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价格鉴定与价格辩证关系_实践与认识例子

来源:经济师 发布时间:2020-07-17 点击:

 正确认识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的关系

 努力促进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双赢共荣

 袁孝根

 最近到有关价格鉴定和价格评估机构调研,不少同志对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概念的认识比较模糊,在少数价格鉴定机构的文档里发现了“价格评估结论书”,在价格评估机构的文档里又发现了“价格评估鉴定书”,这无疑会让人啼笑皆非。其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对价格鉴定和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书名称都有明确规定,这两类机构文书的名称是不可混用的,否则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为帮助大家正确认识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之间的关系,更好地规范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行为,本文就此作些探讨。

 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的区别

 价格鉴定是指国家机关委托的司法行政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和仲裁案件)中涉及财物的价值认定,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或者“价格鉴定”。这种鉴定从司法部门的角度看,是司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依法行使的取证职责,属于国家机关的职能。国家机关依法取证是指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机关举证的事项,主要包括检察院、公安部门、监察部门等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需要对涉及物品价格举证的事项;审判机关对价格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价格进行判定时涉及的事项;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需要对涉及物品价格举证的事项。

 司法行政部门委托政府价格部门进行价格鉴定,从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的角度看,是依据《价格法》和《价格管理条例》中政府价格部门具有的“处理、调解价格争议”的职责,行使行政价格裁定的职能。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历史看,就一直是物价部门的工作之一。

 所以说,价格鉴定不管是从司法机关的角度,还是从政府行政机关的角度,都应当属于国家机关性质的工作。只是与一般的国家定价不同,这是在特定条件下,应社会需求产生的一次性定价。正因为如此,在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下达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中(国清〔2000〕3号),将国家机关委托进行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定性为行政性工作,并要求“对刑事案件价格鉴定实行财政拨款,其他案件价格鉴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

 国家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具有社会中介机构无法比拟的系统优势,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价格部门具有调解、处理价格争议的职能,因为价格鉴定系统进行价格鉴定中具有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前置的程序。即使当事人对价格鉴定不服,产生了争议,也可以按照程序和制度进行复核、复核裁定和最终复核裁定。只要严格按照现行的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能够保障价格鉴定的公平公正。

 价格评估是社会中介机构对当事人在市场交易过程提出的财产(商品)估价,价格评估是一种咨询活动。这种委托完全是产权所有者当事人独自负责的行为。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只需要对当事人负责,也不具有任何行政性质。

 由于价格评估只是一种咨询,财物交易时的价格决定权仍然在产权所有者手中。产权所有者不同意时,可另外再找一家评估机构,直到他自己满意为止。在这种为交易服务的价格咨询服务中,中介评估机构并没有法律上的责任,除非他需要在法庭上作证。但中介机构一旦在法庭上作证,他已经不是在为财物交易进行评估咨询,而是在财产纠纷中为当事人辩护,其价格评估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

 价格评估实际上也有两重性质,一是交易价格咨询,二是财产纠纷中辩护或者提供证据。但是,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当事人的辩护者为单方当事人作证,与价格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人为法庭提出价格鉴定,其性质也不同,其公正性不易得到认同,这也是价格评估机构与价格鉴定机构的差异。

 二、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的联系

 1、工作程序相似。价格鉴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委托、受理、调查、勘验、测算、论证、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评估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委托、受理、评估准备阶段、现场评估阶段、评定估算阶段、撰写评估报告。因此,从实质上看,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的工作程序基本相同。

 2、技术方法相似。价格鉴定的技术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价格评估的技术方法主要有:现行市场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由此可见,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的技术方法基本相似。

 3、工作原则和技术原则相似。价格鉴定的工作原则是: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客观原则、科学原则。价格鉴定的技术原则是:替代原则、贡献原则、预期原则、时点原则等;价格评估的工作原则是: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科学性原则、专业性原则。价格评估的技术原则是:贡献原则、替代原则、预期原则、变化原则、供求原则等。由上可知,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的工作原则和技术原则是大同小异,基本相似。

 三、努力促进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事业双赢共荣

 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之间既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又相对独立、相互区别,二者关系千丝万缕、辩证统一。在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应该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互合作、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共创双赢。当前应着重推进以下方面的合作:一是信息资源共享。同城同市的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机构之间应建立网络连接和热线电话,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进行开放式管理,取消不必要的限制,努力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二是技术资源互补。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机构之间已经取得的质量、技术鉴定参数、行业级别等资料应加强交流、相互补充、协调论证、灵活运用;三是智库资源互动。

 价格鉴定管理机构与价格评估专业协会设立的专家库资源应实行良性互动,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小型论坛会、案例分析会、案卷观摩会等形式,邀请有关行业的业务技术骨干和专家进行交流学习,努力促进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事业的良性互动、和谐发展,共同开创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事业双赢共荣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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