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三项规程课件] 三项规程内容是什么

来源:税务师 发布时间:2020-03-18 点击:

  最高院三项规程课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改革部署。 为确保中央改革要求落地见效,优化完善审判特别是庭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17年12月公布办理刑事案件“三项规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等关键环节、关键事项的基本规程,构建更加精密化、规范化、实质化的刑事审判制度,致力于解决庭审虚质化、非法证据排除难、疑罪从无难等问题,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在三项规程制定之前,刑诉法和刑诉解释以外的规范性文件

  2016年10月,两高三部颁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2017年2月17日,为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意见》,全面推进改革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2017年6月27日,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三项规程(老版),在全国18个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部分基层法院开展试点工作

  三项规程”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三项规程”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等关键环节、关键事项的基本规程,致力于解决证人出庭难,非法证据排除难、疑罪从无难等问题,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庭前会议课

  两高三部颁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第(第10条)规定:“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意见》第二部分(5-10条),强调“规范庭前准备程序,确保法庭集中审理”,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审判章节也对庭前会议作出系列规定

  要求人民法院进一步强化庭前准备程序,保证法庭集中、高效审理。

  1.关于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和启动条件

  庭前会议并非审判必经程序,需视情决定是否召开。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除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外,控辩双方可以申请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是否召开。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2.关于庭前会议的目的和召开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庭前会议主要目的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依法处理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庭前会议由承办法官主持,其他合议庭成员也可以主持或者参加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承办法官可以指导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法官助理主持)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为维护被告人诉讼权利,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到场。被告人不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人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前就庭前会议处理事项听取被告人意见。

  对于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辩护人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协助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不是正式庭审程序,故一般不公开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庭前会议可以多次召开,有些案件,人民法院休庭后,为准备再次开庭,也可以在再次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

  会议地点可以在法庭、其他办公场所,被告人羁押的,可以在看守所。

  提前三天通知参会人员

 3.关于庭前会议的处理事项 第十条庭前会议中,主持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退回或移送、不宜管辖的 请求上级处理、驳回)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回避或驳回,法定可复议,申请检察人员通知) (三)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应当准许,商业秘密的可以准许) (四)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五)是否申请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六)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且不能补正的,应当准许) (七)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调取,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八)是否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且不能补正的,应当准许) (九)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十)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概括为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应当通过庭前会议依法作出处理。现阶段庭前会议处理的事项不宜过多设限,否则难以有效发挥预期功能。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经控辩双方申请,可以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未来,很可能同步录像都在庭前会上处理了,过去那种开庭放录像的场景可能会减少,这也意味着把矛盾都提前都不公开的庭前会上

  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

  2、旧规程规定“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对合法性有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展庭审调查”新规程删除“法院对合法性有怀疑”,限缩了法官的任意权,改成了“未达成一致意见,就开展庭审调查”

  4.庭前会议的审查和处理方式及效力:

  对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新规程增加“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旧规程只允许撤回起诉,如今又变成了一边开庭一边补充证据,证据对公诉人永远不关门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会人员核对后签名。庭前会议结束后制作庭前会议报告,说明庭前会议的基本情况、与审判相关的问题的处理结果、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以及就相关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等。开庭时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当庭予以确认,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在庭审中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其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人民法院依法对有关事项或者申请作出处理后,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

 重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庭前程序和庭审环节对证据合法性争议的处理程序

 一、什么是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申《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相关规定,言词证据强调自愿性,物证书证强调真实性,但有所变化

 第三条、明确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为有效保护公民住宅权、隐私权等宪法权利,《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申《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相关规定,确立了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并将非法实物证据进一步限定为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措施取得的实物证据,即: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所谓“非法搜查、扣押”,主要是指未经依法批准或授权而滥用搜查、扣押措施。

  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区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有特定的含义,只有通过违反法定程序并且严重侵犯人权(或者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才属于“非法证据”;瑕疵证据虽然也涉及违反取证程序的情形,但一般是指收集证据的时间、地点、签名等技术性违法,并不侵犯被告人基本权利,例如,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在勘查笔录、提取笔录上没有侦查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名的等等,这些并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意义上的“非法证据”。实践中,多地法院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相混淆,不当地扩大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冲淡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应当引起重视。 1、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刑讯逼供)。这里有个但书需要注意,就是在侦查期间,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或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2、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3、采取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物证、书证(这里应该需要一个等字,因为这里应当包括除书证物证以外的实物证据、客观证据),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4、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5、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二、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途径 1、当事人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但应当记录在案,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印。 2、侦查机关、审查批捕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主动审查;这里特别要指出两个地方需要注意:(1)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应当阅卷,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2)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同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上述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3、律师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种途径简直就是画饼充饥,第一种途径需要律师指点,第三种途径是我们需要好好运用。 三、申请排非的时间。 1、规程第9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第十七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    2、规程第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抗诉、上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提出异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3、规程第30条规定,被告人及辩护人在第一审程序未提出,在第二审程序提出申请的,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告知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的,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在第一审庭审后发现涉嫌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材料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四、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 除时间条件外,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还需要具备“提供非法证据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1、线索是什么?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证据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 2、材料是什么?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 五、人民法院对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审查及处理方式。 1、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交相关的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并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人民检察院。 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只提交申请,未提交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充提交,被告人及辩护人未能补充提交的,人民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并在开庭前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3、对于可能判处无期、死刑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案件,被告人在驻所检察人员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询问时,明确表示侦查极端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在审判阶段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驳回申请,驻所检察人员未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核查,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六、庭前会议中证据的出示方式。 1、被告人及辩护人说明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及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2、公诉人提供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 3、控辩双方对证据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4、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经控辩双方申请,可以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 七、庭前会议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处理。 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但公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确实充分,能够排除非法取证情形,且没有新的线索或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庭审调查取证、质证可以简化。 八、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步骤: 1、宣布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情况,以及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及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3、公诉人出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辩护人可以向出庭的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发问。 4、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辩论。 九、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是否依法制作;是否完整;3、是否同步制作;4、录音录像内容是否与笔录存在差异。 十、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里跟之前一些规定不一致,之前的规定可以说明理由,我们经常看到的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就是说明理由,做合理解释。而规程规定,明确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也就是说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仅仅是出具《情况说明》,后果就可能被排除。 十一、哪些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1、确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2、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3、侦查机关除紧急情况下没有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4、驻所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未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未对核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5、其他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十二、人民检察院怠于举证

 而引发不必要的程序争议,如果人民检察院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出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排除有关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不得出示之前未出示的证据,但在第一审程序后发现的除外。 十二、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以及无证据能力的一些问题 1、非法证据包含两个内容,一个是收集程序违法;一个是严重侵犯人权或严重影响公正。仅仅程序违法还够不上这个标准,我以前一直认为违反程序就是非法证据,但这次仔细学习下,发现对于言词证据收集过程中结合了侵犯人权(刑讯逼供、威胁、利诱、以亲戚朋友的自由健康相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在提取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时,规定了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而且多了一个条件,就是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瑕疵证据包括非法证据,以及收集程序中存在瑕疵,但可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比如,在搜查、扣押客观证据时必须获得依法批准、授权,没有依法获得批准、授权而滥用搜查、扣押措施就是非法证据。而收集的时间、地点、签名等技术性违法,并非排除非法证据异议上的非法证据(戴长林关于排非规程的解读,以及见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2条规定。) 3、无证据资格(证明能力)证据。如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规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无鉴定资格等九种情形,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员拒不出庭作证的。

 法庭调查规程课件

  《法庭调查规程》,分为五个部分,共计53条,在总结传统庭审经验基础上,规范宣布开庭和讯问、发问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各类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第一部分是一般规定,确立为法庭调查的四条基本原则,证据裁判、程序公正、集中审理、诉权保障

 二、宣布开庭和讯问、发问程序(5-11条)

  1、增设了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问题。   为充分保障被告人诉权,法庭宣布开庭后,无论是否召开庭前会议,都应当告知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当庭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是庭审必经程序,不能因庭前会议告知诉讼权利就在庭审时省略这一程序。

  同时,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如涉及诉讼权利方面的事项,法庭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对有关事项作出初步处理,此种情况下,法庭可以在开庭后告知诉讼权利的环节,一并宣布庭前会议对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按照要求应当制作庭前会议报告。为明确法庭审理的焦点事项,让控辩双方和旁听人员了解庭前会议的基本情况,法庭应当首先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法庭可以在有关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开始前,分别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相关内容。   对于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当庭予以确认;对于庭前会议中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在庭审涉及该事项的环节归纳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在庭前会议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

  概言之,法庭在庭前会议中初步处理的所有事项,最终都要通过法庭审理程序予以确认,这种确认程序,既是对庭前会议功能和效力的肯定,也能够避免庭前会议处理结果面临不必要争议

 2、增设了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方式及对被害人的发问程序   有的案件,特别是非法集资等涉众型案件,被害人数量众多,分散各地,要处理好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和庭审顺利进行的关系问题。现阶段,基于一些地方的实践探索,可以考虑建立被害人代表人参与诉讼制度。具体言之,申请参加庭审的被害人众多,且案件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被害人可以推选若干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若干代表人。   对于被害人参与庭审的案件,为避免其他证据影响被害人的陈述内容,有必要注意被害人当庭陈述的时间节点。可以考虑让被害人先行向法庭提供证据。对被告人发问完毕后,其他证据出示前,在审判长主持下,参加庭审的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陈述。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在被害人陈述后向被害人发问

  三、出庭作证程序 1.出庭作证的人员范围 并不是所有案件中的所有证人、鉴定人都有必要出庭。还是必要性为原则,且通常涉及案件中的关键证据。 2.出庭作证的程序机制 建立协助到庭、视频作证、强制到庭等多层次的程序机制。控辩双方要协助有关人员到庭,依法履行各自的举证责任。对于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在庭审期间因身患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远程作证。对于强制证人出庭,必要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3、保障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对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

  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合理费用,除由控辩双方支付的以外,列入出庭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在出庭作证后由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程序发放。

 4、对质程序。

  参照被告人对质程序,审判长可以分别询问证人,就证言的实质性差异进行调查核实。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证人发问。在此基础上,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证人之间相互发问。

 5、是庭前证言、物证、书证的出示。

  基于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其庭前证言一般不再出示、宣读,但以下情形除外:

  证人出庭作证时遗忘或者遗漏庭前证言的关键内容,需要向证人作出必要提示的;

  证人的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存在矛盾,需要证人作出合理解释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出示庭前证言是提示证人、核实证言的必然要求。

 出示物证、书证等证据

  为核实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等问题,或者帮助证人回忆,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在询问证人时向其出示物证、书证等证据。

  四、举证、质证程序 1、举证阶段法庭的提示职责和审查职责。为避免在法庭调查环节遗漏或者忽视关键证据,对于控辩双方随案移送或者庭前提交,但没有当庭出示的证据,审判长可以进行必要的提示;对于其中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审判长应当提示控辩双方出示。对于案件中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存在疑问,控辩双方没有提及的,审判长应当引导控辩双方发表质证意见,并依法调查核实。

 2、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

 五、认证规则 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自书材料存在矛盾 法庭应当结合讯问录音录像对讯问笔录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1.证据认证的基本要求 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法庭应当结合控辩双方质证意见,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证据自身的真实性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与待证事实不存在关联,或者证据自身存在无法解释的疑问,或者证据与待证事实以及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解释第一百零四条 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 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定罪量刑的基本要求 法庭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定罪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推荐访问:最高院 三项 规程
上一篇:人教版2019二年级语文试卷 [2018部编版小学二年级语文下册教案]
下一篇:军转岗位 关于恢复**市军转干部竞争择岗,安置考试的建议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