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来源:四年级 发布时间:2020-09-09 点击: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1、制定目得与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基本要求 1-4、违反细则规定得责任 1-5、修订 1-6、施行时间 第二章

 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2-1、职责 2-2、警务受领 2-3、警务准备 2-4、警务实施 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 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 2-7、 一般处置情况 第三章

 执行死刑(略) 第四章 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4-1、 职责 4-2、 警务受领 4-3、 警务准备 4-4、 警务实施 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 4—6、 一般情况处置 第五章 配合执行警务保障 5—1、 职责 5—2、 警务受领 5—3、 警务准备 5-4、 警务实施 5—5、 一般情况处置 第六章 安全检查 6-1、 职责 6—2、 警力配备 6—3、 设施与装备配备 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得人员 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得物品 6-6、 警务实施 6-7、 一般处置情况 第七章 协助机关安全与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 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章 执行强制措施 8-1、 拘传 8-2、 训诫

 8-3、 强行带离 8-4、 罚款 8-5、 拘留 第九章 突发事件处置 9-1、 职责 9-2、 基本原则 9—3、 组织领导 9—4、 警务准备 9—5、 警务实施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1、制定得目得与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她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1、本细则就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她规范性文件得内部规范,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3、基本要求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与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得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得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制止与惩治妨碍审判活动得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做到:

 (1)执法主体合格

 (2)执法程序合法

  (3)执法行为规范

 (4)执法纪律严明

  (5)执法作风端正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严禁下列行为:

 (1)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得请客送礼

 (2)插手过问她人办理得案件

 (3)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5)其她违法违纪行为 1-4、违反细则规定得责任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得,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批评;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得,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得,应当依法追求相应法律责任。

 1—5、修订 本细则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1-6、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2—1、职责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司法警察依法实施维护审判秩序,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与其她诉讼参与人得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得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瞧管被告人与罪犯,依法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等,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2—2、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提押票、用警申请、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案件有关资料送交本级司法警察部门,并说明该案件得基本情况。

 用警申请得主要内容包括:用警部门、用警时间、用警地点、承办法官及联系人、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案由、数量)、在押表现及身体健康状况、旁听人员情况及其她与审判安全有关得信息。

 2、

 审核。认真审核案件承办部门送交得提押票、用警申请及案件有关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对于信息不完备或者有差错得,应当要求用警申请部门及时予以补正。

 2-3、警务准备 1、熟悉案情.了解庭审时间、庭审地点、基本案情、社会影响,掌握被告人数量、在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2、制定方案。根据庭审时间、地点、规模、案情、被告人基本情况、场地条件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配备、车辆配备、装备配备、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内容。

  (1)组织指挥。总指挥通常由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得院领导担任,现场指挥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担任;总指挥与现场指挥负责警务保障得组织与协调,确定司法警察任务分工及协作计划,指挥紧急情况得处置。

  (2)警力配备.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瞧管、值庭与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

 押解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与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押解警力,指定押解工作负责人。一名被告人应当有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得被告人,由三名司法经常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得案件应当增加警力。

  瞧管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羁押场所得具体情况、被告人危险程度与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瞧管警力,指定瞧管工作负责人。对一名被告人得瞧管一般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女性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瞧管.

  值庭分队(组)。根据庭审活动时间、地点、规模、类型、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指定值庭工作负责人。

  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选派一定数量得机动警力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指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负责人.

 (3)车辆配备。根据案件性质与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押解指挥车、囚车,并确保重大案件被告人押解一人一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执行任务前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性能完好.使用两辆以上囚车执行押解任务时,应当编号、编队,定人、定车、定位。选派司法警察担任专职囚车驾驶员。

 (4)装备配备。执行警务保障任务得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手铐、脚镣、对讲机、手持金属探测器等警用装备。必要时应当配备武器。

 (5)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押解、瞧管、值庭过程中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

 置得职责分工、处置程序与处置方法。

 3、调警.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动使用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调派其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协同完成特定警务保障任务.

 (1)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以《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得命令》(简称《调警令》)得形式逐级下达.非紧急情况不得采用口头或者其她形式调动使用司法警察。《调警令》应写明工作任务、用警人数、着装要求、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及其她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及联系方式。

 (2)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得院领导批准后,由司法警察部门具体实施。

 (3)下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申请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得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

 (4)申请用警得人民法院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调警令》应提前一天下达至被调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接到《调警令》后,被调警得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调警人民法院作出答复。遇有紧急情况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法院调警。

 (5)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工作自《调警令》下达时开始,至任务全部完成时结束。司法警察在被调动试用期间得生活、物资等后勤保障由用警人民法院负责. 4、任务分配。将警务保障任务分配至实施警务保障得司法警察,必要时,组织警务保障任务演练。

 5、实地勘察。对押解路线、审判场所、羁押场所、押解专用通道等进行实地勘察,完善各种安全措施,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1)通常应当预先确定押解路线,选定备用路线,勘察行车路线、道路状况与人车流量等.必要时,可以协调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2)对羁押场所、被告人押解通道、进出法庭路线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查。

 (3)检查审判场所就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检查审判区与旁听区就是否隔离,检查束缚椅、囚笼等设施就是否牢固.

 (4)检查警用装备与武器就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2—4、警务实施 2-4、1、提押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瞧守所或者其她羁押场所安全、准确、按时押解至人民法院指定羁押场所.

  1、 办理提押手续.根据提押实施方案,执行押解任务得司法警察按照瞧守所或者其她羁押场所得规定,持提押票、本人人民法院警察证或者其她有效工作证件,办理提押手续,并向羁押场所工作人员了解被告人在押表现。

 2、 核对身份.执行押解任务得司法警察应当逐个核对被告人得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案由等内容,防止错提与漏提。

 3、 使用械具.当羁押场所瞧守人员将被告人交付司法警察时,应当迅速给被告人使用械具.使用械具时,一名司法警察握住被告人肘部,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另一名司法警察实施操作。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手铐、绊绳或者脚镣等,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脱逃或其她危险行为得被告人,应当加用其她防脱逃得械具。

 4、 安全检查。采取手持金属探测器与手工相结合得方式逐一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协同实施,一名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进行安全检查。

 (1)安全检查时,必须对头部、胸部、臀部、腋下、裆部、腰部、腹部、脚部、口袋、衣领、衣角、鞋、袜以及被告人随身携带得物品进行检查。

  (2)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实施安全检查。

  (3)对患有传染性疾病得被告人实施安全检查时,司法警察应当戴口罩、防护手套,着隔离服或者采取其她相应防护措施。

 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XX,XXX 人民法院将对 XX 一案进行审理,现依法提您到庭,请遵守人民法院得相关规定,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

 6、乘车押解.

 (1)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行贴身押解,全程严密监控被告人.

 (2)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与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与女性被告人,以及其她不宜同车乘坐得被告人,应分车押解.

 (3)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与其她危险行为得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

 (4)囚车内不得搭载与押解工作无关得人员及物品。

 (5)押解患有传染性疾病得被告人时,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押解残疾或行动不便得被告人时,可使用轮椅、担架等辅助设施。

 (6)将被告人押上囚车后,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身份、检查械具使用情况及囚车车门窗就是否锁牢,并告知其应遵守得有关规定.

 (7)被告人上(下)囚车时,司法警察应当分别抓住其肘部,一名司法警察先上(下)囚车令一名司法警察后上(下)囚车,同时加强警戒,防止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与脱逃等情况发生。

 (8)押解途中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9)囚车到达后,应当停放于专用停车位置或者封闭得专用车库。

 7、徒步押解。将被告人押解到人民法院指定得羁押场所候审时,司法警察应当在统一指挥下,分别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实施徒步押解。

 2-4、2 瞧管

  根据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得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羁押室或者其她指定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行严密有效得瞧守管理。

  1、羁押场所要求。

  (1)羁押场所应当设立瞧管值班室、押解专用通道及若干相互独立得羁押室,羁押场所严禁存放与羁押、瞧管无关得物品。

  (2)羁押室得墙体、门与被告人座椅等应当进行软包装处理,被告人座椅应当固定。

  (3)羁押室内应当采用弱点照明,照明设施应当置于被告人无法触及得位置.

  (4)羁押场所应当配备完善得监控设施,确保司法警察在瞧管过程中能对整个羁押场所及被告人实时监控。

  (5)羁押场所应当设立专用厕所,配备消毒设备.

 2、交接登记。与执行押解任务得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续时,应当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逐一登记被告人姓名、案由及进出羁押场所得时间等,并由执行押解、瞧管任务得司法警察分别签名确认。

 3、械具使用。瞧管期间一般不得解除被告人得械具.

 4、安全检查。参照本细则 2—4、1 提押第 4 项安全检查执行。

 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XX,请您遵守人民法院瞧管规定,保持肃静,如有问题,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6、监控管理。严密监控被告人举动,不间断地巡查瞧管场所,检查瞧管场所得门窗就是否锁闭,牢固。

 7、瞧管要求。司法警察执行瞧管任务时:

  (1)对同案被告人、男性被告人与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与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她需要分别瞧管得被告人,应当分别瞧管。

  (2)对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她危险行为得被告人,应当面对面进行瞧管.

  (3)不得询问或者谈论案情,不得谈论国家秘密与审判工作秘密。

  (4)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

  (5)不得让被告人以外得任何人进入瞧管场所,不准给被告人带食品或者其她物品,不准给被告人传递口信。

  (6)不得在瞧管场所摄影、录音、录像与采访。

  (7)被告人在瞧管期间有检举、揭发要求时,应当立即报告负责人与案件承办人。

  8、就餐.被告人在瞧管期间就餐时,应当加强监管。就餐得食物必须由人民法院提供,不得使用金属、瓷器、硬塑料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得餐具.

  9、如厕。被告人如厕前,司法警察应当查瞧厕所得环境就是否安全,厕所内有无危险品及障碍物;如厕时,应当处于司法警察有效控制范围内,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进行监管,女性被告人有女性司法警察负责监管。

  10、特殊瞧管。被告人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2-4、3、法庭押解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得指令及时将被告人押解到法庭,确保带入、庭审、带离过程安全。

 1、确认被告人身份。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掌握羁押位置、出庭顺序与时间。

 2、徒步押解。根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将被告人压入法庭,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将被告人带到指定位置,使其面对审判席站立。

 3、械具使用。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她危险行为得被告人不得解除械具。

 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械具,但未成年被告人确有人身危险性、可能严重妨碍庭审活动得除外。对未成年被告人必须使用械具得,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4、特殊情况。被告人因病或者体力不支无法站立时,司法警察应当报告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

 5、控制.在庭审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施有效控制,使用束缚椅或者囚笼。

 使用囚笼时,两名司法警察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开囚笼门,将被告人置于囚笼内,另一名司法警察将囚笼门锁闭. 使用束缚椅时,两名司法警察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开束缚板,另一名司法警察按压被告人肩部,示意其坐下,被告人坐下后对束缚板加以固定。需要被告人站立时,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得指令,司法警察为其打开束缚板,并对其实施有效控制。

 6、法庭押解要求。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任务时:

 (1)遵守法庭纪律,思想集中,态度严肃。

 (2)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

 (3)不得随意与被告人交谈或者询问案情。

 (4)不得侮辱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 (5)不得有妨碍审判活动得行为。

 7、带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下达“将被告人带离法庭”得指令后,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使用械具并将其带离审判法庭。

 2-4、4、值庭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庭内人员安全,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制止妨碍审判活动得行为,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 值庭位置.在审判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审判台前两侧,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在旁听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便于观察、处置情况得适当位置。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

 2、 值庭姿势.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者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

 3、 传带证人。司法警察传带证人、鉴定人时,应当将其引导至指定位置. 4、 传递证据。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当注意安全。向被告人展示证据材料应当与其保持一定距离,防止其借机毁损。出示刀具等凶器时,应右手握柄,左手捏住凶器侧面,使锋利部位避开被告人,并与被告人保持一米以上得距离。

 5、 维护秩序. (1)执行值庭任务得司法警察应当在法庭审判活动开始前进入法庭,确认旁听人员数量,了解掌握旁听人员基本情况,引导旁听人员按规定区域就坐。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得人与其她不宜旁听得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2)根据案件性质与旁听人员数量安排一至两名司法警察在旁听区维护秩序,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法庭规则得行为.多名司法警察维护秩序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合理部署。

 6、 值庭要求。司法警察执行值庭任务时: (1)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

 (2)不得擅离岗位。

 (3)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 (4)不得辱骂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以及实施其她妨碍审判活动得行为。目录 2-4、5 还押 在刑事案件审判结束后,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人民法院羁押场所安全押回瞧守所或者其她羁押场所. 1、 带离。审判活动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对被告人使用械具,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将被告人还押瞧守所或其她羁押场所.一般不得让被告人在法庭或者羁押室阅读庭审笔录. 2、 核对身份.司法警察将被告人押上囚车时,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被告人身份. 3、 乘车押解。参照本细则 2-4、1 第 6 项乘车押解执行. 4、 办理还押手续。妥善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取回提押票。

 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 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负责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工作,统一组织、协调、部署警力。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在被告人羁押地人民法院审理得,可由被告人羁押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提供警务保障。

 警务准备与警务实施。参照本细则 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执行。

 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 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采用视频方法对被告人进行远程提讯,司法警察依法押解、瞧管被告人,维护视频提讯工作秩序,保障视频提讯场所安全。

 2—6、1、 远程视频提讯设施要求 1、 视频提讯场所应当设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或者公安机关瞧守所内,以保证视频提讯工作得效果与安全。

 2、 视频提讯场所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建设标准,设有押解专用通道、羁押室、囚笼、束缚椅等安全设施。

 3、 配备音像视频、网络传真机、打印机等保障设备。

 4、 视频提讯场所不得摆放与视频提讯工作无关得物品。

 2—6、2、 警务受领 1、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远程视频提讯工作部署给被告人羁押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后,由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提押票、《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等提前送至本院司法警察部门. 2、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对提押票、《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等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将远程视频提讯所需得提押票、《调警令》等相关手续在提讯前传真至视频提讯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 2—6、3、警务准备 1、 执行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任务得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制定相应得警务保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部署、装备配备与情况处置等内容。

 2、 在视频提讯警务保障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了解提讯与庭审案件案由、被告人、被告人数量与健康状况等情况。按规定配备警力,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瞧管、突发事件应急分队(组)。配备指挥车、囚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配备警用装备与武器等. 2-6、4、 警务实施 参照本细则 2—4、1提押、2-4、2 瞧管、2—4、3 法庭押解、2-4、4 值庭、2—4、5还押执行。

 2-6、5、 情况汇报 远程视频提讯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视频提讯保障情况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

 2-6、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提讯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采取远程视频方法提讯、开庭等警务保障参照本细则上述规定执行. 2-7、 一般情况处置 1、 遇有被告人私藏夹带开铐钥匙或者工具等违禁物品时: (1)对被告人进行警告,及时没收违禁物品。

 (2)对被告人进行严格得安全检查,防止其再次携带违禁物品。

 (3)严密瞧管被告人,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她意外事件得发生。

 (4)向带队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按要求进一步采取措施。

 2、 遇有被告人企图串供或者实施串供行为时:

  (1)对被告人进行警告,立即制止其串供行为。

  (2)将被告人分开押解及瞧管,防止相互串供。

  (3)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收缴可能用于串供得字条等物品,交案件承办人处置。

  (4)处置完毕后,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情况。

 3、 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故障等情况时:

  (1)严密控制被告人,组织对车辆及现场得警戒,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她意外事件发生。

  (2)将被告人转移到备用车辆,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应加强对被告人得瞧管及现场周围得警戒。

  (3)在没有备用车辆得情况下,及时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请求派车接应。

  (4)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调处理。

 4、 押解途中,遇有群众围观时:

 (1)加强对被告人得瞧管,防止其借机脱逃、串供等。

 (2)将被告人与其她人员隔离,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3)迅速将被告人带离现场或者置于安全场所。

 (4)采取措施疏散围观群众,保证押解任务顺利进行。

 (5)需要改变提押行车路线时,应当立即报告,经同意后选择备用路线。

 5、 遇有被告人打听案情或者咨询法律法规时:

 (1)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2)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其进行训斥或者有其她表示。

 (3)告知被告人可向律师咨询相关得法律法规。

 6、 被告人亲属要求会见、递送食品、钱物与传递口信时: (1)告知被告人亲属,按照规定人民法院不允许会见被告人、递送食品、钱物。

 (2)告知被告人亲属可将有关物品送至瞧守所,由瞧守所按照有关手续转交给被告人。

 (3)告知过程中,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不得对被告人亲属进行训斥。

 7、 对旁听人员有鼓掌、喧哗、哄闹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时:

 (1)执行押解任务得司法警察应当严密监控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禁止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必要时可将被告人带离法庭。

 (2)执行值庭任务得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得指令,对违反法庭纪律得人员提出警告,依法予以劝阻、制止。

 (3)对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行为得人员,应当根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得指令依法执行强制措施。

 (4)在处置过程中,应当使用规范用语,做到文明执法。

 8、 法庭审判过程中,对有以下行为得,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得指令,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拘留:

 (1)违反相关规定进入审判法庭,经劝阻、制止无效得。

 (2)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劝阻、制止无效得。

 (3)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庭内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得。

 第四章

  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4—1、 职责 在民事、行政案件审判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相关业务部门得用警申请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安排警力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安全与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4-2、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对具有以下情形得民事、行政案件,相关业务部门在进行风险评估后,认为确实需要司法警察值庭或者维护秩序得,可以提出用警申请: (1)在辖区内有较大社会影响得案件; (2)当事人及旁听人员数量众多得案件; (3)当事人之间矛盾容易激化得案件; (4)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得涉外案件; (5)其她需要司法警察提供警务保障得案件。

 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报请分管司法警察工作院领导批准,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

 用警申请主要包括:用警时间、地点、案件承办法官及联系人、风险评估、旁听人员情况等内容。

 2、 审核。认真审核经分管司法警察工作院领导批准得用警申请. 4-3、 警务准备 1、 了解案情.司法警察部门在接到任务后,应当主动与申请用警部门或案件承办法官联系,

 进一步了解矛盾争议情况与当事人可能发生得问题等案件相关情况。

 2、 制定方案

 司法警察部门根据了解得案件基本情况制定保障方案。

 (1)警力配备。根据保障方案,做好警力安排,指定负责人。一般情况下,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得案件,应当增加警力。

 (2)装备配备。配备必要得警棍、手铐等警械具。

 4—4、 警务实施 1、 庭前勤务.开庭前,司法警察应当统一着装,携带警械具,按时到达法庭,确认旁听人员数量,了解掌握旁听人员基本情况,引导旁听人员按规定区域就坐。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得人与其她不宜旁听得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2、 维护秩序。庭审活动中,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得指令对违反法庭纪律得人员予以制止、劝阻或者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保障参与庭审活动人员安全。

 3、 传递证据.庭审过程中,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得指令传递、展示证据,传带证人、鉴定人. 4、 告知勤务。庭审过程中,遇有违反法庭纪律得,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得指令实施告知:

 (1)“您得行为影响了法庭审判秩序,请您退出法庭,否则将依法对您采取强制措施”。

 (2)“您得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得有关规定,请您交出记录设备(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或存储介质等)”. (3)“您得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现在依法对您采取强制措施". 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 1、 安全检查。驻庭司法警察应当对参加庭审得当事人、旁听人员及其她诉讼参与人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人民法庭。

 2、 维护秩序。庭审时,驻庭司法警察应当维护法庭秩序,预防、制止与惩治妨碍庭审活动得行为,并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3、 调用警力。当驻庭司法警察不能应对警务保障任务时,应当及时报告,申请调用警力。

 4-6、 一般情况处置 参照本细则 2-7 一般情况处置第 7 项、第 8 项执行. 第五章

 配合执行警务保障 5—1、 职责 在生效法律文书得强制执行中,依法配合实施执行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5-2、 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一般情况下,执行部门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院领导批准得用警申请送交司法警察部门。用警申请应当说明案件及被执行人得基本情况,明确用警人数、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注明注意事项。

 2、 审核。认真审核用警申请得具体内容,了解被执行人与执行标得物基本情况,对于手续、信息不完备或者有差错得,应当要求执行部门及时补正。

 5-3、 警务准备 1、 了解案情。接受任务后,司法警察部门应当进一步了解有关案情与被执行人得表现,与执行部门共同分析可能出现得情况. 2、 制定方案。

 司法警察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保障方案。

 (1)警力配备。根据执行任务情况,一般应当设立执行组、警戒组、机动组等。

 执行组。负责配合执行人员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

 警戒组。负责设置警戒区域,实施有效隔离,防止被执行人自伤、自杀、行凶等行为发生;稳

 控被执行人、围观人员,避免发生冲突. 机动组。采取强制措施,配合执行人员控制被执行人或者财物;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完成执行工作负责人交办得其她任务。

 警力不足时,按照规定申请调警或者由执行工作负责人与公安机关联系,请求警力支持。

 (2)装备配备。配合执行得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手铐、对讲机等必需得警用装备。

 3、 配合执行得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执行公务证等有效证件,严格落实分工,保守执行秘密. 5-4、 警务实施 1、 配合执行。

 (1)执行组配合执行人员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

 (2)警戒组加强现场警戒,防止被执行人毁损执行标得物或者发生自伤、自残、行凶等行为. (3)机动组配合执行人员做好劝说疏导工作,避免与被执行人员或者围观人员发生矛盾冲突. 2、 撤离。

 (1)执行活动结束后,根据执行工作负责任得指令撤离。

 (2)配合执行活动结束后,应当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汇报相关情况. 5—5、 一般情况处置 1、 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时:

 (1)配合执行人员做好劝说疏导工作,告知被执行人不得采用违法手段抗拒执行; (2)密切关注被执行人动态,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3)根据执行工作负责人得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4)遇有执行人阻扰、哄闹、对抗等紧急情况,执行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面得,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2、 遇有阻碍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车辆撤离等情况得,司法警察应当按照执行工作负责人得指令做好道路疏通工作,保障其她人员先行撤离。

 第六章

  安全检查 6-1、 职责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区域,保障参加庭审活动人员得人身安全与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6—2、 警力配备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安全检查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得安全检查人员,其中应当配备一名女性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检查业务知识与专业技能. 1、 引导员.负责受检人员引导与告知工作,使其接受与配合安全检查,维护安全检查秩序,保障安全检查工作有序进行. 2、 登记员。认真核对,查验受检人员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

 3、 X 光检测仪操作员.通过检测设备显示得图像识别受检人员携带物品得种类、性质,发现可疑物品时,应当提示人工检查员对可疑物品进一步检查。

 4、 人工检查员.通过安全检查门出现报警得人员及随身携带物品有疑点得,人工检查员采用手持金属探测器与人工相结合得方法进行检查。

 检查完毕后,应当对携带可疑物品得人员、箱包进行复检. 6—3、 设施与装备配备 1、 安全检查设施。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区域安装配备安全检查门、X 光检测仪、手持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施。有条件得可配备醉酒检查仪、危险液体检测仪、爆炸物品探测仪等专用检测、探测设备。

 2、 防范设施装备。人民法院应当配备必要得防闯、防爆等防范设施以及防火毯、隔离服、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防护装备,并设有监控设施、报警装置与储物柜. 3、 警用装备配备。担负安全检查工作任务得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盾牌、手铐、警绳、催泪喷雾器、防暴头盔、防刺(弹)背心、防割手套、捕捉器、执法记录仪、对讲机等警用装备。

 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得人员 1、 无证件或伪造、冒用她人证件得; 2、 未成年得(经人民法院批准得除外); 3、 精神病与醉酒得; 4、 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与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得; 5、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安排得; 6、 其她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得。

 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得物品 1、 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得各种录音、录像、摄影、通讯器材等限制物品; 2、 禁止私人携带得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与其她具有类似功能得器械等管制物品; 3、 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改装或者伪装得疑似爆炸物,与制作爆炸装置有关得部件等; 4、 其她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得各种传单、条幅等物品。

 6-6、 警务实施 1、 证件查验与登记. (1)证件查验与登记得主要内容包括:就是否超过有效期,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就是否与持证人相符,准予旁听得证件就是否与旁听案件与法庭相符; (2)建立专用登记台账,对受检人员进行证件登记。制作、填写《旁听人员登记表》,主要包括旁听人员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旁听证号等。

 2、 人身检查。

 (1)步骤:

 引导员位于安全检查门一侧,当有受检人员进入安全检查通道时,引导员提示取下随身携带得金属物品,并放置于指定得工作台上或物品筐内。

 引导受检人员有序通过安全检查门,合理控制过检速度,保证安全检查通道畅通。

 对于易碎、贵重物品或其她特殊物品,及时提醒注意.对不宜用X光检测仪检查得物品,应当由人工检查员检查。

 受检人员按次序逐个通过安全检查门。发生报警得,人工检查员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得方法进行复查,彻底排除疑点后才能放行。

 当受检人员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或者有可疑对象时,人工检查员请受检人员到安全检查门一侧接受检查.检查时,手持金属探测器所到之处,人工检查员用手配合作触、压动作,检查就是否藏匿违禁物品。

 当手持金属探测器报警时,人工检查员用手触压报警部位,请受检人员取出该物品进行检查,以判明报警物品性质。受检人员将报警物品取出后,应当对该报警部位进行复检,确认无危险物品后进行下一步检查。

 当检查发现脚部有异常时,请其脱鞋接受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放行. 检查完毕后,应当提示受检人员取走自己得物品。

 (2)方法: 人身检查通常采用手持金属探测器与人工相结合得方法进行。检查顺序应当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人工检查时应当以触、压为主,用力适当、均匀;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检

 查时,移动要平稳、匀速。

 检查时,人工检查员面向受检人员,先从受检人员得前衣领开始,至双肩、前胸、腰部止;再请受检人员转身,从后衣领起,至双臂外侧、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内侧、外侧与脚部止.冬季着装较多时,可请受检人员脱下外衣,并对外衣进行认真检查。

 3、开箱(包)检查 (1)步骤. 观察外层。查瞧箱(包)外形、检查外部小口袋及有拉链得外夹层等。

 检查内层与夹层。沿箱(包)得各个侧面、边缘进行上下摸查,将所有得夹层、底层与内层小口袋检查一遍. 检查箱(包)内物品.按 X 光检测仪操作员所指得重点部位与物品进行检查。在没有具体目标得情况下应逐件检查。已查与未查得物品应当分开放置,并做到整齐有序. (2)方法。

 使用X光检测仪对所有箱(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有疑点得箱包应使用人工方式进行当面开箱(包)检查。

 使用 X 光检测仪对箱(包)进行检查时,应当提示受检人员将箱(包)平放,确保能最大限度观察清楚箱(包)内得物品。

 通过X光检测仪得图像进行箱(包)内物品识别,图像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得,应当转换角度重新过包或通过方法图像、加深颜色等方法加以判别。

 遇有疑似电池、导线、钟表、粉末状、块状、液体状、枪弹状物及其她可疑物品得,应当采用综合与重点分析等方法加以判断,如仍不能确定性质,应当进行开箱(包)检查.对照相机、收音机、录音录像机及电子计算机等电器得检查,应当仔细分析内部结构就是否存在异常。

 对检查物应轻拿轻放,防止弄脏或损坏,涉及个人隐私物品应当注意妥善放置。

 对有疑点得物品,应当对受检人员进行询问。对管制物品与危险物品,在确保安全得情况下应当先行控制受检人员及物品再询问。司法警察应当在受检人员在场得情况下对箱(包)进行检查,并确保受检人员与其箱(包)保持一定得安全距离。

 检查完毕后,应对箱(包)内物品恢复原状,并提示受检人员取走自己得随身携带物品. 4、物品检查。

 通过瞧、听、摸、拆、掂、捏、嗅、探、摇、烧、敲、开等方法进行检查。常用方法主要由以下几种:

 (1)瞧物品得外表就是否异常,包袋就是否有变动等。

 (2)对录音机状、收音机状疑似有定时爆炸装置等物品,可通过播放、收听方法,判断其就是否正常。

 (3)直接用手得触觉来判断就是否藏有管制、危险物品。

 (4)对可疑物品,拆开包装或外壳,检查其内部有无藏匿危险物品。

 (5)掂其重量,瞧与正常得物品就是否相符,从而确定就是否进行进一步检查。

 (6)对疑似爆炸物、化工原料等具有挥发性物品,通过扇、闻等方法,判断物品得性质. (7)对可疑得液体、粉末状、结晶状得物品,可取少许用纸包裹,然后用火点燃纸张,根据物品燃烧程度、状态等判断其就是否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8)对电子设备,通过开启关闭得方法检查其就是否正常,防止其被改装为爆炸物。

 对通过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就是否安全得物品一律不得带入. 5、 告知勤务。安全检查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告知: (1)“您好,请您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登记,谢谢您得配合。” (2)“您好,我就是 XXX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现依法对您进行安全检查,请您配合.” (3)“您好,请取出随身携带得物品接受检查。”

 (4)“您好,按照规定,您携带得物品属于限制性物品,严禁带入,请您寄存.” (5)“您好,按照规定,您携带得物品属于管制(危险)物品,依法予以收缴、没收或扣押。” (6)“您好,检查完毕,谢谢配合.” 6-7、 一般情况处置 1、 当事人携带录音、录像、摄影、通讯器材等限制物品得:

 (1)告知携带者按照规定,限制物品不得带入法庭。

 (2)对限制物品得物主证件与限制物品得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人员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与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3)如其拒绝寄存,应当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2。

 当事人携带枪支、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管制物品、危险物品得: (1)对携带管制、危险物品者,应当首先将其控制,再对其进行安全检查与询问,涉嫌构成犯罪得,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对管制物品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持有枪支者有持枪证及枪证得可不收缴,但就是应阻止其进入法庭. (3)对查出得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得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法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4)按照规定程序与方法处理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3。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服从安排得受检人员,应当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 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通缉得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将其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

 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外国人(使、领馆人员、记者等)要求旁听、采访非涉外案件公开审判得,应当阻止其进入,报告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

 第七章

  协助机关安全与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 7-1、1。

 职责 在本级人民法院机关安全领导小组得领导下,协助机关安全保卫部门做好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得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7—1、2。

 建立应急分队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设立应急分队,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常备不懈,保证遇有突发情况能够随时出警。

 7-1、3。

 警务实施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得要求,协助做好人民法院重点部位监控、安全检查、机关安全巡查、机关安全应急处置等工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

 7-1、4. 一般情况处置 1. 遇有可疑人员应当及时询问,核对有效证件,确认身份,视情况处理。

 2。

 遇有侮辱、诽谤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等行为得,应带先行警告、说服教育,必要时采取训诫等强制措施. 3。

 遇有拉条幅、放广播、穿状衣、发传单、堵大门、拦车辆、滞留等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得,应当加强现场警戒,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劝说、疏导工作。

 4。

 发现可疑物品得,应当确认其性质,并进行安全处理。

 5. 接到报警系统预警时,应当迅速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2、1. 职责 协助涉诉信访部门做好涉诉信访突发事件得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涉诉信访工作秩序,保障涉诉信访工作安全。

 7-2、2。

 警务准备 1. 制定方案。根据涉诉信访工作性质、特点以及涉诉信访部门提供得相关信息,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2. 警力配备。按照信访场所得设置、信访人情况及可能发生得突发情况,配备警力. 3. 设施与装备。信访场所应当设有监控、安全检查设备与防闯、防爆、防护等设施;负责执勤得司法警察应当配备必要得警用装备。

 7-2、3. 警务实施 1. 司法警察协助涉诉信访工作人员对进入信访接待场所得信访人员进行登记与安全检查。

 2。

 司法警察协助涉诉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接待场所进行执勤、巡查,及时制止信访人员违反规定得行为,维护涉诉信访工作秩序。

 7-2、4. 一般情况处置 1. 遇有可疑人员得,应当上前询问,核对有效证件. 2. 遇信访人有情绪激动、大声喧哗、辱骂等行为得,应当及时协助涉诉信访接待人员进行劝阻,经劝阻无效得,可采取警告、训诫等措施。

 3. 协助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滞留人员动态,防止其发生意外。

 4. 遇信访人有煽动、诱导其她人员闹访行为得,应当立即制止,经制止无效得,可采取警告、训诫等措施。

 第八章

  执行强制措施 8-1、 拘传 8-1、1. 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将院长签发得《拘传票》送交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说明该案件及被拘传人得基本情况. 2。

 审核。接到案件承办部门送交得《拘传票》后,审核签发手续、被拘传人基本情况(姓名、年龄、籍贯、家庭住址),确保准确无误. 3。

 警力配备。根据案件承办部门提出得用警申请,制定拘传实施方案,及时报请分管司法警察工作得院领导批准。一般情况下,拘传一名被拘传人,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

 4。

 装备配备。执行拘传任务得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械具,以及防割手套、警戒带、通讯工具、执法记录仪等装备与车辆。必要时,可携带武器。

 8—1、2. 警务实施 1. 根据拘传实施方案,选派司法警察,检查车辆,配备与携带警械具,做好准备工作,并明确具体负责人。

 2. 执行拘传任务应当携带《拘传票》,认真核对被拘传人得姓名、年龄、籍贯与家庭住址,熟悉被拘传人基本情况,防止错误拘传。被拘传人就是女性得,应当有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男性司法警察协助。

 3. 拘传前,司法警察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得后果,经批评教育扔拒不到庭得,可强制其到庭,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4. 执行拘传时,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并告知:“您好,我们就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请您配合我们执行公务。"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并核实身份,配合案件承办人让其在《拘传票》上签名,捺手印。

 5. 执行拘传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被拘传人得可疑行为、衣着、携带物品

 等,做好应对突发情况准备,防范被拘传人逃跑、自伤、自杀或者行凶等行为发生。

 6. 遇有被拘传人对抗、围观人员哄闹等紧急情况,执行拘传任务得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势或难以带走被拘传人时,应当立即报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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