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整理版

来源:初三 发布时间:2020-09-07 点击:

 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人事作业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企业职员管理有章可循,提升工作效率和职员责任感、归属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企业职员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令外,全部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本制度所称职员,系指本企业聘用全体从业人员。

 三、本企业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职员,临时职员管理依据协议或其它对应要求,或参考本要求办理。

 四、相关试用、实习人员,新进职员管理参考本要求办理或修订之。

 第二章录用 第三条:本企业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需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人员甄选步骤提出申请,经相关责任人同意后,由人事部门统一纳入聘用计划并办理甄选事宜。

 第四条:本企业职员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采取考评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个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新进人员经考评或面试合格和审查同意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手续。标准上职员试用期三个月,期满合格后,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异者,可合适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六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证件:

 一、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五、服务承诺书。

 六、其它必需证件。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还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还未结案者。

 三、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癖好者。

 四、贪污、拖欠公款,有统计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处罚者。

 七、体格检验不合格者。经总经理特许者不在此列。

 八、其它经本企业认定不适合者。

 第八条:职员如系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视情况和本企业签署“定时工作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九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给予解聘。

 第十条:职员录用分配工作后,应立即赴所分配地方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第三章工作守则 第十一条:职员应遵守本企业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二条:职员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行为。

 二、不得经营和本企业类似或职务上相关业务,不得兼任其它企业职务。

 三、全体职员必需不停提升自己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交付工作任务。

 四、珍惜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企业财物携出企业。

 五、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六、职员应随时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宿舍及企业其它场所环境卫生。

 七、职员在作业时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和本职员作无关事情。

 八、职员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喧华、斗殴、搭讪攀谈、搬弄是非或其它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九、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企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十、职员对外接洽业务,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标准,不得有损害本企业声誉行为。

 十一、各级主管应加强本身修养,领导所属职员,同舟共济,提升工作情绪和满意程度,加强职员安全感和归属感。

 十二、按要求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三条:企业实施每日八小时工作制企业总部:早晨:8:00—12:00 下午:2:00—6:00 以后如有调整,以新公布工作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全部职员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委托或代人打卡,不然双方均按旷工一日处理。

 第十五条:实施弹性工作制,采取由各部门主管统计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含加班时间),本人确定,部门立案考勤方法。

 第十六条:职员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要求处理:一、迟到、早退。

 1、职员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内到班者为迟到。

 2、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3、职员当月内迟到、早退累计每三次以旷职(工)半日论。

 4、超出十五分钟后,才打卡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在卡上签字或书面说明者除外。

 5、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者需经主管签字证实。

 6、上、下班而忘打卡者,应由部门主管在卡上或有效工作时间考评表上签字。

 二、旷职(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私自不到职以旷职(工)论处。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统计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职(工)论处。

 3、职员旷职(工),不发薪资及奖金。

 4、连续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旷职六日或十二个月累计旷职达十二日者,给予除名,不发给资遣费。

 第四章待遇 第十七条:本企业依据兼顾企业维持和发展和工作人员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标准,以贡献定酬劳、凭责任定待遇,给职员合理酬劳和待遇。

 第十八条:职员基础待遇有工资、奖金和补助。

 第十九条:月薪工资在次月 15 日前发放或存入职员在内部银行帐户。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第五章休假 第二十条:按国家要求,职员除星期日休息外,还享受以下有薪假日:元旦:1 天(元月一日)春节:3 天(农历初一、二、三)劳动节:1 天(五月一日)国庆节:1 天(十月一日)因为业务需要,企业可临时安排职员于法定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二十一条:通常职员连续工龄满二年时间后,每十二个月可取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6天,工龄每增加十二个月假期延长 2 天,最长 15 天。职员探亲假期间,原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探亲能够报销火车硬座票及长途汽车票,另外超支由本人负责。未婚职员探亲只能探父母,已婚职员探亲只限探配偶,每十二个月限一次。

 第二十三条:夫妻在同一城市工作职员不能享受探亲路费报销,能够享受假期。连续工龄每满四年可报销一次探望父母路费,不另给探亲假。

 第二十四条:春节休假或探亲职员,不在 15 天休假以外再增加春节假,在企业工作职员按国家定假安排休息。需安排加班或值班按要求发给加班工资或值班补助,如安排补休,则不计发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

 第二十五条:对于放弃休假或探亲假职员,企业给其应休假当月全部收入奖励。

 第六章请假 第二十六条:职员请假和休假可分为八种,其分类、审批及薪资要求见本制度附表。

 第七章加班 第二十七条:加班费计算:通常职员加班工作时间记为职员有效工作时间,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加班工资按原基础工资标准 100%计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有效工作时间按实际加班工作时间两倍计算,加班工资按原基础工资标准 200%计算。

 第二十八条:责任人员平时加班工作时间,经部门经理认有效工作时间,不计发加班工资,在考评月度奖金中加以考虑。

 第二十九条:职员如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除不计有效工作时间外,就其加班时间按旷职(工)论处。

 第八章出差 第三十条:企业要依据需要安排职员出差,受派遣职员,无特殊理由应服从安排。

 第三十一条:职员出差在外,应注意人身及财物安全,遵纪遵法,按企业要求标准和使用交通工作,合理降低出差费用。

 第三十二条:企业对出差职员按要求标准给报销费用和交通费用。并给一定生活补助,具体标准见企业意见办理。

 第三十三条:出差人员返回企业后,应立即向主管叙职,并按要求报销或核销相关费用。

 第九章培训 第三十四条:为提升公同工业务、知识技能及发挥其潜在智能,使企业人力资源能适应本企业日益快速发展需要,企业将举行多种教育培训活动,被指定职员,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原因,应按相关请假制度实施。

 第三十五条:新职员进入企业后,须接收企业概况和发展培训和不一样层次、不一样类别岗前专业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 20 小时,合格者方可上岗。新职员培训由企业依据人员录用情况安排,在新职员进入企业前三个月内进行,考评不合格者不再继续留用。

 第三十六条:职员调职前,必需接收将要调往岗位岗前专业性培训,直到能满足该岗位上岗要求。特殊情况经将调往部门主管同意,可在合适时间另行安排培训。

 第三十七条:对于培训中成绩优异者,除通报表彰外,可依据情况给合适物质奖励,未能达成者,可合适延长其培训期。

 第三十八条:企业全部职员培训情况均应登记在对应《职员培训登记卡》上,《职员培训登记卡》由人事部保留在职员档案内。

 第三十九条:企业对职员在业余时间(不影响本职员作和任务完成)内,在企业外接收教育和培训给予激励,并视不一样情况可给全额报销学杂费、部分报销学杂费、认可其教育和培训后学历等支持。

 第十章调职 第四十条:企业基于业务上需要,可随时调动职员职务或工作地点,被调职员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到职。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主管在调动职员时,应充足考虑其个性、学识、能力,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才职相当”。

 第四十二条:职员接到调动通知书后,限在一月内办完移交手续,前往新职单位报到。

 第十一章保密 第四十三条:职员所掌握相关企业信息、资料和结果,应对上级领导全部公开,但不得向其它任何或个人公开或透露。

 第四十四条:职员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机密,通常意见包含企业,未经上级领导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第四十五条:明确职责,对于非本人工作职权范围内机密,做到不探询、不猜测,不参与小道消息传输。

 第四十六条:非经发放部门或文件管理部门许可,职员不得私自复印和拷贝相关文件。

 第四十七条:树立保密意识,包含企业机密书籍、资料、信息和结果,职员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或偷窃,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第四十八条:发觉其它职员有泄密行为或非本企业人员有窃取机密行为和动机,应立即阻止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十二章考评 第四十九条:职员考评分为:

 一、试用考评:职员试用期间(三个月)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评,期满考评合格者,填具“试用人员考评表”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裁同意后正式录用。

 二、平时考评:由各部门依据通用考评标准和具体工作指标考评标准进行,通用考评标准和考评表由人事部和经理室共同拟制及修订,具体工作指标考评标准由部门经理负责拟制及修订。部门经理及其以上人员每 6 个月考评一次,其它人员每三个月考评一次,特殊人员可由主管和副总经理决定其考评密度。

 第五十条:部门经理以下人员考评结果由各部门保留,作为确定薪酬、培养晋升关键依据。部门经理及其以上人员考评结果由总经理室保留,作为确定部门业绩、对企业评价、薪酬及奖励、调职依据。

 第五十一条:考评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有营私舞弊或贻误行为。

 第十三章奖惩 第五十二条:职员奖励分为以下三种:

 一、嘉奖:由职员直属主管书面提出,部门经理同意,奖给不超出二百元现金或纪念品 二、表彰:由职员所在部门经理书面提出,总经理同意,奖给不超出一千元或纪念品,同时由总经理签署表彰证书。

 三、尤其奖:由职员所在部门经理书面提出,总经理及相关委员会评议后,总经理同意,并由人事部立案,每十二个月公布一次,职员除奖给一定额度奖金和发给由企业总经理签署证书外,还可依据实际情况晋升 1—3 级工资。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嘉奖:

 一、品性端正,工作努力,按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事务者。

 二、培训考评,成绩优异者。

 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四、有显着善行佳话,足为企业荣誉者。

 五、在艰苦条件下工作,足为标兵者。

 六、检举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者。

 七、发觉职责外危机处理,给予速报或妥善处理预防损害者。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表彰:

 一、对销售或管理制度提出改善提议,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二、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理适当者。

 三、遇有意外或灾难,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所以降低损害者。

 四、维护职员安全,冒险实施任务,确有功绩者。

 五、维护企业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六、有其它重大功绩者。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授予尤其奖:

 一、兢兢业业,不停改善工作,业绩突出者。

 二、热情为用户服务,常常得到用户书面表彰,为企业赢得很高信誉,成绩突出者。

 三、开发新用户,市场销售成绩显著者。

 四、对有其它特殊贡献,足为全企业表率者。

 第五十六条:职员处罚分为五种:

 一、罚款:由主管或相关部门责任人书面提出,职员所属部门经理同意后实施。

 二、批评:由职员主管或相关人员书面提出,报部门立案。

 三、记过:由职员所属经理书面提出,主管经理审核、同意,报人事部实施,并下达通知,受记过者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四、降级:由职员所属部门经理书面提出,主管经理审核同意后报人事部实施。

 五、除名:由职员所属部门经理书面提出,主管经理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罚款或批评:

 一、工作时间,私自在企业推销非本企业产品者。职责所需,经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怠慢工作者。

 三、因个人过失致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四、妨害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六、不按要求穿着或佩带要求上班者。

 七、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八、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准期完成。

 九、在工作场所喧哗、喧华,妨碍她人工作而不听劝说者。

 十、对同事恶意辱骂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十一、工作中酗酒以致影响自己和她人工作者。

 十二、企业明文要求其它应处罚款或批评行为。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

 一、擅离职守,致企业受较大损失者。

 二、损毁企业财物,造成较大损失者。

 三、怠慢工作私自变更作业方法,使企业蒙受较大损失者。

 四、30 天内受到批评超出三次者。

 五、30 天内旷工职(工)累计达二日者。

 六、道德行为不合社会规范,影响企业声誉者。

 六、其它重大违反要求者。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降级:

 一、未经许可,兼营和本同类业务或在其它兼职者,或在外兼营事务,影响本企业公务者。

 二、十二个月中记过二次者。

 三、散播不利于企业谣言或挑拨企业和职员感情,实际影响较轻者。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除名:

 一、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影响团体秩序者。

 二、殴打同仁,或相互斗殴者。

 三、在企业内赌博者。

 四、偷窃企业或同事财物经查属实者。

 五、无故损毁企业财物,损失重大,或毁、涂改企业关键文件者。

 六、在企业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七、十二个月中已降级二次者。

 八、无故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旷职六日或十二个月旷职累计达十二日者。

 九、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十、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癖好者。

 十一、伪造或盗用企业印章者。

 十二、有意泄露企业营业上机密,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十三、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十四、利用企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企业声誉受损害者。

 十五、参与非法组织者。

 十六、有不良行为,道德败坏,严重影响企业声誉或在企业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十七、其它违反法令、规则或要求情节严重者。

 第十四章福利 第六十一条:试用人员试用期间不享受意外医疗保险,其自理。

 第六十二条:企业为通常职员办理意外医疗保险,其费用由企业支付。

 第六十三条:企业可为职员临时安排住房(外地户口或市内交通不便者),职员按成本支付租金。

 第六十四条:本企业依据相关劳动法要求,发给职员年底奖金,年底奖金评定方法及额度由企业依据经营情况确定。

 第十五章资遣 第六十五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可对职员给予资遣:

 一、停业或转让时。

 二、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拒力暂停工作在 30 天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降低职员必需,又无合适工作可安置时。

 五、职员对所担任工作确不能胜任,且无法在企业内部调整时。

 第六十六条:职员资遣前后次序:

 一、历年平均考绩较低者。

 二、工作效率较低者。

 三、在企业服务时间较短,且工作能力较差者。

 第六十七条:职员资遣通知日期以下:

 一、在企业工作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者,随时通知。

 二、在企业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十二个月者,于十日前通知。

 三、在企业工作十二个月以上未满三年者,于十五日前通知。

 四、在企业工作在三年以上者,于二十五日前通知。

 第六十八条:职员自行辞职或受处罚被除名声,不按资遣处理。

 第六十九条:职员资遣,按下列要求发给资遣费:

 一、在企业工作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者,按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工资。

 二、在企业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二年者,发给其资遣当月工资。

 三、在企业连续工作二年以上未满五年者,发给其资遣当月 2 倍工资。

 四、在企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发给其资遣当月 3 倍工资。

 五、若因企业亏损、破产或其它意外重大事故造成不能正常经营,资遣费发给标准依临时董事会研究制订决定实施。

 第十六章辞职 第七十条:职员因故不能继续工作时,应填具“辞职申请”经主管报企业同意后,办理手续。并视需要,开给《离职证实》。

 第七十一条:通常职员辞职,需提前一月提出申请:责任人员辞职,依据职级不一样,需提前 2—3 个月提出辞职申请。

 第七十二条:辞职手续和费用结算,按企业文件和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七章生活和娱乐 第七十三条:企业向职员提供部分生活用具,并有组织地开展部分娱乐活动,以满足职员基础需要。

 第七十四条:企业激励职员自己处理住房问题,并合适向新职员提供住宿以减轻职员实际困难。

 第七十五条:职员租住企业住房时按实际价格交纳房租、水电费、管理费及共它费用。

 第七十六条:企业若提供膳食服务,将按实际价格向职员收取餐费。

 第七十七条:企业反对职员生活上腐化,严禁职员加入打麻将之类消磨意志活动和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活动。

 第十八章安全和卫生 第七十八条:本企业各部门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和卫生设施,以维护职员身体健康。

 第七十九条:职员应遵守企业相关安全及卫生各项要求,以保护企业和个人安全。

 第十九章附则 第八十条:相关措施制订:相关本企业职员(1)考评(2)职位职级晋升(3)年底奖发放(4)荣誉(5)退休(6)抚恤(7)多种津贴给付等,其方法另行订之。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企业总经理办。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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