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试题及答案(四)

来源:初三 发布时间:2020-11-14 点击:

  计划生育试题及答案 8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方针是什么? 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方针是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 门、方便群众。

 8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对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和药具的要求是什么? 答: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 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83.什么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原则? 答:(1)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原则;(2)知情选择原则; (3)安全、有效、适宜原则;(4)受术者同意原则;(5)基本项目 免费原则。

 84.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哪些内容? 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 7 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 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1)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2)

 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3)对已经施行避孕、 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和随访。

 8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除了开展技术服务外,还包括哪些内容? 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除了开展技术服务外,也包括心理方面 的服务。不仅包括临床工作,还包括群众工作。

 86.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 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 理条例》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 术服务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 处分。

 87.个体医疗机构和人员是否可以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 29 条规定,个体医疗机 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88.要求省级人口计生委在网站上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规 定是什么? 答:各省(区、市)在本级人口计生委网站上,公布本行区域 范围内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地址和联 系电话等信息。

  89.哪些机构负责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答: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既包括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也包括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

 90.《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计划生育药 具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基本原则,明确了药具管理机构的职责,规范 了药具的计划与采购、经费管理、质量管理、监督等项制度,并明 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9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条例》的立法宗旨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 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

 9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立法依据是什么? 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流动人口计划 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9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1)为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 保障;(2)为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制奠定了法 制基础;(3)为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9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由哪个机关颁布的? 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由国务院于 2009 年 5 月 11 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5 号颁布的行政法规。

 9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对“流动人口”是如何界定的? 答:(1)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2)以工作、 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3)成年育龄人员。同时还规定了若干除外 情形。

 96.应该如何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的“成年育龄 人员”? 答:“成年育龄人员”,是指 18~49 周岁的流动人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 周岁以上 的公民是成年人”。从医学角度划分,女性15~49 周岁为育龄期; 对男性虽然没有类似明确的划分,一般参照女性年龄标准执行。因

  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所称的成年育龄人员是指 18~49 周岁的流动人口。

 97.“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 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是否属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 作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 答:这些人员不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所称的流动 人口,不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对象。

 98.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属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所称流动人口吗? 答: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属于流动人口。但在管理上一 般应视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提供有关服务和管理。

 9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主体为哪级政府? 答:流动人口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复 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 主体。

 10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 4 条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工作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 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 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101.国务院哪个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 5 条规定,国务院人口和 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102.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主要有哪些? 答:相关部门主要包括: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 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但不局限于这些 部门。

 103.为什么要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婚育证明制度? 答:实行婚育证明制度,一方面有助于户籍地掌握流出人口信 息,做好宣传培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另一方面也为现居 住地了解流入人口婚育信息提供了客观依据,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 服务。实行这一管理制度,可以保证重点人群相关信息的有效传递, 实现两地服务管理的有效衔接,维护流动人

  口合法权益。

 104.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有哪些人? 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对 象是成年育龄妇女(成年育龄妇女是指 18~49 周岁的妇女)。

 105.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办理《婚育证明》? 答: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在当地办理《婚 育证明》。

 106.哪个机构负责办理《婚育证明》? 答:成年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 处负责办理《婚育证明》。有条件的地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可代当事人办理《婚育证明》。

 107.办理《婚育证明》需要提供什么凭证? 答: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 婚证。未婚育龄妇女只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108.《婚育证明》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婚育证明》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 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基本信 息。

 10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对《婚育证明》办证机构的职 责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理《婚育证明》的机构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 应当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 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除《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的相关证件,办理《婚育证明》不得 附加其他任何条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10.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多少天内提交《婚育 证明》? 答: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婚 育证明》。

 111.成年育龄妇女应向什么机构提交《婚育证明》? 答: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 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112.哪些机构负责查验《婚育证明》? 答:查验《婚育证明》的机构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113.现居住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接到相关部门有关流动人

  口情况通报后,应如何处理? 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 9 条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人 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接到有关部门信息通报后的责任,即及时会同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有关规定,具体落实查验婚育证明,开展宣传教育,提供政策咨询 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向户籍地通报情况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 和管理措施。

 114.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如何获取避孕药具? 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 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各级计 划生育药具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流入期间的计划生育药 具供应、发放、服务;流动人口返乡期间,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 药具部门要做好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的衔接工作。

 115.流动人口除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外,享有的其他免费技术服务项 目包括哪些? 答:一般包括:

 (1)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 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116.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个人要交费 吗? 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 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

 117.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享受的休假包括哪些? 答:(1)晚婚晚育休假;(2)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118.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如何休假? 答:关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流动人口可以依据现居住地 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规、政策的具体规定,享受施行计划生育手 术后的休息权利。一般为: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 2 天;取 宫内节育器,休息 1 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 天;单纯输卵管结扎, 休息 21 天。

  11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应履 行的计划生育义务都有哪些? 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对育龄夫妻应履行的计划生 育义务作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成年育龄妇女在外出之前应办理婚育证明,并在到达现居 住地后交验婚育证明; (2)育龄夫妻应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3)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流 动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一般应当履行以下义务:①按要求进行登记, 填报相关信息;②遵守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120.如何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育 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答:以避孕为主是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方针之一。流动人口育龄 夫妻落实一项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就公民个人来说, 可以避免或减少非意愿妊娠,有益身心健康;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 作来说,实行孕前管理,提供优质服务,有利于保障公民生殖健康 权益,也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

 121.户籍地是否有权要求流动人口返回户籍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 查? 答:不得强行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 情况检查。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以不了解情况或管理需要为 理由,强行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 查。

 122.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 工作中是否承担义务? 答:是。现居住地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 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负有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 关信息的义务。出租屋是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主要居所,房屋租 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 人的协助配合,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的重要环节,因此, 对其配合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符合基层实际。其具体义务包括:(1)

 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积

  极配合;(2)在提供相关信息时,应当根据掌握的情况如实提供。

 12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所指“用人单位”包括哪些? 答:“用人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 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

 124.流动育龄夫妻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 吗? 答:可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16 条规定,育龄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125.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时,应当提 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2)结婚证;(3)女方的 《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 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126.现居住地哪个机构负责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第一个子女生 育服务登记? 答: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为流动 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

 127.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时,在办理时限上有什 么要求? 答: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 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 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 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 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 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128.现居住地向户籍地通报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结果的时限是如何规 定的? 答: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为当事人办理 生育服务登记后,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通报,通报时限为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129.流动人口户籍地能否以育龄夫妻常年在外为由拒绝为其办理生

  育服务登记吗? 答:不可以。如果流动人口育龄夫妻选择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第 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的,户籍所在地不得拒绝办理。

 130.办理《婚育证明》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材料能收取费用吗? 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 17 条规定:“出具《婚育 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3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是如何规定的? 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13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对保护公民隐私作了什么规定? 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 18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 密。” 13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对公民隐私信息负有保护 责任的主体包括哪些? 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的保护公民隐私信息的 责任主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也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

 134.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涉及 流动人口隐私的信息主要环节和内容有哪些? 答: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 如信息采集、登记、通报、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查验婚育证明等环 节,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信息主要有:流动人口身份证号码、婚育 情况、避孕节育措施、人工终止妊娠等情况。

 13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 19 条中所说的人口和计划生 育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答:“情节严重的”主要表现为:不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和服务措施,造成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失控的;对基层违法行政行 为不及时纠正,姑息纵容,造成流动人口严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等。

 136.流动人口未按规定办理和提交婚育证明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流动人口未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办理 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 知其在 3 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 育。

 137.流动人口中的哪部分人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 答: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现居 住地应当依法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

 138.《婚育证明》在什么情况下可由家人代办? 答:对已外出但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经核实婚育 情况清楚的,可由家人为其代办。

 139.村(居)委会查验婚育证明承担的职责是什么? 答:村(居)委会应协助乡(镇、街道)及时查验辖区流入成 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

 140.流动人口婚育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办理? 答:流入育龄妇女的婚育或避孕节育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婚 育证明上作相应记录并加盖公章。

 141.《婚育证明》多长时间查验一次? 答:婚育证明首次查验后,每年至少查验一次。

 142.什么机构可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答:乡(镇)、街道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

 143.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协作服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信息管理,生育服务,协商征收社会抚养费,协作监管。

 144.《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为几年? 答:一般有效期为三年。已落实绝育措施的持证人,证明长期 有效。

 145.乡级和村级在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哪 些? 答:乡级和村级主要职责,一是采集和核对辖区内全员流动人 口个案信息,二是录入和上报数据。

 146.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 地如何“共同负责”? 答: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负责”是指在流动人口计划 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人民政府负有共同责 任,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随着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发展,要求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必须加强协同 配合,特别是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避孕节育知识和技术 服务提供、奖励与优待落实、合法权益保障以及违法生育行为查处 等方面,都需要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双方加强沟通协作,互通信息, 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147.为什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要“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 为主”? 答:“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针对 流动人口务工、就业、居住、迁移的新特点,由现居住地负责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更符合实际,更有利于保障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权益。因此,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人民政府 要强化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维权意识,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 化服务”的原则,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正 常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依法履行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做到与户籍人 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

 148.如何理解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户籍所在 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答:“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这是《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工作条例》对 1998 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关于工 作原则的补充和完善,是指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在职责 范围内配合现居住地做好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如督促流动人口 在外出前办理婚育证明、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加强与现居住地的联 系沟通,落实有关奖励优待,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等。户籍所在地不 能因为流动人口外出,就放松服务和管理,应当主动配合现居住地 做好有关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好流动人口合法 权益。

 149.应该如何理解“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 答:“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是指流动人口流 动地域上的变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跨县、市或者市 辖区为起点,包括了跨县、市或者市辖区、跨地市、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对于同一县(市、区)跨乡镇或同一乡镇内流动,以及跨 国(境)的流动,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不适用《条例》。

  同一城市中户籍人口人户分离的,也不适用《条例》。

 150.应该如何理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 答:“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这是对流动人口流动目 的的界定。其中以工作为目的,是指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到 异地从事务工、经商、办企业等活动,并取得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 入等;以生活为目的,是指不以取得工资收入为主要目的,随同家 庭成员、亲友或者独自在异地居住的流动人口。现实中,对于一个 具体对象“以工作为目的”和“以生活为目的”并不总是能分开界 定的。

 151.“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是否属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所称流动人口? 答:这些人员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这样规定,主要 是从实际出发,考虑到现实中很多城市户籍居民生活和工作分别在 同一城市不同城区的情况,这一部分人群仍应当作为户籍人口管理 和服务,因此不适用《条例》。

 15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 5 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 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 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153.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相关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答:这些相关部门都承担着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职责。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人 口计生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需要与各部门 一起,共同推进,综合治理。为推进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和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提出,公安、民政、工商等 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如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纳入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了解通报有关 信息等。

  154.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 作职责是什么? 答:主要工作职责是:

 (1)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采集流入人口信息,查验婚育证明; (3)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补办婚育证明; (4)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 实; (5)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 (6)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 通报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7)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 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8)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落实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155.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哪些行为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答:(1)未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向育龄夫 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 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2)未依照《条例》规定查 验婚育证明的;(3)未依照《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 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 料收取费用的;(4)未依照《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5)

 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56.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履行《流动人口计 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的应怎样处理? 答: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 报批评。

 157.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办理婚 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怎样 处理? 答: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知其在 3 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

  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158.用人单位未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落实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怎样处理? 答: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 报批评。

 159.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 关组织或者个人未按条例规定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如 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怎样处理? 答: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予以批评教育。

 160.以出租房屋为重点的流动人口落脚点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健全以房管人工作机制,严格出租房屋管理措施,创新出 租房屋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全面实行房 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落实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责任。健全 完善房屋租赁相关部门协作管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形成管理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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