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24号令有感]

来源:税务师 发布时间:2020-03-11 点击:

  从学习总局24号令谈安监人员的自我保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24号令)已经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通过对24号令的认真研读和思考,有了一些感受和想法。

     近年来,国家在安全生产领域加大了行政问责的力度,查处了一大批责任事故,处理了一大批责任人,这确实有效地促进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但我们也感到,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频频曝光,多多少少产生了一些错误的舆论导向:只要出了事故,就是安监人员的问题。检查过了出事是渎职,没有检查出事是失职,反正只要出事就要承担责任,甚至要撤职,严重的可能还要判刑,导致了许多安监人员胆战心惊、如履薄冰。在此背景下,国家安监总局出台24号令无疑是给了我们基层安监人员一颗“定心丸”,或者说是一顶“保护伞”。

 以24号令第八条为例,此条文明确了安监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依法应当做的事项,这是对《安全生产法》中相关内容的梳理和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这有什么好处呢?简单点说就是,安监人员明白了自己应该做什么、自己的职责是哪些。很多人做安监工作害怕被问责,究其原因之一就是不清楚自己的职责是什么。“问责”本就应建立在“有责”的前提下,24号令中明明白白地规定了安监人员应该做什么,只要责任尽好了,就不怕被“问责”。当然,不是说把这些规章条文精熟于心,就可以实现安监人员的自我保护了,更重要的还是怎样来落实这些条文内容,这要靠巧善的方法。最基本的就是及时填写好各种文书、记录、汇报等,要将检查过程中的各种文书、记录以及影像资料及时建档保存,以备后查。今年,**市就出台了《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同时建立了每家矿山企业的检查手册,专门由安监人员记录每一次的现场检查情况、整改措施以及现场检查照片

 ,最后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有了这一套检查记录,一方面在制度上规范了安监人员的检查行为,另一方面也不失为一种很好的自我保护措施。

 所以,做安监工作一定要肯学、勤想、巧干,才能保护好自己,才能经得起各种考验。

  

                                    矿山科

                                20xx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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