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1001200642韩盼:如何彻底杜绝会计人员做假账

来源:三年级 发布时间:2020-09-14 点击: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

 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

 如何彻底杜绝会计人员做假账

  姓

 名:

  韩

 盼

 学

 校:

 宝 丰 分 校

 学

 号:

 1241001200642

 学

 号:

 1241001200642

 指导教师:

 吕 忆 兰

 定稿日期:

 2014.02

 定稿日期:

 2014.02

 内容摘要:

  会计信息被越来越多的信息使用者所重视,但同时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越来越严重。它不但会严重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而且还危害了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使社会公众对会计诚信基础产生怀疑,也会从根本上动摇了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危害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它将会导致政府宏观调控失误,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本文从一、会计人员做假账的含义;二、会计人员做假账的危害;三、全面理解会计人员“不做假账”的重要现实意义;四、会计人员“做假账”的原因;五、彻底杜绝会计人员做假账的策略;来体现如何彻底杜绝会计人员做假账。

  关键词:

  杜绝

 会计

 做假账

 原因

 策略

 目

 录

 一、会计人员做假账的含义·····················(3) 二、会计人员做假账的危害·····················(3) (一)损害国家宏观经济决策 准确、真实的会计信息···········(3) (二)损害有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3) 三、会计人员不做假账的意义····················(4)

 (一)“不做假账”是整顿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4)

 (二)“不做假账”是贯彻新《会计法》的客观要求············(4)

 (三)“不做假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4)

 (四)“不做假账” 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4)

 四、会计人员做假账的原因 ····················(5)

 (一) 利益驱动···························(5)

 (二) 监督不力···························(5)

 (三) 素质问题···························(5)

 (四)基础薄弱···························(5)

 五、彻底杜绝会计人员做假账的策略·················(5)

 (一) 抓原始凭证,从源头上防止造假·················(5) (二) 治理造假···························(5) (三) 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5) (四) 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够完整的、填写有错误的原始凭证····(5)

  (五)在会计监督方面,《会计法》明确规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内容:······(5)

  (六)追究造假单位负责人责任························(6)

  (七)承担法律责任方面························(6)

  如何彻底杜绝会计人员做假账

 如何彻底杜绝会计人员做假账

  会计信息被越来越多的信息使用者所重视,但同时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越来越严重。本文从以下几方面浅析如何彻底杜绝会计人员做假账。

 一、会计人员做假账的含义 是财务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违反会计契约义务造成会计信息出现经济与原始凭证不符、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不合、记账凭证与会计账簿脱节、会计账簿与会计报告无关、会计账表与实务资产脱离的不符合会计契约真实完整义务规定的法律状态。舞弊所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是直接与市场经济规则严重背离的行为它不但会严重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危害了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使社会公众对会计诚信基础产生怀疑,也会从根本上动摇了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

 二、会计人员做假账的危害 (一)影响国家宏观经济决策 准确、真实的会计信息 国家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报送的会计报表,监督检查企业的财务管理情况;税务部门通过阅读企业的会计资料,了解税收的执行情况等。而会计舞弊会导致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使统计上报给政府的相关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它将导致政府宏观调控失误,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如果依据虚假的会计信息制订国家经济发展计划和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就会起到误导作用,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二)损害有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里,企业的资金主要来自股东和债权人,无论是现在或潜在的投资人和贷款人,为了做出合理的投资和信贷决策,必须拥有一定的信息,了解已投资或计划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样地,如果银行知道提供的报表是假的,他们就不会再融资。因此,会计舞弊所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是直接与市场经济规则严重背离的行为。它不但会严重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危害了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使社会公众对会计诚信基础产生怀疑,也会从根本上动摇了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危害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

 会计假账的危害是指行为对某事物产生的损失和不利后果。会计假账危害是会计假账对国民经济运行和发展产生的损失和消极后果。1、会计假账导致微观决策失误;2、会计假账形成宏观调控错位;3、会计假账阻碍市场体制完善;4、会计假账削弱国家经济实力;5、会计假账阻碍中国接轨国际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做假帐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还构成犯罪,你作为单位的会计即使是在单位授意下,不是出于本人意愿做假帐,仍然必须对此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此种问题你不是考虑会不会丢工作,而是考虑保住工作而违心做假帐可能要面临的法律后果,这里有一个个人利益谁大谁小的问题,如果做假帐虽然保住了工作但却东窗事发而承担了一定的法律责任,是得不偿失。我觉得你最好的办法是坚决拒绝,如果单位要开除你或给你压力,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

 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你可以向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财政部门反映,维护你自己的合法权益。

 至于单位出具证明,证明是单位叫你做的,你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证明并不能对你免责的,也就是说证明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你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全面理解“不做假账”的重要现实意义

  贯彻执行朱镕基总理“不做假账”的警训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不做假账是会计诚信的基石在科技革命突飞猛进的当今世界,发展知识经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正在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大趋势,这对包括会计业在内的各行各业都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企业、政府和公众对公开、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有着更为强烈的需求,特别是需要及时提供更多的和新形式的会计服务。

 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在强化法制、严格管理的同时,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特别是注册会计师队伍的建设。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会计执业机构和会计人员安身立命之本。这就需要建设以会计职业道德为基础的会计诚信体系,使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维护自己的独立性,提高诚信度和公信力,也就是要有一支较好会计职业首先的会计队伍。培养职业道德好、业务素质高的会计人才,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

 (一)“不做假账”是整顿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 会计信息是经济信息的基础,是经济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已成共识。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才能客观地反映经济运行的质量,揭示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基础或依据出了问题,甚至人为提供虚假信息,必然导致经济决策的失误和经济秩序的混乱。

 (二)“不做假账”是贯彻实施新《会计法》的客观要求 新《会计法》的立法宗旨就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做假账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贯彻实施新《会计法》还仅仅是个开始,会计信息失真、会计秩序混乱的局面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朱镕基总理提出的“不做假账”的警训,我们完全可以理解为是会计从业人员道德基准,在社会主义法制尚显稚嫩,或者说其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出来之前,“德治”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不做假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而非无序经济。一方面,市场经济社会充满着委托、代理关系,要求委托与代理的双方信息对称。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必然产生欺诈行为,与市场经济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相悖;另一方面,不做假账是国家管理经济、加强监管的基本要求,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有各利益关系方的会计权益,尤其需要各企业单位保持真实、完整的会计记录,并提供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

 “不做假账”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 腐败现象几乎是每一个执政党都会面临的严峻问题。纵观已经发生的许多腐败现象,几乎都与做假账有着千丝万缕联系,腐败分子的许多腐败行为都或多或少地借助做假账才能得以实现,假账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和条件,做假账的会计人员往往在腐败行为中扮演着助纣为虐的不光彩角色,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做假账的结果都是十分恶劣的。

 四、会计人员“做假帐“的原因 (一)利益驱动

 任何做假账的行为都摆脱不了利益的驱动。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利益的分配都有明确的划分和规定,做假账的本质和目的之一,就是以做假账这种方式,掩盖经济运行真相,将法律法规确定的国家利益转化为小团体甚至是个人的利益。通过做假账,以达到侵占国有资产、转移国家资金、偷逃国家税收、欺骗投资者、骗取贷款和社会资金私设“小金库”,贪污浪费,损公肥私。

 (二)监督不力

 对单位会计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会计做假账大多属于被动行为,一些单位领导授意会计人员做假账,而会计人员在自身利益无保护的情况下,屈从单位领导的压力,会计的监督往往有名无实。也有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不够,有的甚至帮助单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缺乏职业道德。

 (三)关于素质问题 我国会计人员的总体素质近年来虽然有所提高,但在经济转轨时期,会计人员的岗位培训与知识更新与对国家会计工作的要求还不相适应,部分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不少会计人员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淡薄,本身就缺乏会计监督的能力,有的会计人员丧失原则,知情不报,监守自盗,丧失了会计人员的最基本作用。

 (四)基础薄弱 主要是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一些单位不按规定建账或账目混乱,家底不清;有些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薄弱,多头开户,账外设账,财务收支失控。

 五、彻底杜绝计人员做假账的策略 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会计法的学习,提高会计人员爱岗敬业精神和法制观念、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防范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之存在贪污、挪用的违法乱纪事件。高业务水平低可能造成会计假账;也是防范目前经济案件再发生在经侨利益驱动下,存在贪污行为要做假账;会计人员屈从领导的压力,被动地做假账。导致会计做假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很大,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也不小。

 (一)抓原始凭证,从源头上防止造假原始凭证是 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来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在经济活动中,企业非法取得或填制、伪造或变造原始凭证以骗取收入,会计人员依据不真实的原始凭证进行核算,结果必然导致一系列的会计信息失真。

 (二)治理造假 应从原始凭证这一源头抓起。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填制原始凭证,对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其中对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据以编制记帐凭证入帐; (三)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够完整的、填写有错误的原始凭证 应退回给有关经办人员,由其负责将有关凭证补充完整、更正错误或重开后,再办理正式会计手续。以法治假,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会计法》为防假、治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五)、在会计监督方面,《会计法》明确规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内容:

 (1)记帐人员与业务、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单位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3)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 (4)明确内部审计的方法和程序。

 (六)、追究造假单位负责人责任 《会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的第一责任人,加大了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所以明确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也就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只有单位负责人认识到自己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才能促使单位负责人重视会计工作,加强会计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帐。

 (七)、承担法律责任方面 《会计法》在以下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1)明确规定了对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2)为了便于量刑处罚,《会计法》明确规定了对会计核算管理中十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其中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单独作为一项,体现了《会计法》对企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视。

 (3)明确规定了具体处罚标准。《会计法》不仅要求对违反《会计法》的单位领导人和会计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承担刑事责任,增加了经济处罚的内容,而且相应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有利于根据违法情节予以量刑,使法律责任落到实处。《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的违法处罚,将有效地控制造假源头,法律的威慑力,有效地遏止了造假行为。那些胆敢造假者,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总之,要认真贯彻执行朱镕基总理“不做假账”的重要警训,对于治理和整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仅意义重大,而且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长期任务。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证,“不做假账”既是对《会计法》等法律要求的高度概括,也是会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和道德规范。

  参考文献:

  [1] 卞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J].会计法.2012,(1) [2] 郭思源.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J].会计研究.2013,(7) [3] 刘燕.会计法[J].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0) [4] 赵玉民.加强会计监督的措施[ J] .林业财务与会计. 2012,(10)

 [5] 杨萍.关于完善我国会计管理体制的思考[J].商业文化,2012,(5)

推荐访问:杜绝 会计人员 做假账
上一篇:会计继续教育财务管理考试题
下一篇:社区民政工作计划范文汇编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