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股权强制执行

来源:银行从业 发布时间:2020-08-12 点击:

  浅析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有限公司的股权执行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侯二朋 【内容摘要】有限公司的股权在民事执行中属于一种特殊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遵循不同于其他财产的执行规则。本文就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有限公司的股权执行做简要分析,为民事执行中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些许帮助。

 【关键词】

 股权 执行 拍卖

 股权具有财产性、自益性与共益性以及可转让性的特点,既为体现为股东个人的财产利益,又体现为公司股东间的人身契合信任关系。股权作为股东的个人财产而言,理所当然可以成为股东承担个人债务的财产来源,可以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而由股权的人合性而言,人民法院在执行股东的股权时,理应优先考虑该股东与其他股东所已形成的信赖利益关系,保障商事交易的稳定与效率。由此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以公权力强制股权转让需要遵循一定规则。为此笔者简要分析当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程序的相关规定。

 一、人民法院可以对股权 采取的执行措施 —— 冻结

 有关上市公司的股权执行问题,最高院专门发布了《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 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权执行规定”)。但是对有限公司的股权执行规定则相对分散、不系统,散见于公司法、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中。

 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可以冻结被执行人在公司中的股权。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所采取的一种相对禁止股权转让的强制措施。股东基于出资享有的股权,是集合了多种权利的权利束,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所谓的自益权即股东可以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红利分配请求权、知情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行使该权利不仅会使自己得利,同时还会使公司和其他股东受益,主要包括参与管理权、表决权等。

 股权冻结的目的主要是限制股东从公司获取收益(如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处分股权(如股权转让或股权质押),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股权及收益。而股

 权冻结并未否定股东资格,也不限制股东对于共益权的行使。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 号)第 29 条的规定,股权应属于规定中“其他财产”,冻结的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可以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实践中有些法院可能会依据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股权的冻结期限,而参照适用上市公司股权执行规定,则冻结股权的期限为一年。

 二、执行程序中股权价值的评估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6 号,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 4 条规定,对拟拍卖的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除非当事人申请无须进行评估。股权价值评估是股权拍卖必经的前置程序。

 1、评估机构的确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人民法院编制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申请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2012 年 1 月 1日起,人民法院不再编制评估机构名册,由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活动。评估机构确定的方式变更为“随机的方式”一种。现在人民法院一般采用摇号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2、评估资料的取得。被执行人及有限公司应当主动提交会计报表等资料供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相关方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3、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完成评估之后形成评估报告递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报告之后发送给当事人、公司的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公司的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评估。人民法院有权力对评估程序、评估结果进行监督。

 三、执行程序中股权的强制拍卖

 拍卖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股权过程中最常用的一种处置方式。相对变卖、协议

 作价来说,更为公开透明。

 1、拍卖机构的选择。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拍卖机构,也可以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随机确定。如果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由人民法院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拍卖机构。

 2、拍卖中的特殊问题处理 (1)保留价的确定。在股权拍卖中必须确定被拍卖股权的保留价。确定的保留价以评估价为基准,第一次拍卖时保留价不能低于评估价的 80%。司法实践中大都直接以评估价的 80%确定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流拍,再行拍卖的,人民法院一般都会降低保留价。根据最高院规定,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事实上,人民法院为了确保能拍卖成功,大都在前次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低 20%确定下次拍卖的保留价。

 在保留价确定之后,按照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如果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抵押权或者质权等等)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此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作出回复。申请人如果要求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会予以准许,但会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如果最终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2)股权的权属情况。股权在拍卖前,人民法院会调查清楚股权到底属谁所有,保障股权的权属没有瑕疵。如果在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并不是实际的股权所有人,一般要通过确权诉讼才能最终确定。隐名股东一旦发现其股权被作为工商登记“股东”的财产被强制执行的,应及时行使执行异议权,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3)拍卖公告。人民法院在股权拍卖前 15 天会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发布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人民法院会予以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提出该要求的当事人自行承担。

 (5)参加拍卖的保证金。申请参与股权拍卖的竞买人必须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不得低于评估价的 5%。但是申请执行人如果参加竞买的,

 无须缴纳保证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直接冲抵价金,其他人交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后 3 天内退还;未成交的,所有保证金均在 3 日内退还。

 (6)通知优先权人和优先权处理。人民法院会在拍卖 5 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即其他股东)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所有股东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根据公司法第 76 条规定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各股东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该股东;如有更高应价,而各股东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多个股东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股权设定质权的,质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质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7)债务人持有的股权价值超过债权金额的处理。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仅就债权金额对应的股权进行拍卖,不宜将该债务人的股权全部进行拍卖。但是如果债务人同意全部一次性拍卖的,人民法院也会允许。

 (8)流拍的处理。拍卖流拍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如果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返还给该股权所有权人。

 (9)多次流拍的处理。人民法院最多组织三次拍卖。如果三次均流拍,而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又不愿意以股权抵债的,人民法院会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 7 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的,则人民法院会解除对股权的冻结措施。

 3、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不履行义务的处理。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4、结案处理。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会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 10 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收到裁定时股权变动生效。公司应当依据法院的裁决文书向工商局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5、拍卖费用。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 200 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 5%;超过 200 万元至 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 3%;超过 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 2%;超过 5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 1%;超过 1 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四、执行程序中股权的协议作价与变卖

 拍卖的程序较为复杂,经历的时间较长。为了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在一定条件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其他权利人可以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就被执行股权进行协议作价或者变卖。根据公司法第 73 条的规定,在股权拟被协议作价或者变卖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协议作价。是指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被执行股权的价值进行协商,直接确定价款,由申请执行人受让公司的股权。如果股权被质押的,也要保证质权人的在先权益。这种执行方式最简单,仅需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作价的金额告知其他股东,询问其是否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可。但是可能会给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提供机会。

 2、变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及有关权利人的同意,发布变卖公告直接变卖被执行的股权。变卖的价格可以由当事人及有关权利人协议确定,一般应经过评估。变卖的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一半。如果无人应买的,就进入了类似于协议作价的抵债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股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则将解除对股权的冻结措施。

  李白写的“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看月亮,必须得抬头看,不然你看见的月只是水中月,而思故乡,必须得低头,看着脚下的土地,土地连结深情,传递的思念感应才会自然。可见,李白对抬头和低头,有看似经典的认识,只是李白的脖颈不听使唤,该低头时却抬头,该抬头时却低头,搞得李白一辈子光碰头,有时被摔的鼻青脸肿的,但这时的李白爱喝酒,喝了酒就疯疯癫癫的,于是,李白就借着痛感籍着癫意把一肚子的酒吐出来,成就了“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的诗句。

 元 萨都剌 《北人冢上》诗:“低头下拜襟尽血,行路人情为惨切。”可见,古人从心里是不喜欢低头的,喜欢的是抬头。

  记得我以前在学校操场里喜欢低头,体育老师说我是一个没有自信的学生,还说我是一个没有阳光心态的人。记得体育老师说过这样的一句话:“瓜子之所以长的粒粒饱满,那是因为向日葵始终抬头向着太阳。”

  记得我第一次去应聘工作,应聘的工作人员看我低着头,直接就叫我回去了。

  那我就抬起头吧,进家门的时候,由于我抬起头,我的头一下子就被碰出了血来,搞得我在家里好几天就不想出门的。

 我走下坡的时候,依然是抬起头,这样显得自己有自信,冷不防,我一连向下栽了好几个跟斗,摔的我头破血流的。

 我的头招谁惹谁了?干嘛都跟我的头过不去呢?

  我究竟是该抬头做人还是该低头做人呢?

  有人说走下坡路就必须低头,言下之意就是人走背时运的时候要低着头,就像罪犯低着头接受审判一样。那当年毛泽东同志遭到王明等人的排挤时干嘛就不低头呢?那当年红军第五次反围剿失败后被迫长征干嘛就不低头举起手来呢?那赵一曼和江姐被敌人抓去明知只有无尽的酷刑干嘛就不低头屈服呢?那当年的灾荒岁月里全中国人民饿的吃粗糠啃树皮干嘛就不低头消沉下去呢?那有人第九次高考依然名落孙山干嘛就不低头认命了呢?有人写文章写了一百篇写了一千零一夜依然是没有读者依然是没有一个读者看好时干嘛就不低头呢?李嘉诚当初做生意是做一次亏一次时干嘛就不低头呢?你、我、他经过了这么多的困苦折磨干嘛还要坚强的活下去呢?我们的人类和整个社会经常就处在风雨飘摇里干嘛还要坚定不移向前进呢?

  人的一生,几乎有过半的时候是在走下坡路,低着头走下坡路确实是不摔跟斗,但低着头只能看见脚下的一方寸路,却看不见天上的太阳和高空的明月,特别是最容易忽视身边的风景。

  有人说走上坡路低着头最好,言下之意就是人走好运的时候要低调要谦虚谨慎。确实低着头走上坡路由于身体前倾走起路来更有劲而且更能看清脚下的路,但太阳会照在低头者的脸上吗?天上的神仙们真的就喜欢这些整天低着头的人吗?你看,孙悟空低着头只能做弼马温,但孙悟空抬起头来就成了齐天大圣;你看,刘邦把头低着,低了 48 年,只能是个混混,但刘邦把头一抬起来,三五年之后就开创了汉朝;你看,朱元璋低着头只能做乞丐,因为抬起头来是讨不到饭的,但朱元璋后来把头索性抬起来,结果就建立了明朝;当年美国有核武器,而中国没有,但毛泽东领导的中国人民就是不低头,中国人民就是要把头抬起来,抬起头的中国人民没有多久也有了属于自己的核武器……

  关于低头和抬头,各有各的哲学。

  爱低头的人,看似是低调的人和谦虚谨慎的人,实则是只看着自己眼前的人,窃喜着眼前的平安和太阳慷慨的一点光辉。

  爱抬头的人,看似昂扬向上心里充满了自信,实则是脸上洋溢着阳光脑后却是布满了阴暗,即是摔了跟斗手里依然抓着一抹明媚。

  有人说该低头时就低头,该抬头时就抬头,那敢问,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才该低头或才该抬头呢?倘若天上真的掉下了冰炮,你抬头被砸着,你低头还是会被砸着,只不过抬头是冰炮砸在了脸上,低头是冰炮砸在了头顶而已。只有做缩头乌龟,冰炮才只能砸在护身的壳壳上。

  有人信仰低头,这也不错,低头自有低头的妙处。自然,你的人生就是低头人生,所谓中庸哲学,大概就是这个道理。

  有人信仰抬头,这也很好,抬头自有抬头的灿烂。自然,你的人生就是抬头人生,所谓“生当作人杰,死也为鬼雄”大概是这个意思。

  有人信仰一会儿低头一会儿抬头,这也是一个妙。一会儿低头一会儿抬头,脖颈得到了锻炼,因之肌肉和心理机能就更加的发达,展现给别人的是一会儿方型的一会儿圆型的,所谓圆滑,大概就是如此。

  没有谁对谁错,也不存在谁高尚和谁卑微的问题,各有各的哲学,这就是多样的人和人的多样性。其实,不是人世太复杂,而是你只顾着自己的低头或抬头而不懂别人为什么会低头和抬头?

  人的脑袋瓜不过三斤半,由于低头和抬头的缘故,造成有的人头成了“巨头”,而有的人头却成了“狗头”,还要来一点狗血喷头……唉,看来抬头与低头之间的学问确实太高深了,像我这样的孺子是搞不明白的,只能是舔一舔皮毛而已

 写作时,只与写作为伴,就能听到内心的声音,飘忽的灵感也能捕捉,笔下就有了属于自己的文字和思想。

  就我为例,大学期间,常一个人钻在图书馆,早进晚出,看完一本书,常有感悟到笔尖,亦能有几篇散文杂评登报。毕业后,到西双版纳工作,与内心的对话少之又少,每日工作之余,与友聚餐、喝酒、烧烤,不到凌晨绝不不回家,回家即一头醉晕埋进被子,日复一日,丧失了与灵魂独处的时间,自然再无创作灵感。

  写作的人,几乎都远离正常人生活,也不遵守惯常的生活秩序。安妮宝贝曾说,只有死去的繁华,能让我安静,所以,她常在黑暗中敲打键盘。太温馨的生活,亦会使写作者陷于温柔之乡,懒得思考,更懒得动笔,路遥在写《平凡的世界》时,因为忽略家,忽略妻女,造成与林达的婚姻不睦,这或许不能怨路遥,因为他是个真正的写作者,是写作对孤独的需要,离间了他们的感情。

  张爱玲,荒原上的孤独者,以 23 岁的人生阅历对人性作出冷酷、深邃、老道的剖析,生逢苍凉时代的孤独,成就了她文坛奇女的地位。一代文学大师川端康成亦是孤独成就了他,出生不久,父母去世,7 岁,祖母去世,10 岁,姐姐去世,14 岁,祖父去世,孤独是他 500 多篇小说永远的笔调,最终,他也选择在孤独中毁灭了自己。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莫言说,在我少年时期,吃不饱、穿不暖,牵着一头牛或者羊,在四面看不到人的荒凉土地上孤独地生存。饥饿和孤独是我写作的源泉。

  所以说,很多人不是写不出来东西,只是缺乏独处的机会,一旦自处,孤独,下笔,无需微言大义,只需直言生活,定会渐渐文思汹涌,像有神魔推动。这种深入骨髓的孤独,能让人打开灵感的黑匣子,在里面不能看到多少美好东西,却能自由的在一片完全属于自己内在精神空间翱翔,在孤独中煎熬自己、消耗自己的过程,亦生脱胎换骨升华自己的过程。孤独的写作,让文学变得更具魅力。

  所以,从现在开始,告别与日同醉,除去浮华,静下心来,提起笔与自己谈心,与孤独相伴,这是个决绝的行动,但是伟大作品都来自于孤独的写作,出自于决绝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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