急行动的主要内容

 1、迅速扑杀疫点、疫区内所有的牲畜,对牲畜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深埋或焚烧)。

 2、对污染的栏舍、环境开展有效消毒。

 3、禁止动物及其产品进出疫点、疫区。

 4、做好动物疫情和人群监测。

 5、对受威胁区的牲畜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附件3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牲畜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二、疫区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四、确认牲畜口蹄疫后,根据疫情发生情况,由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

 附件4

 封 锁

 一、由所在地水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区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区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范围:包括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即以疫点为中心半径13公里内的区域。

 四、封锁的实施:由军队、武警部队派50人以上封锁进出疫区要道;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疫区各道口设临时检疫消毒站,严格检疫和消毒。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

 1、严禁人、畜、车辆的进出和牲畜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的要求后,方可出入。

 2、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乡镇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对所有的牲畜及牲畜产品,进行强制扑杀及无害化处理(深埋或焚烧)。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栏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指导下,由乡镇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强制扑杀疫区范围内所有的牲畜,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深埋或焚烧)。

 2、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殊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3、停止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动物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3、禁止动物、动物产品进出。

 五、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疫区内所有牲畜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彻底消毒。经过14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水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附件5

 消 毒

 疫区各交通道口临时性检疫消毒站的消毒工作由兽医专业人员实施,公共环境的消毒由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进行,各饲养户、场、屠宰场及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由业主在兽医人员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消毒药物由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统一供应。

 一、消毒前的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消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牲畜口蹄疫病毒有效的;

 (三)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

 (一)饲料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的方式消毒。

 (二)饲养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三)饲养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受污染的物体,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六)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取喷洒消毒的方式。

 (七)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附件6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统一由区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本区当地存栏量和防疫需要向上级机构采购贮备。主要贮备牲畜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其他型疫苗视具体情况贮备。

 (二)消毒药品:统一由区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向上级机构采购贮备,主要贮备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等3吨以上。

 (三)常用消毒设备由区、乡(镇)两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分别采购贮备,主要贮备电动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等,区、乡两级分别贮备喷雾器15台以上。

 (四)防护用品由区、乡(镇)两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分别采购贮备,主要贮备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区级要贮存150套以上、乡(镇)级50套以上。

 (五)其他用品由区、乡(镇)两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分别采购贮备、主要适量贮备警示牌、消毒牌、毛巾、手电筒、一次性2毫升注射器、麻醉药品、锄头、铁铲、刀斧、煤油等。

 (六)运输工具由区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购贮备,主要贮备密封式防疫车一辆。

 (七)密封用具由区、乡(镇)两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分别采购贮备,主要贮备高强度密封塑料袋。

 (八)通讯工具由区、乡(镇)两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分别采购贮备,主要贮备移动电话、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等。

 二、管理办法

 (一)应急物资分别储备于区、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由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区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二)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三)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口蹄疫疫情,不得挪用。

 附件8

 牲畜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详见国标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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