飨庭加盟合同

来源:银行从业 发布时间:2020-12-30 点击:

 合同编号:

 湖南飨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特

 许

 经

 营

 合

 同

 书

 年

 月

 日

 目

 录

 《湖南飨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

  《湖南飨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 ............... 2 第一条

 定义 .......................................... 2 第二条

 加盟店的必备资格 .............................. 3 第三条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使用 ........................ 4 第四条

 特许加盟费及相关费用 .......................... 5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6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8 第七条

 加盟店的财务管理、原料采购及菜品管理 ......... 11 第八条

 市场宣传与广告 ............................... 12 第九条

 加盟店的选址与装修 ........................... 12 第十一条

 商标使用及知识产权的保护 ................... 14 第十二条

 保密、竞业禁止与信息披露 ................... 14 第十三条

 保险 ....................................... 16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 16 第十五条

 合同的转让 ................................. 17 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 18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 20 第十八条

 合同期限及续签 ............................. 21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 21 第二十条

 附则 ....................................... 22

 《湖南飨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确认书 ........ 24 《湖南飨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

 甲

 方(特许人):湖南飨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湘潭市岳塘区霞光中路湖湘林语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

 毅

  职

 务:执行董事 联系电话:

 0731 -- 55887779

 传

 真:

 邮政编码:

 411100 乙

 方(受许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410600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诚实、信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使用甲方已开发、完善的“湖南飨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体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咨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义

 1.1 特许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湖南省湘潭市注册成立的湖南飨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码为

 。

 1.2 湖南飨庭:

 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体系:指由甲方建立并已完善成型,用于特许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服务体系,它包括甲方的注册

 商标、字号、标识使用权,经营管理模式,产品及服务质量标准、装修装饰标准、统一配送等一系列与营运有关的不可分割的统一系统。

 1.3 甲方商标:是指甲方依法注册的,登记号为

 的“飨庭”商标,包括甲方注册登记的各项文字、图形、颜色组合商标和或同该商标有关的其他标识及特殊标记。

 1.4 加盟店:是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依法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实体,营业执照号码为

 。

 1.5 特许经营:是指在乙方接受甲方的经营理念,认同甲方的经营管理模式、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并愿意遵守甲方事业营运所遵循的全部规章基础上,甲方授权乙方作为“湖南飨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体系”的新成员,乙方在经营中有权使用“飨庭”字号、商标并享受该体系所包含的相关服务。

 1.6 特许加盟费:是乙方获取特许经营资格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的相应费用。

 1.7 保证金:是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为确保其能够依约履行合同而向甲方一次性交付的费用。待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在乙方没有违约行为情况下,甲方应将保证金全部退还给乙方,保证金不计利息。

 1.8 权益金:是在合同期内,乙方加盟“湖南飨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体系”始,按营业额 3﹪ 向甲方交纳的管理费用。

 第二条

 加盟店的必备资格

 2.1 加盟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有一定的经营资金:

  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经验;  拥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员工;  具有符合甲方要求的经营场所;  尊重并愿为维护、提升“飨庭”品牌做出努力;  接受甲方的经营管理理念;  遵守甲方关于特许经营的相关条件、要求和指导。

 第三条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使用

 3.1 乙方自愿申请加盟 “湖南飨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体系”,被授予特许经营权后,乙方有权以“飨庭”的名义开办加盟店。

 3.2 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使用“飨庭”商标(包括文字和图形)、字号,乙方应在其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镇百潮汇

  的位置开设加盟店,并只能用在店外的招牌、菜单等产品上,不得用于与加盟店经营范围无关的其他场合,不得将上述商标、商号的任一部分用作加盟店的商号。

 3.3 在特许企业授权的: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镇百潮汇商圈范围内,甲方不得授权他人开设飨庭同类餐饮业务。

 3.4 乙方使用甲方商标,享受“湖南飨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体系”所有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3.4.1 降低或损毁甲方公司形象;

 3.4.2 擅自向第三人泄露“湖南飨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体系”的具体内容;

 3.4.3 帮助第三人模仿使用或与第三人共同使用“湖南飨庭餐

 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体系”中的相关内容。

 3.5 本合同第3.1条、第3.2条所指的授权仅限于乙方开设的加盟店,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上述加盟店无法继续运营,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另选一间店铺经甲方认可后,继续享受本合同的权利。

 3.6 乙方无权以个人名义开展本合同所指的经营业务,乙方应当依法办理合法的工商注册手续(即本合同第 1.4 条所述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加盟店依法成立之日起,该加盟店即取代本合同的乙方成为本合同的受许人,享有本合同的全部权利,并承担全部义务。同时,加盟店应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出具书面确认函,确认其作为本合同的受许人,承担全部合同权利和义务。乙方应协助加盟店全面履行本合同,并对加盟店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加盟店没有向甲方出具确认函,只要其实际履行了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均视其为本合同的实际受许人,受本合同全部条款的约束。

 第四条

 特许加盟费及相关费用

 4.1 甲方免除乙方特许加盟费为人民币 壹拾 万元。

 4.2 保证金为人民币 壹拾 万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同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保证金的支付是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4.2.1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如乙方没有任何违约情况,甲方应于在一周内,将保证金本金不计息退还给乙方。

  4.2.2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存在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及合同各附件的规定,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

 当乙方的保证金总额被扣除 50%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保证金补足至原数额。乙方拒不补足的,应每日按应补足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4.3 乙方应于每月

 5

 日以前向甲方交纳上月营业额的 3% 做为权益金,如遇法定节假日,交费日期相应顺延。

 4.4 乙方应按时向甲方缴纳权益金、申购产品费用、物料款项、培训费用、考核罚款等本合同约定的所有费用。如果乙方未按时缴纳,每延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所欠费用百分之一的延期付款违约金。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催缴通知后十日内仍未缴纳或乙方所欠费用累计超过 伍 万元,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取缔所有与甲方有关的标牌、标志或装饰,撤回派送到乙方的所有技术人员。

 4.5 乙方如采用银行汇款方式缴纳特许加盟费、保证金、权益金等约定款项时,应汇至甲方指定的以下帐户:

 开户名称:

  帐

 号:

  开 户 行:

  行

 号: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5.1 甲方有权决定乙方加盟店的店面设计、店堂布局、商品陈列、装饰风格等,使加盟店符合“湖南飨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体系”统一的企业形象。

 5.2 甲方有权随时对加盟店的经营管理状况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监

 督和考核,对于乙方违反甲方《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的行为予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纠正,乙方应于当时或不超过第二日按照甲方要求整改完毕。

 5.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地提供销售、库存数据及其他经营信息和市场信息,有权审核乙方的财务状况。

 5.4 当甲方的商标、商号、营销体系和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法律和其他形式的必要协助。

 5.5 乙方未按甲方特许经营服务体系规范运作,或经营管理不善对“飨庭”品牌造成不良影响,经甲方发出书面限期整改通知后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节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5.6 甲方有权随时到乙方加盟店巡视乙方提供服务及使用产品的合法性及产品来源是否正当(“正当”来源即从甲方直接进货或从甲方许可的第三方进货),如果乙方销售或使用非法产品或产品来源不正当,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销售、使用该产品,并予以封存。

 5.7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加盟店采用甲方统一的产品定价。

 5.8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要求乙方理顺其加盟店与甲方的法律关系,完善相关法律手续。如果乙方拒不协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5.9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开办加盟店所需的证明材料,并对乙方前期开展业务提供指导。

 5.10

 甲方为乙方提供每年不少于两次的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岗前培训。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参加培训人员的食宿及交通

 费用。

 5.11

 甲方在乙方加盟店开业前向乙方提供《特许经营管理手册》之相关规章制度(以下简称《手册》),《手册》知识产权属甲方所有,乙方内部可以使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5.12

 甲方负责向乙方配送经营所需的所有总部规定的产品、辅料、包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5.13

 甲方负责向加盟店推荐后厨技术人员

 名,并承担持续的业务支持。

 5.14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飨庭”商标、店面 VI 设计、商品陈列和“湖南飨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体系”等授权乙方使用的书面资料,供加盟店使用。

 5.15

 “飨庭”商标及相关店铺装饰风格是甲方特许经营系统统一的营业象征,其相关权利属甲方所有。

 5.16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经营管理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乙方有权获得“飨庭”商标和“湖南飨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体系”的使用权。

 6.2 乙方有权获得甲方在产品营销、服务技术、市场宣传和广告上的支持。

 6.3 乙方有权享受甲方配送产品的优惠价格,并有权获得甲方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专业指导。

 6.4 本合同订立后 7 日内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但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特许加盟费及保证金。

 6.5 乙方负责办理开办加盟店所需的一切手续,提供甲方认可的加盟店经营场所,并按照甲方要求的店面设计及装修标准对加盟店进行装修。

 6.6 乙方在加盟店开业前应派送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接受甲方的培训和考核,在获得甲方的培训合格后方可在加盟店上岗工作。

 6.7 乙方或加盟店发生重大变动时,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法定代表人、增减注册资金等,必须提前 3 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加盟店改变经营地址或经营范围,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6.8 乙方应保证加盟店严格按照甲方的《手册》及其他菜品或服务规范进行经营活动,在经营过程中接受并配合甲方有关人员的指导和监督,对于甲方提出的整改纠错要求应在口头或书面通知期限内落实完成。

 6.9 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准时向甲方报告财务状况,并接受甲方不定期的库存盘点检查。

 6.10

 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超出私自制作、出售与飨庭菜系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菜品。如有特殊需要,应事先经甲方书面许可。违反本条约定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乙方并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

 贰拾

 万元。

 6.11

 乙方不得超出本合同授权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不得将其享有的权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6.12

 乙方不得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在本加盟店之外的其他场所从事

 与“湖南飨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体系”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不得加入与甲方特许业务相竞争的其他同业经营连锁体系,否则一经甲方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乙方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

  乙方如果在申请加盟之前投资开办或与他人共同经营与“湖南飨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体系”营业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店铺,必须在申请加盟时向甲方如实说明有关情况,由甲方视情况决定是否许可乙方加盟。

 6.13

 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宣传活动,不得在特许授权以外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甲方的商标、VI 形象等各种标识,并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6.14

 为保证“湖南飨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体系”的内部稳定与整体利益,乙方承诺:

 (1)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不聘用甲方或甲方其他加盟店的普通现职员工(该员工辞职一年以上的除外);

 (2)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推荐给其他加盟店的技术人员(主要是厨师)由于自身错误被辞退或更换的,乙方保证不以任何方式聘用该技术人员。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贰拾 万元,给甲方或其他加盟店造成严重影响的,甲方并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6.15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对菜品的统一定价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提价、压价;乙方并应保证加盟店严格按照甲方的烹饪方法、味型进行经营。

 6.16

  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宣传活动,并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飨庭”等标志。

 6.17

 乙方应保证在其加盟店就餐的消费者的食品和人身安全,发生消费者食物中毒或人身伤害等事故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18

 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完善本合同及合同附件。

 第七条

 加盟店的财务管理、原料采购及菜品管理

 7.1 乙方应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申报纳税。

 7.2 乙方应及时、准确地制作财务报表,不得向甲方少报、虚报、漏报加盟店经营数据。

 7.3 乙方应通过财务网络管理系统保持与甲方的及时联系,对于当日发生的营业收入、支出及产品的进、销、库存情况于次日上午通过网络发往甲方;每月 8 日前应将上月财务报表报送甲方。

 7.4 乙方应保持合理的产品库存,以便能够及时为顾客提供服务;库存产品应符合产品保质的存放要求。

 7.5 乙方应接受和配合甲方的不定期库存检查,以便核实财务经营状况,乙方不得无故拒绝。

 7.6 为了保证加盟店供应的食品能够达到甲方的标准,并在此前提下尽量减少乙方的经营成本,甲方授权乙方自行采购所需的一般原材料,但一般原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甲方采购标准的规定,甲方指定配送的物品及原材料除外。

 7.7 为保证加盟店制作食品的口味能够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对影响食品口味的重要原材料实行统一采购。乙方必须向甲方采购主要原材

 料。

 7.8 甲方将以培训加盟店厨师及提供《菜品手册》及《菜谱》的方式向乙方提供飨庭特许经营体系经营的菜品(含自制饮品)种类和内容。

 7.9 乙方应保证其加盟店中的厨师必须经过甲方培训上岗,并应保证加盟店中的菜品、饮品的用料、菜量、摆盘样式、器皿、品种及质量等严格按照《菜品手册》的标准执行。

 7.10

 加盟店经营食品的价格原则上应当遵照《菜品手册》及《菜谱》的统一定价,但乙方可根据加盟店经营地区的市场消费情况向甲方提出价格调整建议,经甲方批准后执行。

 7.11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市场需求对菜式等进行调整时,应向乙方人员进行制作方法的培训,经培训合格加盟店方可向消费者提供新开发的菜式、饮品。

 第八条

 市场宣传与广告

 8.1 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负责对乙方加盟店进行不定期的市场宣传、投放广告,产生的费用乙方负责。

 8.2 乙方也可以根据甲方正式提供的设计宣传方案,自负费用印制有关本加盟店的宣传、促销、广告等资料,但必须符合甲方的要求,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如需发布有关甲方及特许经营体系的广告和宣传资料,按甲方指定或认可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加盟店的选址与装修

 9.1 甲方有义务就乙方选择加盟店地址事宜协助乙方进行相关调查,

 并就交通状况、人口密度、所在地区发展前景等情况向乙方提供参考意见。

 9.2 为确保“湖南飨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市场形象,乙方加盟店的结构、内外装修应按甲方规定执行。

 9.3 有关加盟店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内外装修工程需由甲方指定的建筑、装饰装潢设计单位提供现场施工和指导服务,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9.4 乙方同意加盟店的设施设备、装置、工具、招牌等按照甲方规定的样式、质量进行配备并由甲方负责集中采购。

 第十条

 员工培训与经营督导 10.1

 为使加盟店能够持续发展,在开业前及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传授经营必需的管理和服务知识。

 10.2

 乙方加盟店的所有人员在开业前必须参加甲方规定的岗前培训;开业后,乙方应定期组织进行在岗培训,甲方也可根据乙方需要提供在岗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10.3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为期 15 天的开业前的岗前培训,培训费用甲方承担。

 10.4

 乙方筹备期间及营业初期(共约 5 个月)甲方安排管理公司督导经理 3 名协助乙方进行开业筹备、广告策划、促销活动及内控管理工作,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0.5

 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活动有义务予以指导和监督,以保证加盟店的顺利运营,有关督导管理次数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10.6

 乙方需参加甲方召开的每年不少于两次的经营会议,甲方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乙方开会日期和地点。

 10.7

 乙方允许并协助甲方派遣的督导人员进入加盟店内检查乙方的经营情况和相关财务资料。每次检查时应不影响乙方的正常营业,同时做好巡查记录,于次日反馈甲方。

 第十一条

 商标使用及知识产权的保护

 11.1

 在本合同中,“商标”指甲方注册登记的各项文字、图形、颜色组合商标和或同该商标有关的其他标识及特殊标记。除商标之外,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店铺设计图案、装饰装修的特殊材料、颜色及交付给乙方的各种手册等能够代表甲方 CI 形象的显著标志均属甲方的知识产权。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的上述知识产权不受侵害。

 11.2

 乙方由于自身经营管理责任,发生服务质量、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商标信誉受到损害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3

 乙方仅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加盟店内使用甲方的商标及上述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加盟店以外使用甲方商标、知识产权或进行任何有损于甲方名誉的活动。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自行扩大甲方商标及上述知识产权的使用范围或擅自许可或与第三人共同加以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和使用与本合同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标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在其他国家、地区提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第十二条

 保密、竞业禁止与信息披露

 12.1

 甲方的《特许经营管理手册》、《菜品手册》、《菜谱》等文件资料,以及甲方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客户信息、投资指南、发展规划

 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的其它资料所涵盖的内容均为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对此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复制、记录或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人。

 12.2

 乙方承诺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满后 3 年内,不得将因特许经营关系所知悉的任何有关甲方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

 12.3

 乙方有责任要求其职工对于所了解的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乙方应与其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12.4

 甲方对于因检查、指导所了解到的乙方的经营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12.5

 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一年内,乙方及其股东(包括合同履行期间加入的新股东)不得自行经营或者同其他企业、自然人合作经营与“飨庭”品牌具有竞争关系的中餐业务 。

 12.6

 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 30 日,甲方已通过书面形式向乙方披露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信息,并向乙方提供了本合同文本。乙方已就上述信息和合同内容进行了充分研究和了解,如在甲方披露的信息中包含了不确定的内容或陈述,乙方在甲方做出进一步解释后,已经完全理解,对甲方披露的信息并无产生任何误解或歧义。

 12.7

 甲方应于每年

 1

 月前向乙方披露下列信息:

  12.7.1 甲方上年度广告宣传的开展情况;

  12.7.2 甲方上年度的重大诉讼情况; 12.8

 乙方应于每年

 1

 月前向甲方披露下列信息:

  12.8.1 加盟店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12.8.2 乙方的负债情况;

  12.8.3 乙方上年度的重大诉讼情况; 12.9

 甲乙双方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

 13.1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并自愿办理财产保险,保险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认真履行,如发生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直至解除合同。

 14.2

 乙方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贰拾万元

 的违约金、赔偿金。

  14.2.1

 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本合同约定的商标及知识产权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14.2.2

 未经甲方允许将商标再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出租、出借他人制作或使用;

 14.2.3

 因乙方降低服务质量等任何原因被媒体曝光批评或被消费者投诉,给“飨庭”加盟体系带来严重影响的;

  14.2.4

 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14.2.5

 乙方在本加盟店之外从事与“飨庭”特许经营体系营业范围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14.2.6

 未经甲方允许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14.2.7

 乙方拒不接受甲方根据特许经营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指导、监督;

  14.2.8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加盟店内经营其他菜品;

  14.2.9

 乙方利用加盟店从事违法行为的;

  14.2.10

  乙方违反保密约定,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14.2.11

  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开设分店的;

  14.2.12

  乙方擅自接受或聘用被甲方或其他加盟店辞退的厨师或其他技术人员的。

 14.3

 如果乙方违约,还应向甲方支付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第十五条

 合同的转让

 15.1 乙方应在其加盟店取得营业执照的当日将本合同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加盟店,并督促加盟店向甲方出具确认函。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转让给加盟店后,乙方对加盟店履行本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5.2 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将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加盟店以外的第三方,但该第三方必须无条件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承担乙方在合同中的全部义务; 15.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将注册商标、商号的使用权依法转让

 给加盟店以外的第三人的,需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协助乙方与受让的第三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乙方依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不会做任何变更。

 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16.1

 乙方发生如下情况之一,甲方可对乙方以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停止其不当行为,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无改善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甲方发出正式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解除:

  16.1.1

 乙方多次违反《手册》等甲方制定的经营和服务规范或菜品质量标准,经甲方书面要求整改仍未改进的;

  16.1.2

 乙方向甲方提交虚假的营业情况报告、财务报表等;

  16.1.3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四条第 14.2 款规定的情况之一,严重损害甲方利益或声誉的;

  16.1.4

 乙方拖欠甲方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费用达三个月以上,或不按要求补足保证金的;

  16.1.5

 乙方加盟店在经营中多次违反甲方《菜品手册》的相关规定;

  16.1.6

 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加盟店的菜品价格;

  16.1.7

 乙方或其加盟店在经营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的;

  16.1.8

 乙方或其加盟店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行为。

 16.2

 乙方发生如下情况之一,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

 自甲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终止:

  16.2.1

 乙方受到临时查封、预查封、临时处分、审查、被拍卖、申请破产或自己申请破产、清算、协议出卖;

  16.2.2

 乙方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许可擅自出让、出租营业权或擅自变更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

  16.2.3

 乙方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许可擅自转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或对加盟店及其财产设立担保及进行其它处置;

  16.2.4

 乙方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16.2.5

 乙方的经营活动严重损害了甲方的商业信誉、名誉,妨碍了甲方自身及“湖南飨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体系”的发展。

  16.2.6

 加盟店解散、停止营业、与他人合并,企业组织机构、高级管理层及股东发生重大变更;

  16.2.7

 乙方向债权人出让加盟店的全部或部分重要财产;

  16.2.8

 乙方的加盟店严重毁损或店铺的使用权丧失;

  16.2.9

 法令、政令要求乙方终止营业;

  16.2.10 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注册成立特许企业或加盟店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开业。

 16.3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乙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终止:

  16.3.1

 甲方申请破产清算或被法院宣布破产;

  16.3.2

 甲方严重损害了乙方的商业信誉、名誉或故意妨碍乙

 方开展经营活动;

  16.3.3

 法令、政令要求甲方终止营业;

  16.3.4

 法令、政令要求甲方终止特许经营业务。

 16.4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地震、战争、政府行动等非双方所能控制或预见的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的,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事故情况。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6.5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随时签订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17.1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清偿相互的债权债务,以甲方管理公司名义所投入的现金股及产生的股权盈利分红不计息全额退还甲方。

 17.2

 乙方应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之日起,完成下列工作:

 17.2.1

 乙方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该加盟店的工商登记手续;

  17.2.2

 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归还涉及甲方机密信息的《特许经营手册》、《加盟招募手册》等全部原版资料;归还带有甲方商业形象的各种商标、标志、标识、宣传资料、文件、磁盘拷贝等;

  17.2.3

 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自行从其加盟店的建筑物及其他设备、用品上摘除甲方的商标、商号等与甲方商业形象有关的标牌、标识、标志。乙方逾期没有摘除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进

 行摘除,乙方不得阻拦,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7.2.4

 乙方应立即停止加盟店的业务活动和任何相关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甲方商标、商号、招牌、标志等(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图案、文字、标识等); 17.3

 乙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行为并无服务质量问题,甲方在乙方摘除所有与甲方商业形象有关的标识后 7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不计息予以退还。

 17.4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一年内,乙方不得从事与加盟店相同、相关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合同期限及续签

 1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甲方收到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5

 年。合同期满前 6 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继续合作的,应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18.2

 双方续签合同时,乙方无须另行支付加盟费,本合同的保证金可转抵续签合同的保证金。此种情况下,乙方不得要求甲方退还已缴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19.1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长沙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条

 附则

 20.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克服且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流行病、瘟疫;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一项公正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至最小。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且在受不可抗力影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排除不可抗力。

 20.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的往来信件、通知、电子邮件、确认单等均应按照如下联系方式发出,直至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系方式。

  20.2.1 甲方的联系方式为:

  名称:

 湖南飨庭 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湘潭市岳塘区霞光中路湖湘林语小区

  邮编:411100

  电话:0731--55887779

 传真:

 电子邮箱:

  联系人:

  20.2.2 乙方的联系方式为:

  名称:

  办公地址:

  邮编:410600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联系人:

 20.3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于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之日正式生效。

 20.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有关加盟店管理、财务管理、产品配送、员工培训、督导、装修等具体事宜,双方将另行签定协议加以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5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签章):湖南飨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湖南飨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确认书

 加盟店名称:

 登记注册地: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加盟店性质:

 经 营 地 址 :

  邮政编码:

 关于湖南飨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湖南飨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我单位对所有内容无异议,并同意从即日起承继乙方(包括合同中提及的乙方、加盟店)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争议解决条款)。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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