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予以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用)

来源:注会 发布时间:2020-09-17 点击:

  民事裁定书(予以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认澳________________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_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裁判/确认和解裁定/决定/批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称,________________(简要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陈述意见称,________________(简要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____________(写明争议焦点,依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一条、________________(写明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_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裁判/确认和解裁定/决定/批示。

  案件申请费________________元,由________________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写明上一级人民法院名称)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制定,供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判决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二条规定,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包括: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单独申请认可,也可以同时申请认可和执行。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可和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对判决所确认的所有请求予以认可和执行时,可以认可和执行其中的部分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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