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实施规程,DB37T

来源:高一 发布时间:2020-11-12 点击:

  ICS

  DB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XXXX—XXXX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实施规程 Regulations of agent-construction for hydraulic engineering project (报批稿)

  2020-0X-XX 发布 2020-0X-XX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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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的工作 ............................................................. 2 4.1 一般规定 ....................................................................... 2 4.2 项目法人应承担的工作 ........................................................... 3 4.3 代建单位可承担的工作 ........................................................... 3 5 代建单位的选择 ....................................................................... 3 5.1 一般规定 ....................................................................... 3 5.2 选择方式 ....................................................................... 4 5.3 代建费 ......................................................................... 4 5.4 代建合同 ....................................................................... 4 6 代建组织机构 ......................................................................... 4 6.1 代建单位 ....................................................................... 4 6.2 代建机构 ....................................................................... 5 6.3 代建人员 ....................................................................... 5 7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 6 7.1 招投标管理要求 ................................................................. 6 7.2 合同管理 ....................................................................... 7 8 代建实施工作内容 ..................................................................... 7 8.1 一般规定 ....................................................................... 7 8.2 准备工作 ....................................................................... 7 8.3 建设实施 ....................................................................... 7 9 质量评定与验收 ...................................................................... 11 9.1 一般规定 ...................................................................... 11 9.2 工程质量评定 .................................................................. 11 9.3 工程验收 ...................................................................... 12 10 工程交付与缺陷责任期管理 ........................................................... 12 10.1 工程交付 ..................................................................... 12 10.2 缺陷责任期管理 ............................................................... 13 11 考核与评价 ......................................................................... 13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合同示范文本 ................................................ 14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代建管理实施方案(内容格式)

 ................................ 29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工程检查记录表及整改报告用表 ................................ 31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工程资金支付台账 ............................................ 33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代建工作用表 ................................................ 35 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工程质量评定用表 ............................................ 43 附 录 G

 (资料性附录)

 合同工程交接证书 ............................................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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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附 录 H

 (资料性附录)

 工程质量保修书 .............................................. 50 附 录 I

 (资料性附录)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 ........................................ 52 附 录 J

 (资料性附录)

 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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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水利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处、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飞、唐庆亮、张修忠、杜珊珊、徐胜、刘斌、沈云良、杜子龙、李鸿亮、王妙男、周广科、唐军、尹凯、赵立宾、孟霖、秦余朝、宗亮、刘继青、王新献、李维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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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实施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代建组织机构、合同与招投标管理、代建实施、质量评定与验收、工程交付与缺陷责任期管理、考核与评价等工作内容和实施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管理,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代建管理可参考本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与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DL/T 5432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 SL 17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 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8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SL 72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

 agent-construction for hydraulic engineering 委托人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进行管理。

 3.2

 委托人

 client 承担投资责任或委托代建任务的单位或组织。

 注1:建设实施阶段通常由项目法人作为委托人;经立项批复实行代建制且不再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通常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作为委托人。

 注2:本规程中所指的项目法人,如无特殊说明,同时为代建项目的委托人。

 3.3

 代建单位

 construction agency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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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4

 代建机构 agent-construction organization 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约定,委派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驻工程现场,代表代建单位履行合同的现场管理机构。

 3.5

 建设实施代建

 agent-construction of construction 依据代建合同约定,代建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至颁发工程竣工证书期间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3.6

 代建合同

 agency contract 委托人与代建单位签订的实施项目建设管理的合同。

 3.7

 代建管理实施方案 implementation plan of agen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代建单位用于开展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计划性文件。

 3.8

 代建费

 the cost of agent-construction 代建单位受委托从事项目建设管理活动获得的服务酬金。

 3.9

 缺陷责任期

 defects notification period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责任,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一般为 12 个月或 24个月。

 3.10

 书面文件

 written document 书面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纸质文件包括合同书、函件、报告、批复、确认、指示、通知、记录、会议纪要和备忘录等;电子文档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传真和拷贝的电子文件等。

 4 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的工作 4.1 一般规定 4.1.1 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应通过代建合同明确双方的工作内容,工作划分遵循有利于项目建设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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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4.1.2 由政府或主管部门委托代建且不再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相应工作;已明确使用单位的,可由使用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承担项目法人相应工作。

 4.2 项目法人应承担的工作 4.2.1 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的任务、规模、总体布置、工程等级、质量、工期、投资估算等建设目标。

 4.2.2 组织编报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参与建设实施阶段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4.2.3 组织土地预审、移民安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专项报告的编制、审批和许可手续办理,落实征地、移民安置、施工环境保障等建设条件。

 4.2.4 择优选定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监督代建管理工作。

 4.2.5 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监督项目建设,审核代建单位提报的文件,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承担最终管理责任。

 4.2.6 组织编报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文件。

 4.2.7 组织或参加工程验收,配合地方政府进行移民安置验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4.2.8 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组织做好工程稽察、审计、评估等准备和配合工作。

 4.2.9 项目法人应承担的其他工作。

 4.3 代建单位可承担的工作 4.3.1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编制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4.3.2 组织开展项目招标,择优选择设计、咨询、监理、施工、检测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专业单位。

 4.3.3 组织洽谈和签订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相关建设合同,并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管理。

 4.3.4 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设进度和资金等工作进行管理,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4.3.5 组织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协助委托人编报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文件。

 4.3.6 组织编制项目建设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向委托人报告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

 4.3.7 组织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组织阶段验收和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准备工作;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4.3.8 组织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单位进行工程完工结算,协助委托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和办理资产移交。

 4.3.9 配合做好工程稽察、审计和评估等工作。

 4.3.10 依据代建合同约定,应由代建单位承担的其他工作。

 5 代建单位的选择 5.1 一般规定 5.1.1 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具有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

 5.1.2 一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宜由一个单位实施代建,对项目涉及不同行政区域的也可由多个代建单位联合或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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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5.2 选择方式 5.2.1 在招标范围内,达到规模标准的代建服务应由委托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

 5.2.2 未达到规模标准的代建服务可由委托人直接委托或通过其他方式确定。

 5.3 代建费 5.3.1 项目代建费根据代建管理工作内容确定,在批复概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列支(或在概算中单独列支)。项目代建费包括代建单位从事项目管理所产生的人员工资、保险、车辆、交通、通讯、办公设施以及利润、税金等。

 注:委托代建单位从事招标及其他咨询服务工作的费用从经济技术服务费中列支。

 5.3.2 委托代建单位承担施工准备前期服务工作的,应根据服务内容计取前期工作服务费用。

 5.3.3 代建单位为委托人参与项目管理活动所提供的条件应在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合同无约定的单独计取费用。

 5.3.4 代建费的取费方式和支付比例应在代建合同中约定,在代建项目全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代建费拨付比例不宜少于总额的 85%,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拨付至总额的 95%,缺陷责任期满后,代建费应予以结清。

 5.4 代建合同 5.4.1 经招标选定的代建单位,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委托人签订代建合同。

 5.4.2 未成立项目法人的,由委托人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组建项目法人后,可采用变更委托人、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由项目法人履行委托人职责。

 5.4.3 代建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质量、安全、工期、资金等建设目标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合同关系。代建合同范本参见附录 A.1。

 5.4.4 代建业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代建合同中有约定的,代建单位和委托人按代建合同执行;代建合同无约定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代建补充协议,明确相关服务内容和报酬等。

 5.4.5 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向监督机构提交代建合同(副本或复印件)。

 6 代建组织机构 6.1 代建单位 6.1.1 代建单位开展代建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a)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b) 不得在同一项目中从事工程施工业务; c) 不得转让、违法分包代建业务; d) 不得与承包人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e) 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代建业务; f) 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代建业务。

 6.1.2 代建单位应为本单位工程现场管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和其他必要的保险。

 6.1.3 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代建管理体制,制定员工培训、考核、评价和奖惩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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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6.2 代建机构 6.2.1 依据代建合同约定,代建单位应成立现场管理机构(项目管理部/代建项目部),任命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由联合体承担代建服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应从牵头单位选派。

 6.2.2 代建机构根据工程特点和项目管理内容设置管理岗位和职责部门,人员结构满足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资金、合同、档案等管理和技术要求,人员数量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匹配,并在代建合同中予以约定。

 6.2.3 代建机构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大中型工程项目代建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小型工程项目代建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建设期间,代建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相对稳定,更换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符合代建合同约定。

 6.2.4 代建机构应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包括:代建机构岗位职责、工作人员守则、文件管理、会议、廉政防控等。

 6.2.5 代建单位应将人员组织、职责分工等内容书面报送委托人,并告知工程各参建单位。

 6.2.6 对同时承担设计、监理等工作的代建单位,代建机构不得与设计、监理等现场管理机构合并设置,人员不得交叉。

 6.2.7 代建单位应对代建机构的工作进行管理,对代建服务内容进行技术指导、监督和考核。

 6.3 代建人员 6.3.1 代建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遵纪守法,坚持求实、严谨、科学的工作态度,规范开展代建管理工作; b) 熟悉和掌握工程建设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c) 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信誉,严禁徇私舞弊,尽职尽责; d) 不泄露与代建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和商务秘密; e) 与承包人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供应等单位不发生利害关系; f) 不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g) 不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损害他人利益。

 6.3.2 代建项目负责人代表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代建单位和委托人负责,是代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a) 对代建项目进行全面管理; b) 主持编制代建管理实施方案,制定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c) 确定代建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负责代建人员的工作考核,对不称职的人员进行调整; d) 加强与委托人、项目主管单位的沟通,及时传达、落实相关政策或要求; e) 组织编制并实施项目总体和年度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招标和采购工作计划、工程验收计划; f) 监督协调工程各参建单位现场管理机构的工作,要求相关参建单位对不称职的现场人员进行调整; g) 主持召开工程建设会议,研究并解决项目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h) 签发代建机构的请示、报告、通知、指令和函件等书面文件; i) 对工程计量价款支付、变更、索赔、违约、结算等文件签发审核意见; j) 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k) 组织或参与工程验收或验收准备工作; l) 配合上级部门的稽察、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对发现问题组织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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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m) 代建合同中约定的应由代建单位承担的其他工作。

 6.3.3 代建项目负责人可委托代建技术负责人和专业管理人员履行其有关工作,但下列工作除外:

 a) 主持编制代建管理实施方案和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b) 确定代建机构部位和岗位职责,负责代建人员的工作考核,对不称职的人员进行调整; c) 要求相关参建单位对不称职的现场人员进行调整; d) 签发代建机构的请示、报告、通知、指令和函件等书面文件; e) 对工程计量价款支付、变更、索赔、违约、结算等文件签发审核意见。

 6.3.4 代建项目技术负责人是代建项目技术管理责任人,其主要工作包括:

 a) 负责代建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 b) 组织对工程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论证审查,组织或参与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等工作; c) 组织一般设计变更的技术评审,参与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的编报工作; d) 组织审核工程施工期度汛方案和重大技术方案; e) 协助项目负责人组织工程质量、安全、合同、档案等建设管理会议; f) 参与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 g) 负责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工程建设中的推广和使用,做好技术总结; h) 参与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i) 组织整理代建档案资料; j) 代建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技术管理工作。

 6.3.5 代建机构专业管理人员按照职责明晰、协调配合的原则开展代建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a) 落实代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和职责实施建设管理; b) 编制代建管理实施方案、代建机构工作制度以及项目总体和年度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招标和采购工作计划、工程验收计划等; c) 对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及时指出不符合规范、标准的问题,制止违章作业;遇有险情,有权要求暂停施工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报告; d) 监督工程各参建单位执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履约等情况; e) 协助审核或处理计量支付、结算、合同变更、设计变更、索赔、违约等事项; f) 协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g) 组织或参加专项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方进行整改; h) 参与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对现场发生事件进行签证; i) 收集、汇总、整理代建档案资料,填写代建管理日志,编写代建月报; j) 上级安排的其他事项。

 7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7.1 招投标管理要求 7.1.1 依据代建合同约定,由委托人或代建单位(或代建单位与委托人共同)作为招标人对项目的设计、咨询、施工、监理、采购、检测等内容进行招标。

 7.1.2 代建单位组织招标的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当代建单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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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7.1.3 代建单位组织招标的,招标前应向委托人和项目主管单位提交招标报告进行备案。招标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7.1.4 确定中标人后,代建单位应在 15 日内向委托人和项目主管单位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招投标基本情况、投标人情况、评标、确定中标人及对招标的评价等。

 7.2 合同管理 7.2.1 经招标选定的中标单位,由招标人(或代建单位与委托人共同)与中标单位签订设计、咨询、施工、监理、采购、检测等工程建设合同。

 7.2.2 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应与中标人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目标、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安全生产合同范本参见附录 A.2。

 7.2.3 由委托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或授权代建单位对中标人的管理职能。

 7.2.4 代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各参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与协调。

 7.2.5 代建单位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定期向委托人报送合同签订及合同进度信息。

 8 代建实施工作内容 8.1 一般规定 8.1.1 代建单位以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文件、标准及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对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合同、信息和档案等工作实施管理。

 8.1.2 工程各参建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合同开展相关工作,并接受代建单位的管理。

 8.2 准备工作 8.2.1 代建单位结合项目类型和特点,设置满足项目管理的办公和生活场所及设施。

 8.2.2 组织人员及时进场,熟悉工程现场和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组织收集、识别建设项目所适用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制定建设项目强制性条文宣贯计划。

 8.2.3 组织编制代建管理实施方案,由代建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委托人。代建管理实施方案参见附录 B。

 8.2.4 制定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建设管理、质量、安全、进度、资金、合同、工程变更、信息、档案等。

 8.2.5 组织或协助做好施工准备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供水、供电、通信、交通及其他需提供的资源和条件。

 8.2.6 自工程开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代建单位协助委托人将开工情况书面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满足开工条件的情况说明、开工日期等。

 8.2.7 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实施计划,并报委托人和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参建单位组成、总体进度计划(包括关键节点进度控制)、保障措施、工程建设影响因素分析等,进度计划可用横道图或网络进度图表示。分期实施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展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内容。

 8.3 建设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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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8.3.1 质量管理 a) 代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代建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方式; b) 主体工程开工前,成立由项目法人牵头组建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质量的负责人和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任副组长,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现场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有关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项目质量管理目标、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等; c) 代建单位应组织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质量管理目标和各单位质量管理职责,经项目法人审核后,由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联合行文印发工程各参建单位; d) 代建机构成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明确代建各管理部门和岗位的质量管理责任; e) 开工前,代建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工程各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签署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应报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和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f) 代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后,代建项目负责人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代建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参见附录 A.3; g) 开工前,代建单位协助项目法人申报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主动接受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h) 开工前,代建单位组织勘测、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做好工程测量控制点的移交; i) 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代建单位(或协助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或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 j) 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工程各参建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 k) 管理第三方质量检测活动。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检测单位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方案》,由代建单位核准后,报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在建设过程中由代建单位见证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的现场抽检和取样活动; l) 监督检查工程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服务质量、设计文件(含变更)和施工图纸、勘察设计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等; 2) 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监理准备工作、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质量缺陷管理、质量事故处理、质量问题整改、工程验收、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等; 3)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准备工作、施工质量保证措施、质量缺陷处理、质量事故处理、质量问题整改、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等; 4) 质量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检测仪器及设备、检测技术、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等。

 m) 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检查组织单位。施工现场工程质量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施工工序、实体质量等。检查记录及整改报告参见附录 C; n) 代建单位与项目法人共同建立质量管理档案,代建单位组织做好质量管理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

 8.3.2 安全管理 a) 代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b) 工程开工前,成立由项目法人牵头组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和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任副组长,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现场机构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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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人为成员。安全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制定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年度目标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协调解决项目安全生产中重大问题等; c) 代建单位组织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经项目法人审核后,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联合行文印发工程各参建单位; d) 代建单位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代建机构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代建各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e) 开工前,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识别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编制清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建单位,建设过程中应定期组织识别新发布的相关文件; f) 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经项目法人审核后,开工前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布置安排,明确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在开工之日起 15 日内协助项目法人将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报项目主管单位及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g) 根据工程情况和度汛需要,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制定施工期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经项目法人审核后,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备案)。代建单位与项目法人共同与参建单位签订安全度汛目标责任书,明确参建单位防汛度汛责任; h) 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参建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治理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治理完成后由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组织进行验收和效果评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验收情况由代建单位协助项目法人报项目主管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i) 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在开工前组织参建单位对本项目危险设施和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危险等级,并协助项目法人组织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j) 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制定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经项目法人审核后,协助项目法人报项目主管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k) 监督检查工程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设计文件、强制性条文、安全设计交底及其他安全技术文件; 2) 监理单位:安全控制体系、安全过程控制、对施工安全检查、强制性条文及其他安全技术文件; 3) 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安全技术方案、安全设施及设备管理、施工作业、施工环境、防洪度汛、安全隐患排查及事故处理、安全培训、强制性条文及其他安全技术文件。

 l) 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记录,由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检查组织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文明施工、施工管理措施、脚手架、施工防护、爆破作业、临时用电、吊装作业、安全设备、消防管理、安全保卫、安全警示标志等; m) 定期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安全生产活动进行总结,指出存在问题并落实整改责任,必要时可邀请项目法人和相关专家参加; n) 代建单位与项目法人共同建立安全管理档案,代建单位组织做好安全管理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

 8.3.3 进度管理 a) 代建单位组织建立代建项目进度管理分级控制体系,对项目进度实施动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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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b) 依据项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进度目标,组织制定项目建设总进度计划,确定项目关键线路、关键节点和主要单项工程的开工日期、完工日期。

 c) 项目实施阶段,应根据项目总进度计划审核施工单项或分阶段进度计划,协调进度计划的一致性。

 d) 及时跟踪、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进度信息,进行实施进度与计划进度比较,分析进度偏差,并由责任单位提出改进措施。

 e) 定期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通报进度信息,并向项目法人和项目主管单位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8.3.4 资金管理 a) 代建单位应组织建立代建项目资金管理责任体系和管理办法,确定管理目标,并实施动态控制。

 b) 根据项目总进度计划,制定年度资金需求计划或阶段资金需求计划,并报项目法人。

 c) 建立工程资金审批制度和支付流程,审核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并对资金支付进行签署认证。

 d) 根据建设进度,定期检查、分析实际完成工程投资,在不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下,控制工程投资不超过批复概算。

 e) 建立工程资金支付台账,对资金支出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项目法人报送统计信息。工程资金支付台帐参见附录 D。

 8.3.5 工程变更 a) 代建单位组织对工程各参建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和合理化建议进行审核论证。

 b) 一般设计变更由代建单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评估,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对变更进行技术、经济论证。一般设计变更由代建单位报项目法人批准实施,并报项目主管单位核备。

 c) 重大设计变更由代建单位协助项目法人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d) 代建单位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并符合计量条件的责任事件及工程量,组织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作工程签证证明。符合计量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

 1) 施工现场条件与设计不一致时,即发生现场变更情况的; 2) 施工现场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给施工单位造成工程量和费用增加的; 3) 要求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之外的施工内容的; 4) 施工过程中产生人力不可抗拒、不可预见性事件造成工程量和费用增加的; 5) 施工单位责任以外符合条件的其他事件。

 e) 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代建单位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实施,经确认的变更价款按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8.3.6 信息与档案管理 a) 代建单位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建立信息与档案管理体系,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明确参建单位的信息与档案管理责任。

 b) 组织制定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办法和档案资料整编分类方案、整编细则,明确工程各参建单位的归档内容、档案保管和移交责任。

 c) 制定信息资料编写、收发、保管、保密、移交、验收等制度,宜建立计算机辅助信息档案管理系统,定期向项目法人报送相关建设信息报表和统计报表等。代建工作管理用表参见附录 E。

 d) 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各参建单位报代建单位、项目法人的工程管理技术文件、工作用表等,在标准表格中增加“代建单位”栏目,其内容由代建机构人员填写,加盖代建机构公章。

 e) 项目信息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需要书面回应的,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无约定的,一般应 24 小时内作出书面答复,特殊情况下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f) 对工程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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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g) 利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记录建设管理过程,形成建设管理档案,完成档案整编后,按约定移交项目法人或其指定的单位或机构。

 8.3.7 协调管理 a) 代建单位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建立沟通管理和协调机制,建立联系人制度,及时向项目相关方提供建设信息。

 b) 工程开工前,代建单位组织或协助项目法人召开工作交底会议。由工程各参建单位分别进行工作交底,明确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目标和管理要求。工作交底内容包括:相关方授权范围、组织机构、工作制度、管理要求、联系方式等。

 c) 项目进行过程中,采取召开工程建设管理会议、专项工作会议、现场会议等形式,协调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必要时可邀请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及聘请专家参加。

 d) 协调工程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加强与运行管理单位、项目主管单位的联系,实现信息共享。

 8.3.8 廉政建设 a) 工程各参建单位和人员应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廉洁自律,防止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b) 代建单位与项目法人共同与工程各参建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廉政责任书。

 9 质量评定与验收 9.1 一般规定 9.1.1 工程项目质量评定与验收按照现行水利工程相关标准进行,涉及房屋、交通、电力等其他行业的,可参照相应行业标准执行。

 9.1.2 代建单位应及时检查和组织施工质量评定,在质量评定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工程验收。

 9.2 工程质量评定 9.2.1 主体工程开工前,由代建单位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对工程进行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代建单位将项目划分报项目法人审核后,协助项目法人以文件形式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9.2.2 当需要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代建单位应组织重新调整项目划分,报项目法人审核后,协助项目法人以文件形式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9.2.3 工程建设过程中,代建单位应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及时对已完单元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和复核。重要临时工程和质量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代建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按设计文件及技术说明书等相关标准确定,由项目法人审核后,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9.2.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机构抽检后,由项目法人(代建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如有)等机构或单位的人员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验收质量等级签证表,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等级签证表参见附录 F.1。

 9.2.5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代建单位认定、项目法人确认。代建单位协助项目法人将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参见附录 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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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9.2.6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代建单位认定、项目法人确认。代建单位协助项目法人将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参见附录 F.3。

 9.2.7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由监理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统计并评定等级后,由代建单位认定、项目法人确认。代建单位协助项目法人将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参见附录 F.4。

 9.3 工程验收 9.3.1 在开工报告备案后 60 个工作日内,代建单位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经项目法人审核后,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进行相应调整并重新备案。

 9.3.2 工程验收时,代建单位应对工程各参建单位的验收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检查,统一验收资料的格式要求。

 9.3.3 代建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工程验收时,由代建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代建单位(或与项目法人共同)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的,代建单位主持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的,代建单位主持单位工程验收,协助项目法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程验收时,验收工作组组长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9.3.4 工程验收后,代建单位协助项目法人将施工质量评定表及验收鉴定书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9.3.5 在工程验收中发现的遗留问题,代建单位督促相关责任方落实整改,处理完成后进行验收,形成结论性验收书面文件,作为验收鉴定书的组成部分,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9.3.6 代建单位组织项目各参建单位做好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并完成代建工作范围内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的编制。。

 10 工程交付与缺陷责任期管理 10.1 工程交付 10.1.1 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代建单位协助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交接,从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在 30 个工作日内没有完成工程交接的,从实际完成交接之日起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合同约定。合同工程交接证书参见附录 G。

 10.1.2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工程若由施工单位代管,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10.1.3 办理具体交接手续时,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代建单位审核后报项目法人。工程质量保修书参见附录 H。

 10.1.4 施工单位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及提交有关资料后,代建单位或项目法人在30 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由代建单位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代建单位报项目法人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由代建单位、项目法人共同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共同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参见附录 I。

 10.1.5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在验收鉴定书印发后 60 个工作日内,代建单位协助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完成工程移交手续。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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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应按照初步设计、变更设计等有关批复文件进行逐项清点,移交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和相关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10.1.6 工程移交后,代建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

 10.2 缺陷责任期管理 10.2.1 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时存在遗留问题和尾工的,代建单位应督促或协助有关责任单位完成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工作。

 10.2.2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代建单位应组织(或参加)对遗留问题和尾工的验收,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协助项目法人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10.2.3 在缺陷责任期内,代建单位可组织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对工程项目运行效果进行调查,做好后续服务工作。

 10.2.4 缺陷责任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代建单位报项目法人向施工单位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缺陷责任期满且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完成后,代建单位协助项目法人向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竣工证书。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参见附录 J。

 11 考核与评价 11.0.1

 对代建单位的考核主要包括:建设管理考核、目标考核与过程评价。

 11.0.2

 建设管理考核主要考核代建单位的组织机构及工程招标、质量、安全、进度、资金、合同、档案、验收等方面的管理程序和效果。

 11.0.3

 目标考核主要考核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安全生产目标、进度目标和廉政建设等方面。

 11.0.4

 过程评价主要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稽察、审计等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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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合同示范文本 A.1 代建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代建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代建单位: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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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 代建协议书

 委托人:

 代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保证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与代建单位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1.1 项目概况 1.1.1 项目名称:

 1.1.2 立项批文文号:

 1.1.3 项目总投资:

  (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1.1.4 建设地点:

 1.1.5 建设规模: 1.1.6 建设内容:

 1.2 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

 1.3 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1.3.1 投资控制目标:

 1.3.2 质量管理目标:

 1.3.3 安全管理目标:

 1.3.4 进度管理目标:

 1.3.5 代建管理期限:

 1.4 代建费及项目负责人 1.4.1 代建费签约合同价:

 1.4.2 代建期间因设计变更调整引起的工程投资变化时,对代建费的调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4.3 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

 1.4.4 代建单位技术负责人:

 1.5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a) 各类变更、洽商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b) 委托代建合同; c) 专用合同条款; d) 通用合同条款; e) 中标通知书; f)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g)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h) 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i)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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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6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1.7 委托人向代建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单位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和协助。

 1.8 代建单位向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1.9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

  份,代建单位执

 份。

 1.10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

 (公章)

  代建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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