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

来源:一年级 发布时间:2020-10-10 点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6 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 2007 年 12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 李毅中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

 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 10 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1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绩效评估办法(试行)

  为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工作,科学评估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安全监管部门利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估。

 二、依据及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 号)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 号)等。

 三、评估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际情况为依据,评估流程向企业公开,评估内容公平,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二)简单实用、便于操作原则。在保证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的前提下,精炼评估指标和内容,简化评估计算方法,力求简单实用、便于操作。

 (三)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原则。评估指标和内容设计兼顾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企业,注重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过程和实效的评估,引导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四、评估实施单位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五、评估周期

 绩效评估周期分为季度评估和年度评估。

 (一)季度评估。每季度按照评估表中设置的指标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二)年度评估。将四个季度评估值进行平均,直接计算分数。

 评估工作在评估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结果在评估工作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向企业公布,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六、评估指标及内容

 (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报告情况。

 1.指标界定与解释: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制定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企业端报告备查。

 2.指标依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 号)。

 3.指标计算方法:该指标包括“制度报告”、“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计划”、“安全隐患排查频次”等三个项目,在信息系统中按要求报告则取得相应分数。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判断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文件”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计划”的报告情况,并对“企业(公司)、车间(分厂)、班组安全检查或安全隐患排查周期、频次”进行检索,根据检索结果判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文件”或“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计划”中是否对“安全隐患排查频次”进行了规定。

 (二)隐患按时报告率。

 1.指标界定与解释:指企业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报告本单位排查出的隐患。

 2.指标依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 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月通报的通知》(安委办〔2012〕23 号)。

 3.指标计算方法:企业在规定报告周期内报告隐患的次数与评估周期的月份数的比值。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计算企业隐患报告的按时率。只考察企业是否在规定的报告周期内报告隐患,如当月在规定报告时间内报告一次或多次的,记为 1;如未进行报告的,或者是在规定报告时间外报告的,记为 0。评估周期为季度的,月份数为3,评估周期为年度的,月份数为 12。

 (三)隐患按时整改率。

 1.指标界定与解释:指企业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隐患整改工作情况。

  2.指标依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 号)。

 3.指标计算方法: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隐患数量与隐患总数量的比值。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计算企业隐患整改工作的按时率。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隐患数量包括立即完成整改的隐患数量和未当场完成整改但在整改周期内完成整改的隐患数量之和;隐患总数量指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报告的隐患数量。

 (四)班组全员自查隐患率。

 1.指标界定与解释:考查企业参与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班组人员数量。

 2.指标依据:“一岗双责”。

 3.指标计算方法:参与安全隐患排查的班组人员数量与企业班组总人数的比值。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计算参与排查人数与企业班组人数的比值。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通过统计安全隐患排查人员的信息,计算参与安全隐患排查的班组人员数量;企业班组总人数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由企业自行报告。

 (五)隐患频发情况。

 1.指标界定与解释:考察企业某类隐患多发、频发的情况。

 2.指标依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 号)。

 3.指标计算方法:某类隐患的数量与排查发现的隐患总量之间的比值。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计算两者之间的比值。工贸行业安全隐患的分类依据为《工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3〕149号),其他行业参照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统计隐患分类的第二级类别。

 (六)重大隐患报告情况。

 1.指标界定与解释:考察企业是否按规定评估、处置、报告重大隐患。

 2.指标依据:根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 号)。

 3.指标计算方法:该指标有两项,一是重大隐患报告率,为企业已发现报告的重大隐患个数与实际存在的重大隐患个数之间的比值;二是重大隐患整改完项率,重大隐患整改模块中,“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个选项的完成数量与重大隐患数量的 5 倍之间的

 比值。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计算获得。实际存在的重大隐患个数,指企业发现并报告的重大隐患、企业发现未报告的重大隐患和企业未发现但实际存在(安全监管部门安全检查发现或社会举报)的重大隐患数量之和。

 (七)隐患检查举报率。

 1.指标界定与解释:考察企业被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或社会、个人举报的隐患情况。

 2.指标依据:根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 号)。

 3.指标计算方法:政府机构检查或社会、社会举报发现的隐患数量与企业自身排查报告的隐患数量的比值。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计算两者之间的比值。政府机构检查或社会、个人举报发现的隐患数量,指由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安全检查发现的隐患和社会、个人举报的隐患数量之和。如果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对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未发现存有隐患,或者没有社会、个人对该企业进行隐患举报,则政府机构检查或社会、个人举报发现的隐患数量为零。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情况。

 1.指标界定与解释:考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情况。

 2.指标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 号)。

 3.指标计算方法:该指标分为两项,一是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未评定四类;二是扣分项整改率,为企业已整改完成的扣分项数与所有的扣分项数之间的比值。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判断企业的安全标准化等级,并根据扣分项的整改情况,计算扣分项整改率。

 (九)事故发生情况。

 1.指标界定与解释:考察企业在每个评估周期内发生的事故情况。

 2.指标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3.指标计算方法:计算企业报告的事故等级和数量。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统计分析企业事故发生情况。

 以上评估指标具体的评估内容、分值、权重以及评估说明见附表。

 七、评估实施

 (一)安全监管部门向企业宣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时,应对本《办法》进行介绍和说明。

 (二)根据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按照评估内容的要求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三)安全监管部门应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记录,并向企业公布。

 八、评估结果

 根据“附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评估表”,对各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打分。

 实得分 = 应得分×权重。

 总分 = 各项评估内容的实得分之和。

 评估工作的满分为 10 分,最低得分为 0 分。根据企业的评估分数划分为 A、B、C、D 四个等级,各等级的基本标准是:

 A 级:考评得分≥9 分,超过预期要求。模范遵守工作要求,工作积极,业绩突出。

 B 级:8 分≤考评得分<9 分,达到要求或部分超过预期要求。自觉遵守工作要求,工作负责,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C 级:6 分≤考评得分<8 分,基本达到预期要求。工作较为负责,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D 级:考评得分<6 分,未达到预期要求,明显存在不足。业务素质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九、评估结果的使用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绩效评估结果可作为衡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工作,并可作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和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

 附件 2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模块

 及功能设计方案(试行)

  为规范全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满足政府、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信息系统的功能需求,实现“隐患不排查,系统能觉察;上报不及时,系统有提示;整改不到位,系统会警示;责任不落实,系统来考核”的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政府端

 (一)功能定位。

 1.摸清行政区域内企业底数,获取企业基本信息。

 2.明确行政区域内企业所属的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做到监管责任清晰。

 3.清楚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4.了解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隐患主要特点,有助于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形势的预测预警。

 5.为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监督执法计划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等相关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6.为政府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估提供参考依据。

 (二)应用主体。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

 3.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

 4.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

 5.乡镇政府。

 (三)模块内容及功能设计。

 根据政府端的功能定位,系统主要模块内容及功能设计如下:

 1.基础信息模块: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电话、行业类别、企业地址、企业规模、班组人员数量、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计划以及所属

 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等基础信息,用于建立企业数据库和明确安全监管部门。

 2.隐患信息模块:

 (1)一般隐患:隐患自查自改自报情况(排查人、限期整改日期、整改责任人等)、执法检查登记、隐患举报与移交,监督企业对一般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闭环管理。

 (2)重大隐患:隐患自查自改自报情况(排查人、限期整改日期、整改责任人、安全监管单位、监管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应急预案等)、执法检查登记、隐患举报与移交,监督企业对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闭环管理。

 (3)未整改隐患提醒:超期未整改一般隐患、重大隐患提醒报警。

 (4)隐患统计分析:行业隐患统计、地区隐患统计、安全形势预测预警。

 (5)隐患举报:公众举报企业隐患信息登记。

 3.事故信息模块:包括企业报告、检查发现和社会举报的事故信息。事故信息主要有事故标题、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等级、事故类型、轻伤人数、重伤人数、死亡人数、事故描述等内容。

 4.标准化信息模块:将企业标准化达标评审扣分项纳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监督企业整改属于安全隐患的扣分项。

 5.绩效评估模块:包括企业绩效、监管部门绩效等模块。

 6.文件管理模块:包括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安全隐患排查标准、警示教育、公文通知发布等。

 二、企业端

 (一)功能定位。

 1.提高企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2.明确企业安全隐患主要特点,预判安全生产形势。

 3.承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二)应用主体。

 1.企业(公司、厂、矿)。

 2.车间(分厂、区、队)。

 3.班组。

 (三)模块内容及功能设计。

 根据企业端的功能定位,系统主要模块内容及功能设计如下:

 1.基础信息模块: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电话、行业类别、企业地址、企业规模、组织机构、班组人员数量、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计划以及所属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等基础信息,用于建立企业数据库和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

 2.隐患信息模块:

 (1)一般隐患:排查登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安全隐患排查日期、安全隐患排查人等)、隐患整改(限期整改日期、整改责任人等)、隐患销账。

 (2)重大隐患:排查登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安全隐患排查日期、安全隐患排查人等)、隐患整改(限期整改日期、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应急预案等)、隐患销账。

 (3)隐患统计分析,安全形势预测预警。

 按照隐患发现方式、隐患等级等分别进行管理,如有下属企业,可以查看下属企业隐患信息。

 3.事故信息模块:包括事故标题、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等级、事故类型、轻伤人数、重伤人数、死亡人数、事故描述等。

 4.标准化信息模块: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或评审扣分项纳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5.文件管理模块:包括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安全隐患排查标准、公文通知发布等。

 三、公众端

 (一)功能定位。

 1.提高社会公众安全素质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2.发挥企业全员及全社会参与隐患排查作用。

 (二)应用主体。

 社会公众。

 (三)模块内容及功能设计。

  根据公众端的功能定位,系统主要模块内容及功能设计如下:

 1.公众举报模块:举报人单位名称(可选)、举报人姓名(可选)、举报人联系方式(可选)、举报人电子邮箱(可选)、标题(必填)、内容(必填)。

 2.文件管理模块:包括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隐患排查标准、公文通知发布、警示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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