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期限未到实施处罚属程序违法】处罚告知程序
来源:注会 发布时间:2019-09-07 点击:
案情 2008年4月30日,甲县安监局执法人员对A矿山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以采代建违法行为。通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查清了违法事实。
2008年5月26日,甲县安监局向A矿山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确认A矿山企业存在以采代建违法行为,并告知A矿山企业应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A矿山企业在收到甲县安监局送达告知书的当天就用邮政快件邮送了陈述意见,同时提出公开听证的申请。5月29日,甲县安监局向A矿山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A矿山企业对处罚决定不服,以甲县安监局程序违法,剥夺公开听证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撤销甲县安监局对A矿山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分歧
法院的一审判决在甲县安监局引起很大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县法院的审理结果有错误,应上诉。另一种观点是,县法院的审理结果没有错误。
分析
本案涉及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行政机关保障这些权利履行的义务以及不保障这些权利承担的法律后果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作了详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总局15号令)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根据上述法律及相关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案中,甲县安监局于2008年5月26日给A矿山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5月29日对A矿山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没有给A公司3日的时间进行陈述申辩以及提出公开听证,其行为违反了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程序违法,县法院的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结论
综上所述,安监局必须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3日后(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计算),才可作出处罚决定,否则将会因处罚程序违法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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