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川藏铁路雅安警务站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6181

来源:三年级 发布时间:2020-09-29 点击:

 四川标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公平

 公开

 公正

 高效 成都总公司地址 :成都市高街 新区天益街 38 号 号心 理想中心 4 栋 栋 16 楼 楼 04 号 邮编:610041

 联系电话( (TEL ):028-81711555 路 雅安分公司地址:雅安市雨城区建新路 268 号(雅安市民政局斜对面)

 邮编:625000

 联系电话( (TEL ):0835-2888384 段 宜宾分公司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叙府路西段 16 号 号 1 单元 8 号 邮编:644000

 联系电话( (TEL ):0831-2209363

 采购编号:9 5118012019100209 号

 内部编号:

 BZZCS- - 191105- -Y 080Y 号

 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川藏铁路雅安警务站改造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

  雅安市公安局

 四川标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9 2019 年 年 1 11 1 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 2 -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 5 -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 26 -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 28 - 第五章

 采购内容、施工要求、履约能力要求及商务要求 ................... - 31 -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 - 31 - 第七章

 评审方法 ..................................................... - 60 -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 ................................................. - 70 - 附件一:保证金退还账户信息确认表 ..................................... - 74 - 附件二:原交款、汇款凭证复印件, , 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 - 74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标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雅安市公安局委托,拟对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川藏铁路雅安警务站改造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川藏铁路雅安警务站改造项目 2.项目编号:5118012019100209 3.采购人:雅安市公安局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标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项目预算金额:1518016 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磋商邀请在 四川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 - sichuan.gov.cn )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 投标人须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二)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六 、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地点 、方式 :

 磋商文件:

 获取时间:自 2019 年 11 月 6 日上午 9:00 至 2019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5:00(北京时间,周末、法定节假日除外)

 磋商文件获取地点:四川标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 38 号 4 栋16 楼 04 号)获取、雅安市雨城区建新路 268 号(雅安市民政局斜对面)获取、宜宾市叙州区叙府路西段 16 号 1 单元 8 号获取。

 磋商文件获取方式及售 价: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4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获取本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如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获取招标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获取磋商文件时请自备 U 盘拷贝。

 七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19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10:30(北京时间)。

 八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九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19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10: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磋商 地点:

 四川标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雅安市雨城区建新路 268 号)。

 十 一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雅安市公安局

 地

 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沙湾路 155 号 邮

 编:625000 联 系 人:胡警官 联系电话:0835-2308315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标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雅安市雨城区建新路 268 号 邮

 编:625000 联 系 人:程女士

 联系电话:0835-2888384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

 1518016 元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

 1518016 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评标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标报告中记录。

 2 是否允许采购 进口产品 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国家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

 在没有注明“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的情况下,只有国产产品(其中可以含进口部件,见以下释义)才可中标,只有技术需求中标明为“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才允许进口产品投标,但不排斥满足条件国产产品投标和中标。

 国产产品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生产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

 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3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4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若响应文件未附财务报告的,则还需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报告(含三表一附注)。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5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 1.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2.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文)文件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

 3.“政采贷”办理方式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一、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涉及)。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实质性要求)

 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理。

 4.联合体投标时,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二、监狱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本项目对监狱企业参与投标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1.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投标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供应商提供不发达地区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供应商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的证明材料,在参与报价时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五、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3.“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的 供 应 商 和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参加项目投标直接作废标处理,不予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7 磋商保证金 金

 额:

 30000 元(磋商保证金收取额不能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交款方式:现金转账或担保函,若现金转账必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

 收款单位:四川标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631241308 磋商保证金截止时间:2019年11月20日上午10:30(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若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方式缴纳的按以下要求提交:

 1.投标保函的格式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的格式为准,投标保函的内容必须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如有分包,则应当按投标包件分别出具投标保函并写明包件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保证金金额、保函的有效期(须在交款截止时间前,应当算至投标有效期后)、担保的内容(即:如因投标人原因发生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由担保方向受益人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受益人为四川标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投标人必须在投标保证金交款截止时间前到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提交保函原件开具保函证明材料,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将被拒绝接收。

 3.递交投标保函原件时投标人须到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鲜章);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8 履约保证金 金

 额:按照第五章商务要求支付。

 交款方式:转账或电汇。(必须由投标单位基本账户汇出,请详细注明所投标的招标编号,并注明为履约保证金)。

 收款单位:雅安市公安局; 开户银行:工行雅安市分行中大街分理处 账

 号:2319641209026400564 9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程女士

  联系电话:18908169817

 10 磋商过程、 联系人:程女士

  联系电话:18908169817

 11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单位介绍函、身份证明证复印件、代理服务费汇款凭证到四川标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12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程女士负责答复。

 1.询问提出的范围及主体:①采购文件及采购信息公告环节: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及采购信息公告的内容向四川标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或采购人提出询问,仅对采购信息公告内容提出询问的,不限制询问 主体。②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环节: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以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相关问题向四川标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询问,未参与采购活动 的供应商不得对此环节提出询问。③询问提出的时间原则上以政府采购活动中 有效质疑的时间计算为准。

 13 供应商质疑 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磋商文件技术条款和除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外的其他资格条件、专业商务要求)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于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由四川标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3.提出质疑函的时限要求: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提交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不予受理。

 4.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供应商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现场、邮寄或快递提交质疑函(①采用邮寄和快递形式提交的质疑函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亲自书面签收的为准,否则视为未收到质疑函;②收到质疑函后,进行质疑处理时:书面形式现场提交的以书面签收的日期为准,邮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快递以受送达人在签收单上签收之日为准;③温馨提示:供应商提交质疑选择邮寄或快递形式时,请先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高效及时的方式。质疑供应商在质疑函签收后 5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疑答复的,可主动电话询问我公司相关事宜)。

 联系人:程女士 联系电话:0835-2888384 通讯地址:雅安市雨城区建新路268号 邮编:625000 注: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规定,并使用财政部下发《质疑函》范本。

 明确的请求是指: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还是对采购过程还是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想要达到的结果,如中标成交无效、废标、重新组织采购、赔偿、追究法律责任等;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包含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质疑时无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参加采购项目的证明、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证明提出质疑的事实存在的材料等。如因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十二条的要求,四川标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或采购人将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进行质疑函补正,未进行补正或在法定质疑期内未进行补正的将不予受理。

 ②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不予受理。

 14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雅安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5-2623768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地址:青衣江路中段81号。邮编:625000。

 注: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 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 令)规定,并使用财政部下发《投诉书》范本。

 15 磋商情况公告 1.所有供应商磋商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审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附件中予以公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投标人须将响应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标注和说明,若未进行标注和说明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省级为四川省财政厅,市州级为各市州财政局,区县为各区县财政局备案。

 17 招标代理服务费 以中标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参照原国家计委 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通知规定,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服务费。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15635元。

 交款方式:转账或汇款方式交款。

 收款单位:四川标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成都银行南城支行 银行账号:1001300000720042 18 建议品牌或者供应商(如涉及) 若采购文件涉及建议品牌或者供应商,其目的是为了准确清楚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其意思表示为“参照或相当于”建议品牌或者供应商,其品牌或供应商具有可替代性。

 19 强制认证产品 1.如涉及3C认证产品的3C认证证书在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招标文件有要求的除外),中标人应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供至采购人,未提供或不能提供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如涉及) 的视为放弃中标。采购人将另行确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2.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 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本项目如涉及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在投标时须按照《通知》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处理。

 20 备注 以售出标书为准。

 二、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川藏铁路雅安警务站改造项目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雅安市公安局。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标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

 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磋商,其他响应文件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无核心产品。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

 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结果公示之日起 30 日内全额无息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响应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响应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响应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12.2 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报价一览表、竞争性磋商响应性文件(包括资格性响应部分和其他响应部分)、电子文档(U 盘)三个部分,分册装订。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报价表一份。

 18.2 本次磋商的响应文件组成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其他响应性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性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投标时间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 U 盘制作。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报价表、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性文件、电子文档单独密封包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投标日期。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当场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第二次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 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 应商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推荐不少于 2 名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 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 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 验收

 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6.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付款详见第五章商务要求中付款方式。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

 38.1.询问

 38.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评分细则、定标结果的询问,应向采购人提出;对采购过程和程序等内容的询问,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38.1.2.询问应当明确询问事项,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供应商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38.1.3.采购人及有权答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供应商的询问。

 38.1.4.询问事项超出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38.2 质疑和投诉 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供应商如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按照以上规定程序和办法提出质疑。供应商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须在购买磋商文件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提交的质疑不予受理。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函、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磋商文件、磋商过程、中标结果中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并确保真实性,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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