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模版

来源:一年级 发布时间:2020-11-01 点击:

 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全面掌握全省银行(含合作银行,下同)重大突发事件,提高应对、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银监会及浙江银监局对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农信联社负责全省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

 各办事处负责辖内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负责辖内机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

 第五条

 省农信联社、办事处、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办公室(或综合部门)负责具体组织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省农信联社、办事处、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的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与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报告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银行利益的违法违纪

 案件、事故灾害以及其它严重影响银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或影响金融、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标准 (一)办事处领导班子、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领导班子及理事(董事)发生贪污、挪用、贿赂、侵占等违法违纪案件或涉嫌违法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一般工作人员发生涉及金额在 100万元以上的违法违纪案件; (二)抢劫银行或银行运钞车,盗窃银行现金 10万元以上的案件,诈骗银行的案件,银行涉枪案件;

 (三)发生银行火灾事故、一般员工因公非正常死亡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四)造成办事处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的自然灾害; (五)新发生单户不良贷款或资金 1000 万以上; (六)银行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或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级市范围内中断 3小时以上,在涉及一个地级市范围内中断 6 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七)发生银行金融挤兑事件; (八)办事处工作人员、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领导班子及理事(董事)任职期间发生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叛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等事件;

 (九)聚众到办事处、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及辖内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的事件; (十)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到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 (十一)敌对分子活动及爆炸、破坏等政治案件;

 (十二)其他可能引发系统内系统性金融风险,或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以及省农信联社认为事关重大,要求办事处、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及时报送的事件。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物的重大突发事件不受上述报告事项限制。

 第三章

 报告要求

 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由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向办事处报送,办事处向省农信联社报送,原则上不越级报送。

 第九条

 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应于事发后 4 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办事处应于接报后 1 小时内、事发后 8 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同时,要随时关注事态发展,若有需要应及时进行续报。

 第十条

 办事处、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统一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形式(见附件),通过传真上报重大突发事件,涉密内容可以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等方式上报。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可先以电话形式报告,随后上报书面《重大突发事件报告》。

 第十一条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应要素齐全,应说明事件的起因、时间、地点、当前的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预测、造成的影响等情况。有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应特别说明伤亡人数和损失金额;对聚众上访、围攻事件,应特别说明参与的人数、持续的时间、现场秩序情况和造成的影响;对重要凭证、保密资料丢失或损毁及系统故障等事件,应特别说明可能引发的后果和拟采取的措施;对金融挤兑事件,应特别说明参加挤兑的人数、被挤兑机构存取款变化、资产负债、头寸情况及风险蔓延情况。

 第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由办事处、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经主要负责人授权,可由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十三条

 省农信联社、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收到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内按规定程序上报办公室(综合部门)负责人,办公室(综合部门)负责人应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领导。相关工作人员一方面要听从办公室负责人安排,符合银监部门重大突发事件报告标准的要向银监部门报告;另一方面要主动与事件发生地及有关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同志的处置意见,催办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密切跟踪事态进展,直至处理完毕。

 第十四条

 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在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该事件的处置结果报告办事处,办事处要将处置结果报告省农信联社。

 第十四条

 省农信联社、办事处、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应做好档案保管工作,要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续报、领导批示及处置结果报告等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应落实工作责任。办事处、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主要负责人为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名同志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六条

 办事处、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在节假日期间必须认真落实值班制度,确保联络畅通,避免出现重大突发事件迟报、漏报、瞒报、误报。

 第十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实行问责制。对违反本规定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农信联社根据辖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视情进行通报,以强化全省银行防范风险意识。

 第十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办事处、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紧急程度,及时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行动,防止事态扩大,积极妥善地处置风险。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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