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鉴定)通知书

来源:注会 发布时间:2020-11-05 点击:

 审计(鉴定)通知书

  人社劳监审通字〔

 〕第

 号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我机关已委托

  (审计机构)对你单位

 (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

  时前准备好以下相关书面材料,接受审计:

 如逾期不按本通知要求提供材料接受审计,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

 邮编:

 劳动保障监察员:

 联系电话:

 受委托审计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送达受被审计单位(填写《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入卷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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