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采购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劳务派遣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3730

来源:初三 发布时间:2020-10-15 点击: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劳务派遣服务 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 : 四川九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

 购

 人 :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共同编制

 编

 制

 时

 间8 :

  2018 年

 7 07 月

 1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邀请...................................... 2 第二章 采购须知...................................... 5 第三章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9 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 22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35 第六章 磋商程序及评审............................... 42 第七章 合同主要条款................................. 52

 2 第一章

  采购邀请

  四川九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委托,拟对“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劳务派遣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具体事项如下:

 一、 采购项目编号: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

 二、:

 采购项目名称: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劳务派遣服务采购项目。

 三、 采购内容:详见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四、 采购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五、 采购项目预算(控制价):650000.00 元/年。

 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体为: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基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7、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

 3 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八、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售价:

 1、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2018 年 07 月 27 日至 2018 年 08 月 02日上午 09:00-11:30,下午 13:3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四川九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红星街 62 号红星金座 2 单元 8 楼(绵州大剧院旁)); 3. 磋商文件现场发售。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获取磋商文件时需提供加盖鲜章的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供应商提供的资料须真实、完整、有效,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代理机构不予受理,提供资料中出现虚假、错误信息等所带来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 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8 年 08 月 07 日 13 时 30 分(北京时间)。

 磋商时间:2018 年 08 月 07 日 13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密封送到指定地点,未按要求送达的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收。本次磋商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磋商地点:四川九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红星街 62 号红星金座 2 单元 8 楼第一开标室(绵州大剧院旁))。

 十一、本采购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http://www.sczfcg.com )。

 十二、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4 地

 址:绵阳高新区绵兴路西段 40 号

 联 系 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15351230721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九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绵阳市涪城区红星街 62 号红星金座 2 单元 8 楼 联 系 人:杨女士 电

 话:0816-2251899、13558998666 邮

 编:621000

  2018 年 07 月

 5 第二章采购须知

  一、磋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三家。

 本次采购采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人民币650000.00元/年。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人民币650000.00元/年。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4 服务时间 )

 (实质性要求)

 服务期限:3 年(2018 年-2020 年)。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磋商。

 6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7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参加人福利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应当提供声明函原件(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三章)。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5分,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6 8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9 供应商询问、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质疑由四川九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816-2251899,13558998666。邮编:621000。

 地址:绵阳市涪城区红星街62号红星金座2单元8楼(绵州大剧院旁)。

 10 磋商保证金 金

 额:10000.00元(壹万元整)

 交款方式:电汇或银行转账 收款单位:四川九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 银行账号:2308 4121 0902 4571 305 磋商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18年08月03日17:00

 11 履约保证金 金

 额:合同总金额的 5 % 缴纳方式:保函或银行转账 收款单位: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开户银行:采购人指定银行 银行账号:采购人指定账户 交款时间:合同签订前(注明:xx 项目履约保证金)

 12 磋商代理费 招标代理费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相关收费标准。本次招标代理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付清。

 13 成交通知书的领取 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九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816-2251899、13558998666。

 地址:绵阳市涪城区红星街62号红星金座2单元8楼(绵州大剧院旁)。

 7 二、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九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相关费用、招标代理费 磋商人参加磋商的有关费用由磋商人自行承担。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

 8 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三、磋商文件

 1、磋商文件的构成 1.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本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邀请; (二)采购须知; (三)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四)响应文件格式; (五)采购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六)磋商程序及评审;

 9 (七)合同主要条款。

 1.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1 在磋商截止时间前,磋商采购单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2.2 磋商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3 供应商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均应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五日按磋商文件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4 在磋商截止时间前,磋商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磋商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并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3、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若需考察由供应商自行前往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响应文件

 1、响应文件的语言 1.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磋商采购单位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实质性内容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鲜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

 1.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

 2、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下的磋商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3、磋商货币 本次采购项目的磋商均以人民币报价。

 10 4、联合体磋商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5、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获得磋商文件后,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评审委员会资格审查,其他响应文件用于磋商。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5.1 资格性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1.1 磋商函 5.1.2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1.3 磋商人提供当地检察机关对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近 3 年内无行贿犯罪查询记录原件。

 5.1.4 磋商人为法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磋商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供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1.5 磋商人为法人且非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磋商人为其他组织且非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提供主要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1.6 2018 年内任意时段的缴纳税收的银行电子回单(票据)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复印件、2018 年内任意时段的缴纳社保的银行电子回单(票据)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

 5.1.7 磋商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1.8 有效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5.1.9 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 5.1.10 非联合体竞标的承诺。

 5.1.11 磋商人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5.2 其他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2.1 满足采购需求、质量、技术、商务和服务的证明材料;

 11 5.2.2 服务应答表和商务应答表(格式附后)

 5.2.3 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非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 5.2.4 磋商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加盖鲜章。

 6、无效响应文件的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响应文件无效:

 6.1 未按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 6.2 响应文件未按规定的期限、地点送达的; 6.3 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印制、密封、签署、盖章的; 6.4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未准时参加磋商会议的; 6.5 授权代理人参与磋商,未提供有效授权书的; 6.6 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及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 6.7 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的; 6.8 响应文件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6.9 响应文件中有磋商文件未允许提供的选择性内容的; 6.10 提供虚假材料的; 6.11 响应文件内容不全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7、报价部分(格式见第四章)

 7.1供应商应事先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把初始报价表装订到投标文件中;供应商应事先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打印二次报价表,二次报价表一式两份,一并密封于密封袋内,磋商结束被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时予以提供。

 7.2 供应商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8、响应文件格式 8.1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除明确允许供应商可以自行编写的外,供应商不得以“响应文件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

 8.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9、磋商有效期 9.1 磋商有效期为磋商后 90 历天。磋商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磋商,其响应文件无效。

 9.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满之前要求磋商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磋商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

 12 其磋商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磋商人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磋商人不能修改其磋商文件,关于磋商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延长的磋商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9、响应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9.1 磋商人应当准备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9.2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磋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并加盖磋商人鲜章。

 9.3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磋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9.4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正本和副本应采用左侧胶装并编码(宣传资料等彩页可不编码),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响应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须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9.5 响应文件需按磋商文件中相关要求印制、签署和盖章,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0.1 磋商人应在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磋商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号。

 10.2 响应文件正本、所有副本、报价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和“副本”字样,并注明磋商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号。

 10.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密封完好,并加盖公章。

 10.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1、响应文件的递交、修改和撤回 11.1 磋商人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密封合格的响应文件送达四川九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电报、电话、传真的报价概不接受; 11.2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如下资料,未出具如下资料将被拒绝入场。

 ①. .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②. . 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

 13 印件。

 11.3 磋商人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但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前书面通知四川九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响应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后不得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

  五、磋商保证金

 1、供应商参与磋商前,必须以人民币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磋商的一部分。

 2、磋商保证金交款方式采用电汇或银行转账,其交纳凭证需显示磋商人单位信息,因磋商人自身原因导致采购代理机构无法核实其款项来源的,其磋商保证金可能被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3、磋商保证金的交纳以采购代理机构实际到账时间和金额为准;磋商人在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上有等于或大于本项目磋商保证金金额余款的,可在本项目磋商保证金交款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将该余款转为本项目的磋商保证金,书面申请须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盖章后生效。

 4、磋商人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5、磋商人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6、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因磋商人信息错误导致无法按时退还的除外)。

 7、保证金退还程序:未成交的,需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磋商保证金退还申请原件、磋商保证金交款凭证复印件一并送达至我公司;如成交,除送达上述两份资料外,还需一并同时提交本项目采购合同原件壹份至我公司,我公司将在收齐所需资料后后按时为你办理退还(因磋商人信息错误导致无法按时退还的,责任由磋商人自行承担)。

 8、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磋商人交纳的磋商保证金:

 (1)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内撤回磋商; (2)按规定交纳谈判保证金后却无法参与谈判,且未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3)无正当理由退出磋商导致采购活动终止的; (4)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前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14 (5)磋商文件规定时间内未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且未经磋商采购机构同意延时的; (6)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7)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8)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9)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0)磋商有效期内,磋商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11)磋商文件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予退还磋商人交纳的磋商保证金的情形。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1、签订合同 1.1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成交通知书》后,应在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磋商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3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1.3.1 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人以前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1.3.2 磋商文件规定时间内未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经磋商采购机构同意延时的情况除外); 1.3.3 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及相关规定费用的; 1.3.4 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3.5 向采购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1.3.6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5 1.3.7 成交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 1.3.8 磋商有效期内,成交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1.3.9 磋商文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情形。

 1.4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采购人对公告及备案的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1.5 政府采购合同并公示后送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2、合同分包 投标人在合同签订及合同实施期内不允许违法分包和转包。

 3、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权利,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4、履约保证金 4.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4.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与退还。

 4.3 履约保证金退款时间以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5、履行合同 5.1 合同签订直至合同期结束为止。

 5.2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5.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履约验收

 16 6.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6.2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

 6.3 具体验收程序:以合同约定为准。

 七、付款申请

 由采购人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验收后,成交供应商凭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项目验收表、合同备案界面、税务发票、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成交供应商单位鲜章)向采购人申请支付,并将项目验收表交采购代理机构一份存档。

 付款方式:

 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八、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 (1)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磋商文件; (2)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磋商文件; (3)磋商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磋商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6)磋商人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磋商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磋商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7)磋商文件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17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不遵守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评审现场秩序的; (5)向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相关专业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的,或者放弃成交的,或者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7)在磋商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8)将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9)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10)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11)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并经查证属实的; (12)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1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4)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4、失信行为运用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 (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 5 分,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不再对其得分以扣分的方式进行惩戒。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1、询问、质疑和投诉的受理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贯彻落实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 94 号)、 《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法律法规模块查询)。

 2、供应商针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提出询问或质疑的,由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和质疑需以书面形式提出,提交书面材料同时需提交与书面材料完全一致的电子文档壹份,书面材料与电子文档具有同等效力,因书面材料与电子文档不一致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9

 第三章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文件精神,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则服务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即所提供的磋商货物、承担的工程或则服务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按其合计报价的 6%进行扣除,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提供的磋商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提供的磋商产品不享受该政策。

 1、 享受价格扣除的磋商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2、下述情形,不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①、提供的磋商产品为进口产品的; ②、小型、微型企业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的; ③、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④、提供的磋商产品为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

 3、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之规定,符合价格优惠条件的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如下),未提供的不予价格扣除。

 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予以认定处理。

 二、监狱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文件精神,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20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二)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1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22 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

 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磋商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23 身份证明书

 (说明:供应商为法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提供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主要经营范围: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务:

 系我司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24

  授权委托书

  四川九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授权声明:

  (投标人名称)

 (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非法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或自然人投标则为投标人姓名)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

 ” 项目(

  号)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特别授权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标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日

 期:

  说明:

 1 1 、如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参加磋商的,响应文件中不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 2 、如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的,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5 磋

 商

 函

  致:四川九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

  (项目编号:

 号),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

 全权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全称)参加贵方组织的有关采购活动,并提交下述文件。

 一、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二、其他相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同意在竞争性磋商须知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起遵循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并有可能成交。

 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我方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于合同签订后按采购人要求安装调试完成。

 4.我方接受采购人按照磋商文件中标明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

 5.我方已详细审核竞争性磋商文件,我方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问题的权利。

 6.如果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我方的响应保证金可被贵方全部或部分没收。

 7.同意应贵方要求提供与本磋商采购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

 8.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行为。

 9.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10.如本项目谈磋商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

 26 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11.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与本磋商采购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供应商盖公章:

  响应日期:

 27 承诺函

  四川九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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