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运输合同

来源:银行从业 发布时间:2020-10-13 点击:

 工程

  运输合同

  ( 合同编号:

 )

 甲方: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运输合同

 甲

 方: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

 方:

  签订地点: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

 市建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同意由乙方承揽

 工程 所需用的运输工作。

 为明确甲、乙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

 期:根据甲方工程需要,以甲方实际工程为准。

 第一条、

 工作内容及单价:单价如下:

 序号 运输起点 运输终点 单价(元/车)

 车辆规格

 第二条、以上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包括了运输费、运输车油费、运输司机人工费、路桥及保险费用、车辆折旧费用、利润、税费、罚款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的费用等。在合同履行期间,综合单价不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而进行调整,当人工费、材料费或其他事物方面的费用发生变化时,其综合单价不得进行调整。

 第三条、双方责任: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真诚合作,甲方需要运输车辆时如乙方以各种理由推卸导致材料不能按时运至甲方指定工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甲方需要运输车辆时须提前通知乙方,以保证材料运输的及时性。

 3、乙方并非甲方唯一供应方,甲方如因工期需要有权同时引进其他供应方,乙

 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4、乙方对其司乘人员、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四条、 结算方式:

 1、结算数量以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运输数量为准。

 2、甲乙双方于每月 25 号前根据双方确认运输数量、金额及签认《运输对账单》进行结算,次月 25 号日支付上月已结款项.甲方以转帐形式支付 3、甲方付款前乙方须提供本单位合格发票,否则我方有权不付款。另对于不合格发票我方有权按其票面金额的 20%作为惩罚性违约金,并保留提交给国家相关管理机构的权力。

 4、支付方式为现金或银行转帐、银行承兑、商业承兑、信用证、抵房(原则上不超过结算价的 20%)等。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能按双方约定时间提供运输车辆(除不可抗力外),每推迟一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 1000 元/天的违约金给甲方。乙方供应过程中应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安排运输车辆的数量和时间,保证运输的连续性,若由于中途间断原因造成材料转运工作延误,不能按时按甲方要求运至工地,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若乙方不能满足甲方工期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选其它供应方,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约定提供运输车辆,即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 条、合同终止:

 双方执行完本合同条款且无争议,或者争议经有关部门裁决己获执行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肆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帐

 号:

  安全管理协议书

 发包人: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承包人:

 (简称乙方)

 经协商,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双方在已经签订的

 工程劳务分包协议框架范围内,另签订本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劳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JGJ59— 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一系列标准、规程、规范。

 第二条 双方共同遵守中建二局有限公司及中建二局西南分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执行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手册和程序文件。

 第三条 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之间是劳务分包协议关系,劳务承包人与其雇佣的作业人员是劳动协议关系,劳务承包人作为雇佣者是其所雇佣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第四条 劳务发包人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对劳务承包人施工生产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2、对劳务承包人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定期对劳务承包人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的教育。

 3、安排劳务承包人施工生产任务的同时,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4、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由劳务发包人负责实施,费用由劳务发包人支付。

 作业人员个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等)统一由劳务承包人采购(须在甲方合格劳保用品供应商中进行采购), 费用由劳务承包人承担。

 5、有权制止劳务承包人的违章作业,对重大违章行为有权责令其整改、停工整顿和经济处罚。

 6、有权对安全素质差、不服从安全生产指挥的施工人员责令其限期退场。

 7、按照规定要求对劳务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自带(含租赁)施工机具、设备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项目部进行统一管理(费用由劳务承包人承担),有权拒绝劳务承包人不合格产品进场(已经进场的,限期退场)。

 8、如果劳务承包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外),劳务发包人有权终止劳务分包协议,责令劳务承包人限期退场。

 9、按照规定要求为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0、按照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发包人收取安全生产保证金,当劳务承包人不服从安全生产指挥、违章作业时,劳务发包人可以按照项目安全生产奖罚规定,直接在此保证金内扣除。

 11、劳务承包人必须与每个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如不跟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所造成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全部由劳务承包人承担。

 第五条 劳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按照规定要求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报劳务发包人备案,在证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分包业务。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结合劳务分包的具体内容和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有操作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 50 人以下的,设 1 名专职安全员;50 人~200 人的,设 2 名专职安全员;200 人以上的,设 3 名及以上专职安全员,并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总人数的 5‰。作业班组设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管理人员素质符合规定要求,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证件报劳务发包人备案。

 3、负责所雇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取证,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做到人证相符、证岗吻合。

 4、对所雇佣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组织班组开展安全教育、学习、宣传、检查、整改等活动;负责对所雇佣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造花名册、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并将这些资料报发包人备查。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未进行实名制管理、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人员的一切安全责任,并且还将按照每发现违反一人次处 200 元惩罚性违约金进行处理)。

 5、按照劳务发包人要求对施工班组、个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记录报劳务发包人备案), 合理安排身体素质、技术水平、安全意识均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

 6、不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不强迫工人超时间、超负荷作业。对劳务发包人提供的安全设施不能保证安全施工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可以拒绝施工、拒绝劳务发包人违章指挥。

 7、承担所雇佣人员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须在甲方合格劳保用品供应商中进行采购)所需费用。

 8、不得使用(含租赁)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机具和设备。

 第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

 1、发生因工重伤或死亡事故,由劳务发包人牵头劳务承包人具体实施,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其中伤者救治费用应由劳务承包人先行垫付,待事故处理后按责任大小分担。

 2、劳务发包人违章指挥、不按照要求健全安全防护设施、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组织施工,造成伤亡事故的,承担相应后果和经济损失。

 3、劳务承包人不服从劳务发包人安全生产管理、违章作业、冒险进入施工禁区及损坏安全防护设施、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组织施工,造成伤亡事故

 的,承担相应后果和经济损失。

 4、由于劳务发包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劳务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发包人进行经济赔偿。由于劳务承包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劳务发包人有权要求劳务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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