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报告:法院陪审员

来源:税务师 发布时间:2020-03-15 点击:

  **县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报告

 一、我院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 

   我院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上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之规定,通过推荐和申请、审查、公示、上报审核、提请任命等程序层层筛选,2014年6月,我院在原有16名陪审员基础上免去4名,同时按照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增补26名,现有陪审员38名,其中男性26人,女性12人,全部为汉族民众,年龄在30岁到50岁之间不等,在职位分布上从普通基层干部到进城务工人员各占若干比例。下一步将根据案件数量等实际情况按比例增补陪审员。

 二、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院始终坚持把选好配强人民陪审员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前提和基础,严格按照《决定》和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市中级法院汇报,密切与区司法局的协调配合,明确选任条件、规范选任程序、创新工作方法,全力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我院人民陪审员队伍呈现如下特点: 

 1、队伍逐渐壮大。我院按照倍增计划新增26人,达到38人,本院现有法官25人,相当于我院在职法官总数的1.5

 倍,人民陪审员队伍的不断壮大,有效扩大了群众参与面,确保了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2、陪审员人员组成的结构不断优化。我院陪审员组成情况,既有来自基层街道、社区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也有工作在乡镇机关的负责法制工作的专职基层干部,为社会民意在司法审判中的彰显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年龄和性别比例上也达到了相对均衡,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各年龄段人员的思维特点与社会价值观。 

 3、陪审员素质不断提高。我院现有的人民陪审员8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或本科学历,在增补人员中,更有1名人员系硕士研究生学历。分布在教育、医疗、妇联、街办、水利、证券、供电、等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专业特长,且大多数人长期从事基层基础工作,为法院审理特殊类型疑难案件提供了有力的专业支持。 

 三、人民陪审员培顺情况

 为进一步帮助和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水平,我院积极实施和开展人民陪审员的岗位业务培训工作,将定期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脱产集中培训与在职自学相结合的原则。定期培训原则上每年安排两次,主要根据人民陪审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以讲座、观摩庭审、座谈等形式,解惑答疑,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水平。

  人民陪审员日常培训,由各审判庭通过组织旁听案件、交流陪审经验和在陪审案件中作具体指导等方式进行。通过培训,帮助人民陪审员掌握基本诉讼程序,熟悉庭审流程,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素质,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奠定基础。 

 四、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实施

 我院一方面不断健全人民陪审员的人员信息,实行人民陪审员分类使用和管理,建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个人资料信息库,由政治处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各项管理工作。另一方面根据陪审员的工作性质、性别差异及专业特长,将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根据其工作岗位的性质安排到各审判业务庭。比如街办、妇联的同志分配主要参与审理婚姻家庭类案件;学校的同志主要参与对对青少年案件,因为他们更容易与当事人沟通。充分发挥了他们来自不同行业的专业优势,在一定程度上既减轻了我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又推进了司法民主。 

 与此同时,我院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管理、审判工作、司法礼仪、保密纪律、廉政纪律、补助与经费、考核、奖惩等方面作了加强管理,进一步从管理制度和经费保障等方便支持和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发展建设,为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提供了制度保障。及时分析汇总各审判庭反馈的陪审信息,为陪审员年度考核提供重要依据,对人民陪审员的

 工作情况,坚持定期考核,将考核结果通知陪审员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在政府财政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我院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经费开支,都纳入正常业务经费预算,人民陪审员来院履行职务的交通、误餐等补助我院由原来的每个案件30元增加到每个案件50院的标准,并做到按时发放,促进了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正常开展。 

 自2013年6月至今,我院陪审员参与审理各类案件200余件,绝大多数做到了案结事了,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我院所有开庭审理的民事案件全部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部分人民陪审员除参与案件的审理外,主动参加非陪审案件的调解、执行工作,大部分案件具有较高的自动履行率。人民陪审员还积极协助审判、执行人员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五、好的经验和做法

 我院一向重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除直接参与案件的审判以外人民陪审员也积极参与其他审判活动,如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建立人民陪审员监督机制,定期向人民陪审员送达相关简易程序的各类文书以供查阅;在立案程序上人民陪审员也积极参与,把好立案关,利用人民陪审员的特殊身份为当事人解答立案问题;在调解上各业务庭室都会把人民陪审员当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更适合调解工作;一直以来执行工作都困

 扰着各级人民法院,稍有疏忽就会激发矛盾,我院在执行工作中,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在安抚当事人情绪上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信访上,我院也把人民陪审员放在重要位置,只要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案件,若有信访苗头,人民陪审员就会充斥在信访的各个环节,接待、了解详情、处理,人民陪审员利用其得天独厚的条件让群众听得进去、讲的出来,把矛盾化解在苗头状态。

 六、当前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难点与问题 

   当前,人民司法审判事业正处在一个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院的人民陪审员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1、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个别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认识上还存在片面性,有的把人民陪审员仅仅当作是编外法官,当作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借用力量;有的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有嫌麻烦的想法,不够重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还有个别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可有可无,没有人民陪审员也照样审理案件。

   2、人民陪审员的权责地位不明确影响了作用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审”“判”分离,陪审成“陪衬”等等,一直是为司法界和社会各界诟病的焦点,但这些问题的出现既有陪审员制度本身的缺陷,也有理想与现实偏差的原因。

   3、人员管理不便,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因与人民陪审员无行政、组织隶属关系,对陪审员也难以进行有效管理;推荐单位则因不了解陪审员是否正确履行职责也无从管理,有的推荐单位甚至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这样难免出现一些不尽人意的问题,影响司法公正与审判效率。 

   4、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条件和履职保障尚有待改善。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各项配套保障仅限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决定》等法律规范,条文内容简单,且缺乏可操作性。以参审补助为例,《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陪审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费用以及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因陪审而产生的误工损失均应补助,但相关补助标准并不明确。目前,我院人民陪审员参审补助按照每案50元包干,参审补助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积极性。

 **县人民法院

 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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