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税联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来源:银行从业 发布时间:2020-10-13 点击:

 银行税联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税联贷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积极稳妥地推进税联贷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等本行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联贷业务是指本行对连续三年平均纳税额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借款人给予三年平均纳税额 3-5 倍融资额度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型小企业。

 第四条 税联贷业务的办理实行准入核准制,异地分行须明确业务办理条件(包括当地政府部门科技政策、借款人准入条件、业务经办机构或团队、业务办理流程),经总行小企业金融部核准,方可开办税联贷业务。

 第五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小企业金融部

 1.负责税联贷业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

 2.负责税联贷业务的准入核准、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授权范围内税联贷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

 (二)风险管理部

 1.负责税联贷业务相关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

 2.负责税联贷业务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

 (三)各经办机构

  本行各分支机构、总行直属经营单位负责税联贷业务的受理、贷前调查、授权范围内审批、放款、授信后管理等职责。

 第二章

 业务办理条件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业务办理条件。

 (一)

 借款人连续三年年均纳税额在 50 万元(含)以上(纳税指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软件行业按退税后实际缴纳的金额确认),所处行业稳定,经营情况良好;

 (二)

 借款人实际控制人须承担个人连带责任担保;

 (三)

 借款人须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主要的结算往来及销售回款必须通过本行办理;

 (四)

 借款人原则上须列入地级市以上政府相关部门政策扶持名单(地区借款人须经市科委认定);

 (五)

 借款人原则上在本行信用评级 AA(含)以上,对于下列企业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1.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被列入国家“千人计划”的人员所创办的企业;

 3.纳入政府风险补偿名单的企业;

 4.经总行批准的其他企业;

 (六)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适用范围。

 税联贷业务适用范围包括:贷款、保函、承兑、贸易融资等表内外业务。

 第三章

 融资额度、期限和用途

 第八条 融资额度。

 融资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级结果、近三年年均纳税额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额度参照下表所列执行且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800 万元:

 信用评级

 三年平均纳税额倍数

 AAA+

 5

 AAA-(含)以上

 4

 AA(含)以上

 3

 评级未达到 AA 但不受信用等级限制的借款人融资额度参照 AA 标准执行。

 第九条 融资期限。

 融资期限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及实际融资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融资到期后一律收回,不得展期。

 第十条 融资用途。融资仅限用于借款人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生产中正常、合理的周转需求,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股票、期货投资。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业务受理。

 借款人向经办机构提出融资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

 (一)

 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财产状况相关证明材料

 (二)

 借款人连续三年年末纳税申报表和对应时间段的完税凭证;

 (三)

 借款人列入“千人计划”、财政补贴名单、风险补偿名单、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

 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贷前调查。

 经办机构除按照《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银行科技支行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银行科技型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做好对包括企业经营能力、资信状况、管理层水平、财务状况、偿还能力等基本情况的调查外,还应特别注意对企业的科技含量、未来发展能力的调查,并通过现场登录借款人网上报税系统、现场核查完税凭证原件等方式,对借款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查验。

 第十三条 审查审批。

 本行相关部门按照《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做好审查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

 审批通过后,经办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相关合同,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办理放款。

 经办机构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办理放款。

 第五章

 授信后管理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按《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银行小企业授信后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做好授信后跟踪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如出现以下不利情况,本行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一)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本行信贷资金;

 (二)

 借款人面临重大诉讼事项或出现重大纠纷;

 (三)

 借款人销售收入、利润较上年同期明显下滑;

 (四)

 借款人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并危及本行债务安全;

 (五)

 本行认为对还款存在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授信到期处理。

 授信到期前 10 日,经办机构应通知借款人备齐还款资金,授信到期前5日,如借款人仍未在指定账户中存足还款资金,经办机构应书面告知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授信,本行将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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