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管理规范

来源:初三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1 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管理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资格条件及确认程序 .................................................................. 2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发放 .......................................................................... 3 第四章 考核评估 ...................................................................................... 5 第五章 档案管理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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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管理,根据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计划生育绿色养老,是指为全省农村二女结扎户色”财富,增强其养老保障能力。

 第二条 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的基本政策。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依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绿色养老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分担。

 第四条 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级人口计生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第五条 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对象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资格条件及确认程序 第六条 绿色养老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生育两个女儿(含合法收养)或生育一个女儿。

 (三)夫妻双方其中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

 第七条 计划生育绿色养老资格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

  3 (三)乡镇根据村委会上报对象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计划生育绿色养老登记表》,报县级人口计生委审核。

 (四)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上报的《计划生育绿色养老登记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

 (五)逐级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计划生育绿色养老登记表》审核确认后进行汇总,填报《计划生育绿色养老汇总表》,报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设区市人口计生委汇总后,将《计划生育绿色养老汇总表》报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汇总表上报时,县、市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人应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对各地上报的数据审核汇总后报委党组讨论,根据省财政年度绿色养老补助经费额度确定各地绿色养老户数,并反馈给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由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反馈各县级人口计生委。

 (七)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对全县(市、区)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对象在本县(市、区)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八条

 计划生育绿色养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专项经费的申请和审批。省人口计生委根据设区市申报户数和本年度省财政绿色养老经费补助额度,编制

  4 本年度全省计划生育绿色养老专项经费初步补助方案,按每个家庭 500 元的标准商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由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共同下达。

 第十条

 市、县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经费补助绿色养老家庭开展绿色养老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省人口计生委绿色养老补助专项经费后,及时将经费核拨给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采购树苗、苗种所需的费用;

 (二)苗木管护费用; (三)栽种树苗人工、劳务等费用;

 (四)邀请林业专家指导种植的报酬与费用;

 (五)宜林地的租赁等费用; (六)其它相关开支。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审批:

 (一)计划生育绿色养老专项经费统一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计划生育绿色养老经费以实物补助为主。

 (三)计划生育绿色养老经费实行报帐制,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履行报账手续。

  5 第十四条

 经费监督:

  (一)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将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考核评估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业绩突出的由省人人口计生委进行表彰。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绿色养老档案管理要真实准确,及时完备,统一规范。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档案分为个人档案和单位工作档案。

 1、对象个人档案。主要包括:个人申请,身份证和婚姻、户口簿复印件,村级审议意见,计划生育绿色养老登记表。

  6 2、单位工作档案。主要包括:相关文件、工作计划和总结、各类表格、其它相关材料。

 (二)基本要求 1、集中管理。县、乡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有人负责绿色养老档案管理工作,集中保存管理档案资料。

 2、档案装订整齐有序,方便查询。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编制档案索引目录。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对象档案材料,按目录、个人申请、户籍、婚姻生育材料、计划生育绿色养老登记表等顺序排列;工作档案,按实施方案、相关文件、其它资料等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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