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当采取措施

来源:银行从业 发布时间:2020-11-05 点击:

 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当采取的措施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涵盖的范围应包括:甲类法定传染病在某地首次出现;乙、丙类法定传染病显著增高;新发传染病出现;不明原因疾病暴发;各类自然灾害过程中及灾后疾病的暴发流行;医院感染事件;免疫接种产生的群体性癔症;免疫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生物恐怖事件;化学恐怖事件;放射恐怖事件;各类食物中毒;营养缺乏性疾病流行;职业中毒;杀虫灭鼠剂中毒;有毒物质泄漏;核事故;以及其他非常规性公共卫生事件。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 1.突发性和意外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没有固定的时间、发生方式和发生人群,往往发生突然,始料不及,来势凶猛,有着很大的偶然性和顺势性。

 2.群体性和公共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往往涉及多人甚至整个工作或生活的群体。由于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居住密集、公共活动增多、集中供水,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更凸显群体性、公共性特征。

 3.多发性和多元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涵盖了法定传染病的多发

 暴发、新发传染病、核物质与放射源污染事故、化学污染事故、食物中毒、生活饮用水事故,涉及了众多的行业与领域,因此其表现是多元性的。

 4.危害性和严重性 由于发生突然,累计数众,涉及范围大,损失严重,其结果不仅仅会打乱一定区域内人群的正常生活、生产的秩序,还会造成人员的群死群伤、国家和个人财产的严重损失。

 5.社会性和系统性 调查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多系统,多部门,应当在政府领导下,多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努力,将其危害性降到最低程度。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 1.传染病 (1)传染病暴发:指局部地区和集体单位,在短时间(通常为1 个潜伏期)内发生多例(超过当地年平均发病率水平)同类病例的情况。

 (2)新发或再发传染病或不明原因疾病暴发: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 5 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 2 周内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 3 例以上。

 2.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及医源性感染事件 (1)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2)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癔症。

 (3)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

 (4)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5)职业暴露事件(如实验人员、医疗过程中的职业暴露事件等)。

 3.急性中毒事件 (1)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 30 人及以上或死亡 1 人及以上;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 5 人及以上或死亡 1 人及以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 5 人及以上或死亡 1 人及以上。

 (2)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0 人及以上或死亡 1 人及以上。

 (3)其他中毒:有毒有害因素污染引起的群体中毒或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 3 例及以上事件。

 4.环境污染和“三恐事件”和意外辐射照射事件 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疾病流行事件以及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事件;生物、化学核辐射和恐怖事件,以及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 1 例及以上事件;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5.其他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 4 级。

 ● I 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用红色表示)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Ⅱ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用橙色表示)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 天)发生 5 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 20 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 2 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 周内发病 30 例以上,或波及 2 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 2 个以上县(市),1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2 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 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50 人以上,或死亡 5 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Ⅲ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用黄色表示)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5 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 10 例以上,或波及 2 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 10~29 例,或波及 2 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1 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1 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0~49 人,或死亡 4 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Ⅳ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用蓝色表示)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10 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 9 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 30~99 人,未出现死亡病例。(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9 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预案及报告程序 1.应急预案 (1)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2)适用范围: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3)应急反应措施 1)各级人民政府: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参加应急处理工作;③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宣布疫区范围;④疫情控制措施: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集市、集会、停工、停课;⑤流动人口管理: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2)医疗机构:①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②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③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④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国家、省、市(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③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2.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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