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采购绵阳市安州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3350

来源:三年级 发布时间:2020-10-14 点击:

  绵阳市安州区财政局文件

 绵安财采[2018]15 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彦 委托代理人:徐华龙

 联系电话:13689062388 地址:绵阳市临园路西段 5 号花园景都 C 座 1 单元 2 楼 6 号 被投诉人:四川标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谢女士

 联系电话:0816-2390739

 地址:绵阳市经开区桃花岛岛头酒店式公寓 2 单元 7 楼

  投诉人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四川标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对绵阳市安州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中央空调及配套设施改造”采购项目

 (编号:scby-2018153 第/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于 2018 年 7月 4 日向本局提起投诉。经审查,该投诉符合受理要求,本局依法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

 (一)

 第一中标候选人绵阳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厂家原厂样本风机盘管(自带回风箱)设备参数存在负偏离,涉嫌提供虚假样本资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实依据:被投诉人四川标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质疑回复函中表明,绵阳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参数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负偏离未扣分的情形。投诉人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依照《盾安中央空调风机盘管机组(FPA-PS-201601)》和本采购项目已公示的《评审情况表》、《中标详细内容》认定,第一中标候选人绵阳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投标的盾安产品因带回风箱,乘以修正系数后均应该出现负偏离。根据评分细则及标准,第一中标候选人绵阳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技术要求 22%”评分因素及权重得分不应该得满分 22分,而应该是零分。据此,投诉人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绵阳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样本资料谋取中标。

 (二)

 “产品优势 5% ”评分因素及权重得满分(5 5 分)的应该是投诉人,而不应该是第一中标候选人。

 投诉事实依据:投诉人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投标产品保护功能多达 13 项完全涵盖招标技术要求,节流装置为电子膨胀阀控制属于技术领先的节流控制装置,产品能效比为 3.35;第一中标候选人绵阳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投标产品节流装置为热力膨胀阀装置属于上一代控制方式,产品能效比为 3.23。从技术上看,本公司投标产品保护功能、节流控制装置先进性以及产品能效比都远超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投产品。据此,投诉人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认为“产品优势 5%”评分因素及权重得满分(5 分)的应该是投诉人,而不应该是第一中标候选人。

 二、审查情况 2018 年 7 月 5 日,本局向被投诉人四川标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人绵阳市安州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送达《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向被投诉人四川标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绵阳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2018 年 7 月 6 日,第一中标候选人绵阳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局递交《投诉答复》。2018 年 7 月 11 日,被投诉人四川标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向本局递交《投诉答复》。2018 年 7月 17 日,本局向投诉人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被投诉人四川标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绵阳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送达《当面质证通知书》。2018 年 7 月 18 日,本局对投诉人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绵阳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文件进行核查。2018 年 7

 月 25 日,本局组织投诉人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被投诉人四川标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绵阳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质证。

 (一)审查查明事项。

 1.2018 年 6 月 20 日,被投诉人四川标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依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原评标委员会就相关质疑事项进行复核,并出具了质疑函复核书面意见。与投诉事项一相关的原评标委员会质疑事项复核意见是:“第一中标候选人绵阳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盾安厂家原厂样本资料与质疑文件中提供的技术参数不一致,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参数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与投诉事项二相关的质疑事项复核意见是:“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和绵阳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均提供了产品保护功能的彩图说明,但绵阳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节流装置先进性和科学性的详细说明(见投标文件 94-96 页),而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对此进行说明。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质疑函中仅凭膨胀阀的类型无法证明其节流装置控制的先进性。绵阳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投标产品节能产品认证报告中性能系数实测值为 3.3,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性能系数的实测值为 3.21,质疑函中描述的 3.35 为额产值,没有参考意义。”原评标委员会维持原对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分结果。

 2.2018 年 7 月 18 日本局对投诉人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绵阳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文件的核查结果是:第一中标候选人绵阳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盾安厂家原厂样本资料与投诉人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投诉材料中提供的技术参数不一致,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参数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绵阳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均提供了产品保护功能的彩图说明,第一中标候选人绵阳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节流装置先进性和科学性的详细说明,其投标产品节能产品认证报告中性能系数实测值为3.3;投诉人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对节流装置先进性和科学性进行说明,其投标产品节能产品认证报告中性能系数实测值为 3.21。

 3.2018 年 7 月 25 日,投诉人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当面质证会上向我局递交了《盾安中央空调产品手册( CS-PS-201606 )

 》 1 本 , 《 盾 安 中 央 空 调 产 品 手 册(CS-PS-201701)》1 本,《盾安中央空调风机盘管机组(FPA-PS-201706)》样本资料 1 本,资料均未加盖生产厂家“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鲜章。

 4.2018 年 7 月 25 日,第一中标候选人绵阳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当面质证会上向我局递交了《盾安中央空调风机盘管机

 组(FPA-PS-201805)》样本资料 1 本,资料加盖了生产厂家“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鲜章。

 5.2018 年 7 月 25 日,应我局要求,被投诉人四川标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质证会上现场拆封已存档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绵阳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项目的投标文件。经核查,投诉人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质疑文件中提供的相关技术参数和质证会上所递交《盾安中央空调产品手册(CS-PS-201606)》《盾安中央空调产品手册(CS-PS-201701)》《盾安中央空调风机盘管机组(FPA-PS-201706)》样本资料反映的相关技术参数,均与第一中标候选人绵阳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项目投标文件的不一致;第一中标候选人绵阳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质证会上所递交《盾安中央空调风机盘管机组(FPA-PS-201805)》样本资料反映的相关技术参数,均与其本项目投标文件的一致,且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二)审查查明事项 证据 。

 1. 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投诉书》(含《质疑函》《质疑答复》《质疑函复核书面意见》等); 2. 四川标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投诉答复》; 3. 绵阳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投诉回复函》; 4. 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递交《盾安中央空调产品手册(CS-PS-201606)》 《盾安中央空调产品手册(CS-PS-201701)》《盾安中央空调风机盘管机组(FPA-PS-201706)》样本资料;

 5. 绵阳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递交《盾安中央空调风机盘管机组(FPA-PS-201805)》样本资料; 6.《当面质证通知书》《质证笔录》; 7.《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 8. 该项目采购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文件。

 三、处理决定 本局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绵阳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质证会上所递交《盾安中央空调风机盘管机组(FPA-PS-201805)》样本资料有生产厂家“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鲜章作证,资料反映的相关技术参数均与其本项目投标文件的一致,且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局认为:2018 年 6 月 20 日原评标委员会质疑函复核书面意见所反映“投诉人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绵阳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均提供了产品保护功能的彩图说明,第一中标候选人绵阳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节流装置先进性和科学性的详细说明,其投标产品节能产品认证报告中性能系数实测值为 3.3;投诉人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对节流装置先进性和科学性进行说明,其投标产品节能产品认证报告中性能系数实测值为 3.21”的事实,与本局2018 年 7 月 18 日的核查结果一致。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绵阳市财政局或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绵阳市安州区财政局

  2018 年 7 月 27 日

  绵阳市安州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8 年 7 月 27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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