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惠州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暂行办法
来源:注会 发布时间:2020-10-17 点击:
惠州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及《惠州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惠市委发电〔2015〕11号)的精神,为我市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引导广大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R&D)投入,特制订本办法。
笫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是指政府将财政科技资金,采用发放创新券的后补助方式,引导和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购买技术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
第三条
开展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点工作应坚持鼓励创新、多级联动和营造环境的原则,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发挥后补助投入方式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激励作用,通过省、市、县(区)等多级地方财政的协调联动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全市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四条
支持我市条件成熟县区先行开展创新券后补助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全市范围推广。
笫五条
本办法的补助对象为: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凡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者: 1.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2 - 2. 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3. 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4. 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5. 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二)科技服务机构 协助中小微企业完成科技研发活动,
协助实现科技成果产权化或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服务机构,且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
(三)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 惠州市辖区内向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或与企业共同完成研发活动的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
笫六条
科技创新券重点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服务,以及为建立研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等。企业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工业设计类服务及科技金融类服务不列入本办法支持范围之内。
笫七条
补助方式 市财政对各县区开展创新券后补助采取事前备案、事后奖补
- 3 - 的支持方式。各县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创新券补助政策,直接受理科技型企业、科研单位、科技服务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的申请并负责审核兑现。根据各县区上—年度实际兑现的创新券后补助金额,按规定申报审核后,由市财政按期按比例与各县区结算。市财政后补助经费优先支持开展创新券后补助试点的县区。
第八条
补助标准 市级财政根据本项目经费总额,按照以下标准对各县区给予补助。
(一)对区按照当地实际发放额度的33%给予补助。
(二)对县按照当地实际发放额度的50%给予补助。
笫九条
办理程序 (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发布惠州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申报工作通知、指南,受理县区申请,由各县区科技、财政行政部门汇总有关材料,统一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上一年度各县区实际兑现的创新券后补助情况进行审核,并结合当地的研发(R&D)投入增长等情况,确定补助金额。
(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本年度拟补助的县区名单、补助金额和有关情况,在市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及市科技、财政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1.后补助实施方案、审批方式、拨付程序等; 2.后补助申请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金额等;
- 4 - 3.后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获得补助企业名单、金额等; 4.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5.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四)公示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联合发文,并由市财政局将经费下达到县区财政部门。
(五)各县区统筹使用市财政后补助经费,根据各县区创新券后补助政策为企业、科技服务机构、高校或科研机构兑现后补助经费。
笫十条
监督管理 (一)获后补助县区及其企业、科研机构等应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使用科技创新券,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区分创新券和其他研发费用的支出,真实合法地使用创新券。科技创新券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二)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后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或绩效评价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后补助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笫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5 - 笫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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