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炼化公司2020年环保自行监测方案

来源:六年级 发布时间:2020-08-09 点击:

  大庆炼化公司 2018 年环保自行监测方案

 按照国家《控制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 号)要求,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HJ880-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征求意见稿),结合公司排污许可证和生产实际,特制定《大庆炼化公司 2018 年环保自行监测方案》,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按照方案要求规范排污和监测行为。

 一、单位基本情况 大庆炼化公司以大庆原油为原料,主要从事炼油、聚丙烯、油田化学品等生产,生产装置 54 套。具有 600 万吨/年原油一、二次配套加工能力和 20 万吨/年润滑油,60 万吨/年聚丙烯,15 万吨/年聚丙烯酰胺,12 万吨/年石油磺酸盐,15 万吨/年石蜡等产能规模,可生产 39 个品种 236 个牌号的石油化工产品。大庆炼化公司现有两个生产区,分别为马鞍山和林源生产区,主要生产装置全部集中在马鞍山生产区,林源生产区已无生产装置,仅有矿区服务事业部运行。

 公司主要废气污染源为锅炉、加热炉燃烧废气和催化再生烟气、硫磺、制酸、磺酸盐、丙烯腈、丙烯酰胺、聚丙烯酰胺、油气回收等工艺废气。公司现运行锅炉 4 台,其中燃煤锅炉 1 台,位于林源,隶属矿区服务事业部供热站;燃油锅炉 3 台,位于马鞍山,隶属动力厂。1 台燃煤锅炉为 58 兆瓦(83 蒸吨)热水锅炉(链条炉),安装脱硫除尘设施,低氮燃烧技术;3 台燃油锅炉有 2 台 130 蒸吨/小时、1 台 65

 蒸吨/小时,均为蒸汽锅炉,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公司现有催化装置两套,其中 100 万吨/年 ARGG 装置安装了烟气脱硫设施并采用添加氮转移助剂方式降低烟气氮氧化物,180 万吨/年 ARGG 装置安装了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各装置加热炉以公司自产瓦斯为燃料,全部安装低氮燃烧器。硫磺、制酸、磺酸盐、丙烯腈、丙烯酰胺、聚丙烯酰胺等工艺废气可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相关要求。公司工业废水经炼油污水处理场和化工污水处理场处理后由污水回用装置深度处理后回用,污水回用装置浓缩水和清净下水经外排水深度处理场处理后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1 要求外排至东卡梁泡。

 二、监测点位及示意图 大庆炼化公司各环境监测点位设置原则遵守《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30)相关规定。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数据的预期用途,按照国家的环境保护标准、其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设置,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公司有组织废气监测点均位于各装置废气排气筒或烟道处,安装废气处理设施的排放口同时监测入口和出口;马鞍山生产区废水外排口位于外排水深度处理场出水泵房,地表水监测东卡梁泡入口,林源生产区废水外排口位于供热站污水泵房。具体监测点位示意图如下:

 (一)废水监测点示意图

  图1

  马鞍山生产区外排水示意图

 图2

  林源生产区外排水示意图

 图3

  厂区内废水排放示意图 (二)废气监测点示意图 1. 固定源废气监测点 排水管线 装置排水点或装置集水井 污水提升站泵房或集水井

 排水管线 污水处理场入口

 出口

 排水管线 供热站污水泵房出水泵 对喜泡 脱硫设施排水

 排水管线 外排水深度处理场出水泵 东卡梁泡

 图4

  固定源废气排放示意图 2. 无组织废气监测点

 图5

  无组织废气监测示意图

 3. 厂界噪声监测点 烟气净化后监测点 烟气 烟气净化前监测点 固定源排气筒 除尘、脱硝、脱除、油气回收等治理设施 废气产生单元

  图6

 厂界噪声监测示意图 三、监测指标 (一)废水监测指标 废水监测指标按照外排水、地表水、地下水、提升站、装置、相关方排水、废水处理设施和生产过程分别设定监测点位和指标,具体见附表1。

 (二)废气监测指标 废气监测指标按照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环境空气分别设定不同的监测指标,具体见附表2。

 (三)土壤监测指标 土壤监测指标设定具体见附表3。

 四、执行标准及其限值 (一)废水排放口 公司各废水排放口根据行业分类优先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林源区的废水排放口执行《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表水根据大庆市关于地表水功能划分文件的规定,参照《地表水质量标准》Ⅴ类对标;地下水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三级对标;各装置及环保设施运行控制指标根据内控及设计标准综合确定控制指标。各监测点位的污染物具体控制标准限值见附表1。

 (二)有组织废气 公司各有组织废气排放口根据行业分类执行相应的标准,具体标准限值见附表2。

 (三)无组织废气 公司无组织废气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标准限值见附表2。

 (四)环境空气 公司厂界及环境敏感点环境空气的监测结果,根据不同的污染物,优先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述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参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具体见附表2。

 (五)厂界环境噪声 根据《大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庆政办发﹝2002﹞88号,公司声环境功能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区域,林源地区声环境功能为2类区域。马鞍山生产区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三类标准,林源生产区为二类标准。具体指标见表4:

 厂界环境噪声执行标准限值表

 表4 位置 类别 标准值dB(A)

 昼间 夜间 马鞍山厂界 3 65 55 林源厂界 2 60 50 (六)土壤 公司位于宏伟化工园区内,参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厂内及厂外上、下风向土壤均为非农业用地,厂内土壤参照三级标准,厂外上下风向土壤参照二级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未列出的污染物参照《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 350—2007)。具体见附表3。

 五、监测频次 (一)废水排放口列入常规监测指标的手工监测最低频次设置具体见附表 1。

 (二)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各监测指标的最低手工监测频次设置具体见附表2。

 (三)无组织废气各监测指标的最低手工监测频次设置具体见附表 2。

 (四)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与最低手工监测频次设置,环境空气具体见附表 2,土壤具体见附表 3。

 (五)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

 六、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 监测单位根据监测方案所确定的采样点位、污染物项目、时间和方法进行采样。必要时制定采样计划,内容包括:采样时间和路线、采样人员和分工、采样器材、交通工具以及安全保障等。样品运输过程中要采取保障措施,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避免沾污、损失和丢失。样品接收、核查和发放各环节应受控;样品交接记录、采样标签及其包装应完整。

 发现样品异常或处于损坏状态应如实记录,并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重新采样。样品保存应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志,保存条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一)废水各监测点的手工采样及样品保存遵守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493《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4《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495《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中的相关要求。根据监测指标的特点确定采样方法为混合采样方法或瞬时采样的方法,单次监测采样频次按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HJ/T 91执行。污水自动监测采样方法参照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执行。

 (二)固定污染源废气手工采样遵守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自动监测参照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的相关要求。固定源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监测采样点位置应为气体进入大气的排气口,或在水平排气道和排气筒下部采样监测;经过治理的污染源监测点设在治理装置的排气口,应设置永久性标志。

 (三)厂界大气、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监测遵守HJ/T55《大

 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的相关要求。每个监测频次内的监 测时间,遵守相应监测指标的执行标准中的有关要求。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颗粒物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2-5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参照点只设1个。采样实行连续1小时的方式,或者实行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4个样品计平均值。在进行实际监测时,为了捕捉到监控点最高浓度的时段,实际安排的采样时间可超过1小时。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污染物厂界监测采样点设置在厂界的下风向,或有臭气方位的边界线上。恶臭污染物的连续排放源相隔2小时采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间歇排放源选择在排放最大时间内采样,采样次数不小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四)设备与管线组件需设置编号和永久标志,泄漏检测遵守HJ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的相关要求。

 (五)土壤采样监测遵守《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相关要求。

 (六)厂界环境噪声的监测点位置具体要求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执行。

 七、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 监测分析方法的选择充分考虑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排污单位的排放特点、污染物排放浓度的高低、所采用监测分析方法的检出限和干扰等因素。监测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所执行的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选用其它国家、行业标准

 方法的,方法的主要特性参数(包括检出下限、精密度、准确度、干扰消除等)需符合标准要求。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或采用国家和行业标准方法不能得到合格测定数据的,可选用其他方法,但必须做方法验证和对比实验, 证明该方法主要特性参数的可靠性。具体监测分析方法遵守以下标准要求:

 (一)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主要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6、《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6的要求。具体方法见表5:

 废水监测方法标准汇总表

 表5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pH 值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6920 2 悬浮物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 3 化学需氧量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公司废水排放口执行该标准)

 GB/T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399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132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05 5 氨氮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6 6 总氮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68 7 总磷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3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8 总有机碳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01 9 石油类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HJ637 10 硫化物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200 11 挥发酚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3 12 总钒 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73 水质 钒的测定 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 GB/T 15503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700 13 苯 甲苯 邻二甲苯 间二甲苯 对二甲苯 乙苯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11890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39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686 14 总氰化物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484 15 总砷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694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700 16 总镉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700 17 总镍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991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700 18 总铅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0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700 19 总汞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597 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694 20 烷基汞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14204 21 总铜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485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700 22 总铬 水质

 总铬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7466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700 23 六价铬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7

 24 氟化物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488 25 丙烯腈 水质

 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73 26 丙烯酰胺 水质

 丙烯酰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697 27 苯并(a)芘 水质

 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11895 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478 28 总余氯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HJ 585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586 29 溶解性总固体(全盐量)

 水质 全盐量 重量法 HJ/T51 30 溶解氧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碘量法 GB7489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 HJ 506 31 糠醛 工业糠醛试验方法 GB/T 1926.2 32 污泥浓度 城市污水处理场污泥检验方法 CJ/T 221 33 氯化物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GB/T 11896 34 硒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4

  水质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 11902 35 钴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水质 32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6

 36 钼 水质 32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6

 37 锰 水质 32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6

 水质 锰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 11906 38 锌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32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6

 39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GB/T 15959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 HJ/T 83 40 硝酸盐 水质 硝酸盐氮的测定

 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0 水质 硝酸盐氮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试行)

 HJ/T 346 41 亚硝酸盐 水质 硝酸盐氮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GB 7493 水质 硝酸盐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7 42 硫酸盐 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铬酸钡分光光度法(试行)

 HJ/T 342 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899 43 铁 水质 32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 HJ 776

 谱法 水质 铁的测定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HJ/T 345 44 钾离子、钠离子 水质 钾和钠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04 45 钙离子、镁离子 水质 钙和镁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05 46 高锰酸盐指数 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 GB/T 11892 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 酸性法 碱性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

 47 电导率 电导率

  实验室电导率仪法(B)

 48 碱度 碱度

 重碳酸盐和碳酸盐 酸碱指示剂滴定法(B)

 49 粪大肠菌群数 水质 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纸片快速法 HJ 755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HJ/T 347 (二)废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方法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7的要求;恶臭气体浓度测定方法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的要求;锅炉废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方法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的要求;化工废气特征污染物的浓度测定方法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的要求。具体见表6:

  废气监测方法标准汇总表

 表6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5468 2 镍及其化合物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3.3 3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 4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 5 硫酸雾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44 6 苯并〔a〕芘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0 7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584 8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9 氨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 10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11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 12 氨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 13 丙酮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气相色谱法(B)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

 14

 丙烯腈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7 15 一氧化碳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44 定电位电解法(B)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

 16 氰化氢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28 17 丙烯酰胺 环境空气和废气

 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J 801 (三)环境空气监测分析方法主要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7、《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表3的要求。具体见表7。

 环境空气监测方法标准汇总表

  表7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二氧化硫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 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2 氮氧化物 二氧化氮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79 3 苯 甲苯 二甲苯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4

 乙苯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584 4 一氧化碳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GB9801 5 非甲烷总烃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 6 总悬浮 颗粒物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 7 PM 10

 PM 2.5 环境空气 PM 10 和 PM 2.5 的测定 重量法 HJ 618 8 氨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14679 9 臭氧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 HJ 590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504 10 臭气浓度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5 11 丙烯酰胺 环境空气和废气

 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J 801 12 氯化氢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49 13 苯并〔a〕芘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15439 空气质量 飘尘中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 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 8971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647 14 硫化氢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 空 气 和废 气 监 测分析方法》( 第 四 版增补版)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15 丙酮 气相色谱法(B)

 16 丙烯腈 气相色谱法(B)

 17 氰化氢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18 甲醇 气相色谱法(B)

 变色酸比色法(B)

 (四)土壤中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表2及《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 350—2007)中附录的要求。

 (五)噪声的测定方法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要求。

 (六)监测单位应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指标符合相关监测方法要求的各类监测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和实验试剂。监

 测仪器性能应符合相应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根据仪器性能实施自校准或者检定/校准、运行和维护、定期检查。监测仪器设备的管理应遵守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4.14的相关要求。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程序,确保购置、验收、使用和报废全过程受控。所有的仪器设备都应有明显的标志表明其状态,建立档案并动态管理,按要求进行检定及校准。

 八、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公司制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制定监测方案,质量检验与环保监测中心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监测,机电仪厂设备检测研究所开展LDAR及挥发性有机物厂内网格监测,公司内部不能承担的监测项目由安全环保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完成。监测单位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在环境监测过程中,监测单位应按照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的要求,编制监测工作质量控制计划, 选择与监测活动类型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控方法,确保数据准确。监测单位应采取内部质量控制措施,包括空白样品、校准曲线、方法检出限和测定下限、平行样、加标回收率、标准样品/有证标准物质、质量控制图、方法比对及仪器比对等。同时也应采取外部质量控制,具体包括密码平行样、密码质量控制样及密码加标样、人员比对、实验室间比对、留样复测等。

 九、信息记录 记录单位包括监测单位、在线设施的运维单位、生产装置及辅助装置、环保治理设施单位。

 (一)手工监测的记录 监测单位在监测期间应在监测活动的全过程建立记录,

 包括采样记录、样品保存和交接记录、样品分析记录和质控记录。各记录的内容要求如下:(1)采样记录应包括:采样日期、采样时间、采样点位、混合取样的样品数量、采样器名称、采样人姓名等。(2)样品保存和交接记录应包括:

 样品保存方式、 样品传输交接记录。(3)样品分析记录应包括:分析日期、样品处理方式、分析方法、质控措施、分析结果、分析人姓名等。(4)质控记录应包括:质控结果报告单。

 (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 自动监测设施的运维单位负责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对自动监测设施状况进行记录,记录应包括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校准、维护保养、维修记录等。

 (三)生产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生产设施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及全厂运行情况,主要记录排污许可证中相关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

 1. 主体设施 包括工艺加热炉、催化裂化装置、酸性气回收装置等排污装置,由各装置在日常生产过程中重点记录各装置的原料用量、辅料用量、主产品产量、副产品产量、取水量(新鲜水)、废水产量、燃料消耗量、燃料硫含量、原料硫含量与各种金属类含量、运行时间等参数情况。催化裂化装置还应记录新催化剂主要成分及用量、废催化剂排放量、再生催化剂循环量等。

 2. 公辅设施

 包括污水处理装置、储罐、火炬系统、动力站、锅炉等。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储罐运行管理单位记录各储罐的设计规模、工艺参数(温度、液位、周转量)等;火炬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应连续记录引燃设施和火炬工作状态,包括火炬气流量、火炬头温度、长明灯燃料气流量、长明灯火焰温度等。锅炉运行单位应记录每日的运行小时数、燃料用量、供热量、产灰量、产渣量等,及时记录锅炉停炉及启动情况。

 燃煤锅炉应每日记录煤质分析结果,包括收到基灰分、含硫量、挥发分和低位发热量等;燃油锅炉应每日记录油品品质分析结果,包括含硫量等。锅炉废气治理设施应记录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工艺、投运时间等基本情况,按日记录脱硫剂使用量、脱硝还原剂使用量、脱硫副产物产生量、粉煤灰产生量等;记录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布袋除尘器清灰周期及换袋情况等。

 3. 全厂运行情况 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应在日常生产过程中记录全公司年生产时间(分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单位为小时)、原辅燃料使用量(吨/年)、主要产品产量(吨/年)等。原辅燃料需要记录所有危险化学品,辅料重点记录与污染治理设施和污染物排放相关的内容。

 4.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包括设备运行校验关键参数,能充分反映生产设施及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由设施的运行单位在日常生产过程中进行记录。

 (1)废水治理设施包括预处理设施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两部分,需每天记录进水水质及水量(吨/日)、回用水量、出水水质及水量、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药剂使用

 量、投放频次、电耗、污泥产生量等。如出现设施停运、检修、事故等异常情况,需记录设施停运、检修、事故等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

 (2)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需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使用药剂、投放频次等。如出现设施停运、检修、事故等异常情况,需记录设施停运、检修、事故等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

 (3)无组织废气主要记录污染治理设施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可用于说明上述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效果。

 5.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理状况记录 日常生产过程中,固体废物的产生单位、固体废物储存设施管理单位和处置设施的管理单位应记录产生、收储、处置的各类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倾倒丢弃量,危险废物还应详细记录其具体去向。

 十、信息报告 (一)监测报告 安全环保处组织监测单位每月编制自行监测月度报告,12 月份编制自行监测年度报告。月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当月自行监测方案部署任务完成情况、临时监测任务执行情况、生产设施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监测质量保障情况、监测结论等,月度报告经安全环保处审核后在公司网页公布;年度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及变更原因;(2)公司及各主要生产设施(至少涵盖主要污染源相关生产设施)全年运行天数,各监测点、 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超标情况、浓度分布情况;(3)按要求

 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4)自行监测开展的其他情况说明;(5)排污单位实现达标排放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年度报告由安全环保处审核后上交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并在社会网站公开。

 (二)应急报告 监测结果出现超标的,应加密监测并检查超标原因。短期内外排口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安全环保处按照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事故分析报告,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采取减轻或防止污染的措施,以及今后的预防及改进措施等;若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安全环保处组织相关责任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三)信息公开 外部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内容及方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1 号)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 号)

 执行。具体对外公布方式为通过省、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网站。公开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排放口及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公布时限按三种形式分别确定,(1)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公布监测结果,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 1 小时均值,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为每2 小时均值。(2)手工监测结果于每次监测完的次日公布。(3)上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于每年 1 月底前公布。

 内部公开:公司内部监测数据公开方式分以下三种:(1)自动监测数据通过在线管理平台实时公开;(2)手工监测结

 果每天以监测日报形式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对内公开;(3)自行监测月度报每月以自行监测月报形式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对内公开。

 十一、有关要求 各排污单位和监测单位应严格遵照本方案执行,各负其责做好达标排放和自行环境监测工作。具体说明及要求如下:

 (一)质量检验与环保监测中心是公司自行监测工作的主责单位,承担自行监测主要任务;机电仪厂设备及控制技术研究所承担LDAR及挥发性有机物厂区内网格监测任务。林源区的废水由矿区服务事业部每月按照规范采样后,于采样当天将样品送至质量检验与环保监测中心进行监测。

 (二)监测单位内部暂不具备监测能力和条件的,由监测单位组织监测项目的开立。项目开立期间的监测任务由安全环保处集中组织外委有相应监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各排污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排污达标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按要求做好记录和台账,满足排污许可证及信息公开的各项要求。

 (四)各排污单位负责本单位污染物排放口采样点的维护,确保可随时安全采样,对于采样点封堵、调整等情况,需提前向安全环保处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负责对各采样点的安全性和可达性进行监督,未经批准的采样点异常导致不能开展监测的,该排放口按超标排放考核,影响到监测任务完成的,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五)各工业污水提升站采取留样制,每4小时留样一次,至少保留24小时水样用于水质追溯。

 (六)过程控制指标由专业厂负责月度考核,安全环保

 处监督过程控制指标的考核落实情况。

 (七)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排放口,不再重复安排在线监测指标的手工监测内容,以在线监测设施的手工比对任务作为手工监测任务。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但在线数据未与板块在线系统联网的排污单位(如加热炉安装在线的装置),每月3日前将上月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工控机的小时均值数据下载后上报安全环保处。

 (八)与排污许可证管理、污染物排放和总量核算相关的生产原辅料、产品、燃料等检测内容,根据实际需要,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相应的检测工作,相关数据提供给安全环保处。

 (九)本方案中未列出监测频次的排放口,由安全环保处每月制定监督监测计划,质量检验与环保监测中心组织实施。监督监测计划对排污单位严格保密,监督监测的结果与本方案的监测结果共同作为月度考核依据。

 (十)质量检验与环保监测中心在现场采样过程中发现排放口水面上层漂浮油花时,需实际监测石油类浓度,根据监测结果判定是否超标;当发现水面被油层覆盖时,直接按照排放口石油类含量超标统计(需标明样品状态),安全环保处对该类超标按上限考核。

 (十一)烟气参数包括烟气温度、湿度、压力、流量、流速、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含量、装置或设施负荷等,每次固定源烟气监测均需测量上述参数,并将参数与监测指标结果共同纳入监测报告中。

 (十二)当公司取得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或行业自行监测指南下发正式版本,安全环保处将根据许可证载明的监测内容和正式版自行监测指南的要求,对本方案做出变更、

 补充或调整,以达到满足公司自行监测依法合规的目的。

 (十三)安全环保处随时根据生产装置及设施的变更、改造、停工等情况,下达临时监测方案,变动的点位在变动期间按照临时监测方案执行。

 (十四)上游装置、环保设施排污异常调查或其它生产需要,质量检验与环保监测中心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配合监测工作。

 (十五)质量检验与环保监测中心应具备随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的能力。当公司发生异常排污、异味噪声扩散、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或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随时启动应急监测,应急监测以安全环保处或公司生产调度室的口头指令即可生效,应急监测结果以单独的监测报告上报安全环保处。

 (十六)大庆炼化公司对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推荐访问:大庆 监测 自行
上一篇:【精品】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完成工程项目——xx先进事迹材料
下一篇:XX美容养生馆劳动协议书(实用合同)-43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