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工会工作制度

来源:注会 发布时间:2020-09-12 点击:

  税务局工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局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广大干部、职工在税收工作中的积极性,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会工作管理的对象为本局全体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干部、职工及临时工。

 第三条工会在本局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的产生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本局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工会主席由全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经本局党组研究审定,报市国税局系统工会批准产生。根据本局工会委员会工作需要设兼职工会主席1名,兼职财务工作委员1名,兼职组织宣传委员1名。其基本工作准则和要求如下:

 一、重大问题由委员集体讨论决定,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

 二、坚持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开展工作;

 三、坚持正常思想教育同群众自我教育相结合;

 四、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第五条工会主席、工会委员任职资格

 一、工会主席、委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税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从事群众工作的经历及税收工作的经验;

 三、熟悉《工会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婚姻法》《劳动保护法》以及工会工作知识;

 四、具有较高的群众威信,热爱工会工作;

 五、代表和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权益,勇于为干部职工群众说话办事。

 第三章工会工作的管理和职责

 第六条工会在本局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管理由工会主席负责。

 第七条工会委员会每年元月15日前,必须对本年度工作进行安排,并书面报本局党支部和市国税局系统工会。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必须将半年总结和年终总结书面上报本局党支部和市国税局系统工会。

 第八条工会主席、工会委员职责

 一、工会主席职责

 (一)负责本局工会全面工作;

 (二)负责干部、职工的劳动争议及调解,处理群众来信,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起草工会文件,上报工会有关文字材料,管好工会文档负责有关会议的召集组织工作;

 (四)组织干部、职工在税收工作中开展劳动竞赛、爱岗敬业、建功立业等活动;

 (五)及时了解干部、职工生活、工作情况,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做好定期走防、慰问和困难补助工作,做好“六必访”和离退休干部慰问工作;

 (六)组织安排各种文体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组织干部、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定期归集向党组汇报

 (七)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八)严格执行财务政策,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定期审查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

 二、工会财务工作委员职责(由本局财务人员兼任)

 (一)坚持勤俭节约和保证需要和原则;

 (二)积极组织收入,节约经费支出;

 (三)及时收交、拨支工会经费,及时向市国税局系统工会交纳会费;

 (四)妥善保管财务账表、凭证、档案、资料;

 (五)主动向工会委员会汇报工会财务工作情况,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

 (六)帮助会员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问题;

 (七)注意了解和征求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督促协助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妇女保护的政策,同歧视、迫害妇女的错误行为作斗争;

 (八)动员妇女在税收工作中发挥“半边天”作用。

 三、工会组织宣传委员职责

 (一)经常向会员进行权利和义务的教育

 (二)承办新会员入会手续,负责工会会员的档案管理,办理

 会员组织关系;

 (三)利用报纸、电台、黑板报、宣传栏,宣传报道本局的各项活动;

 (四)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业务学习,提高干部职工素质;

 (五)按月组织、安排文体娱乐活动和比赛。

 第九条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会员的权利

 (一)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杂志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干部、职工关心的一切问题的讨论;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会人员;

 (四)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情况;

 (五)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六)参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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