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修订稿)

来源:注会 发布时间:2020-10-17 点击:

 ICS 11.080 C 5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5979—XXXX 代替 GB 15979—200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 Hygienic requirements for disposable sanitary products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报批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GB 15979—XXXX I 目

 次 前言 ................................................................................. 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原材料卫生要求 .................................................................... 2 5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 3 6 产品卫生要求 ...................................................................... 3 7 检测方法 .......................................................................... 5 8 包装、运输和贮存 .................................................................. 6 9 标识 .............................................................................. 6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生产环境卫生要求检测方法 ...................................... 7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消毒效果检测评价方法 .......................................... 9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产品环氧乙烷残留量测试方法 ................................... 10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产品杀菌性能、抑菌性能与稳定性测试方法 ....................... 13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产品毒理学试验方法 ........................................... 27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

 产品微生物检测方法 ........................................... 28

 GB 15979—XXXX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与GB 15979-2002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更改为《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 ——在范围中修改了适用范围,增加了不适用情况; ——增加了在本标准中引用到的规范性文件; ——对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定义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卫生湿巾、生产车间和高吸水材料的定义; ——在原材料卫生要求中增加了禁限用物质和生产用水要求; ——生产环境卫生指标、消毒效果生物监测评价与产品卫生指标中初始污染菌合并调整为生产过程卫生要求,删除生产环境与过程卫生要求以及消毒过程要求; ——在产品卫生要求中增加了理化指标,调整了抗菌剂、抑菌剂及卫生棉条的微生物指标;毒理学试验项目和毒理学指标要求从附录调整到正文; ——在检测方法中增加了相关产品理化指标的检测方法; ——附录 A 生产环境卫生要求检测方法中增加了空气采样器法;对附录 C 产品环氧乙烷残留量测试方法进行了更新、优化;附录 D 产品杀菌性能、抑菌性能与稳定性测试方法中调整了样品采集数量,增加了部分抗(抑)菌试验方法,调整了杀菌和抑菌作用时间;附录 E 产品毒理学试验方法中增加了眼刺激试验样品处理方法;附录 F 产品微生物检测方法中调整了真菌检测方法;删除了附录 G 培养基与试剂制备。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历次发布版本:

 ——GB 15979-1995; ——GB 15979-2002。

 GB 15979—XXXX 1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原材料卫生要求、生产过程卫生要求、产品卫生要求、检测方法、包装、运输和贮存以及标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用于物体表面的卫生湿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8939 卫生巾(护垫)

 GB 15981 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GB/T 26367 胍类消毒剂卫生标准 GB/T 26369 季铵盐类消毒剂卫生标准 GB/T 27741 纸和纸板 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的测定 GB/T 27947 酚类消毒剂卫生要求 GB/T 38496 消毒剂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 GB 50073 净化厂房设计规范 消毒技术规范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卫生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

 disposable sanitary products 本标准指与人体直接接触的,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抗菌或抑菌目的一次性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主要包括:卫生巾、卫生护垫、卫生棉条等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尿裤、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卫生湿巾、抗菌剂、抑菌剂等其他卫生用品。本标准中抗菌剂和抑菌剂指直接用于人体完整皮肤、口腔黏膜和阴道黏膜(不包括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黏膜、肛肠等特定部位),具有

 GB 15979—XXXX 2 一定杀菌或抑菌(细菌和酵母菌)作用,但不以治疗疾病或者改善皮肤、黏膜的症状为目的的抗菌剂和抑菌剂。

 3.2

 卫生湿巾

 hygiene wet wipes 以非织造布、织物、木浆复合布、木浆纸等为载体,适量添加生产用水和杀菌成分等原材料,对处理对象(如手、皮肤、黏膜及普通物体表面)具有清洁杀菌作用的湿巾。本标准指与手、皮肤或(和)黏膜直接接触的卫生湿巾。

 3.3

 生产车间

 production workshop 本标准指加工、制造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场所,包括配料间(区)、制作加工间(区)、分(灌)装间(区)、内包装间(区)等。其中,分装企业生产车间包括分(灌)装间(区)、内包装间(区)等。

 3.4

 高吸水材料

 super absorbent materials 指能够吸收自身质量数百倍至上千倍液态水,吸收后具有保水和贮水能力的高分子化合物。本标准指由高分子化合物、纸浆和无纺布等构成的吸收体。

 4 原材料卫生要求 4.1 原材料应符合消毒产品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无毒、无害。原材料包装应清楚标明内含物的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应标明贮存条件和保质期。

 4.2 不应使用废弃或使用过的卫生用品作原材料或半成品。

 4.3 原材料中不得添加下列禁用物质。

 4.3.1 抗菌剂、抑菌剂中不应添加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药品及其同名原料(消毒防腐药、中药和抑菌剂除外,也不包括药用辅料和纯化水);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为起始原材料,用生物学技术制成,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人类疾病的制剂,如疫苗、血液制品、生物技术药物、微生态制剂、免疫调节剂、诊断制品、蛋白质、肽等(酶除外);列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碘除外)的禁用化学物质;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使用的物质及其它对人体健康有明确危害的物质。

 4.3.2 卫生湿巾和其他具有抗(抑)菌功能的卫生用品不应添加抗菌药物、抗真菌药物、抗病毒药物、激素类药物等和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使用的物质及其它对人体健康有明确危害的物质。

 4.3.3 非织造布、织物或其他原材料不应添加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等禁用成分。

 4.4 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生产用水。抗菌剂、抑菌剂和卫生湿巾的生产用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纯化水要求,其他卫生用品的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和企业相关规范的要求,并保证产品使用安全、有效。

 GB 15979—XXXX 3 5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5.1 原辅料的购入、贮存、发放、使用应满足产品质量控制要求并符合管理制度规定。

 5.2 生产环境卫生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抗菌剂、抑菌剂生产车间空气应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净化车间应符合GB 50073 的要求;其他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生产车间空气中菌落总数≤2500 CFU/m3 (空气采样器法)或≤16 CFU/皿·5min(平皿暴露法)。

 b) 直接接触未包装产品的工作台表面菌落总数≤20 CFU/cm2 。

 c) 直接接触未包装产品的工人手表面菌落总数≤300 CFU/只手或手套。

 5.3 消毒级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初始污染菌应≤10000 CFU/g 或 CFU/mL。

 5.4 对用于消毒级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消毒方法应进行消毒效果检测,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环氧乙烷消毒:对枯草杆菌黑色变种(ATCC 9372)芽孢的杀灭对数值≥3.00; b) 电离辐射消毒:对短小杆菌 E601(ATCC 27142)芽孢的杀灭对数值≥3.00; c) 压力蒸汽消毒:对嗜热脂肪杆菌(ATCC 7953)芽孢的杀灭对数值≥3.00。

 6 产品卫生要求 6.1 外观应整洁,符合产品固有性状,不应有掉毛、掉屑现象,不应有异常气味与异物。

 6.2 理化要求 6.2.1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1 要求。

 表1 理化指标要求 项

 目 指

 标 适用范围 pH 值 标识均值±1 以内 标识 pH 值的卫生用品 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 不得检出 含纸的卫生用品 铅(以 Pb 计)

 ≤10(mg/kg 或 mg/L)

 卫生湿巾、抗菌剂、抑菌剂等卫生用品

 砷(以 As 计)

 ≤ 2(mg/kg 或 mg/L)

 卫生湿巾、抗菌剂、抑菌剂等卫生用品 汞 ≤1(mg/kg 或 mg/L)

 卫生湿巾、抗菌剂、抑菌剂等卫生用品 环氧乙烷残留量 消毒后≤250 μg/g;上市时≤10 μg/g 仅经环氧乙烷消毒的卫生用品 有效成分稳定性 有效期≥1 年 卫生湿巾、抗菌剂、抑菌剂及其他具有抗(抑)菌效果的卫生用品

 6.2.2 抗菌剂、抑菌剂、卫生湿巾和其他含有抗(抑)菌成分的卫生用品有效成分含量应符合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含量,其中用于皮肤、黏膜的产品,限用物质使用浓度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表2 有效成分限量要求 使用对象 葡萄糖酸氯己定或醋酸氯己定(g/L 或 g/kg)

 2,4,4’-三氯-2’-羟基二苯醚(g/L 或 g/kg)

 苯扎溴铵或苯扎氯铵(g/L 或 g/kg)

 国家规定的其他限用物质

 GB 15979—XXXX 4 皮肤 ≤45.0 ≤20.0 ≤5.0 符合 黏膜 ≤5.0 ≤3.5 ≤2.0 符合

 6.3 毒理学安全性要求 6.3.1 卫生巾、卫生护垫、卫生棉条等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尿裤、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以及抗菌剂、抑菌剂、卫生湿巾应进行毒理学试验。

 6.3.2 毒理学试验应按表 3 进行,指标符合表 4 要求。

 表3 毒理学试验项目 产 品 种 类 毒理学试验项目 皮肤刺激试验a

 眼刺激试验 阴道黏膜刺激试验b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卫生巾、卫生护垫、卫生棉条等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 - + + 尿裤、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 + - - + 卫生湿巾、抗菌剂、抑菌剂等其他卫生用品c

 仅接触皮肤 + - - + 仅接触口腔黏膜 - + - 仅接触阴道黏膜 - - + 接触皮肤和口腔黏膜 - + - 接触皮肤和阴道黏膜 - - + 接触皮肤、口腔和阴道黏膜 - + + 注:a 使用过程中接触皮肤的应进行多次完整皮肤刺激试验;标注使用后及时清洗的应进行暴露时间 2 小时的急性一次完整皮肤刺激试验。

 b 标注用于阴道黏膜偶尔使用或间隔数日使用的应进行一次阴道黏膜刺激试验,连续使用的应进行多次阴道黏膜刺激试验。

 c 长期使用和反复使用的应进行亚急性和亚慢性等毒理学试验。

 表4 毒理学指标要求 项

 目 要

 求 皮肤刺激试验 无刺激性或轻刺激性a

 眼刺激试验 无刺激性或轻刺激性b

 阴道黏膜刺激试验 无刺激或极轻刺激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未见或极轻度 a b 适用于婴儿的卫生用品皮肤刺激试验和眼刺激试验应无刺激性。

 6.4 微生物学指标 产品应符合表5 中微生物学指标要求。

 表5 微生物学指标要求

 GB 15979—XXXX 5 产品种类 微生物指标 细菌菌落总数 CFU/g 或 CFU /mL 特定微生物a 及其他致病微生物b

 真菌菌落总数 CFU/g 或 CFU/ mL 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普通级

  卫生巾、卫生护垫

  卫生棉条

  消毒级

  ≤200 ≤20 ≤2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排泄物卫生用品 普通级

  消毒级

 ≤200 ≤2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0 不得检出 其他卫生用品 卫生湿巾、抗菌剂、抑菌剂

 ≤2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a

 特定微生物指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b

 怀疑发生相关感染时,进行相应目标致病微生物检测。

 6.5 卫生湿巾除应符合表 5 中的微生物学指标要求外,对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杀菌率应≥90%;如标明对致病性酵母菌有杀菌作用,对白色念珠菌的杀菌率应≥90%;如标明对其他微生物有杀灭作用,对相应微生物的杀菌率应≥90%。

 6.6 具有抗菌功能的卫生用品除应符合表 5 中的同类同级产品微生物学指标要求外,对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杀菌率应≥90%(振荡烧瓶试验方法杀菌率应>26%);如标明对致病性酵母菌或其他微生物有杀灭作用,对白色念珠菌或相应微生物的杀菌率应达到上述要求。

 6.7 具有抑菌功能的卫生用品除应符合表 5 中的同类同级产品微生物学指标要求外,对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抑菌率应≥50%(高吸水材料抑菌率以对数值计,应≥2)或抑菌环直径大于 7mm;如标明对致病性酵母菌或其他微生物有抑菌作用,对白色念珠菌或相应微生物的抑菌率或抑菌环应达到上述要求。

 7 检测方法 7.1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检测方法 7.1.1 生产环境卫生要求检测采样与测试方法见附录 A。

 7.1.2 消毒效果检测方法见附录 B。

 7.2 产品卫生要求检验方法 7.2.1 产品外观采用目测、鼻嗅的方法进行测定。

 7.2.2 卫生巾(护垫)等吸水产品 pH 值按照 GB/T 8939 的方法进行测定,其他产品 pH 值按相应标准或《消毒技术规范》的方法进行测定。

 7.2.3 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的检测按照 GB/T 27741 的方法进行测定。

 GB 15979—XXXX 6 7.2.4 铅、砷、汞的检测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方法进行测定。

 7.2.5 产品环氧乙烷残留量测定方法见附录 C。

 7.2.6 稳定性检测方法见附录 D。

 7.2.7 葡萄糖酸氯己定或醋酸氯己定按照 GB/T 26367 的方法进行测定; 2,4,4’-三氯-2’-羟基二苯醚按照 GB/T 27947 的方法进行测定;苯扎溴铵、苯扎氯铵按照 GB/T 26369 的方法进行测定;其他有效成分含量按照《消毒技术规范》及国家有关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无法使用化学测定法的不测定。

 7.2.8 产品毒理安全性要求检测方法见附录 E。

 7.2.9 产品微生物检测方法见附录 F。

 7.2.10 产品杀菌性能、抗菌性能、抑菌性能检测方法见附录 D。

 8 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无外包装影响卫生质量的原材料应有包装;直接与产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清洁;包装材料应保证产品在正常运输与贮存条件下不受污染。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l91 要求。

 8.2 承担产品运输或贮存(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生产者提供的运输与贮存要求进行运输或贮存。

 9 标识 9.1 应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9.2 消毒级产品还应在销售包装上注明“消毒级”字样以及消毒日期和有效期或消毒批号和限定使用日期,在运输包装上标明“消毒级”字样以及消毒单位与地址、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有效期或消毒批号和限定使用日期。

 9.3 原材料中如有限用物质需在包装上标识。

 GB 15979—XXXX 7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生产环境卫生要求检测方法 A.1 空气采样与测试方法 A.1.1 样品采集 室内面积不超过30m2 ,在对角线上设里、中、外三点,里、外点位置距墙1m;室内面积超过30m 2 ,设东、西、南、北、中5点,周围4点距墙1m。生产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线的布局自行增加培养基放置位置。

 空气采样器法:可选择六级撞击式空气采样器或其他经验证的空气采样器。采样时,将采样器置于室内中央0.8m~1.5m高度,按采样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每次采样时间不应超过30min。

 平皿暴露法:采样时,将含营养琼脂培养基的平皿(直径9cm)置采样点(0.8m~1.5m高度),打开平皿盖,扣放于平皿旁,使平皿在空气中暴露5min后盖上平皿盖,及时送检。

 空气采样首选空气采样器法。

 A.1.2 菌落总数检测 在采样前将准备好的营养琼脂培养基置36℃±1℃培养18h~24h,取出检查有无污染,将污染培养基剔除。

 将已采集的培养皿在4h内送实验室,于36℃±1℃ 培养48h观察结果,计数平皿上菌落数。

 平皿暴露法按平均每皿的菌落数报告:CFU/皿·5min。

 空气采样器法菌落总数计算见式(A.1):

 1000 t vnY

 ................................... (A.1) 式中:

 Y——空气中菌落总数,单位为每立方米菌落形成单位(CFU/m3 );

 n——各平皿上菌落数(CFU); v——采样速率(L/min);

 t ——采样时间,单位为分钟(min); 1000——换算系数。

 A.2 工作台表面与工人手表面采样与测试方法 A.2.1 样品采集 A.2.1.1 工作台:将经灭菌的内径为5cm×5cm的灭菌规格板放在被检物体表面,用一浸有灭菌生理盐水的棉签在其内横竖往返涂抹各5次,然后剪去手接触部分棉棒,将棉签放入含10mL灭菌生理盐水(或相应中和剂)的采样管内送检。

 A.2.1.2 工人手:被检人五指并拢,用一浸湿生理盐水的棉签在右手指曲面,从指根到指端来回涂擦 2次,然后剪去手接触部分棉棒,将棉签放入含10mL灭菌生理盐水(或相应中和剂)的采样管内送检。

 GB 15979—XXXX 8 A.2.2 菌落总数检测 将已采集的样品在4h内送实验室,每支采样管充分混匀后取1.0mL样液,放入灭菌平皿内,倾注营养琼脂培养基,每个样品平行接种两块平皿,置36℃±1℃培养48h,计数平皿上菌落数。

 工作台表面菌落总数计算见式(A.2):

 1001 SYY

 ..................................... (A.2) 式中:

 Y 1 ——工作台表面菌落总数,单位为每平方厘米菌落形成单位(CFU/ cm2 );

 Y 0 ——平皿上平均菌落数,单位为菌落形成单位(CFU); S ——采样面积,单位为平方厘米(cm2

 ); 10——稀释倍数。

 工人手菌落总数计算见式(A.3):

 100 2 Y Y

 ..................................... (A.3) 式中:

 Y 2 ——工人手表面菌落总数,单位为每只手菌落形成单位(CFU/只手); Y 0 ——平皿上平均菌落数,单位为菌落形成单位(CFU);

 10——稀释倍数。

 GB 15979—XXXX 9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消毒效果检测评价方法 B.1 环氧乙烷消毒 B.1.1 环氧乙烷消毒效果评价用生物指示菌为枯草杆菌黑色变种(ATCC 9372)芽孢。在菌量为 5.0×105

 CFU/片~5.0×10 6

 CFU/片、环氧乙烷浓度为600mg/L±30mg/L、作用温度为54℃±1℃、相对湿度为60%±10%条件下,其杀灭90%微生物所需时间D值应为2.6 min~5.8 min,存活时间≥7.5 min,杀灭时间≤58 min。

 B.1.2 每次测试至少布放10片生物指示剂,放置于最难杀灭处。消毒完毕,取出指示菌片接种营养肉汤培养液作定性检测或接种营养琼脂培养基作定量检测,将未处理阳性对照菌片作相同接种,两者均置36℃±1℃培养。阳性对照应在24h内有菌生长。定性培养样品如连续观察7d(或按使用说明书中的培养时间)全部无菌生长,可报告生物指示剂培养结果为阴性,消毒合格。定量培养样品与阳性对照相比杀灭对数值≥3.00也可报告为消毒合格。

 B.2 电离辐射消毒 B.2.1 电离辐射消毒效果评价用生物指示菌为短小杆菌E601(ATCC 27142)芽孢,在菌量为5.0×105

 CFU/片~5.0×106

 CFU/片时,其杀灭90%微生物所需剂量D10 值应为1.7 kGy。

 B.2.2 每次测试至少选5箱产品,每箱布放3片生物指示剂,置于最小剂量处。消毒完毕,取出指示菌片接种营养肉汤培养液作定性检测或接种营养琼脂培养基作定量检测,将未处理阳性对照菌片作相同接种,两者均置36℃±1℃培养。阳性对照应在24h内有菌生长。定性培养样品如连续观察7d(或按使用说明书中的培养时间)全部无菌生长,可报告生物指示剂培养阴性,消毒合格。定量培养样品与阳性对照相比杀灭对数值≥3.00也可报告消毒合格。

 B.3 压力蒸汽消毒 按GB 15981的规定执行。

 GB 15979—XXXX 10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产品环氧乙烷残留量测试方法 C.1 测试目的 确定产品消毒后启用时间,当新产品或原材料、消毒工艺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理化性能时应予测试。

 C.2 样品采集 于环氧乙烷消毒后,立即从同一消毒批号的3个运输包装中随机抽取一定量最小销售包装样品,采样量至少应满足实验所需(平行测试2次)规定的量,并留一定量样品在需要复测时备用。

 分别于环氧乙烷消毒后24h及以后每隔数天进行残留量测定,直至残留量降至6.2.1所规定的标准值以下。

 C.3 仪器与试剂 C.3.1 仪器 C.3.1.1 气相色谱仪,配有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

 C.3.1.2 分析天平,精确到0.1mg。

 C.3.1.3 机械振荡器。

 C.3.1.4 冰箱:能使样品保存在2℃~8℃之间。

 C.3.1.5 气体调节器:用于开、关环氧乙烷气瓶。

 C.3.1.6 气密性注射器:容量为1.0mL、10mL、50mL、100mL,用于标准气体配制及把标准气体注入液相色谱。

 C.3.1.7 微量注射器:容量为10μL,用于向气相色谱仪中注入浸提溶液。

 C.3.1.8 平底螺盖瓶:体积能够容纳样品及浸提溶液,具有聚四氟乙烯(PTFE)衬垫的硅橡胶塞,用于样品浸提。

 C.3.2 试剂 C.3.2.1 环氧乙烷:装在适当的气瓶中的有证标准气体。

 C.3.2.2 水:纯度适合于气相色谱。

 C.3.2.3 载气和辅助气体。

 C.3.2.4 载气:高纯氮气(99.999%)。

 C.3.2.5 辅助气体:氢气、空气。

 C.4 操作步骤 C.4.1 标准配制

 GB 15979—XXXX 11 用100mL气密性注射器抽取环氧乙烷饱和气(重复放空2次,以排除原有空气),塞上橡皮头,用10mL气密性注射器抽取上述100mL气密性注射器中纯环氧乙烷标准气10mL,用空气稀释到100mL(可将10mL标准气注入到已有90mL氮气的带橡皮塞头的气密性注射器中来完成)。用同样的方法根据需要再逐级稀释,配制4~5个浓度的标准气体。根据环氧乙烷的纯度、稀释倍数和室温,计算出环氧乙烷标准气体的配制浓度。

 稀释后标准气体浓度计算公式见式(C.1):

 t kpc  27327310 4 . 2210 4436 .............................. (C.1) 式中:

 c——标准气体浓度,单位为微克每毫升(μg/mL); p——纯度; k——稀释倍数; t——室温,单位为摄氏度(℃); 44——环氧乙烷相对分子质量,单位为克每摩尔(g/mol); 273——绝对温度换算常数; 22.4——气体常数,单位为升每摩尔(L/mol)。

 C.4.2 样品处理 至少取2个最小包装产品,将其剪碎,随机精确称取0.5g~2g,放入适当体积的平底螺盖瓶中,加入2mL~5mL去离子水,确保样品完全浸没于浸提溶液中,加盖密封后充分摇匀,放置4h或振荡30min待用。如被检样品为吸水树脂材料产品,可适当增加去离子水量,以确保至少可吸出2mL样品浸提溶液。如果检测不能马上进行,则将浸提溶液从样品中分离出来,密封于有聚四氟乙烯衬垫的瓶中盖紧。任何盛有标准溶液或浸提液的管瓶,其顶端空间应少于总体积的10%,浸提溶液可在(5±3)℃的冰箱中暂时贮存,并于浸提当天检测。

 C.4.3 分析 待仪器稳定后,在同样条件下,环氧乙烷标准气体各进样1.0mL,待分析样品(样品浸提溶液)各进样1μL,每一样液平行作2次测定。

 根据保留时间定性,根据峰面积(或峰高)进行定量计算,取平均值。

 C.4.4 仪器操作参考条件 色谱柱:极性石英毛细管色谱柱(固定相为聚乙二醇),或其他等效色谱柱。

 柱温:90℃。

 进样口温度:220℃。

 载气:高纯氮气。

 载气流量:5.0mL/min。

 检测器温度:230℃。

 氢气流量:40mL/min。

 空气流量:400mL/min。

 C.4.5 计算 以所进环氧乙烷标准气的微克(μg)数对所得峰面积(或峰高)作环氧乙烷工作曲线。

 GB 15979—XXXX 12 以样品中环氧乙烷对应的峰面积(或峰高)在工作曲线上求得环氧乙烷的量A(μg),并以式(C.2)求得产品中环氧乙烷的残留量。

 进萃VVmAX

 .................................... (C.2) 式中:

 X——产品中环氧乙烷残留量,单位为微克每克(μg/g); A——从工作曲线中所查得之环氧乙烷量,单位为微克(μg); m——所取样品量,单位为克(g); V 萃

 ——萃取液体积,单位为毫升(mL); V 进

 ——进样量,单位为毫升(mL)。

 GB 15979—XXXX 13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产品杀菌性能、抑菌性能与稳定性测试方法 D.1 样品采集 于同一批号3个运输包装中至少抽取6件最小销售包装样品(若样品数量不能满足实验所需,则应相应增加采样数量),其中1/3样品用于抑菌、抗菌或杀菌性能测试,2/3样品用于留样;如需做稳定性测试,样品数量再作相应增加。

 D.2 试验方法选择原则 D.2.1 卫生湿巾类产品选择杀菌性能试验。

 D.2.2 液体抗菌产品选择杀菌性能试验,含有可溶性抗菌成分的纺织品选择浸渍抗菌试验。含有不可溶抗菌成分的纺织品、无纺布、纤维等,经鉴别不含可溶性抗菌成分后,采用烧瓶振荡试验。

 D.2.3 液体抑菌产品选择抑菌性能试验,湿巾类或其他自身含有抑菌成分的产品选择载体抑菌试验,含有溶出性抑菌成分的产品选择抑菌环试验,含有可溶性抑菌成分的纺织品选择浸渍抑菌试验,含高吸水材料的产品选择高吸水材料抑菌性能试验。

 D.3 试验材料 D.3.1 试验菌 D.3.1.1 试验菌种类 细菌:大肠杆菌(8099或CICC 10899)或大肠杆菌(ATCC 25922), 金黄色葡萄球菌(ATCC 6538 或 ATCC 25923); 真菌:白色念珠菌(ATCC 10231); 根据产品特定用途所需用的其他菌株。

 D.3.1.2 试验菌悬液制备 取冷冻条件下保存的菌种(冻干管、甘油管或磁珠),在无菌操作下打开,加入适量营养肉汤,轻柔吹吸数次,使菌种融化分散。取含5.0mL~10.0mL营养肉汤培养基试管,滴入少许菌种悬液,36℃±1℃培养18h~24h。用接种环取第1代培养的菌悬液,划线接种于营养琼脂培养基平皿上,36℃±1℃培养18h~24h。挑取上述第2代培养物中典型菌落,接种于营养琼脂斜面,36℃±1℃培养18h~24h即为第3代培养物。取菌株第3代~6代的营养琼脂培养基(真菌为沙堡弱琼脂培养基)新鲜斜面培养物(18h~24h),用5mL 0.03mol/L磷酸盐缓冲液(简称PBS)洗下菌苔,使菌悬浮均匀后用PBS稀释至所需浓度(浸渍抑菌实验使用肉汤对培养液进行稀释)。

 D.3.2 试验器材

 GB 15979—XXXX 14 D.3.2.1 培养基:细菌培养用营养琼脂培养基,真菌培养用沙堡弱琼脂培养基;营养肉汤培养基,沙堡弱液体培养基。

 D.3.2.2 稀释液:0.03mol/L磷酸盐缓冲液(PBS),pH 7.2。

 D.3.2.3 中和剂(PBS配制)。

 D.3.2.4 载体:脱脂白平纹布片(长*宽:20 mm×30 mm),经压力蒸汽灭菌烤干后使用。

 D.3.2.5 计时器。

 D.3.2.6 电子天平。

 D.3.2.7 振荡摇床。

 D.3.2.8 2000r/min涡旋震荡器。

 D.3.2.9 恒温水浴箱。

 D.3.2.10 36℃培养箱。

 D.3.2.11 37℃、35℃~40℃、40℃~45℃和54℃恒温箱 D.3.2.12 Ⅱ级生物安全柜。

 D.4 卫生湿巾杀菌性能试验 D.4.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添加有杀菌剂的卫生湿巾或可溶性抗菌物质的载体类产品的抗菌性能效果的鉴定。

 D.4.2 中和剂鉴定试验 D.4.2.1 试验菌种:根据产品有效成分,选择对其敏感度较高的细菌和白色念珠菌;当用其他特定微生物进行杀菌试验时,应以该特定微生物进行中和剂鉴定试验。

 D.4.2.2 中和剂试验分组:

 第1组:5mL中和剂+染菌对照片; 第2组:(样片+5mL中和剂)+染菌对照片; 第3组:5mL PBS+染菌对照片; 第4组:同批次PBS 0.5mL+中和剂0.5mL+培养基。

 D.4.2.3 中和剂试验评价规定:

 a) 第 1 组、第 2 组和第 3 组有相似量试验菌生长,并在 1.0×104 CFU/片~5.0×10 4 CFU/片之间,其组间菌落数误差率应不超过 15%; b) 第 4 组无菌生长; c) 连续 3 次试验均符合 a)和 b)要求判定为合格。

 D.4.3 试验步骤 对照样片应与试验样片同等材质、同等大小但不含杀菌成分,且经灭菌处理;将100μL试验菌悬液滴于对照样片上,回收菌数应为1.0×104 CFU/片~5.0×10 4 CFU/片。

 取试验样片(大小20 mm 30 mm,厚度应确保菌悬液被完全吸收不渗漏,如被测试样品厚度无法满足要求,可增加片数)和对照样片各1片分别置于无菌平皿内,用新鲜制备的菌悬液分别在每个试验样片与对照样片上滴加100µL,均匀涂布,开始计时,作用至说明书规定时间,用无菌镊子分别将试验样片和对照样片放入5mL相应中和剂的试管内,充分混匀,进行10倍系列稀释,选择适宜稀释度,吸取

 GB 15979—XXXX 15 1.0mL接种平皿,每管接种2个平皿,将冷至40℃~45℃的熔化营养琼脂培养(细菌)或沙堡弱琼脂培养基(真菌),倾注于已加入样液的平皿中,每平皿15mL~20mL,转动平皿,使其充分均匀,琼脂凝固后翻转平皿,36℃±1℃培养48h(细菌)或72h(真菌),进行活菌菌落计数。

 试验3次,计算杀菌率。

 D.4.4 计算公式 杀菌率计算见式(D.1):

 % 100cs cNN NK

 ................................ (D.1) 式中:

 K ——杀菌率(%); Nc——对照样片平均菌落数,单位为每片菌落形成单位(CFU/片); Ns——被试样片平均菌落数,单位为每片菌落形成单位(CFU/片)。

 误差率计算见式(D.2):

 % 1003mmnXX XE

 .............................. (D.2) 式中:

 E ——组间菌落数误差率(%); Xm——三组间菌落平均数,单位为每皿菌落形成单位(CFU/皿); Xn ——各组菌落平均数,单位为每皿菌落形成单位(CFU/皿)。

 D.4.5 评价标准 各次杀菌率均≥90%,产品有杀菌作用。

 卫生湿巾的最长杀菌作用时间不应超过5min。

 D.5 产品抗菌性能试验 D.5.1 抗菌剂杀菌性能试验 D.5.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液体抗菌剂或卫生湿巾挤出液对微生物抗菌效果的测定。

 D.5.1.2 中和剂鉴定试验 D.5.1.2.1 试验菌种:根据产品有效成分,选择对其敏感度较高的细菌和白色念珠菌;当用其他特定微生物进行杀菌试验时,应以该特定微生物进行中和剂鉴定试验。

 D.5.1.2.2 中和剂试验分组:

 第1组:4.5mL中和剂+0.45mL硬水+0.05mL菌悬液;

  第2组:(0.45mL样液+4.5mL中和剂)+0.05mL菌悬液; 第3组:4.95mLPBS +0.05mL菌悬液; 第4组:同批次PBS0.5mL+中和剂0.5mL+培养基。

 GB 15979—XXXX 16 D.5.1.2.3 中和剂试验评价规定:

 a) 第 1、2、3 组有相似量试验菌生长,并在 1.0×104

 CFU/mL~5.0×10 4

 CFU/mL 之间,其组间菌落数误差率(计算见式 D.2)应不超过 15%; b) 第 4 组无菌生长; c) 连续 3 次试验均符合 a)和 b)要求判定为合格。

 D.5.1.3 试验步骤 取新鲜制备的菌悬液0.5mL滴加于4.5mL样液内,混匀后开始计时,作用至说明书规定时间,用定量吸管吸取菌药混悬液0.5mL放入4.5mL含有中和剂的试管内,充分混匀,进行10倍系列稀释,选择适宜稀释度,分别吸取1.0mL接种平皿,每管接种2个平皿,将冷至40℃~45℃的熔化营养琼脂培养(细菌)或沙堡弱琼脂培养基(真菌),倾注于已加入样液的平皿中,每平皿15mL~20mL,转动平皿,使其充分均匀,琼脂凝固后翻转平皿,36℃±1℃培养48h(细菌)或72h(真菌),进行活菌菌落计数。试验同时用稀释液代替试样,进行平行试验,作为阳性对照,回收菌数为1.0×104 CFU/mL~5.0×10 4 CFU/mL。

 试验3次,计算杀菌率。

 D.5.1.4 计算公式 杀菌率计算见式(D.3):

 % 100cs cNN NK

 ................................ (D.3) 式中:

 K ——杀菌率(%); Nc——对照样品平均菌落数,单位为每毫升菌落形成单位(CFU/mL); Ns——被试样品平均菌落数,单位为每毫升菌落形成单位(CFU/mL)。

 D.5.1.5 评价标准 说明书规定时间的各次杀菌率均≥90%,判有抗菌作用;说明书规定时间的各次杀菌率均≥99%,判有较强抗菌作用。

 抗菌剂的最长杀菌作用时间不应超过5min。

 D.5.2 载体浸泡定量杀菌试验 D.5.2.1 适用范围 适用于粘稠状(半固体)抗菌产品如抗菌洗手液、抗菌沐浴露、抗菌凝胶、膏状抗菌产品等对微生物抗菌效果的鉴定。

 D.5.2.2 染菌载体制备

 取试验菌24h新鲜斜面培养物用PBS洗下,用PBS稀释至约5.0×106

 CFU/mL~5.0×10 7

 CFU/mL制成菌悬液备用。用微量移液器滴染10μL菌悬液于灭菌载体上,35℃±1℃烘干或室温晾干备用。

 D.5.2.3 中和剂鉴定试验

 D.5.2.3.1 试验分组 第1组:5.0 mL中和剂 + 染菌载体 → 培养 第2组:(含抗菌剂的载体 + 5.0 mL中和剂)+ 染菌载体→ 培养

 GB 15979—XXXX 17 第3组:5.0 mL稀释液 + 染菌载体→ 培养 第4组:稀释液 + 中和剂 + 培养基 → 培养 D.5.2.3.2 试验步骤 根据试验分组,准备试管和平皿,依次进行编号。

 第1组:取5.0 mL中和剂于无菌平皿中,置20℃±1℃水浴5min,加入1片染菌载体,作用10min,取出菌片放入5.0 mL中和剂试管内,作用10min后,置涡旋振荡器上振荡1min或在手掌上用力振打80次,将试验菌洗下,用中和剂做10倍系列稀释后,选择适宜稀释度,分别吸取1.0 mL接种于2个平皿中,做活菌培养计数。

 第2组:取5.0 mL中和剂于无菌平皿内,加入1片沾有抗菌样品的载体,混匀,置20℃±1℃水浴作用10min制成中和产物。再用无菌镊子取1片染菌载体,浸于中和产物中作用10min后,用无菌镊子取出染菌载体移入含5.0 mL中和产物试管中,作用10min,振荡,将试验菌洗下,用中和产物做10倍系列稀释,选适宜稀释度分别吸取1.0 mL接种于2个平皿中,做活菌培养计数。

 第3组:取5.0 ml PBS于无菌平皿中,置20℃±1℃水浴5min,加入1片染菌载体,作用10min,取出菌片放入5.0 mL PBS试管内,作用10min后,振荡,将试验菌洗下,用PBS做10倍系列稀释, 选适宜稀释度分别吸取1.0 mL接种于2个平皿中,做活菌培养计数。

 第4组:分别吸取稀释液(PBS)与中和剂各1.0 mL于同一无菌平皿内,倒入同批次的培养基15~20 mL,培养观察。

 D.5.2.3.3 结果判定 第1、2和3组有相似量试验菌生长,且菌量在1.0×104

 CFU/片~9.0×10 4

 CFU/片。计算组间菌落数误差率(计算见式D.2),其组间菌落数误差率应不超过15%。第4组无菌生长,否则,说明试剂有污染,应更换无污染的试剂重新进行试验。试验3次,每次试验均应符合以上要求。

 D.5.2.4 试验步骤

 按5 g/片的量称取抗菌样品于无菌平皿内,置20℃±1℃水浴5min,用无菌镊子取染菌载体,使载体完全浸没于抗菌样品中,立即计时。

 待染菌载体与抗菌剂相互作用至各预定时间(以说明书规定时间为T,时间分别为0.5T,T,1.5T),分别取染菌载体加入5.0 mL中和剂试管中,混匀。

 经中和剂作用10min后,振荡,将试验菌洗下,分别吸取1.0 mL样液,按活菌培养计数方法测定存活菌数,每管样液接种2个平皿。如平板上生长的菌落数较多时,可用PBS进行系列10倍稀释后,再进行活菌培养计数。

 取与试验样品同质材料不含抗菌成分的对照样品代替抗菌样品浸泡2片染菌载体,进行平行试验, 作为阳性对照。阳性对照回收菌量为1.0×104

 CFU/片~9.0×10 4

 CFU/片。取同批次稀释液、中和剂、培养基作阴性对照。

 所有试验样品和对照样品均在36℃±1℃培养,细菌繁殖体培养48h观察结果;白色念珠菌培养72h 观察结果。试验3次,计算杀菌率。

 D.5.2.5 杀菌率计算

 杀菌率计算见式(D.4):

 % 100cs cNN NK

 ................................ (D.4) 式中:

 GB 15979—XXXX 18 K ——杀菌率(%); Nc——对照样品平均菌落数,单位为每片菌落形成单位(CFU/片); Ns——被试样品平均菌落数,单位为每片菌落形成单位(CFU/片)。

 D.5.2.6 评价标准 说明书规定时间的杀菌率≥90%,判有抗菌作用;说明书规定时间的杀菌率≥99%,判有较强抗菌作用。

 D.5.3 浸渍杀菌试验 D.5.3.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抗菌毛巾、抗菌棉袜、抗菌棉布等含有溶出性抗菌材料的抗菌织物对微生物抗菌效果的试验。

 D.5.3.2 试剂、培养基及器材 D.5.3.2.1 试样 在距试样布边10 cm以上、离布端1 m以上部位,剪取直径为5 cm的圆形试样若干,取3份试样分别装于3个锥形瓶中,盖好瓶口备用(需用试样数量要根据纤维类别及织物织法而定,以能吸收1 mL菌悬液且锥形瓶中不留残液为度)。另同法剪取与试样相同材质但不含抑菌剂对照织物若干,取2份分别装于2个锥形瓶中,盖好瓶口,121℃灭菌15min备用。

 D.5.3.2.2 菌悬液的制备 用接种环将保存的菌种以划线法接种到营养琼脂平皿,36℃±1℃培养18h~24h,取典型的菌落移种到含肉汤培养基的锥形瓶中,36℃±1℃培养24 h,用肉汤对培养液进行系列稀释,使菌悬液的含菌量为1.0×105

 CFU/mL~5.0×10 5

 CFU/mL。

 D.5.3.3 试验步骤 分别取1 mL菌悬液加入2份准备好的锥形瓶内试样和1份对照织物上,确保其均匀分布,且锥形瓶中不留多余液,封好瓶口,以防蒸发,造成细菌死亡。

 分别在一个盛有已接种菌悬液的试样和对照织物的锥形瓶中加入100 mL中和剂,置涡旋振荡器上振荡1min洗涤细菌,取1.0 mL进行10倍系列稀释,选适当稀释度以倾注法接种平皿,作为“0”接触时间样品和对照织物上的细菌数。

 将另一个装有已接种菌悬液试样的锥形瓶于36℃±1℃培养20h±2h,加入100 mL中和剂,置涡旋振荡器上振荡1min洗涤细菌,取1.0 mL进行10倍系列稀释,选适当稀释度以倾注法接种平皿,作为试验组。

 阴性对照组:试样不接种菌悬液,在“0”接触时间加入100 mL中和剂,置涡旋振荡器上振荡1min 取样,接种平皿。

 阳性对照组:另取1个装有对照织物的锥形烧瓶,接种1 mL菌悬液后,在36℃±1℃培养20 h±2 h, 加入100 mL PBS,置涡旋振荡器上振荡1min洗涤细菌,取1.0 mL进行10倍系列稀释,选适当稀释度以倾注法接种平皿。

 将阴性和阳性对照样品与试验组样品接种的平皿一并于36℃±1℃培养48h,计数菌落数。试验3次。

 产品对白色念珠菌等其他微生物抗菌效果的测试方法同上,选择相应的菌株。

 D.5.3.4 杀菌率的计算 杀菌率计算见式(D.5):

 GB 15979—XXXX 19

       % 1002 c t c ts - 2 c t c tN N N NN N N N NK或 或或 或 ........................ (D.5) 式中:

 K ——杀菌率(%); Ns——被试样品平均菌落数,单位为每毫升菌落形成单位(CFU/mL); Nt——“0”接触时间被试样品平均菌落数,单位为每毫升菌落形成单位(CFU/mL); Nc——“0”接触时间对照样品平均菌落数,单位为每毫升菌落形成单位(CFU/mL); 如果Nt和Nc差别较大时,取较大值;如果Nt和Nc差别不大时,取平均值。

 D.5.3.5 评价标准 D.5.3.5.1 “0”接触时间对照织物的平均菌落数应在1.0×103

 CFU/mL~5.0×10 3

 CFU/mL。

 D.5.3.5.2 阴性对照应无菌生长,阳性对照菌数比“0”接触时间的菌数明显增加。

 D.5.3.5.3 各次试验的杀菌率均≥90%,即可认定该样品具有抗菌作用;各次杀菌率均≥99%,判有较强抗菌作用。

 D.5.4 振荡烧瓶试验 D.5.4.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含非溶出性抗菌物质抗菌产品的抗菌性能检测。

 注1:在进行振荡烧瓶试验前,需要鉴定其抗菌成分是否可溶出,如果有溶出性抗菌材料,参照可溶出抗菌材料检测,无溶出性抗菌材料,可选用振荡烧瓶法进行。

 注2:非溶出性抗菌材料的鉴定:将样品置于无菌蒸馏水浸泡24h,取浸泡液参照抗菌剂杀菌性能试验检验是否有抗菌效果。如果无抗菌效果,说明样品属非溶出性抗菌材料,进行振荡烧瓶试验。

 D.5.4.2 试验步骤 D.5.4.2.1 将材料剪切成10mm×10mm样片,称取0.75g两份分别置入250mL的锥形烧瓶中。

 D.5.4.2.2 在上述锥形烧瓶中加入70mL PBS和5mL新鲜制备的菌悬液,使菌悬液在PBS中的浓度为 1.0×104

 CFU/mL~5.0×10 4

 CFU/mL。

 D.5.4.2.3 将锥形烧瓶固定于振荡摇床上,在20℃~25℃条件下,以300r/min振摇2min,吸取1.0mL作为试验组振荡前样液;继续振摇至1h,吸取1.0mL样液作为试验组振荡后样液。

 D.5.4.2.4 用PBS对振荡前和振荡后样液进行适当稀释后,每个平皿加样液1.0 mL,以琼脂倾注法接种平皿,每个样液分别接种两个平皿,培养后进行活菌菌落计数。

 D.5.4.2.5 同时设阴性对照样片组和不加样片组。阴性对照样片组的对照样片应与试验样片同等材质、同等大小但不含抑菌成分,且经灭菌处理;不加样片组分别取5mL菌悬液和70mL PBS 加入250mL三角烧瓶中,混匀,分别于振荡前和振荡后预定时间,各取1.0mL菌悬液与PBS的混合液进行适当稀释,进行活菌菌落计数。

 D.5.4.2.6 以试验同批次的稀释液、培养基分别设阴性对照。

 D.5.4.2.7 试验3次。

 D.5.4.3 计算公式 杀菌率见计算见式(D.6):

 GB 15979—XXXX 20

 % 100cs cNN NK

 ................................ (D.6) 式中:

 K ——杀菌率(%); Nc——样品振荡前平均菌落数,单位为每毫升菌落形成单位(CFU/mL); Ns——样品振荡后平均菌落数,单位为每毫升菌落形成单位(CFU/mL)。

 D.5.4.4 评价标准 D.5.4.4.1 各次试验阴性对照均应无菌生长。

 D.5.4.4.2 不加样片组活菌计数在1.0×104

 CFU/mL~5.0×10 4

 CFU/mL之间,且样品振荡前后平均菌落数差值在10% 以内,试验有效。

 D.5.4.4.3 各次试验中,试验样片杀菌率与对照样片杀菌率的差值>26%,产品具有抗菌作用。

 D.5.4.4.4 抗菌纤维类产品的最长抗菌作用时间不应超过1h。

 D.5.4.5 注意事项 D.5.4.5.1 振荡前应将振荡摇床上的锥形瓶固定牢,以免碰破。

 D.5.4.5.2 试验中,在实验误差允许的范围内,如果试验样片和对照样片出现振荡后菌落数高于振荡前菌落数的情况,其杀菌率可按“0”计算。

 D.6 产品抑菌性能试验 D.6.1 抑菌剂抑菌性能试验 D.6.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液体抑菌剂对微生物抑菌效果的测定。

 D.6.1.2 试验步骤 取新鲜制备的菌悬液0.5mL滴加于4.5mL样液内,混匀后开始计时,作用至预定时间,用定量吸管吸取菌药混悬液0.5mL放入4.5mL稀释液的试管内,充分混匀,分别吸取1.0mL接种平皿,每管接种2个平皿,将冷至40℃~45℃的熔化营养琼脂培养(细菌)或沙堡弱琼脂培养基(真菌),倾注于已加入样液的平皿中,每平皿15mL~20mL,转动平皿,使其充分均匀,琼脂凝固后翻转平皿,36℃±1℃培养48h(细菌)或72h(真菌),进行活菌菌落计数。试验同时用稀释液代替试样,进行平行试验,作为阳性对照,回收菌数为1.0×104

 CFU/mL~5.0×10 4

 CFU/mL。

 试验3次,计算抑菌率。

 D.6.1.3 计算公式 抑菌率计算见式(D.7):

 % 100cs cNN NY

 ................................. (D.7) 式中:

 Y ——抑菌率(%); Nc——对照样品平均菌落数,单位为每毫升菌落形成单位(CFU/mL); Ns——被试样品平均菌落数,单位为每毫升菌落形成单位(CFU/mL)。

 GB 15979—XXXX 21 D.6.1.4 评价标准 各次抑菌率均为50%~90%,产品有抑菌作用;各次抑菌率均>90%,产品有较强抑菌作用。

 抑菌剂的最长抑菌作用时间不应超过5min。

 D.6.1.5 注意事项 若由原液接种的平皿上菌落数>300 CFU或难以计数时,才需进行10倍系列稀释,选择适宜稀释度平皿作活菌菌落计数。

 D.6.2 载体浸泡定量抑菌试验 D.6.2.1 适用范围 适用于膏体或半固体凝胶类、黏稠状抑菌产品对微生物抑菌效果的测定。

 D.6.2.2 试验步骤

 取试验菌24h新鲜斜面培养物用PBS洗下,用PBS稀释至约5.0×106

 CFU/mL~5.0×10 7

 CFU/mL制成菌悬液备用。用微量移液器滴染10μL菌悬液于灭菌载体上,35℃±1℃烘干或室温晾干备用。

 按5 g/片的量称取样品于无菌平皿内,置20℃±1℃水浴5min,用无菌镊子取染菌载体,使载体完全浸没于样品中,立即计时。待染菌载体与样品相互作用至说明书的规定时间,分别取染菌载体加入5.0 mL PBS试管中,混匀,振荡,将试验菌洗下,分别吸取1.0 mL样液,按活菌培养计数方法测定存活菌数, 每管样液接种2个平皿。如平板上生长的菌落数较多时,可用PBS进行10倍系列稀释后,再进行活菌培养计数。取10.0g与试验样品同质材料不含抑菌成分的对照样品浸泡2片染菌载体进行平行试验,作为阳性对照。阳性对照回收菌量为1.0×104

 CFU/片~9.0×10 4

 CFU/片。取同批次PBS、培养基作阴性对照。所有试验样品和对照样品接种平皿均在36℃±1℃培养,细菌繁殖体培养48h观察结果;白色念珠菌培养72h观察结果。试验3次,计算抑菌率。

 D.6.2.3 计算公式 抑菌率计算见式(D.8):

 % 100cs cNN N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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