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13项制度和操作规程(式样2020)

来源:三年级 发布时间:2020-11-08 点击: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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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

 批准:

 广西 卡耐新能源 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8 2018 年 年 8 08 月 月 1 01 日

 实施日期:8 2018 年 年 8 08 月 月 5 05 日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目录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目的与范围 为了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体系,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部门(车间)及全体员工。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 年修订)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

 三、各级机构工作职责 (一)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直接领导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落实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管理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三)生产车间 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财务部门 提供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职业病防护用品

 等相关经费保障。

 (五)工会 监督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四、各类人员工作职责 (一 ) 公司主要负责人 1.组建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设立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为职业卫生管理提供资源保障。

 2.定期主持召开职业病防治领导组会议,听取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的重大问题。

 (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1.负责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具体工作。

 2.负责贯彻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制(修)订、审查公司内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隐患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等各类基础管理台帐,定期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情况。

 (三)车间员工 1.对管辖范围内设施设备、作业环境的职业健康安全负责,对自己的作业行为负责。

 2.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严格按要求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隐患或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3.熟悉本岗位有毒有害物质性质,熟悉紧急情况时自救和互救方法,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护等相关知识。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目的与范围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的管理。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 年修订)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 号)

 三、岗前合同告知 (一)公司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二)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四、警示标识与现场告知 (一)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

 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警示标识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五)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五、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目的与范围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制定本制度。

 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都必须依法申报。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 年修订)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8 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 号)

 三、职责部门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四、申报流程 公司对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分别进行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备案

 结束后从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五、变更申报要求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五)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与范围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认识与预防技能,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 年修订)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

 三、职责部门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建立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 (一)公司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二)部门车间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五、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二)

 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4.一般员工教育培训 由公司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一、目的与范围 为了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工作的环境,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 年修订)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

 三、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四、公司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五、各车间、部门应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六、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公司实际,

 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公司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八、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九、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十、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范围 为了有效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职业病危害预防,规范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岗(含事实劳动关系)职工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 年修订)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

 三、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厂职业危害因素的变更,及时修订能满足生产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二)建立健全职工职业病防护用品个人信息档案(依据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标准),规范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并对其实施有效控制。

 (三)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四、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 (一)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按实际需求发给备用、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二)禁止将职业病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三)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原工种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五、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

 (一)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其防护性能及外观质量。

 (二)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与防御的有害因素相匹配。

 (三)正确佩戴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六、考核

 (一)各部门应将员工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穿戴、使用、维护、保养职业病防护用品作为检查内容之一,及时制止纠正职业病防护用品穿戴使用的违章行为。

 (二)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部门与个人,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将予以处罚。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范围 为了做好公司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工作。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 年修订)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 号)

 三、职责部门 (一)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四、管理要求 (一)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二)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在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三)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四)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五)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六)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范围

 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以及年修项目。

 二、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 年修订)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

 三、职责分工

 (一)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负责确定落实建设项目,参与公司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 “三同时”工作。

 (二)公司生产技术服务部门

 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实施,落实职业卫生评价、职业卫生专业评审和验收意见。

 四、管理内容及要求 1. 公司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2.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3.除国家保密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公司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5.公司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6.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7.公司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8.公司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施工。

 9.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公司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10.公司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编制验收方案。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11.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

 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

 公司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

 12.公司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范围 为了规范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和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部门(车间)及全体员工。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 年修订)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9 号)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 号)

 三、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有计划地组织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

 四、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视同正常出勤。

 五、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体检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包括发现健康损害、疑似职业病病人或者需要复查的)如实告知员工本人。

 六、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除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以外,还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公司认真遵守和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二)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三)对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四)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查。

 九、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复查、职业病诊断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表》等资料,由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统一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存。

 十、公司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十一、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当地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一、目的与范围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处置与报告。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 年修订)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前准备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为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四、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 (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二)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立即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五)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六)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范围 为了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急救援与管理。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 年修订)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

 三、职责分工 (一)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监督。

 (二)各班组负责配合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

 四、应急管理

 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职业危害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置职业病应急事故。

 五、工作要求 (一)培训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上述岗位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

 (二)应急救援

 1. 应急救援原则:先救人再救物。

 2.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依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

 3.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部门优先保障应急救援工作。

 4.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要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谨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

 (三)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

 1.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各班组应及时上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2.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及时依据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3.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或封存物料,并安排人员进行启动事故通风装置或排风系统,确保降低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高温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病危害,结合各岗位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1. 高温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熟悉掌握本岗位职业病危害(高温)的特性、危害后果、预防和应急措施。

 2.进入岗位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使用预防高温防护用品。

 3.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

 4.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应加强防暑降温设备、设施(风机、电扇、空调)的性能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5.对高温设备应进行保温或隔热装置。

 6.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持续接触热源后,应轮换作业和休息,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并多喝水。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病危害,结合各岗位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1. 粉尘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熟悉掌握本岗位职业病危害(粉尘)的特性、危害后果、预防和应急措施。

 2.在生产现场粉尘区域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使用防尘防护用品。

 3.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

 4.对生产现场进行经常性检查,保持通风良好。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5.对本岗位生产现场产生的各类粉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杜绝粉尘任意飞扬。

 6.如除尘设施出现故障时,要及时填报缺陷,由责任人员进行维修处理,确保除尘设施的正常运转。

 7.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下班洗澡等措施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3)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病危害,结合各岗位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1. 噪声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熟悉掌握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噪声)的特性、危害后果、预防和应急措施。

 2.进入噪声区域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使用防噪防护用品(如耳塞、耳帽等)。

 3.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

 4.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实行时间防护,宜分批轮换作业,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停留时间。休息时离开噪声环境。

 5.如隔音、消声设施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安排人员对故障进行维修处理,确保隔音、消声设施的正常运转。

 6.加强日常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有效控制设备异常而造成噪声的上升。

 (6)有毒有害气体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病危害,结合各岗位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熟悉掌握本岗位职业病危害的特性、危害后果、预防和应急措施。

 2.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正确佩戴防毒口罩(面具)等岗位所需劳动保护用品。

  3.进入岗位后要认真对岗位配置的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确认通风设施正常运转时,方可进行岗位操作。

  4.如通风设施出现故障时,致使岗位操作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正常范围,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及时安排对通风设施进行维修处理故障,确保操作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正常后,方可进行岗位操作。

 5.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岗位操作,避免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职业病危害事故。

 6.作业人员如发现头晕恶心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停止作业,到户外通风处换气休息,如情况较为严重者应立即送往医院检查。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详见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奖惩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范围

 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以及年修项目。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2 年修订)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1 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

 三、职责分工

 (一)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负责确定落实建设项目,参与公司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 “三同时”工作。

 (二)公司生产技术服务部门

 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实施,落实职业卫生评价、职业卫生专业审查验收意见和建议。

 四、管理内容及要求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公司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公司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3. 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

 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公司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4.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公司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5. 公司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

 6.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公司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7.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公司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8.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9. 公司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编制验收方案。

 10. 公司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

 11.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12.公司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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