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对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高三 发布时间:2020-11-06 点击: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建工[2019]400 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气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青海省气象局 2019年 11 月 18日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规范竣工联合验收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青海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青政办〔2019〕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联合验收,是指工程具备联合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相关主管部门按照“一窗受理、一家牵头、限时办结、一

 次备案”的方式,联合完成相关专项验收及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竣工联合验收主要包括:规划条件核实、建设用地核查核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含消防备案和备案抽查)、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专项验收及备案。

  第五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并向社会公告,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验收职责,统一开展专项验收或者备案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可将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有线电视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第七条 建设工程已完工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报竣工联合验收:

  (一)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二)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建成,具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或未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但具备分段、分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的。

  (三)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土地用途与土地使用情况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要求,具备建设用地核验条件。

  (四)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建成,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建设单位已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消防竣工自验,并形成消防自验意见表,具备消防验收条件。

  (五)人防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人防设施、设备检测合格。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已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并已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七)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已收集齐全并整理完毕。

  (八)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达到的验收条件。

  第八条 各地应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竣工联合验收申请,由综合窗口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综合窗口自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联合验收申请 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发至相关主管部门窗口,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对材料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审查完毕。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综合窗口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资料经过补正仍然不满足要求的,综合窗口将建设单位提交的联合验收申请资料退回。

  第十条 综合窗口可先不对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审查,待规划条件核实、建设用地核查核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含消防备案和备案抽查)、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专项验收及备案工作完成后由当地城建档案主管部门直接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自申报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综合窗口通知牵头部门组织各相关主管部门完成现场验收,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建各方参加验收。

  第十二条 对现场验收事项全部合格的项目,自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各联合验收主管部门应在 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验收意见反馈至综合窗口。

  第十三条 对于存在验收不合格事项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自现场验收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将现场验收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时限相关材料反馈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发放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根据反馈的问题在规定的整改时限内组织整改,整改完毕后,由建设单位向综合窗口提交复验申请,原已审查通过且并未在整改后发生修改或者变更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综合窗口应当在收到复验申请 5个工作日内通知现场验收未通过事项的主管部门完成复验。复验不合格的,有关主管部门将复验意见反馈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向建设单位退回该项目的联合验收申请。经复验合格的,综合窗口通知所有联合验收主管部门自复验合格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综合窗口反馈各专项验收书面验收合格意见。

  第十四条 对于现场验收全部合格的项目,自综合窗口收到规划条件核实、建

 设用地核查核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等各专项验收书面验收合格意见之日起,综合窗口将其中一套相关书面验收合格意见文书分发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窗口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 5个工作日内对该项目完成备案,形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反馈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将一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分发至城建档案主管部门窗口。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备案后,综合窗口通知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补充资料提交综合窗口并将资料移交给城建档案主管部门窗口,城建档案主管部门于 5个工作日内对档案资料完成验收,并形成《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书》反馈综合窗口。

  第十六条 综合窗口收到《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书》后,通知牵头部门于 2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并反馈综合窗口。综合窗口自收到联合验收意见书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联合验收意见书及各专项验收、备案文书一并发放给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可以提前开展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工程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联合验收或者联合验收未通过,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联合验收各相关主管部门应确定本单位负责联合验收工作的具体人员,报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第二十条 各市(州)、区(县)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优化验收流程、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事时限。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相关验收、备案事项进行整改的时间不计入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审批时限。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以根据业务情况和信息化程度,实施线上线下融合办理。采用联合验收网上办理的地区,建设单位注册登录联合验收平台,在网上提交资料。由系统将联合验收申请资料自动分发给各联合验收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牵头部门组织联合验收主管部门开展现场联

 合验收,各验收主管部门通过平台反馈验收结果,建设单位通过平台自行打印联合验收意见书和各专项验收备案文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各专项验收或者备案的内容由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其它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0年 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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