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国土资源局档案用品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12832

来源:一年级 发布时间:2020-10-1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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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郫都区国土资源局

 档案用品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

 5101242018000430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成都市郫都区国土资源局

 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编制

 8 2018 年 年 9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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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成都市郫都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拟对“档案用品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供应商参加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项目名称:成都市郫都区国土资源局档案用品采购项目

 二、采购编号:

 5101242018000430

 三、采购内容:

 序号

 采购内容

 具体要求 设置成交供应商数量 1 1

 档案用品采购项目

 详情请见第七章

 1 1

 财政资金已落实。采购预算:

 46.25 万元。预算执行号:

 (2018)0897 号。

 四、项目性质:政府采购。

 五、采购内容:本项目共 1 个包(详情请见第七章)

 六、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投标人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应包含“其他印刷品印刷”。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

 七、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

 4 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八、 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磋商文 件售价:

 1. 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期限:磋商文件的获取时间(即报名时间):8 2018 年 年 9 9 月 月 1 21 日至 至 8 2018 年 年 9 9 月 月 8 28 日 日 9 9 时 时 0 00 分 —2 12 时 时 0 00 分,4 14 时 时 0 00 分 —7 17 时 时 0 30 分( ( 节假日除外) ) 。

 2. 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成都市北大街 19 号正成财富领地 3 栋 17 楼 9 号(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购买,逾期不售。

 3. 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现场发售,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时应出示针对本项目的单位介绍信原件(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身份证原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4. 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150 元/份(现金支付,磋商文件售后不退,磋商资格不得转让)。

 5.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获取本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如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该项目的磋商。

 九、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8 2018 年 年 0 10 月 月 9 9 日 日 0 10 时 时 0 30 分( ( 北京时间) ) ;

 响应文件接收时间:磋商当日 0 10 时 时 0 00 分- -0 10 时 时 0 30 分( ( 北京时间) ) ;

 开启时间:磋商小组组建后立即开启;响应文件递交的地点:成都市北大街 19 号正成财富领地 3 栋 18 层(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评标室。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将被采购代理机构拒收。

 十、磋商时间:8 2018 年 年 0 10 月 月 9 9 日 日 0 10 时 时 0 30 分( ( 北京时间) ) 。

 十一、磋商地点:成都市北大街 19 号正成财富领地 3 栋 18 层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评标室。

 十二、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本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三、采购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5 采购人:成都市郫都区国土资源局

 地

 址:成都市郫都区东大街 347 号

 项目联系人:蔡老师

 联系电话:028-87865944

 代理机构: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成都市北大街 19 号正成财富领地 3 栋 18 层 项目联系人:付女士 联系电话:028-65305511 转 902

 传

 真:028-65305511 转 902

 6 第二章

 供应商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磋商须知附表

 序号

 须知事项

 说明与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邀请不少于三家供应商 本次采购采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人 成都市郫都区国土资源局 3 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 采购项目名称 成都市郫都区国土资源局档案用品采购项目 5 磋商文件编号 5101242018000430 6 磋商文件编制 由成都市郫都区国土资源局和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编制 7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 46.25 万元; 注: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否则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最高限价为:人民币 46.25 万元; 注 :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采购最高限价,否则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8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9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详见第八章) 10 是否接受联合体参加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11 磋商有效期 ( ( 实质性要求) ) 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 90 天 12 服务期限及履约地点 服务期限:签订正式政府采购合同后一年内完成。

 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13 质量要求、验收标准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要求。

 7 验收标准: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以及合同条款。

 14 磋商保证金 ( ( 实质性要求) ) 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8000 元整。(大写:捌仟元整)

 交款方式:磋商保证金采取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所有递交方式均以到帐时间为准。(若以保函方式提交的,必须在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开具)

 收款单位: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成都银行德盛支行 银行账号:2904 2010 2130 2170 0014 交款截止时间:8 2018 年 年 0 10 月 月 8 8 日 日 0 14:00 止(北京时间)(转账,电汇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若以保函方式提交的,需提交保函原件,且保函生效时间须在交款截止时间前)。

 注:若以金融机构保函方式缴纳的按以下要求提交:

 1.投标保函的格式以金融机构的格式为准,投标保函的内容必须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如有分包,则应当按投标包件分别出具投标保函并写明包件名称)、项目编号、磋商保证金金额、保函的有效期(应当算至投标有效期后三十日)、担保的内容(即:如因投标供应商原因发生招标文件规定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由担保方向受益人足额支付磋商保证金)。受益人为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投标供应商必须在磋商保证金交款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提交保函原件供验证,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将被拒绝接收。

 3.递交和退还投标保函原件时投标供应商须到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5 履约保证金 ( (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不要求履约保证金 16 招标代理服务费 1、收取标准:该费用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2、收取方式: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

 17 需递交的资料

 参加本次磋商需要递交的资料: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其中响应文件正本1 1 份、副本2 2 份,电子文档为U U 盘1 1 份;

 18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若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以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为准。

 2.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9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

 8 ( ( 实质性要求) ) 理。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0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 实质性要求) ) 一、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涉及)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予以认定处理。4.联合体投标时,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

 二、监狱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2.本项目对监狱企业参与投标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4.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1.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2.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投标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4.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 3 分,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 况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进 行 承 诺 。

 3.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参加项目投标直接作废标处理,不予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9 21 评审情况的公告 所有递交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资格性审查情况、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审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2 供应商咨询 联系人:付女士 联系电话:028-65305511 转 902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本项目供应商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时,只限于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以外的事项,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23 供应商质疑 1.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技术条款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外的其他资格条件、专业商务要求)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于采购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于成交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2.接收质疑函方式:供应商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现场、邮寄或快递提交质疑函(邮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快递以受送达人在签收单上签收之日为准),逾期提交不予受理。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付女士 联系电话:028-65305511 转 902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盛安街汇锦广场 A 座 2101 号 邮编:610041 采购人:成都市郫都区国土资源局 项目联系人:蔡老师 联系电话:028-87865944 地址:成都市郫都区东大街 347 号 邮编:611730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4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2.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不予受理。3.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24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成都市郫都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8-87882979 注: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25 国家规定的强制采购范围(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适用。

 26 关于执行《政府采购竞 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 理暂行办法》财库 〔2014〕214号文件及 财库〔2015〕124号的 要求 1.根据该办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2.依据财库〔2015〕124 号的要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7 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

 10 28 定义 1.“采购人”系成都市郫都区国土资源局。

 2.“供应商”系指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拟参加磋商和向采购人提供相应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竞争性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部分规定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5.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部分规定的时间均以北京时间为准。

 29 本项目合格的供应商 条件( ( 实质性要求) ) 1.供应商应具备第一章第六节所述的资格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30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 施( ( 实质性要求) ) 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3.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1 竞争性磋商费用 无论竞争性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32 进口产品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未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拒绝进口产品参与竞争,供应商以进口产品响应时,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不限制国产产品参与竞争。

 33 建议品牌或者供应商 (如涉及)

 若磋商文件涉及建议品牌或者供应商,其目的是为了准确清楚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其意思表示为“参照或相当于”建议品牌或者供应商,其品牌或供应商具有可替代性。

 34 强制认证产品 (如涉及)

 1.如涉及 CCC 产品的认证证书在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提供至采购人,未提供或不能提供的视为放弃成交。采购人将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或重新组织磋商。

 2.如涉及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参加磋商的须提供该产品最新一期的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清单所在页截图证明(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

 35 备注 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其他内容与磋商须知表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须知表为准。

 二、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成都市郫都区国土资源局。

 11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3“供应商”系指领取了磋商文件拟参加磋商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2.4“货物/服务/工程”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货物/服务/工程供应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1 具备磋商文件第一章第六节所述的资格条件; 3.2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4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5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

 3.6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 125 号 )

 的 要 求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磋商,其报价无效:

 (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

 12 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13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7.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的交纳凭证应按磋商文件要求装订在响应文件中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退还时请返还采购合同( ( 原件1 )1 份,到本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门办理。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不退现金),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 4 条的规定不予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7.3 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7.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注: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保证金、行政处罚款项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17〕26 号规定在政府采购过程当中,对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磋商文件规定不予退还的投标(磋商)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保管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

 14 构负责缴款。

 8. 磋商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1.磋商有效期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磋商保证金。

 2.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3.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承诺在本项目使用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9.5 如采购项目涉及知识产权时按照此条要求执行。

 15 第三章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竞争性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竞争性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 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包含内容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磋商须知 第三章 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四章 响应文件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六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第七章 采购需求 第八章 磋商程序 第九章 合同草案条款(参考文本) 第十章

  附件(最后报价)

 (二)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供应商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一)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

 16 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需要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作出,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但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已经提供授权书、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

 四、实质性变动 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五、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一)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三)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7 第四章

 响应文件

 一、响应文件的语言( ( 实质性要求) )

 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视为未提供该资料。对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行业认证等需要以非中文表述且不宜翻译为中文的除外。

 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二、计量单位( ( 实质性要求) )

 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下的磋商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三、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编制相关内容。

 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四、响应文件组成( ( 实质性要求) )

 1.供应商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文件一:资格性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规定的资格证明材料。

 文件二:其他响应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格式要求的内容。

 2.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五、报价要求( ( 实质性要求) )

 1.所有报价一律以人民币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报价,仅需在最后报价表上进行报价( ( 最后报价表格式由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提供,格式详见第十章) ) 。

 3.本次磋商采购最后报价采用现场报价,通过资格审查及实质性审查的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进行报价。

 4.供应商报价(包括最后报价)应为完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服务所应包括内容的所有价格。

 18 5.成交供应商的成交价是以最后报价表的报价为准 ,并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

 6. 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不得超 过本项目采购预算或采购最高限价,否则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 实质性要求) ) 。

 7. 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不得再对其以价格加成或扣分的方式进行惩戒。

 六、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响应文件分 资格性响应文件、 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的格式进行密封。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小组资格审查,其他响应文件用于供应商与磋商小组磋商。

 1.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为一式叁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文档壹份(以“.doc”格式存档的 U 盘)。响应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装订成册。并在响应文件封面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日期、包号(如涉及分包时填写)、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

 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3.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左侧胶装,逐页编码,不得散装或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 实质性要求) )。

 4.响应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印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5.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签字(签章)或加盖公章( ( 签字可用具有法定效力的个人印章代替) )不得使用专业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替代( ( 实质性要求) ) 。

 6. 补充、修改的响应文件的装订也应按以上要求办理。

 7.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7.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将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7.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若有)、供应商名称、磋商日期。

 7.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7.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

 19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七、响应文件的递交

 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持 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见第五章),将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密封、签署、盖章后送达磋商地点。

 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将被采购代理机构拒收 。

 2.递交响应文件时,报名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的项目编号、分包号应当与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的项目编号、分包号一致。但是,响应文件实质内容报名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的项目编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审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响应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3.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八、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供应商的补充、修改或撤回申请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公章。补充、修改应按磋商文件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补充”、“修改”字样。

 3.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撤回。

 九、磋商会

 1. 磋商会人员

 采购代理机构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采购人、供应商须派授权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磋商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2. 磋商会内容

 磋商会主持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宣布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按照规定主持磋商会。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2.1 宣布磋商会开始。磋商截止时间已到,主持人宣布磋商会开始并致辞。

 2.2 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2.3 确认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是指供应商确认自己递交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反映会议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

 20 记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审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磋商会议工作的正常进行; 2.4 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磋商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布磋商纪律,并由供应商签字确认。

 2.5 供应商不足 3 家的,终止采购活动,并退回响应文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除外)。

 2.6 宣布磋商会结束。所有供应商代表应立即退场。同时所有供应商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进行下一步的磋商活动和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评审结果供应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查询。

 3.磋商会和评审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十、签订、履行合同和验收

 1.签订合同

 1.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3 成交人在采购合同签订之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采购合同送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合同编号。

 1.4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5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 合同分包

 2.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服务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2.2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21 2.3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4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3. 合同转包

 3.1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3.2 成交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5. 支付方式及履约验收

 5.1 支付方式

 (1)详见磋商文件第七章或采购合同签订时约定;

 (2)成交供应商出具国家正式发票,采购人转至成交供应商银行基本账户。

 2 5.2 履约验收( ( 实质性要求) )

 5.2.1 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 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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